20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扬州五台山医院不服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一)首部1.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1)广行初字2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扬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原告(上诉人):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学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沙维伟,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安山,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放,五台山医院院长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福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泽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毅,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曦;审判员:顾仁华;代理审判员:顾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驷;审判员:宋德文;代理审判员:李春蓉。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扬州市工商局于2000年6月6日作出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五台山医院在2000年4月1日与广东省瑞健医药有限公司签有协议,协议上约定原告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从该公司购药不少于250万元,三年不少于750万元,该公司则对原告除让利购药款10%外,另赞助上海产别克轿车一辆;认定2000年4月1日的协议已开始履行,原告第一批购药款96 987.60元已汇至广东该公司,广东公司也已将轿车交原告,该车已在扬州上好牌照后投入使用。
被告扬州市工商局认为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款,决定给予原告没收上海产别克轿车的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介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监管部门规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决定。
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一种行政文书,对符合处罚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起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决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的规定,经查证,被处罚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XXXXX法律法规:详细描述被处罚方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内容,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2.涉嫌欺诈消费者:清楚阐述被处罚方涉嫌的欺诈行为情况,包括欺骗手段、欺骗对象,以及所涉及的经济损失。
3.严重偷税漏税:具体说明被处罚方的偷税漏税行为,包括金额数额、漏税手段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被处罚方做出以下处罚决定: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严重偷税漏税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被处罚方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被处罚方应补缴相应的罚款金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罚款金额为XXX万元(人民币)。
3.被处罚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返还欺骗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并向受骗消费者公开道歉。
4.被处罚方应补缴相应的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处罚决定履行方式1.被处罚方应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执行本处罚决定,并提交书面报告。
2.被处罚方履行处罚决定所涉及的款项应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3.若被处罚方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指导案例60号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裁判要点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
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0条、第42条第1款(该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新法相关法条为第26条、第67条第1款)基本案情原告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奥康公司)诉称:2012年5月15日,被告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台工商局)作出东工商案字[2012]第0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销售的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没有标明橄榄油的含量,违反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合计60000元的罚没款。
原告认为,其经营的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标签上的“橄榄原香”是对产品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并非对某种配料的强调,不需要标明含量或者添加量。
橄榄油是和其他配料菜籽油、大豆油相同的普通食用油配料,并无特殊功效或价值,不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适用的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法律错误。
工商局处罚决定书范文
跪求一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省****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所有人鉴定:该商品属于假冒商品。
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共计购进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精品窖藏**酒”注册商标,进价:120元/件、销售价:150元/件,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 2、罚款675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收入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一、现场笔录176份,证明:在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65户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到上述企业,还有金堂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11户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发布的限期年检公告,证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字[××××]第×号正文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行文结构要严谨,用词及标点符号要准确无误。
不用“可以”、“能够”类的不确定的词语。
第一部分:行为主体基本情况分当事人的身份和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两个方面。
范文:(一)当事人是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表述为: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籍贯,身份证号;经济性质,字号名称,注册号,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有效期限。
(二)当事人是法人的,表述为:当事人:单位全称,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注册号。
(三)当事人是其他组织(如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的,表述为: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标示标注规定》)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加以摘要表述,两者对比,一目了然。
(特别提示:个案有个案的特点,不能千篇一律。
重要的是一定要对比表述清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情况,与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二者对比,违法行为一望而知。
)范文: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处分别以进价7.00元/只、12.00元/只购进只标注有商品名称的亿本轴承20只、“鸿森”牌阀门9只,两种产品分别以9.00元/只、15.00元/只在其门市部与其他商品待售2个月有余。
截至××××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还未售出,未获得非法所得。
涉案金额315.00元。
该两种商品的包装物、标帖及产品半身,只标注商品名称,无其他标注内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工商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的经济处罚。
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工商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意义工商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
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处罚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工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范围工商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工商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形式。
三、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调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会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
2. 证据收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案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3. 处罚决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写入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 通知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处罚执行:被处罚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上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工商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法律救济途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商行政处罚的经验教训和建议在执行工商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经验教训和建议:1.加强执法力量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效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1996.10.9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不正当竞争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公处字[2008]×号当事人:××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市勤俭路中心商厦1号楼办公用房601室法定代表人:高××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实收资本:贰佰万元经营范围:××××成立日期:××××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008年9月11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市勤俭路中心商厦1号楼办公用房601室的××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7年7月8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付“咨询服务费”14697元,在2007年9月25日向交通银行××分行支付“评估手续费”288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行为,遂于当日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合作协议,从2007年4月1日起成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指定不动产抵押个人贷款业务评估机构和咨询顾问。
为维持合作关系,在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期间的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在相应的评估项目收费的12.5%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当事人在2007年7月8日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人民币14697元,在2007年9月25日以“评估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人民币28810元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付“咨询服务费”、“评估手续费”的事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行政处罚信息补录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行政处罚信息补录工作开展专
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苏工商公[2016]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行政处罚信息补录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
(苏工商公〔2016〕51号)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关于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补录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工商公〔2016〕7号)和2016年2月18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于近期对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补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督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6年3月14日――3月20日。
二、督查方式
督查组将采取查阅各地上报材料、后台查询比对数据及实地督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必要时查询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上海浦东新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 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 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无照经 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
www.sgsLeabharlann )
“上海·浦东”门户网站(网址:)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案处字〔2016〕第 150201610560 号
当事人:唐明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开设名为“专业汽车美 容 装潢”的汽车美容店,从事汽车美容的经营活动。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被查获,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记录经营台账,也无证据 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30•【文号】工商法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8]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
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
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工商办字〔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总局开发了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2月1日开通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区、市)的(以下简称“异地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交换系统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使用交换系统进行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工作的处(室),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异地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发送、下载工作机制。
为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发送信息的省(区、市)应当在信息发送后及时告知接收信息的省(区、市);接收信息的省(区、市)应及时查询、下载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公示工作。
三、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发送本地作出的异地行政处罚信息时,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处于登记注册地迁移过程中或尚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已完成登记注册地迁移的,则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迁入地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字〔xx〕10006号当事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营场所:**市**小区**号经营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号:4207086000*****经查明,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xx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
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xx30372413.4和ZLxx30372104.7。
其“**”商标于xx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商品为知名商品。
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工商局罚款通知书范本
工商局罚款通知书范本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之规定,年4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异议)通知书》,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且以上证据全部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潭县XX监听告字[]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属“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指的“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并无主观故意,属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低,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取证工作,参照《湖南省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_____(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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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语:下面是省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例文,仅供参考。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工商公处字〔201*〕2号
当事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贰亿零贰佰陆拾贰万玖仟壹佰捌拾元
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票据、文档影像及自动化处理系统技术开发及服务,金融业、油(气)业软硬件产品及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销售及服务;电子设备、除尘器及相关电控系统的开发、设计、销售、安装和服务,各类计算机硬件、信息安全设备和金融终端产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产的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6年07月22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6月
18日,本局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4号),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自2010年以来在安徽省推广支付密码器有关协议、单证、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截至2015年7月3日期满,当事人未提供任何相关材料。
2015年7月8日,本局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接受调查的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6号),限其3个工作日(截至7月13日期满)内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截至2015年7月14日, 当事人仅寄送一份表达其不构成垄断行为的《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局反垄断调查的申述意见》(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寄件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18:25分,系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寄送,本局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以下简称“《申述意见》”),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反垄断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15年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调查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4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计2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依法实施调查的事实;
证据二:2015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限期接受调查的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6号)及送
达回证一份计2页,证明本局在当事人于证据一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依法实施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15年7月14日, 本局收到当事人寄送的《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局反垄断调查的申述意见》一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提供陈述意见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工商听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2015年9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举行听证。
2015年9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行政处罚放弃听证申请书》,放弃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调查期间,本局先后两次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调查通知,并两次电话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截止期限届满,当事人仅提供一份《申述意见》行使了其陈述的权利,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其提供相关材料的法律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二十万元(小写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