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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程序

1 目的和适用围

1.1 全面、充分并有效地识别、评价和更新各部门、项目部在生产活动及服务中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的危险源,确定不可接受风险并拟定控制措施,以便实施有效控制。

1.2适用于院管理体系覆盖围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现场项目部生产活动及服务中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控制措施策划、更新和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管理手册

3 职责

3.1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院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清单。

3.2综合管理处负责组织全院各类生产活动中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院办公大楼区域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评价,制定相应控制措施。指导、审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评价,并对危险源的控制措施的落实实施监督管理。

3.3院安全评价责任部门协助综合管理处审核院级不可接受风险因素管理方案或控制措施。

3.4工会办公室负责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调查员工职业健康状况,协助辨识、评价引起健康损害的相关危险因素,参与相关控制措施的拟定工作。

3.5院部各责任部门/项目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控制;负责外出活动或工程现场服务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并确保持续有效。

3.6分支机构及子公司、项目部负责生产/服务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并确保持续有效。

4 工作程序

4.1 工作流程

流程形成的文件、记录

4.2 危险源辨识

4.2.1危险源辨识围

(1)院本部(含办公场所)工作场所;勘察、岩土施工、工程监测、工程项目管理、监理、检验和试验、工程总承包、工地服务等各类现场;员工在差旅途中或在客户处工作。

(2)所有的常规活动(如正常的生产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检修、抢修活动等)。

(3)影响或可能影响工作场所的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本院员工、临时工和承包方员工)、访问者或任何其他人员的健康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4)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由院或是外界所提供的)。

4.2.2 危险源辨识依据

危险源辨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容,但不限于此:

(1)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管理方针及目标。

(3)院和类似组织已发生的事件和事故的信息。

(4)设施、过程和活动的信息。

(5)工作场所环境条件,有毒、有害部位。

(6)外部审核结果、管理评审的信息。

(7)现场踏勘、安全检查时获得的信息。

(8)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协商和沟通的信息。

4.2 3 危险源辨识方法

(1)询问、交谈:与从事安全管理和现场运行、检修人员和技术人员、员工交流讨论,获取危险源资料。

(2)现场勘察调查:通过对工作环境的现场调查勘察,分析作业行为、安全管理状况,获取危险源资料。

(3)查阅有关记录:查阅事故、职业病的记录,从中发现存在的危险源资料。

(4)获取外部信息:从有关类似组织、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的危险源信息,加以分析研究,可辨识出组织存在的危险源。

(5)工作任务分析:通过分析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危害,可辨识出有关的危险源。

(6)安全检查表(SCL):采用预先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或制度、规程,在现场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可辨识出存在的危险源。

4.2.4 危险源辨识过程

4.2.4.1 通过现场观察、收集资料,识别危险源时应考虑:

(1)工作区域、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包括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险扩大的

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保护措施和安全装置缺陷、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缺陷,包括对人员能力的适应性。

(2)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不采取安全措施、误操作、违规指挥、违规操作等个人行为、能力以及受他人行为影响。

(3)已识别的工作场所外对员工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源。

(4)健康损害,可确认的、由工作活动和(或)工作相关状况造成职业病以及引起或加重的身体或精神的不良状态。

(5)管理缺陷,包括安全监督、检查、事故防、应急管理不到位,防护设施及用品缺少等。

(6)与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相关的适用法律义务。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变更,包括由此对生产运行、过程和活动带来的影响。

(8)生产组织、活动、材料、计划的变更的影响。

4.2.4.2在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应考虑由于过去(历史上曾发生过的健康损害、安全事故等)、现在(当前生产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三种时态”和正常(例行的作业活动)、异常(检查、设备启动、维修、抢修、关闭等)及紧急(可能发生但不能预见何时发生的,如火灾、爆炸、洪水、地震、涌水、泥石流、塌方等)“三种状态”的危险因素。

4.2.4.3在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应考虑发生风险的根源,包括:

(1)火灾和爆炸。

(2)冲击和撞击。

(3)暴露在有化学性、物理性危险因素的工作环境。

(4)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

(5)工作环境条件或位置的舒适度、重复性工作等人体工效因素。

(6)有毒有害物料、气体泄漏对人的影响。

(7)健康损害。

4.2.4.4在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应考虑可能发生的后果,包括:

(1)人身伤害、死亡。

(2)疾病。

(3)身体或精神的不良状态。

(4)财产损失。

(5)衍生的工作环境破坏等。

4.2.4.5根据生产活动的特点,危险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4.3 危险源评价

4.3.1 评价准则

(1)是否符合国家、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程规。

(2)是否符合管理方针、目标。

(3)是否满足合同双方的合法要求。

(4)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满足院实际抗风险能力。

4.3.2 评价方法(不仅限于此)

4.3.2.1 是非判断法

根据是非判断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判为不可接受的风险因素:

(1)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且易发生重大事故的。

(2)曾经发生过事故,现今未采取防、控制措施的。

(3)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4)相关方产生强烈合理抱怨的。

4.3.2.2 风险定性评价法

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表1)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等级(表2),可得出风险级别(表3),风险控制措施的要求见表4。其危险源识别与评价的表式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清单(NWH-REC-035)”。

表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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