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单能否作为原始单据扣除的税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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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到底什么是分割单?如何凭它税前扣除?

到底什么是分割单?如何凭它税前扣除?

到底什么是分割单?如何凭它税前扣除?分割单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税务机构要求雇主将员工的收入分成不同的部分,并在报税时根据这些部分进行税前扣除的一种文件。

分割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员工的税收合规性,同时也可以帮助雇主准确地计算和申报员工的税收。

在美国,分割单通常包括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补偿等收入项目。

雇主需要根据员工的工资单和其他相关文件,将这些收入按照税务机构的规定分成不同的部分,例如工资、奖金、福利等。

然后在报税时,根据这些分割单上的信息来计算员工的税前扣除。

分割单的填写需要严格遵循税务机构的规定,一般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收入项目、收入金额、税前扣除等内容。

雇主需要确保分割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在报税时出现问题。

同时,员工也需要核对自己的分割单,确保收入和税前扣除的准确性。

对于雇主来说,分割单的准确填写对于公司的税收合规非常重要。

如果分割单填写不准确或不完整,可能会导致税务机构对公司进行税务审计,甚至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雇主需要对分割单的填写非常重视,确保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

对于员工来说,分割单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税前扣除情况,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同时,员工也可以根据分割单上的信息来核对自己的税前扣除是否正确,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与雇主或税务机构联系进行调整。

在填写分割单时,雇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员工的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包括姓名、社会安全号码等;2. 根据税务机构的规定,将员工的收入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分割,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 对于奖金、福利等非固定收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在报税时进行相应的税前扣除;4. 在填写分割单时,需要保留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备税务审计时使用。

总之,分割单是雇主在报税时必须填写的文件,它可以帮助雇主准确地计算和申报员工的税前扣除,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对于员工来说,分割单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税前扣除情况,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因此,雇主和员工都需要对分割单的填写非常重视,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原始凭证分割单(关于共用水电费解释)

原始凭证分割单(关于共用水电费解释)

《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发布日期:2012-07-27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字体:大中小】【颜色:红蓝黑】《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公司、企业或单位,尤其是大型商场或超市、联合办公大楼等,为了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往往会联络几个单位雇用车辆运载货物,或多家安装一部总表、各户安装分表,由其中一个单位代表负责先行垫付全部货物运输费用或水电等总费用,并取得、保存总发票,然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019号)规定,按一定标准(如运货数量或用水用电量等)在各应负担费用的单位间进行分摊,并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确定分摊金额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

各分摊单位付款后,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发生共同费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这种操作方法,早已成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但是,在实务中,笔者发现部分税务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未能全面理解税收法规,只承认“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排斥其他非发票的合法、有效凭证。

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或者税务稽查时,只要发现公司、企业或单位有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成本费用的,一律要求纳税调整,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种做法显失公正,有必要予以澄清。

大家都知道,企业单位只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取得收入和所得,相应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纳税。

作为如实、客观记录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情况的会计核算资料,当然也就成为计算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分割单能否作为原始单据扣除的税法依据

分割单能否作为原始单据扣除的税法依据

转售水电费使用分割单
电费分割单,在备注栏中建设方要求加了一段文字:同意分摊款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并附分割单及发票复印件,税务已认可凭此可以入账,不存在税金的风险。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设方的底气在于这条文中“;”后面的内容“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条说的是企业租用出租方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所产生的共担费用,采用分摊方式,可以使用其他外部凭证(含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谈谈原始凭证分割单的运用

谈谈原始凭证分割单的运用

谈谈原始凭证分割单的运用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有时因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或支付费用,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其中一个单位作为原始凭证使用,而共同承担费用的其他单位,再无法取得收款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

有些会计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不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而是将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印,当作记账凭证的附件,使用应该分摊的数额记账。

这种账务处理方法是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

一、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其运用原始凭证分割单是明确分割一张原始凭证上记录的应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应该各自分担费用的原始凭证,是依据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收单位名称、经纪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单位发生的共同费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这种操作方法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原始凭证分割单是由取得和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向应取得而未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

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时,首先要列明原有的原始凭证的初始金额与数量;其次要列明承担费用的单位应承担的数额;再次要加盖出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单位的印章。

接受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应该向出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索要收款单位开具发票的复印件。

二、原始凭证分割单会计业务举例【例】张庄管理区共有张庄、大王、小王、唐庄、梁庄等5个行政村,因办公需要购买取暖煤。

张庄2吨、大王2吨、小王2吨、唐庄2吨、梁庄1吨,共9吨。

为节省费用,2016年10月20日,由张庄牵头去先锋燃料公司购买取暖煤,经协商以每吨800元购买,先锋燃料公司无偿送到各村,取暖煤款由张庄村以银行转账支票支付。

税总发布并解读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总发布并解读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总发布并解读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作者:吴魏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22期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其具体内容作出解读。

《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主要意义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准确掌握工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

准确掌握工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

准确掌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我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工资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比如加班费、效益工资、考勤奖等。

有的还采用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里面装了自行扩大薪酬税前扣除项目等错误做法。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入手检查环节是不一样的,有的会从工资科目入手。

所以会计在财务上要把握准确税务政策,现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的概念,并在各个环节上严格入账。

我现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梳理如下,以引导分支会计正确处理相关问题,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首先要正确理解税法所定义的工资、薪金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这是会计所定义的职工薪酬概念。

而税法上强调了对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对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电费分割单是否能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电费分割单是否能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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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分割单是否能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甲乙两公司共用一个电表,电力部门只给乙方开据一张电费发票,甲公司应如何将电费做税前列支?
案例引入
甲乙两公司共用一个电表,电力部门只给乙方开据一张电费发票,不另给甲司开据发票,甲公司依据实际使用量在单位内部装独自计量表与对方单位结算,此费用甲公司能否依据乙方单位的电费分割单和电力部门给对方开据的电费发票复印件入账。

争论焦点
一种观点,电费分割单不是法定的凭证,所以不能在税前列支。

另一种观点认为,电费分割单虽然没有明确可以作为在税前列支的凭证,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更何况所得税坚持实质大于形式的课税原则,因此应该可以作为列支的凭证。

魏言税语评案例
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力公司应当给甲公司开票,甲公司也应当向电力部门索要发票。

相信甲公司也会这么做,只是因为电力部门的原因,甲公司拿不到发票,鉴于电力部门当下的垄断地位,甲公司既不敢得罪电力部门,又不能不用电力部门提供的电力,但又不能不税前列支这部分电费,所以可以将甲乙公司电费分割的清单、合同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然后税前列支。

理由如下:
一、发票不是唯一税前列支的的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如何做不可以只凭复印件及收据作账

原始凭证分割单如何做不可以只凭复印件及收据作账

1.原始凭证分割单如何做可以只凭复印件及收据作账,同一票据在几个单位报销,票据原件由报销比例大者留存,并开具分割单。

报销比例小者留存分割单、票据复印件。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2.审计时经常发现客户账面存在预提费用,在复核所得税费用时很费思量,到底哪些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哪些又不属于税前扣除的呢?应该说,为了保证税源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对预提费用控制非常严格。

早在1996年,就发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

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很明显,这个文件的意思就是预提费用一般情况下不能税前扣除。

但是这个文件于2006年失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也就是说,国税总局对预提费用的态度发生了转变。

目前比较权威的文件规定应该是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凭证扣除

凭证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的深度解析一、什么样的主体适用本《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按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办法。

但在实务操作时,如果三类主体的所得税是按查账征收的,建议参照《办法》执行。

二、扣除凭证包括哪些《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一)内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其他常见的内部凭证还包括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如下内容: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三、单独发生的境内支出应取得哪些扣除凭证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境内支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应取得的扣除凭证类型。

(一)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1、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该情况下,企业的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常见的公对公合作基本都属此类情况。

2、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该情况下,企业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专题解读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专题解读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专题解读一、制定背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支出种类多样、形式各异,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但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面,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

•这些规定虽可解决一些日常管理问题,但较为分散,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带来执行争议。

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基础•环境基础。

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管理环境:税务机关审批管理阶段;企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阶段;优化营商环境阶段。

•配合基础。

“营改增”全面推开。

实现了对增值税、营业税的统一,实现了发票管理的统一。

•信息基础。

“金税三期”全面投入使用。

实现了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登记信息、认定信息等的全面数据集中。

三、预期目标•增强管理的确定性•实现政策与征管的有效衔接•减少消除税企争议•优化营商环境•多税种聚合管理,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打击防范虚开骗税四、起草理念•“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该放的放开”。

如《办法》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不再要求纳税人必须代开发票,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又可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

•“该管的管住”。

为配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办法》规定,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体现了在“放”的同时,也加强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 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 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 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 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 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 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 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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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台背景 • 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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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 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 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 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 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 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 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 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 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 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确属已经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途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营业常规。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并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条发票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凭证之一,与财政票据、企业内部凭证,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把加强扣除凭证管理作为企业所得税有效管理手段。

第二章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六条根据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第七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八条企业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应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九条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十条外部凭证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取得的用于证明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凭据。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一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对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电费分割单

电费分割单

电费分割单甲乙两公司共用一个电表,电力部门只给乙方开据一张电费发票,不另给甲司开据发票,甲公司依据实际使用量在单位内部装独自计量表与对方单位结算,此费用甲公司能否依据乙方单位的电费分割单和电力部门给对方开据的电费发票复印件入账。

争论焦点一种观点,电费分割单不是法定的凭证,所以不能在税前列支。

另一种观点认为,电费分割单虽然没有明确可以作为在税前列支的凭证,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更何况所得税坚持实质大于形式的课税原则,因此应该可以作为列支的凭证。

魏言税语评案例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力公司应当给甲公司开票,甲公司也应当向电力部门索要发票。

相信甲公司也会这么做,只是因为电力部门的原因,甲公司拿不到发票,鉴于电力部门当下的垄断地位,甲公司既不敢得罪电力部门,又不能不用电力部门提供的电力,但又不能不税前列支这部分电费,所以可以将甲乙公司电费分割的清单、合同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然后税前列支。

理由如下:一、发票不是唯一税前列支的的凭证;二、实质课税是所得税的原则;三、税法没有明确禁止电费分割单在税前列支。

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电费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

尊敬的电力客户:根据《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文件的要求,自2011年11月份起我省全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医院、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生活照明)。

峰谷分时电价时间段划分:尖峰:10:30-11:30 19:00-21:00 电价:1.30584元峰:8:30-10:30 18:00-19:00 21:00-23:30 电价:1.23392元谷:23:00-7:00 电价:0.37088元平:剩余时间段为平段电价:0.8024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之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之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于2018年7月1日实施,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企业业务形态的多样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发票管理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税收抵扣凭证复杂多样。

理论上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的凭证应当满足《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的部分细节和争议进一步完善和界定。

以下逐条对《办法》的条文进行解读与分析:【原文】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明确了《办法》的出台背景及核心意义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实践中常见仅允许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管理凭证。

《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2. 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3. 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原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租个人的房子来经营,水电费是否可以凭借租赁合同以及水电分割单税前扣除?

租个人的房子来经营,水电费是否可以凭借租赁合同以及水电分割单税前扣除?

租个人的房子来经营,水电费是否可以凭借租赁合同以及水电
分割单税前扣除?
我们企业租个人的房子来经营酒店,产生的水电费是否可以凭借租赁合同以及水电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租个人的房子,水电公司无法给企业自行开具发票的,个人视同转售水电,应当给企业开具发票。

因此,贵企业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收到款项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开具发票给贵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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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水电费使用分割单
电费分割单,在备注栏中建设方要求加了一段文字:同意分摊款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并附分割单及发票复印件,税务已认可凭此可以入账,不存在税金的风险。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设方的底气在于这条文中“;”后面的内容“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条说的是企业租用出租方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所产生的共担费用,采用分摊方式,可以使用其他外部凭证(含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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