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5〕197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5〕19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56号),经研究,现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2〕242号)中明确的公办普通高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学校办学成本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省定公办普通高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分地区分别提高,其中苏南地区不低于1000元、苏中地区不低于900元、苏北地区不低于800元。
各地制定的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对各地目前实际执行标准已高于此次省定分地区基本标准的,不得低于原保障水平。
各地应统筹考虑,科学研究,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本地普通高中正常运转。
二、按照教育分级管理体制,公办普通高中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全额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切实按照“提标”要求足额安排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留有缺口,不得以学校缴入财政专户的学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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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2]1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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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进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升降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当年不调整,次年再调整。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以其退休时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计算新办法待遇的视同缴费指数。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问题改革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退职)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上述人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办理退职手续的,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过渡期内参照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出合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工龄30年以上的“老科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问题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至当地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前退休的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科员”(比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确定),其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按当地副主任科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月24日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苏人社发〔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X苏发[2016]42号)《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建立健全符合高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高校教师队伍,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聚力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紧扣“两聚一高”目标任务,立足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着眼于落实“放管服”改革,遵循高校教师成长规律,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通过改革,重点解决高校教师评价主体不够到位、层级设置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通过2~3年的努力,健全完善符合高校教师不同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断释放和激发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苏教财[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教财[2006]6号2006年3月7日)各省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现将《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教科发[2005]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制订和审批改制方案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应由学校(高校)制订改制方案,也可由其委托校办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拟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
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苏财教〔2014〕217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4〕21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9号),经研究,现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0〕297号)中明确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省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提高到6000元(含免学费补助),其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不低于1000元。
各地制定的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和目前实际投入水平,并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学科类别制定分类拨款标准。
二、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提高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责落实,市县属学校由本级财政负责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在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时,切实按照“提标”要求足额安排学校经费。
三、请各市、县(市)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含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2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57号)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市党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卫生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的要求,我省决定从2011年起连续5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苏中、苏北32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的乡镇(街道)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3年,每年招募人数以中央下达计划为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强国、人才强省战略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2006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每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
到2010年,全国共选拔14.3万名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取得显着成效。
实践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发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就业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一支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4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6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苏办发〔2015〕3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站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的高度,积极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大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每半年向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落实。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苏教师[2011]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1.25【实施日期】2011.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1〕2号)有关高校:为贯彻《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0〕4号)和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决定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调整1.从2011年起,江苏特聘教授计划实施范围扩大至部属高校。
2011年拟支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部、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选聘江苏特聘教授50人左右,其中部属高校20人左右,省属高校30人左右(各校的申报名额见附件1)。
2.从2011年起江苏特聘教授面向海外和省外选聘。
2011年的选聘对象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优秀人才。
省内高校在职教师不列入选聘范围。
3.省财政对部属高校江苏特聘教授三年聘期内科研经费和奖金按对省属高校补助标准的1/3给予资助,其余部分由学校通过其他渠道及自筹解决,并使部属高校江苏特聘教授总体资助水平不低于省属高校标准,即三年聘期内向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江苏特聘教授分别提供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人、10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以及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财政对部属高校江苏特聘教授提供的科研经费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拨付30%。
4.三年聘期结束后,江苏特聘教授原则上保留荣誉。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继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给予贷款贴息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给予贷款贴息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苏人社[L][2009]71号、苏财社[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给予贷款贴息的意见(苏人社(L)[2009]71号、苏财社[2009]197号)各省辖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和利用好技能人才资源,培养一大批适应现代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省通过实施省市共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及主要依托技工院校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增强了培养技能人才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培养技能人才的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决定进一步支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增强技术工人的技能、提高我省产业工人的整体素质为宗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通过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院校运用银行贷款进行自身基础能力建设,使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院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解决我省经济发展中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这一社会发展瓶颈问题。
二、目标任务(一)力争在全省形成公共实训服务网络,不断增强公共实训基地技能人才培训服务能力,使其在技能人才培养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示范作用。
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省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发生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苏教师[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苏教师〔2011〕2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我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于当前我省幼儿师资队伍性别结构矛盾突出,男教师稀缺的状况,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以培养幼儿园男教师为切入点,计划在“十二五”时期招收一批五年制高职免费幼儿师范男生,推动改善我省幼儿师资队伍性别结构,提高我省幼儿师资队伍质量。
二、五年制高职免费幼儿师范男生报考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
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实行按省辖市定向招生和提前批次录取,招生计划将根据各市的需求情况核定下达到各省辖市和培养院校。
考生必须参加培养院校组织的面试。
免费幼儿师范男生的培养院校为办有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学校。
三、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其中生活费补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分3000元、4000元、5000元三档发放。
其中已享受生活费补助的一、二年级学生不得重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四、五年级学生不再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苏教财[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0〕107号)省属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五”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
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财务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
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廉洁理财、效益理财,统筹协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促进内涵发展;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理念;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苏人社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要求,巩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成果,现就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从2018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0号)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高职院校经过授权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高职院校按原渠道向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苏财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2日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苏教师[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1〕2号)有关高校:为贯彻《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0〕4号)和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决定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调整1.从2011年起,江苏特聘教授计划实施范围扩大至部属高校。
2011年拟支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部、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选聘江苏特聘教授50人左右,其中部属高校20人左右,省属高校30人左右(各校的申报名额见附件1)。
2.从2011年起江苏特聘教授面向海外和省外选聘。
2011年的选聘对象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优秀人才。
省内高校在职教师不列入选聘范围。
3.省财政对部属高校江苏特聘教授三年聘期内科研经费和奖金按对省属高校补助标准的1/3给予资助,其余部分由学校通过其他渠道及自筹解决,并使部属高校江苏特聘教授总体资助水平不低于省属高校标准,即三年聘期内向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江苏特聘教授分别提供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人、10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以及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财政对部属高校江苏特聘教授提供的科研经费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拨付30%。
4.三年聘期结束后,江苏特聘教授原则上保留荣誉。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继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苏价综[2002]174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苏价综[2002]17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建委)、广播电视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明确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减免收费的意见,为确保这些意见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减免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为低保对象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减半收取培训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对象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苏司通〔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5〕6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现结合实际,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社区矫正机构主导下,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是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全省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贯彻司法部等6部门的意见为契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苏人社发〔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9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精神,我们对《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4月1日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见习基地,是指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授予“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省级见习基地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示范引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对接,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省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苏人社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享受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政策(一)培训补贴。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以下简称《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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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教[2014]2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1.12
【实施日期】2014.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
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
(苏财教〔2014〕21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9号),经研究,现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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