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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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标准

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标准(征求意见表)根据《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关于严格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规范教学时间与作息时间得通知》(教基[2006]21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岗位类型、学科类别、年级层次、班额大小、教学过程、教育方式、职工年龄、办学规模及工作绩效等因素,以所任教基准学科一课时为一个标准工作量单位,其它工作折算成标准课时工作量相加为一个工作人员工作量。

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相关概念得界定1、课时量。

指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得教学任务,包含课前备课、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个别辅导、课后反思等过程所付出得脑力、体力劳动之与。

2、标准课时量。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得教学计划,综合考虑各学科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得教学任务所付出得脑力、体力劳动得情况,本意见把初中阶段音、体、美等学科得课堂教学1课时作为1个标准课时量,把小学英语、体育、科学等学科课堂教学1课时作为1个标准课时量。

标准课时量就是各单位计发课时津贴得主要依据。

3、学科系数。

就是在学科教学工作过程中撰写备课笔记、组织教学、作业批改、指导学生、定期抽测分析试卷、课后反思等环节工作数量与难易程度得量化,初中以音乐、体育、美术,小学以英语、体育、科学等学科教学一课时作为标准课时量1、0,其它学科参照折算成相应得系数。

4、周课时量.某教师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安排得课时总量。

5、基础工作量。

根据现行教学计划、教师编制得规定,教师在五个工作日内承担某学科某班级教学任务,相对饱满或合适得课时总量为基础工作量。

本办法规定五个工作日内得基础工作量小学教师为16个标准课时量,初中教师为14个标准课时量。

6、凡折算后达基础工作量得教师,且绩效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得,其70%基础性绩效工作足额按月打卡发放。

7、标准班级人数。

初中45人,小学40人。

二、各类人员周工作量标准1、教师周工作量标准教师周工作量授课时数=教学工作量+浮动工作量⑴教学工作量=实际上课时数×学科系数+早晚自习课时数×早晚自习课时系数。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有关政策进行解答。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认定问题。

职称认定政策为: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对口或相近。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认定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审批县(区)属及以下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皖人社发〔2016〕13号取消了对中小学教师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直接认定的条款,二级和三级教师仍然可以认定。

二、关于“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和基层薄弱学校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理解问题。

跨校指的是人员的工资、编制、组织人事关系均调动到拟聘学校(单位)。

比如,市重点学校A校没有空缺岗位,而该市下属某县农村B校有空缺岗位,A校教师申请到B校教学,需经A、B校同意,并经教育局批准,经市人社局备案,A校教师将工资、编制、组织人事关系全部转到B校,并在B校任教,则该A校教师可以通过B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竞聘。

三、借调教师如何申报职称无论申报哪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都必须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所在的学校进行申报,不可以随意跨校、超编、超岗位结构比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借调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学校推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正>黔府办发[2011]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50-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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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

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1、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

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

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4、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

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件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多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人社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提高教师经济社会地位、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一些地方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操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监管乏力,降低了评审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聘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要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校核定教师高、中、初级指标数,并根据学校编制及教师人数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各地在核定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数时,要实行城乡学校同一标准,并注意向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倾斜,以吸引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学校、社会公开结构比例设置情况,公布各学校高、中、初级岗位数,实行阳光操作。

皖人社发【2016】13号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知

皖人社发【2016】13号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我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2016年5月5日- 1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最新文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最新文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最新文件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二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三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正高级教师一、学历及资历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一)教师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幼儿保教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日常保教工作,为促进学生、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保教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保教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苏启东

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苏启东

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启政办发〔2006〕7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编办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就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体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教职工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负责指导、督查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计划的审定管理;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日常管理;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的初审、申报与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计划的审核、汇编、申报与实施工作;配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的监查工作。

3、市财政局依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经费;负责中小学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参与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4、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编制使用计划内教职工的招(考)录工作;参与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5、镇乡联校、市属学校根据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规模等实际情况提出本校教职工编制的调整方案和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教育局初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审定后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近年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把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完善措施,强化管理,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为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但由于各种原因,我省一些地方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还比较薄弱,存在教师配置不合理、教师在编不在岗、教师管理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2009年8月,全省各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已经省政府批复下达。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倾斜农村、促进均衡的原则,切实加强中小学编制的总量调控与统筹使用;要通过逐校核编,切实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学段结构、区域分布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编制在教师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鼓励教师从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教师短缺而又有编制的市、县(区),要抓紧补充教师,优先解决紧缺学科和农村学校教师的不足问题,同时避免一边给农村学校增加新教师、一边又把农村骨干教师选拔到城镇学校的现象发生;学校布局调整产生的富余教师,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后,可转岗从事幼儿教育教学或到寄宿制学校担任生活指导教师;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规定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800人以上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原则上要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其他学校要有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二、强化日常考核与管理,全面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教职工日常考核,把教职工的常规考核与师德考评、绩效考核结合起来,不断完善考核办法。

要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改革为契机,指导学校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竞聘上岗方案。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教育部文号:教人[2002]8号发布日期:2002-6-26执行日期:2002-6-26生效日期:1900-1-1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1.按照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

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

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4.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

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编办,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编办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2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O]11号)精神和中编委《关于安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O]63号)关于“中专学校(含保留单位所属的)暂由省教育厅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国务院部门下划的普通中专学校和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以下简称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促进中专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部国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意义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是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深化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中专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要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专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调整和移交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

二、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考虑到我省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较多、隶属关系复杂和管理任务重的实际,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按以下原则开展:一是结合省政府机构改革,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包括保留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行业务归口,多主体发展,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积极性。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关于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

关于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

关于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即核定编制,下同)的意义:1、关系到基础教育的持续发展(基础教育主要指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请注意理解)。

2、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包括统筹城乡教育、合理配置师资资源。

3、关系到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没有质量将无法谈满意)。

4、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列入国家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前几年教师工资的发放已列入了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范围,且是中央转移支付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比例的不断扩大和教育的发展,最终国家公共财政将全部负担义务教育。

因此,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特别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要有政治敏锐性,要思考和分析问题。

要把握大局,提出有利于当地教师发展的计划、方案)。

(二)核编原则1、在确保当前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以及近5年教育发展的需要考虑(适龄人口状况、网点布局调整、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财政当前的承受能力(控制在财政承受能力的底线之上)。

在这两方面上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2、向农村教育倾斜(村完小以下的教学点实行按班额配备编制,确保每班1.5名教师编制。

这是一个好政策,好就好在为我们预留了一个大大的空间,所以省教育厅人事处就这项工作专门召开了会议,告诉我们这个文件来之不易,要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用好这个政策。

例如:中心小学以下有村完小,村完小以下有教学点,根据网点调整和教育发展,哪些学校应作为教学点配备师资,那些学校可作为村完小以上学校配备教师,这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3、遵循教育规律,确保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要重点解决小学生班额超过45人,初中班额超过50人,高中班额超过55人以上的大班额和超大班额的问题。

其中2008年秋季开学,普通高中班额人数必须控制在55人以下。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所重点高(完)中究竟办多少个班才能发挥管理、教学多方面的最大综合效率?一个校园实际可使用的占地面积很小,能容纳多少学生?一个全校师生无法统一上操的学校,要不要维持这么大的学校规模?希望各县区、各学校都能遵循教育规律,实事求是确定学校规模)。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标准

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标准(征求意见表)根据《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关于严格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规范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的通知》(教基[2006]21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岗位类型、学科类别、年级层次、班额大小、教学过程、教育方式、职工年龄、办学规模及工作绩效等因素,以所任教基准学科一课时为一个标准工作量单位,其它工作折算成标准课时工作量相加为一个工作人员工作量。

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1、课时量。

指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的教学任务,包含课前备课、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个别辅导、课后反思等过程所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之和。

2、标准课时量。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学计划,综合考虑各学科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的教学任务所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的情况,本意见把初中阶段音、体、美等学科的课堂教学1课时作为1个标准课时量,把小学英语、体育、科学等学科课堂教学1课时作为1个标准课时量。

标准课时量是各单位计发课时津贴的主要依据。

3、学科系数。

是在学科教学工作过程中撰写备课笔记、组织教学、作业批改、指导学生、定期抽测分析试卷、课后反思等环节工作数量和难易程度的量化,初中以音乐、体育、美术,小学以英语、体育、科学等学科教学一课时作为标准课时量1.0,其它学科参照折算成相应的系数。

4、周课时量。

某教师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安排的课时总量。

5、基础工作量。

根据现行教学计划、教师编制的规定,教师在五个工作日内承担某学科某班级教学任务,相对饱满或合适的课时总量为基础工作量。

本办法规定五个工作日内的基础工作量小学教师为16个标准课时量,初中教师为14个标准课时量。

6、凡折算后达基础工作量的教师,且绩效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70%基础性绩效工作足额按月打卡发放。

7、标准班级人数。

初中45人,小学40人。

二、各类人员周工作量标准1、教师周工作量标准教师周工作量授课时数=教学工作量+浮动工作量⑴教学工作量=实际上课时数×学科系数+早晚自习课时数×早晚自习课时系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4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4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01施行日期2004.06.01文号皖政办[2004]41号主题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2004年5月18日)教育援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西藏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加快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努力办好内地西藏班我省从1985年开始承办西藏班的办学任务。

其中合肥六中从1985年至2004年承办西藏初中班,原合肥师范、肥西师范、铜陵师范于1989年至2000年分别承办西藏中师班。

合肥三十五中从2001年开始承办西藏初中班,铜陵五中、芜湖田家炳实验中学从2002年开始分别招收西藏插班高中生。

目前,我省在校西藏学生330人,其中初中学生290人,高中学生40人,主要分布在合肥、铜陵、芜湖3市的4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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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臵,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核定。

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统筹兼顾,均衡配臵。

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臵摆到重要位臵,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将核编与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在核编的同时,大力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臵,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二、核编范围和主要任务(一)核编范围。

核编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经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或子弟学校。

不包括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

(二)主要任务。

1.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变化情况,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核编标准见附表)。

(1)阜阳、亳州、宿州、淮北、蚌埠5市及所辖县、市,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均按照相应编制标准上限核定。

(2)石台县、祁门县、潜山县、绩溪县、旌德县、歙县、黟县、霍山县、广德县、泾县、休宁县、宁国市、金寨县、青阳县、东至县、太湖县、岳西县、贵池区、黄山区1 9个重点山区县,县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相应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3)其他各市、县,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上限核定,县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中限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4)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增加教职工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06〕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

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高中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快速发展等增编因素,重点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区域性和学段分布等结构性矛盾,坚持编制核定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和人员结构。

(1)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教学点,学生数23人以上的按标准核定,学生数23人以下的均按1名编制的标准核定。

教学点编制实行单独核定、统一管理。

各地按2008年底教学点数核定教学点编制,由县统一调配使用。

教学点编制今后不再增加,如教学点调整或减少,原核编制仍由各县统一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增核不超过编制总量3%的附加编制:在校学生数超过上轮核编时在校学生数30%以上的高中;寄宿制中小学;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即建有图书馆、微机室、电化教育室等3个以上教辅机构的中小学);有计划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中小学;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山区、湖区和乡镇中心小学。

附加编制以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市、县统一掌握使用。

(3)中小学确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行政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职工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3.推进中小学配套改革。

各地要以新一轮中小学核编工作为契机,着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要通过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清理学校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臵,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

(1)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

按照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继续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优化配臵教育资源,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

特别要加大山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山区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同时还要撤并那些办学规模过小、办学条件简陋、生源不足、办学质量差的中小学,以扩大校均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

要加强对规划撤并但暂时不能撤并的教学点的管理,在保证其基本办学条件、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再新增人员编制和基本建设投入。

(2)清理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

各地要对学校原有各类机构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控制管理机构数量,坚决撤销不按规定设臵的机构。

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对现有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坚决转岗分流不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严禁挪用教师编制。

因学段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造成的超编教职工,市、县要加强培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超编教职工素质,多渠道妥善分流超编人员。

(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依法管理的各项权力、义务。

科学设臵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

要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教师、教辅、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和岗位待遇,有条件的学校应设臵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严格聘任程序。

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制度和区域内城乡校际之间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要通过中小学人员校际、区域之间合理流动,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臵。

4.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1)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不得突破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额,不得擅自在总额外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在总额外确需新建中小学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2)坚持动态管理模式。

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调整一次,核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在未调整期间,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扩建或撤并的学校,应及时核定或收回其机构编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所需编制由市、县在本地区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市、县在省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可根据本地区学生区段变化和班额变动情况对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动态管理。

(3)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省机构编制部门将在全省逐步建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数额、结构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中小学机构设臵实际数与规定数相一致、实有人数与批准的编制数额和职数相对应。

(4)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机制。

各市、县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

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和工资核发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人员经费,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一)方案报批(2009年2月28日前)。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认真调查研究,在摸清本地区中小学类型、办学规模、内设机构、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供给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以2008年底前学校在籍学生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基数,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测算本市、县教职工编制,并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核编方案。

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二)逐校核编(2009年3月31日前)。

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做好逐校核编工作,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三)检查验收(2009年4月30日前)。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省编办(一式4份)。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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