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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 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
医政科受理设置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合格后,由区卫生局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及执业登记,
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进行有关筹建工作。
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执业登记程序:
⑴医疗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
⑵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
①拟设置《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拟设置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③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
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登记时限:
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医疗机构的登记事项报市卫生局备案。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近期,很多医生在微博上呼吁还医师自由执业的空间。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已经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医生开办私人诊所,但在实际过程中,抛开资金的限制,单单资格申请需要哪些部门、哪些手续呢
一、基本条件:
1.《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执业证书》≥5年
3.年龄:男18~70岁,女18~65岁
4.无违法犯罪行为
二、咨询:
向所属卫生局咨询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
三、诊所装修:
基本配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10平方米)
辅助配置:配置观察室、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四、找好营业地点:
面积必须≥40平方米;500米内无同一专业的诊所
五、准备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无犯罪证明;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非停薪留职证明;
1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真是材料承诺书
以上材料涉及部门:
非在职证明:原科室、单位
环境评价:环保部门
基本设施评价:通讯、供电、消防、市政
资信证明:银行
无犯罪证明:居住地派出所
其他涉及部门还有如工商、税收、药监等。
六、申请:
向卫生局医政科递交申请设置书,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注:医政科人员来检查,“你懂的”)
七、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第一条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