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合同示范文本)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3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3篇篇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决议》)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个涵盖全球范围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决议》的通过和实施旨在规范跨国货物买卖的商业交易行为,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促进经济合作。
《决议》是联合国为了促进国际货物贸易而制定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
它明确规定了涉及跨国货物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货物的交付、支付、合同履行、风险分担、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跨国货物买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决议》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货物的规定。
《决议》规定了什么是“货物”的范围,包括所有可以移动的物品,例如原材料、成品和设备等。
这些货物的属性和特点决定了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的相关规则。
其次,合同的订立。
《决议》规定了合同可以是口头、书面或以其他形式订立。
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法律,同时也要遵循相关的商业惯例和规定。
再次,合同的履行。
《决议》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买方则需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货款。
此外,风险的转移。
《决议》明确规定了在货物买卖过程中,风险应由何方承担。
一般来说,风险在货物的交付时转移给买方,除非另有约定。
最后,合同的解决。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总的来说,《决议》在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货物买卖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可靠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因此,各国应积极遵守《决议》的规定,加强对跨国货物买卖的管理和监管,为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篇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为了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文档模板范本一、定义1. 货物:包括实物财产和不动产,是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交易和流转的主要对象。
2. 所有权:货物归属于的权利,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人可以支配货物并从中获得利益。
3. 风险: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浮现的各种意外情况或者损失。
二、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原则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原则: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分为现货买卖和期货买卖两种情况。
- 现货买卖中,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的交付时转移;- 期货买卖中,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时间点由双方商议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CIF、FOB、CFR等贸易术语规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原则:- CIF贸易术语:海上保险和运费费用已经包含在售价中,因此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时转移;- FOB贸易术语:卖方的责任在于将货物装上船运送,而买方的责任在于将货物从船上卸下,因此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通过船边交付时转移;- CFR贸易术语:类似FOB贸易术语,但包含了运费,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费,因此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通过船边交付时转移。
三、具体操作1. 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向来由卖方承担;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所有权和风险在买方承担;3.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应当对货物进行验收;4. 如发现货物有问题,在通知卖方后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者补偿。
四、法律保障1. 国内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国际法律: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定义:对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2、原则:阐述了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原则;3、具体操作:对具体操作做出了详细的说明;4、法律保障:在国内和国际法律层面上,为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提供了保障。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合同法规范之一,指导着全球货物交易的实践。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五篇范文)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五篇范文)第一篇: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摘要: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国际贸易增多,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更加凸出的摆在人们面前。
由于各国国内法对此规定存在分歧,风险转移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风险是否能如期正常转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
在世界范围内采取统一的规定无疑更有益于规范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一个加入国最多的国际性公约显得意义重大。
本文以风险为切入点,结合公约分析风险转移情况,浅谈其中不足。
关键词:风险;风险转移理论;违约与风险负担一、风险与风险转移概述 1.1何为风险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性货物买卖。
由于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需要长途运输等,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摆在人们面前。
那么什么是风险呢?施米托夫将风险定义为“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吴志忠教授认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
”①风险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不可抗力。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一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对于这种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因此,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控制的障碍,与当事人的意志没有关系。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① 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123页。
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尔发生的事故。
(3)以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
主要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过错是指除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21527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合同示范文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例如根据《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
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
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2.在途货物的缴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规则简析
《 联台国国际货物销售台同公约 》 风险转移规则简新
孙 丹 美
摘 要 为 了对 《 合 国 国际 货物销 售合 同公 约》 以 下 简称 公 约 ) 联 ( 的风 险 转移规 则有 一 个较 全 面 的认 识 , 文从公 约 的条 本 文 和一 些基本 概念 入手 对公 约规 定 的风 险转移 的 一般规 则 和三 个特 殊规 则即 涉及运 输 的风 险转移 规 则,在途 货物 的风 险 转 移规 则及 不涉及 货运 输和 目的地 交货 的风 险转移 规 则的 具体 适用进 行 了 阐释 , 期能 够在具 体 实践 中得到 准确应 用 , 以 以 保 护 买卖合 同各 方的合 法权 益 。 关键 词 《 联合 国国际 货物销 售合 同公 约 风 险转 移 规则 文 章编 号 :090 9(000 .3.2 l0.5 22 1)70 1 0 成 的” 这也 就是 说 : 果货物 的毁 损或 灭 失是 由于卖 方 的作为或 如 中 图分类 号 : 9 D9 文献标 识码 : A
占有的转 移 。如果 此处将 “ 承运 人” 第一 承运 人 ” 和“ 的范 围理 解
《 约》 6 公 第 6条规 定 了风 险转 移的基 本规 则, 货物在 风险转 “
移到卖方 承担后 遗 失或 损坏 , 卖方 支付 价款的 义务并 不因此 而解
全面 的规定 。 文通 过对 《 约》 本 公 风险转 移规 则 条文 内容 的解 读 ,
以期在 国际 贸易实 务中能 准确运 用公 约规则 , 来维 护买卖 合 同各 方的合 法权 益 。
一
《 公约》 6 条 规定涉 及运 输 的风险 转移 规则 。 定 :如果 第 7 规 “
销 售合 同涉及 到货物 的运输 , 但卖 方没有 义 务在 某一 特定地 点交
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风险转移规则简析
一、风险转移的含义面对风险转移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是风险,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风险转移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通常是指货物发生的意外灭失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原因造成的损毁,如货物遭到焚毁、水浸、破损、丢失、被盗、非正常的损耗及腐烂变质,等等。
战争、骚乱、海盗、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毁也是意外事故,同样构成货物的风险。
因此,所谓涉及运输仅仅指的是卖方对货物承担有运输义务。
2.需要指明的是公约中规定的“承运人”和“第一承运人”概念均特指的是独立承运人。
而不能将其范围扩大理解为包括卖方自身或受卖方控制的承运人。
这是因为,在本条规定的风险转移情形下,货物自交付给“承运人”和“第一承运人”时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交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要件。
而交付意指对货物实际占有的转移。
如果此处将“承运人”和“第一承运人”的范围理解为包括卖方自身或由卖方所支配的承运人的话,就会出现货物的占有没有转移风险已发生转移的结果,这与本条规定的风险转移规则是不相符合的。
3.本条规定了“第一承运人规则”和“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两个风险转移规则。
(1)“第一承运人规则”。
《公约》第67条第1款第2句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依据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作者简介:孙丹美,郑州大学法学院。
3.风险不转移。
这是上述两项规则的一个例外规定,《公约》第68条第3句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但未告知卖方,货物风险就不发生转移,由卖方来承担货物的遗失或损坏。
根据公约该条规定,由卖方来承担在途货物买卖中风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订立合同时,意外事故确已发生,“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第二,对此,卖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卖方未将遗失或损坏告知买方,存在卖方的隐瞒和欺骗。
(三)不涉及运输货物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则所谓不涉及运输,指的是依据合同,卖方没有义务将货物运输至特定地点,他主要是这样的情形:即依据合同买方有义务到卖方所在地收取货物的情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5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5篇第1篇示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商业合同中。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由联合国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已有约90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缔约国。
《公约》的目的在于统一、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便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
通过该公约,不同国家的商业主体可以在合同中使用统一的术语和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合作信任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公约》适用于涉及跨境货物买卖的合同,但不包括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其他类型的合同。
合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情况下,该公约自动适用于合同,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该公约。
如果合同双方选择排除《公约》适用,也是被允许的。
《公约》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争端解决等方面。
合同的订立需要明确表示双方的意愿,包括商品描述、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条件等。
合同一旦订立,双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如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可以依据公约规定寻求解决。
在《公约》下,争端解决主要通过仲裁方式进行。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商业仲裁机构或者联合国仲裁法庭等机构进行争端解决,以确保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仲裁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缔约国有责任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公约》还为合同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对商品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不可抗力等合同履行障碍进行了规定;对合同解除、修正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降低了合同风险。
《公约》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一个统一、稳定、适用性强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该公约的重要性将继续凸显。
各国商业主体应当熟悉并遵守《公约》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跨境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2篇示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称为《维也纳买卖合同公约》,是一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规定,减少跨国贸易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和纠纷,促进国际商务的发展。
风险转移论文: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运输合同公约合同法
风险转移论文: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运输合同公约合同法【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国内及国际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人们的交易方式也日新月异。
在这样的背景下,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作为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买卖双方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而不仅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世界各国买卖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在国际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则,为各国立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参考。
在国内,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同样对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内容借鉴了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并深受CISG相关内容的影响。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合同法》对CISG进行了总体的借鉴和移植。
但是,目前国内外法学研究者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争议较多,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呈现出不同内容,采纳不同原则。
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内容不够完善,无法将现实交易的一般情况全部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为国内及国际贸易的展开造成一定障碍。
由此,研究CISG对我国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影响还是具备了比较强的现实意义,并且对理解与解决现实交易纠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重点研究CISG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影响。
第一部分对风险问题进行概述,介绍了风险及风险转移的概念、特征、引起风险的主要原因以及风险转移的三大原则(合同成立转移原则、所有权转移原则以及交付主义原则)。
第二部分对CISG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剖析和解释,分别介绍了涉及运输、路货交易、不涉及运输以及违约时的风险转移问题,并阐述了货物特定化这一风险转移的前提。
第三部分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对比第二部分重点并详细介绍了CISG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第四部分对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由于理论水平有限,笔者将就CISG 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影响进行一些浅显的分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规则简析摘要为了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风险转移规则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本文从公约的条文和一些基本概念入手对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三个特殊规则即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及不涉及货运输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了阐释,以期能够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准确应用,以保护买卖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区性风险转移规则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7-031-02风险转移制度是国际货物销售法律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也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起草者们认为是其所遇到的需要“最为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
因为它决定着在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如果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损坏,那么这些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因而可以说风险转移制度直接关系到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
作为适用最普遍的《公约》,也对风险转移的规则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公约》风险转移规则条文内容的解读,以期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能准确运用公约规则,来维护买卖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风险转移的含义面对风险转移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是风险,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风险转移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通常是指货物发生的意外灭失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原因造成的损毁,如货物遭到焚毁、水浸、破损、丢失、被盗、非正常的损耗及腐烂变质,等等。
战争、骚乱、海盗、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毁也是意外事故,同样构成货物的风险。
由风险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风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首先,风险都是意外事故造成的。
而非买卖双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其次,风险都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到的。
因而风险转移制度的作用就是要解决如何在买卖双方之间来分配这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的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移转”的规定
作者: 吴百福
出版物刊名: 国际商务研究
页码: 17-20页
主题词: 风险移转;货物运输;买方;卖方;海运承运人;损失风险;货物交付;违反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坏
摘要: <正> 在国际货物销售中的风险移转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
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货物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遗失或损坏的风险究竞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的问题。
而国际间的货物交接涉及面广,环节手续复杂,特别要经过国际长途运输,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远较在国内销售为大;在实际业务中,虽然大多数种类的损失都能通过保险获得赔。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_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在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
因此,无论是各国立法实践还是学术探讨都对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有人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特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其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①。
起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专门委员会在其报告中也指出,这个问题是“公约起草者遇到的最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②。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四章作了详尽的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通过“法律移植”,并加以中国特色的改造,虽已基本成型,但理论上对这一问题似乎并无多少创新。
而且在实践中“合法不合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不仅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本文从风险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并对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予以分析,继而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并予以详述。
一.有关风险转移的几个基本问题(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对于风险一词许多学者都对其下过定义。
我国台湾学者钱国成认为:风险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债务,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其因此项事由所产生损害之状态③。
而我者沈达明对其下的定义是: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④。
以上定义有可取之处,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
因为“风险”一词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风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因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物损失。
具体取何种含义应视情况而定。
如当我们说“这种行为将加大货物的风险”或“风险于交付时转移给买方承担”时用的就是第一层意思;而如果我们说“因为火灾发生在交付之后,故该风险由买方承担”时,用的则是第二层意思。
所以对买卖合同中涉及的“风险”一词恰当的定义是:归于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遭受的损毁、灭失或这种损毁、灭失的可能性。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范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这一过程中,风险转移制度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制度,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货物的风险在何时、何地以及如何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的一系列规定。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风险转移的时机和条件,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风险转移制度主要涉及货物的损失、损坏、灭失等风险。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现状目前,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各国国内的相关法规。
这些规定在总体上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关于风险转移的时机,有的规定以货物交付为准,有的则以支付货款为准。
这些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问题及挑战(一)法律规定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机和条件各异。
这种差异给跨国贸易带来了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合同条款的模糊性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表述模糊,缺乏明确性。
这导致在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
(三)物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挑战随着物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的方式和过程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风险转移制度已无法完全适应新的贸易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五、完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各国应加强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合作与协调,逐步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降低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的时机、条件和方式,避免模糊和歧义。
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风险转移的有关规定
作者: 李志雄 谭祖谊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黑龙江对外经贸
页码: 42-44页
主题词: 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贸易风险 风险转移 交货时间 交货情形 单据
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同时,风险问题也是一个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的领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果风险问题没有当事人之间的明示或默示协议所规范,一旦货物发生意外损失,那么买卖双方应由谁对货损承担责任,往往就会引起纠纷.因而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它不仅为各国国内法所重视,也为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所重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开辟了专章(指第四章)对该问题分不同情况作了规定,并且,其它章节的规定对此问题亦有一定涉及.。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例如根据《201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 OB、C IF、C 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
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模式探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模式探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的,旨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公约》对于风险转移模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探析。
首先,根据《公约》第69条的规定,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或发生违约后,未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卖方出补偿,因此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了买方。
这是一种典型的风险转移模式,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
其次,根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当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给运输人并将其在装运地使用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妥善装载、标记时,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即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典型的风险转移模式。
这意味着,在货物开始运输之时,所有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损失都由买方承担。
此外,根据《公约》第68条的规定,当卖方未履行交付义务时,买方可以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这种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模式是买方将货物的所有权归还给卖方,并要求退还款项。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约》对风险转移模式作出了规定,但仍然需要根据实际买卖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最终的风险转移方式。
即使是在约定了具体的风险转移方式后,买卖双方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调整。
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此外,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的相关事项,那么根据《公约》第66条的规定,卖方在交付货物之前承担风险。
这也是《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卖方在交付之前要确保货物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或损坏。
综上所述,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风险转移模式包括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货物开始运输的时候、卖方未履行交付义务并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等。
然而,具体的风险转移方式还是需要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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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规则简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规则简析作者:孙丹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9期摘要为了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风险转移规则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本文从公约的条文和一些基本概念入手对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三个特殊规则即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及不涉及货运输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了阐释,以期能够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准确应用,以保护买卖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区性风险转移规则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31-02风险转移制度是国际货物销售法律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也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起草者们认为是其所遇到的需要“最为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
因为它决定着在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如果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损坏,那么这些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因而可以说风险转移制度直接关系到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
作为适用最普遍的《公约》,也对风险转移的规则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公约》风险转移规则条文内容的解读,以期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能准确运用公约规则,来维护买卖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风险转移的含义面对风险转移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是风险,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风险转移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通常是指货物发生的意外灭失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原因造成的损毁,如货物遭到焚毁、水浸、破损、丢失、被盗、非正常的损耗及腐烂变质,等等。
战争、骚乱、海盗、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毁也是意外事故,同样构成货物的风险。
由风险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风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首先,风险都是意外事故造成的。
而非买卖双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其次,风险都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到的。
因而风险转移制度的作用就是要解决如何在买卖双方之间来分配这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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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根本违约风险转移一、买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买方的根本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第二,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
虽然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的交付为条件的,但是在卖方因买方没有付款而无法如期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已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划归到合同项下,这时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来承担。
《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可见,在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对于买方的一般违约行为,一般来讲,如果是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了卖方的延迟交货,买方就应该承担该批已划归到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后果。
二、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我们可以看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采取不同的补救办法。
《公约》第四十五条规定,买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减低价格、宣告合同无效等各种补救办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
袁治杰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04(019)004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称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共有五个条文(第66条-第70条),确立了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的基本制度。
风险转移问题被认为是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下称ULIS)起草者们遇到的需要“最为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
【总页数】13页(P60-72)
【作者】袁治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论合同解除与风险转移的关系——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中心[J], 吴春萌
2.论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0条为视角 [J], 吉利剑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风险转移制度研究 [J], 江彦磊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模式探析 [J], 丘国中
5.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条款之评析[J], 戴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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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1527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合同示范文
本)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例如根据《XX年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
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2.在途货物的缴获。
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有两种情况: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
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
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
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
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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