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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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江苏省高院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202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一、某广播电视局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然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若是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辑工作。

两边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为:“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信员)报酬协议甲方:某广播电视局乙方:王某一、乙方必需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

3、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方报酬。

4、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需提早一个月时刻告知。

五、如乙方违背职业道德标准,或违背甲方有关治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乙方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有效期为签定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2020年月日。

”2020年6月,王某领取了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5 090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仲裁,以为两边的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某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以为两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依照协议确信两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裁决某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两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信两边的权利和义务,乃至有效人单位借此否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为了使这项规定加倍具有指导意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五、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八、劳动爱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

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

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

华为则进行了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9年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 “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案号: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江苏高院(2017)苏司惩复19号江苏高院(2018)苏司惩复4号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裁判要旨】审查诉中禁令所需具备的条件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合理的担保数额等。

对于何谓“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是否可能被大量抢占、申请人的商誉是否可能遭到贬损、损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美国注册成立,享有第4207906号“NEW BALANCE”、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消费者亦称New 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

这一装潢已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本案被告郑朝忠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其将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商标侵权?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侵权案始末——最高院将此案列入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

商标侵权?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侵权案始末——最高院将此案列入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

86CASE法案■王羽/文2013年2月,这档家喻户晓的栏目被温州小伙金阿欢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此后,这起侵权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一波三折。

最终,2016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

商标侵权?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侵权案始末最高院将此案列入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SHANGHAI ENTERPRISEJune 2017家喻户晓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自2010年1月开播以来一直火爆,收视率甚高。

2013年2月,这档家喻户晓的栏目被温州小伙金阿欢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此后,这起侵权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一波三折。

最终,2016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入了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由于被诉侵权的《非诚勿扰》节目的知名度和广受欢迎,本案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再审判决认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体现了“比例协调”司法政策。

温州小伙状告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侵权江苏卫视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卫星频道,《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的电视栏目之一,被冠名为“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实为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是国内家喻户晓、极有影响力的一栏节目。

然而,2013年2月,一位名叫金阿欢的温州小伙一纸诉状,将江苏广电总台和珍爱网告上了深圳南山区法院。

原来,这名温州小伙早在2009年就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的商标。

据《新快报》报道,早在2009年2月,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刚开播没多久,金阿欢就发现了这个电影名字的市场价值,随后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非诚勿扰”文字商标。

2020-2021年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

2020-2021年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

2020-2021年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9•【分类】其他正文2020-2021年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科技公司诉彭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案例二货运公司诉陈某、徐某、杨某公司减资纠纷案案例三塑料公司、邱某诉农商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案例四夏某某诉呢绒公司、狄某等公司决议纠纷案案例五戴某诉旅游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例六文化公司诉刘某、陈某、朱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七贸易公司诉田某、张某、姜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八机电公司诉工业公司、吴某、刘某买卖合同和清算责任纠纷案案例一科技公司诉彭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词】非轻微程序瑕疵撤销股东会决议【案情简介】科技公司股东为彭某、北京科技公司和贾某,彭某占股10%,同时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监事为胡某。

该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20年8月29日下午17:10、17:43,胡某分别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告知彭某,将于次日以线上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包括免去彭某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韩某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等。

当日晚19:20,彭某微信回复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会议通知无效。

8月30日,北京科技公司和贾某参加了科技公司临时股东会,一致表决通过上述审议事项,彭某未参会。

8月31日,科技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

彭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科技公司2020年8月30日股东会决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85条、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适用前提为股东会召集程序仅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而案涉股东会在召集主体和召集时间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不应适用该条款,遂判决撤销科技公司案涉股东会决议。

十大知识产权案

十大知识产权案

最高法详解十大知识产权案典型意义1. 正泰诉施耐德案小专利扭转大乾坤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元。

施耐德公司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二审多次调解,2009年4月1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补偿正泰集团1.575亿元。

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充分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可谓“小专利扭转大乾坤”。

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解调解解决纠纷,也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二审法院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长期在多国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双赢的市场环境。

本案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

2. 江汉石油案近50次调解案结事了案情摘要: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钻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起即将牙轮钻头制造技术纳入其商业秘密范围并制定了相关保密规定。

幸发芬原系江钻公司技术人员,2001年8月到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工作。

2008年6月,江钻公司认为幸发芬和立林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立林公司赔偿江钻公司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经济损失1069余万元等。

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诉讼期间,立林公司还以江钻公司为被告在天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湖北省高院在二审中对本案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立林公司自愿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钻头由立林公司在半年内继续销售,半成品钻头则进行销毁,立林公司撤回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向江钻公司支付1700万元。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民事案件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钓鱼台别墅”楼盘商标侵权纠纷案——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引入现有设计作为近似性判断基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滕州市奥森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5、准确理解设置催告程序立法精神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6、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司法直接认定非公知信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8、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认定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行政案件9、不服商标侵权认定的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刑事案件10、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案号:南京中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11号原告: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典型意义】本案重点在于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的把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法办〔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全面推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大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5、20、25、26、27、28、29、30、31、32号行政判决书〕2.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3.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447号民事判决书〕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诺维信公司与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5号行政判决书〕5.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6.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8.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9. 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再审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0. 汪紫平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 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书〕2. 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10号民事裁定书〕3.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钱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06号民事判决书〕4. 埃斯科公司与宁波市路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5.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建阳顺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6. 李占全与赵金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684号民事裁定书〕7. 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427号民事判决书〕8. 胡崇亮与佛山市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董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9.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书〕10. 克里斯提·鲁布托与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禁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行保1、2、3号民事裁定书〕11. 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申请陕西华浩轩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诉前证据保全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证保2号民事裁定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2. 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40号民事裁定书〕13. 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及杨艳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16号民事判决书〕14. 沈阳广播电视台与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15.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16.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7.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18. 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与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19. 参考消息报社与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20. 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5570号民事判决书〕21. 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137号民事判决书〕22. 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23. 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与成都路虎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诚荣贸易有限公司、吴晓春、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24. 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高丽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25. 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与上海松江环福橡胶制品厂、重庆环德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元阀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26.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2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28. 孙新争与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 2136号民事裁定书〕29. 齐良末等与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申200号民事裁定书〕30.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31. 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与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32. 叶宗轼与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33. 上海美术电影制作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34. 安少康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35.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36.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37. 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与吉林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凤源春武当道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38.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39. 李瑞河、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与刘建致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40. 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宝庆、何金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41. 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42. 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1380号民事判决书〕43. 北京紫御湾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行政案件44. 吕汉杰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林明海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13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行政案件45. 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行政裁定书〕46. 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与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4号行政裁定书〕47. 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行政裁定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 沈靓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上诉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刑终194号刑事裁定书〕49. 邓丰成、程先荣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50. 彭梵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593号刑事裁定书〕。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6.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行政案件7.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刑事案件8.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9.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案例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基本案情】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

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摘要:一、案例概述二、具体案例1.侵犯“wurth”商标专用权案2.侵犯“雨刷精”专利权案3.侵犯“ARROW”商标专用权案4.销售假冒“箭牌”洁具案5.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6.侵犯“地理标志”案7.侵犯“专利权”案8.侵犯“著作权”案9.侵犯“商标权”案10.侵犯“商业秘密”案正文: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加强行政保护,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专利行政保护案例。

本文将介绍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以期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一、案例概述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涉及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这些案例展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成果,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二、具体案例1.侵犯“wurth”商标专用权案: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浩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wurth”商标专用权的雨刷精。

2.侵犯“雨刷精”专利权案:某公司因生产、销售侵犯他人“雨刷精”专利权的产品,被专利权人举报并被执法部门查处。

3.侵犯“ARROW”商标专用权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蔡某某安装并使用标有“ARROW”标识的水龙头、立柱盆等商品,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4.销售假冒“箭牌”洁具案:某装修公司在销售假冒“箭牌”洁具时被执法部门查获,涉案商品金额达152720 元。

5.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执法部门查处某商家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和销售。

6.侵犯“地理标志”案:某食品公司因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相似的标识,被执法部门认定为侵权行为。

7.侵犯“专利权”案:某公司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被执法部门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专利权人损失。

8.侵犯“著作权”案:某网站因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被执法部门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行为。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导语: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

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司法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我们要如何保护它们?投诉网店侵权如何举证有效【案情】专利权人衡艺公司向阿里巴巴投诉,其网站平台上的网店顺意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

阿里巴巴回函称,网络投诉还需提供侵权比对文件。

法院认为,衡艺公司未按要求补齐材料,应当认定其投诉通知无效;阿里巴巴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本案的意义在于对专利权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的投诉通知应当具备的要件作出规范,从而提高投诉质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同业“搭便车”属不正当竞争【案情】天福公司总裁李瑞河在茶业经营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漳浦“飘香四海茗茶店”经营者刘建致在其销售的茶叶上使用“李瑞河”标识,店招和小货车上均挂有“李瑞河茗茶”广告牌。

法院认为,刘建致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评析】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不当运用自然人姓名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予以规制,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未经许可“傍名牌”APP程序构侵权【案情】“参考消息”是参考消息报社的注册商标,曾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

博瑞公司在其安卓市场平台提供名为“参考消息”的APP手机应用程序,下载热度达到13.22万。

法院认为,博瑞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参考消息报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评析】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手机应用市场提供商在提供APP软件下载服务时,应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运用举证妨害规则加重侵权损害赔偿【案情】科程公司和徐智慧是“电热水壶的密封结构”的发明专利权人。

科程公司起诉好伙伴公司生产的玻璃电热水壶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并公证保全了证据。

虽然好伙伴公司拒不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相关证据,但法院参考其海关出口电热水壶的数据、国内销售情节等因素,酌定其因侵权获利赔偿3000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6年4月19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公布了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江苏首例假冒专利罪案、“非常了得”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案等名列其中。

1、“东风”柴油机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案号:常州中院(2014)常知民初字第1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原告: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基本案情】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公司)在柴油机等商品上注册了“东风”图文组合商标,2000年,上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见附图一)2013年10月1日,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佳公司)与印尼PT ADI公司签订委托书,即PT ADI公司以“DONG FENG(东风)”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委托常佳公司以该商标生产柴油机及柴油机组件,出口后仅可以在印尼销售。

印尼PT ADI公司是一家在印尼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于1987年1月在印尼注册“东风 DONG FENG”商标,核定于柴油发动机等商品上。

(见附图二)2013年10月8日,常佳公司向常州海关申报出口柴油机配件,运抵国印尼,该批货物上的标识与上柴公司涉案商标相同,与印尼PT ADI公司的商标亦相同(见附图三)。

上柴公司主张常佳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柴油机等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常佳公司的行为属于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但常佳公司系明知上柴公司涉案“东风”商标为驰名商标,仍然接受境外委托,在被控侵权产品柴油机及柴油机组件上使用与上柴公司“东风”商标相同的商标,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实质性损害了上柴公司的利益,侵犯了上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上柴公司的涉案“东风”商标历史悠久,经过其长期使用,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分类】其他正文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网络游戏“换皮”抄袭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案——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件信息案号:苏州中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054号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裁判要旨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表达形式”,还包括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

网络游戏通过具有独创性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以及对其他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要素的选择、排列、组合所构成的新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实现了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如果该特定呈现方式已经可以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特征,则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范畴。

游戏的整体运行画面可以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网络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界面布局及交互等设计属于整个游戏设计中的核心内容,而游戏角色形象、配音配乐等内容则属于形象设计,相当于游戏的皮肤或者衣服。

“换皮”抄袭一般是指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角色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在先游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涉及的特定表达整体照搬和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太极熊猫》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

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下)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下)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下)六、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案号:无锡中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4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30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被告: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厘清“网站”与“服务器”的关系,不应简单认定网站的所有者就是网站所在服务器的管理者,进而推导出网站所有者需要对网站所在服务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结论。

对于网站所有者并非服务器的管理者,且无证据证明网站所有者与服务器管理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所有者无需对服务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系“Serv-U”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其通过系统命令检测到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山阳公司)官方网站正在使用磊若公司一款“Serv-U FTP Serverv.6.4”的软件,且磊若公司销售系统上未见林芝山阳公司购买该软件的记录。

磊若公司认为林芝山阳公司系擅自复制、安装及商业使用上述软件,侵害了磊若公司的著作权。

故请求判令林芝山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林芝山阳公司辩称,其网站使用的服务器是由无锡市网之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公司)提供,林芝山阳公司并非该服务器的所有人,林芝山阳公司与网之易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公司网站由网之易公司管理和服务。

林芝山阳公司也未安装涉案软件。

【法院认为】无锡中院一审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软件系林芝山阳公司安装,主要理由:1、涉案网络服务订单内容未涉及网站托管及日常维护的内容,更未约定服务器软件安装事宜,难以认定林芝山阳公司所称其网站由网之易公司进行管理服务的事实,更不能推导出涉案软件系由网之易公司安装的事实。

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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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书〕2.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10号民事裁定书〕3.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钱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06号民事判决书〕4.埃斯科公司与宁波市路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5.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建阳顺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6.李占全与赵金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684号民事裁定书〕7.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427号民事判决书〕8.胡崇亮与佛山市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董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9.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书〕10.克里斯提·鲁布托与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禁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行保1、2、3号民事裁定书〕11.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申请陕西华浩轩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诉前证据保全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证保2号民事裁定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2.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40号民事裁定书〕13.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及杨艳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16号民事判决书〕14.沈阳广播电视台与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15.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16.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7.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18.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与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19.参考消息报社与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20.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5570号民事判决书〕21.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137号民事判决书〕22.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23.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与成都路虎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诚荣贸易有限公司、吴晓春、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24.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高丽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25.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与上海松江环福橡胶制品厂、重庆环德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元阀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26.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27.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28.孙新争与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136号民事裁定书〕29.齐良末等与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申200号民事裁定书〕30.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31.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与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32.叶宗轼与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33.上海美术电影制作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34.安少康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35.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36.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37.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与吉林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凤源春武当道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38.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39.李瑞河、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与刘建致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40.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宝庆、何金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41.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42.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1380号民事判决书〕43.北京紫御湾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行政案件44.吕汉杰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林明海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13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行政案件45.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行政裁定书〕46.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与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4号行政裁定书〕47.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行政裁定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沈靓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上诉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刑终194号刑事裁定书〕49.邓丰成、程先荣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50.彭梵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593号刑事裁定书〕出所:2017年4月24日付け中華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ウェブサイト/zixun-xiangqing-41682.html。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目录案例1 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2 驾培机构统一经营并根据各自车辆数分配收入被处罚—9家驾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3 水务公司限定房地产企业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被处罚—某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4 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协调统一大米销售价格被处罚—某大米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案案例5 擅自使用国外知名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与该企业存在某种联系被处罚—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案例6 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被处罚—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例7 明知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前员工仍然使用其泄露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被处罚—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8 发布虚假“种草笔记”构成虚假宣传被处罚—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案例9 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构成刷单炒信行为被处罚—胡某某刷单炒信案案例10 手机游戏比赛中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被处罚—宜兴某文化互娱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案例1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品牌汽车涉嫌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1. 涉及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案号:南京中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130号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988号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史某某、杨某某、周某、杨某【裁判要旨】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发明人仅是名义上的发明人,专利证书并不具有证明实际发明人的当然效力。

当异议人对记载在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身份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合理怀疑证据时,被告仍需就专利权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为实际发明人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在判定某一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时,应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关于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相关事实,即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在具体判断过程中,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

此类纠纷的常见情形一般是单位与员工之间就员工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即单位员工将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员工为专利权人,而单位主张上述专利系员工的职务发明,权属应当归单位所有。

此种情形下,双方对于员工为诉争专利的发明人身份不存在争议。

而本案特殊性在于:诉争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并非原单位员工,而是与原单位没有关系的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在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后,旋即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公司,也即本案被告。

因第三人公司和名义发明人均与原告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故难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专利权归属,而需要结合专利法关于确认发明人身份和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予以判定。

此外,由于专利法关于确认发明人身份和职务发明的规定又较为笼统,这就需要审判人员发挥审判经验,充分运用民事证据规则,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相关法律事实,以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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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苏州中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22号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屠荣灵、余良成
【基本案情】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

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2009年5月8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2009年6月29日成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屠荣灵;2011年6月2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

2011年12月1日,余良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其中余良成占股90%。

2013年,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拥有的第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4388900号和第4346843号商标在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裁定第7139306号商标予以撤销。

屠荣灵、余良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苏州樱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述公司均应依法
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认为,樱花卫厨公司的现有举证并不能证明屠荣灵、余良成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各自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以及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仅为屠荣灵、余良成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载体的事实依据不足。

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苏州樱花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产品综合手册中进行涉案混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0000元;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00元;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中进行涉案混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00元;上述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苏州樱花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苏州樱花公司等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关于屠荣灵、余良成是否应对苏州樱花公司等被
控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从主观故意来看,屠荣灵作为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有过侵犯樱花卫厨公司知识产权的历史,理应知晓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樱花”字号的有关情况;在江苏高院判决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屠荣灵又相继成立了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其主观恶意明显。

鉴于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第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三个商标,曾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最终第4388900号、第4346843号商标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第7139306号商标被撤销,这说明余良成作为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明知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与其自身商标的区别。

从经营职权看,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股东构成较为简单,苏州樱花公司股东系屠荣灵与黄浩华,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股东系屠荣灵与郑广军,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且系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股东系余良成与韦长波,其中余良成占股90%,系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苏州樱花公司等受屠荣灵及余良成影响的程度较高。

从侵权行为看,苏州樱花公司等登记注册时故意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同的字号,在实际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其商标,并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似的广告宣传语,经营与樱花卫厨公司相类似的产品。

可以说,苏州樱花公司等成立至今系以侵权经营为主业,屠荣灵与余良成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足以认定屠荣灵与余良成在明知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上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与上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上述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高院二审改判:苏州樱花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樱花”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荣灵、余良成与上述公司连带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纠纷。

本案被告苏州樱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
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

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屠荣灵在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陆续成立苏州樱花公司等新的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樱花卫厨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在主张苏州樱花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要求屠荣灵等对上述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点集中在于屠荣灵等是否与其新设立的苏州樱花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

二审法院的判决在判定苏州樱花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樱花”字号等的同时,结合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恶意、公司股东构成及公司的侵权行为,认定屠荣灵等在明知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苏州樱花公司等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应当认定屠荣灵等与上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遂判令屠荣灵等对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裁判引导作用,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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