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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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2033251201808240524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续保的,续保生效日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周岁(含)。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的,保险人承担下列“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对于癌症确诊之日前30日内(含确诊日期当日)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或相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1.医生诊疗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等相关医生的劳务费,包括挂号费。

2.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以诊断癌症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3.其他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等。

(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后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或相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金额乘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

安心保险安心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B款)

安心保险安心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B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心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B款)注册号:C0002033251201701060021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主) 00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含),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士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如属续保,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八十周岁(含)。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或扁桃腺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最高给付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年限额为限。

众安保险重疾险保险条款

众安保险重疾险保险条款

众安保险重疾险保险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众安保险重疾险概述2.重疾险的保障范围3.重疾险的保险条款4.重疾险的优点与不足5.适合购买的人群正文一、众安保险重疾险概述众安保险是一家知名的在线财产保险企业,推出的重疾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疾病保障。

该保险产品覆盖多种重大疾病,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缓解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二、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众安保险的重疾险产品保障范围广泛,涵盖了常见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等。

此外,该保险产品还包含一些特殊疾病,如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的帕金森病等。

三、重疾险的保险条款1.投保年龄:18-65 周岁,适合各个年龄段的人群购买。

2.保障期间: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不同的保障计划,保障期间有所不同,一般为 1 年、5 年、10 年等。

3.交费期间:根据保障期间选择,交费期间也有所不同,一般为 1 年、5 年、10 年等。

4.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责任免除: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重疾险的优点与不足优点:1.保障范围广泛:涵盖多种重大疾病,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疾病保障。

2.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便于投保人了解和理解。

3.适合各种年龄段:18-65 周岁的人群均可购买,适合各个年龄段的保障需求。

不足:1.保费较高: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重疾险的保费较高。

2.投保条件限制:部分疾病可能受到保险公司的限制,如严重的慢性病等。

五、适合购买的人群众安保险的重疾险产品适合以下人群购买:1.有重大疾病风险的人士:如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人群。

2.需要全面疾病保障的人士:希望在患上重大疾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人。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B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B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B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属于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在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90日。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以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三条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但“疾病”不受此限制;(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三)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罹患疾病;(四)被保险人罹患任何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五)被保险人捐献或售卖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及其后遗症的治疗及康复;(六)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七)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费用;(八)被保险人矫形、整容、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等行为;(九)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十)未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十一)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十二)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八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癌症确诊或治疗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所患癌症或出现的症状、体征,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四)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
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
用;。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1. 本人自愿投保贵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17版)》《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2017版)》,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7版)》《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17版)》的所有条款,尤其是“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包括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及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无异议,申请投保。

3. 本人知晓本投保申请将构成投保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用于该保险的投保审核;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1。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订立,依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险赔偿。

二、保险责任范围及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所导致的意外伤害:(1)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2) 因意外跌倒、滑倒等导致的身体伤害;(3) 因意外坠落、碰撞等导致的身体伤害;(4) 因抢劫、袭击导致的身体伤害;(5) 因疾病导致的身体伤害;(6) 其他经本公司确认的保险事故。

2. 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2)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服用非法药物的情况下导致的意外伤害;(3)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4) 被保险人参与危险运动或特定职业导致的意外伤害;(5) 由战争、恐怖活动等非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XXX元,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最高可获得XXX元的保险赔偿。

2. 赔偿方式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1)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支付保险金额的100%作为赔偿;(2)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支付保险金额的100%作为赔偿;(3)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部分残疾,本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4)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将根据实际费用支付相应的赔偿。

四、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及终止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并由本公司确认后生效,保险期间为合同约定的期限。

2. 保险合同的终止(1) 合同期限届满;(2) 被保险人死亡或宣告死亡;(3) 投保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4) 被保险人作出欺诈行为。

水滴被罚120万 银保监会提醒因需买保险不被“免费”迷惑

水滴被罚120万 银保监会提醒因需买保险不被“免费”迷惑

水滴被罚120万银保监会提醒因需买保险不被“免费”迷惑作者:罗葛妹来源:《投资与理财》2021年第12期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

银保监会再次对“首月0元”营销套路说“NO!”11月9日,银保监会连开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分别为水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水滴”)和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微医”)。

两者被罚的原因均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银保监会消保局在此前发布的2021年第5期风险提示中指出,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要因需购买保险产品,不被“免费”迷惑,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享保障。

根据行政处罚书内容,水滴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

一是销售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心财险”)保险产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水滴经纪通过微信平台公众号及“水滴保险商城”APP,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涉及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老年综合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17版B款4款产品。

根据安心财险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老年综合医疗保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中的保费计算公式,每期缴纳保费应相同。

水滴经纪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0元”“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各分期保费。

安心财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17版B款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中,未约定保费可以分期缴纳,仅有“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短期保费=保险期间/365×保险费”。

水滴经纪对年缴保费按月分期收取,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同等时间各分期保费。

二是销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太平财险”)保险产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3月至6月,水滴经纪通过微信平台公众号及“水滴保险商城”APP,销售太平财险承保的太平综合医疗保险。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主)036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障内容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或犯罪行为;(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业务;(七)被保险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九)被保险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私自接受保险代理业务或在其他保险代理机构执业;(十)对被代理人的诽谤或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十一)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十二)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十三)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注册号:C0002033251201710101640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主) 035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六十五周岁(含)以下,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团体成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保;其六十五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配偶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续保生效日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九十九周岁;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须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其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已获得的赔偿后,对于剩余的自付费用及自费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在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年免赔额;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只要符合本主险合同赔付条件的,均可以计入年免赔额。

年免赔额是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

在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年免赔额;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只要符合本主险合同赔付条件的,均可以计入年免赔额。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费用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费用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费用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注册号:C0002033251201709010088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主) 02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癌症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无等待期。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一)癌症检查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或约定的网络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癌症的,对于其癌症确诊日期前三十日内(含确诊日期当日)实际支出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癌症检查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的医院范围及给付比例给付癌症检查保险金。

(二)境内癌症常规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或约定的网络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癌症的,对于其癌症确诊日期后(含确诊日期当日)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支出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癌症常规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的医院范围、治疗药品或治疗方式、医疗费用类型、给付比例给付境内癌症常规治疗保险金。

(三)境外癌症常规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或约定的网络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癌症的,对于其癌症确诊日期后(含确诊日期当日)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的约定的网络医院内实际支出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癌症常规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治疗药品或治疗方式、医疗费用类型、给付比例给付境外癌症常规治疗保险金。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一百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一百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一百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C00013332612019071903831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65 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续保最高可至99周岁。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二)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三)的专科医生(释义四)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中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释义五),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续保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六)事故而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则不设等待期。

责任免除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在此限,但上述职业类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要求);(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二)。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2018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2018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2018版)注册号:C0002033251201811200690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续保的,续保生效日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九十九周岁(含)。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包含下述费用:(一)癌症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医院诊断罹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以及住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在同一医院接受癌症门急诊治疗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癌症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

(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后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

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 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 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 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 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 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 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 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 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夹闭、修复 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 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 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

人保寿险百病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百病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4.4 保险费的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 自动垫交 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 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7.16),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 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 1 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 7.19)(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 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 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 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人保寿险百病安心重大疾病保险 人保寿险[2017]疾病保险 011 号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因职业关系导致 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7.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5),但本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糖尿病并发症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糖尿病并发症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糖尿病并发症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注册号:C0002033251201803010049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8】(主) 00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糖尿病慢性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被保险人因糖尿病急性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糖尿病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糖尿病门急诊特定费用医疗保险金、糖尿病并发症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糖尿病体检费用保险金三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投保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一、基本部分(一)糖尿病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糖尿病慢性并发症或糖尿病急性并发症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给付糖尿病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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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注册号:C0002033261201707110677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除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累计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续保无等待期。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疾病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上述疾病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重复给付。

保险人给付其中的任意一项保险金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约定的重大疾病与轻症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在投保人投保了第六条的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保险人另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在线体检数据解读、线上体重数据管理、基因检测服务、线上健康养生与饮食资讯、在线健康问卷、在线健康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维护和促进被保险人改善自身健康状况。

具体服务内容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中约定的执行。

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疾病;(四)既往症;(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七)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由于(医务)职业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及“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本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作出核定。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由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4.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的,需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1.保险金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2.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保险人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续保第二十二条本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且投保人缴付续保期间的保险费后,续保保险合同生效。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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