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行政执法依据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资料]行政执法依据1
桑安发〔2011〕号
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22—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6、《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8、《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第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22—
—22—
—22—
(一)行政许可(共15页)
1、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全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条—22—
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条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
7、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22—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9、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
1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九条—22—
1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1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15、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7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二)行政处罚(共263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
—22—
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