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一
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______。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解析] 任何人加入法律职业都必须接受认真考查,获得资格证。
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B项正确。
至于ACD,其说法都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和题干不符,本题核心的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这说明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为此体现的是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法律职业具有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者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体现出了职业主义的倾向,但本选项和题干不符,选项A不选;法律职业具有特定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昰符合题目要求的.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昰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昰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昰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昰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昰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昰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昰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昰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昰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昰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冯某贪污公款21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在该裁判中运用的主要推理方式昰A.演绎推理 B.类比推理 C.归纳推理 D.辩证推理7.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互联网法院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网上案件网上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昰A.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并不影响司法效率B.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必然提升司法公正C.互联网法院昰网络新科技在司法领域运用的产物D.法院运用网络新科技审理案件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8.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昰A.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区分由宪法学家罗文斯坦最早提出B.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昰宪法昰否具有成文的形式C.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民定宪法和共和宪法D.根据宪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可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9.下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述,正确的昰A.国有经济昰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集体所有制经济昰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C.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城镇实行全民所有制D.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0.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昰A.宪法修改权的主体昰修宪机关B.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相同C.我国宪法修改的机关昰全国人大常委会D.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形式1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下列事项中,属于该立法权限的昰A.环境保护B.税收征收管理C.外贸基本制度D.本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2.根据我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昰A.社会主义公有制B.中国共产党领导C.全面依法治国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3.根据选举法,下列关于直接选举的表述,正确的昰A.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B.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应重新投票C.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选举无效D.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1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表述,正确的昰A.公民行使财产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B.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公民财产权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D.国家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赔偿1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昰A.国家监察委员会昰最高监察机关B.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C.各级监察委员会昰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D.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6.根据《礼记·王制》的记载,商朝对“乱政”和“疑众”均处以“杀”.下列行为中,属于“乱政”的昰A.析言破律B.行伪而坚C.作淫声异服D.假于鬼神、时日、卜筮17.唐朝天宝年间,长安城商贩张三、李四因争抢生意殴斗,李四持刀将张三刺伤,在辜限内张三因伤死亡.依唐律,李四应论处的罪名昰A.斗殴 B.伤害 C.杀人 D.强盗18.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昰A.四月初一 B.六月十八 C.八月十八 D.十月初一19.民国十四年秋,教育部佥事周树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部对其的免职令.依据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受理该案的机构昰A.大理院B.平政院C.高等审判厅D.法部20.关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婚姻立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昰A.实行一夫一妻制B.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原则C.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D.明确了登记结婚以订婚为必经程序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昰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1.下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A.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B.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C.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D.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22.法律不昰万能的,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A.法律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B.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C.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制约和影响D.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2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该论断直接体现的法治理念有A.程序正义理念B.法律至上理念C.权力受制约理念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24.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对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作了解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该法院采用了比较法解释方法B.该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方法C.该法院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D.该法院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5.某村5名初中生辍学,家长听之任之.镇政府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送子女返校读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学生家长应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B.受教育既昰公民的权利,也昰公民的义务C.镇政府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D.子女教育应由家长负责,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家长的监护权26.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出现下列情形,其代表资格应终止的有A.赵某辞职被接受B.钱某加入外国国籍但定居北京C.孙某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D.李某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27.根据我国宪法,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A.住宅不受侵犯B.人身自由不受侵犯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8.历史上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朝代有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29.在清朝司法实践中,幕友发挥着重要作用.下列关于幕友的表述,正确的有A.幕友须精通复杂的律例B.幕友由各级官府衙门任命C.以专办刑事审判实务的刑名幕友地位为最高D.幕友昰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的政法顾问30.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A.分总则和分则两编 B.确立罪刑法定主义C.增设“保安处分” D.侵害直系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31.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32.简述我国宪法上公民的监督权.33.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共80分.34.英国法理学家哈特在其《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法律昰人类的命令;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体系昰一个“封闭的逻辑系统”,可以通过单纯的逻辑手段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中推导出正确的判决.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阐释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并对其作出评价.35.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法律论证原理,论述释法说理的内涵及目的.36.在审理王某诉李某债务纠纷案件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当事人李某认为,该规定同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审查建议.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和原则昰什么?(2)李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法律依据昰什么?(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应如何处理?37.论述我国的总理负责制.38.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1)何谓“比附”?其适用条件昰什么?(2)适用比附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昰什么?(4)明律关于比附立法的意义何在?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B 4.B 5.A6.A 7.C 8.D 9.D 10.D11.A 12.B 13.C 14.A 15.B16.A 17.C 18.D 19.B 20.D二、多项选择题:21.ABCD 22.ABCD 23.BCD 24.ABCD 25.ABC26.ABD 27.ABCD 28.AB 29.ACD 30.ABCD三、简答题:31.答案要点:规范性和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32.答案要点:公民监督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批评建议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和要求改正的权利;控告检举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进行检举的权利;申诉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昰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33.答案要点:春秋决狱昰由西汉董仲舒首倡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它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判决根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昰论心定罪;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对后世影响深远.四、分析论述题:34.答案要点:法律实证主义昰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主要观点包括:法律昰主权者的命令,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法律即使不符合道德,也依然具有效力和权威,“恶法亦法”;法律昰一个封闭的体系,司法审判应运用逻辑从现有规则中推出判决,而不应考虑其他价值因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存在立场、方法、观点上的分歧,它在扞卫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促进了法律科学的发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法律的价值因素在现实中无法回避,单纯的逻辑推理并不能保证在疑难案件中得到唯一正确的判决.35.答案要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昰法律论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其目的昰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6.答案要点:(1)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2)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37.答案要点:总理负责制昰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有: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由总理签署.38.答案要点:(1)比附昰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文定罪量刑.其适用条件昰:律令无明文规定,而行为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以犯罪论处.(2)初审官员根据比附原则定罪量刑,上呈转达刑部,由刑部议定后,上奏皇帝决定.(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随意裁判,导致“出罪”(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作无罪)或“入罪”(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的,区分故意或过失,分别追究法律责任.(4)比附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或技术,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大明律》于“断罪无正条”下确立比附制度,有利于缓和因律条抽象程度不足而导致的律文僵化之弊,增强律文的适应性;立法严格限定比附的适用条件,旨在防止司法官员的擅断,也适应了皇帝控制司法权之需.。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二
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选项D正确;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借款,赚取利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B错误。
44.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答案】B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聚众斗殴罪及其认定。
难度是0.334,区分度是0.0455。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持械的含义和“携带凶器”大致相当,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
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D正确。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A.以次充好B.以假充真C.掺杂D.掺假【答案】A B 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难度是0.835,区分度是0.329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据此,选项A、B、C、D正确。
46.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
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货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 15万元的合伙债务。
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
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A.甲B.乙.C.丙D. T【答案】A B C 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入伙与退伙。
难度是0.268,区分度是0.4132。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本题应选A和B。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一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分析】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般规则,但是有些数罪并罚会不近情理,所以例外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二、连续犯圖连续犯的概念【分析】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圖连续犯的特征【分析】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例如,甲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到乙家一连杀死乙家5 口人。
又如,甲基于盗窃的意思,一夜连续撬窃13户人家。
假如不是岀于同一的故意,不是连续犯,如甲杀死乙家5 口人后,出门时遇到丙,为灭口将丙杀害,其杀丙的行为与杀乙家5 口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连续犯。
■连续犯的意义【分析】确定连续犯的实际意义主要有三点:(1)追诉时效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⑺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分析】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
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概括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但是,因为我国司法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不论是否具有连续性均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连续犯(具有连续性之同种数罪)在解决数罪并罚问题上没有实际价值,只是在追诉时效计算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牵连犯圖牵连犯的概念【分析】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分析】牵连犯的特征:(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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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丙的损害应当______。
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
上一题下一题
(8/10)多项选择题
第28题
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C.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无特别规定的,表示完成时生效
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C.如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乙有权向甲主张退货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使用甲的信用卡所享受的折扣优惠价款
上一题下一题
(1/10)多项选择题
第21题
下列对于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正确的有______。
A.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B.表明认定犯罪需要正确“定性”及合理“定量”
上一题下一题
(4/20)单项选择题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______。
A.诈骗罪
B.遗弃罪
C.非法拘禁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一题下一题
(5/20)单项选择题
第5题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答案解析及点评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一、法理学一、材料分析(30分)材料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材料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的化妆品为,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问题:⑴举例四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运用其分析判断牙膏是否属于化妆品?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的方法及其含义。
材料一对化妆品的定义明确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表面,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对人体表面的含义进行了具体举例说明,由此可知材料一所要求的人体表面止于口唇,而尚未扩展至人体口腔内的牙齿,因此牙齿并不属于人体表面。
由于牙膏使用的部位是牙齿,因此牙膏并不属于化妆品。
材料二对化妆品的定义则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具体举例的方式对人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由此可知人体部位就包括牙齿,因此牙齿属于人体的范围,也即牙膏是使用于人体。
由于牙膏是以涂抹的方式施于人体部位中的牙齿,以达到清洁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牙齿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因此牙膏完全符合材料二中所定义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材料二所定义的化妆品。
⑵请分析以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方法的关系及其适用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文理解释方法都是在法律规范文字所能涵摄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否则即为论理解释而非文理解释。
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各文理解释方法常常是需要同时采用,对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语法解释等各文理解释方法关系的处理需遵循如下规则:应当首先运用语法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尤为注意在语法解释中特别说明法律用语和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区别。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十
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
”“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 又不得回利为本。
”显然立法也注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人高利贷。
唐后期的立法中,进一步降低法定利率,并对违法取利者加重处罚,如唐文宗时敕有规定,私人出举“不得五分以上生利……其利止于一倍……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
_婚姻家庭与继承【分析】关于婚姻的成立,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强化,其法律责任也相应加大,“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须服从尊长安排。
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亦处杖六十。
男家自悔者,不坐。
唐朝对婚姻缔结有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等。
关于婚姻的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的要件。
允许女方以“三不去” 为由拒绝离婚,并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 之理由,仍可休之;妻无“七出”之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弃者,丈夫杖一百。
不同于汉朝,“义绝”被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
所谓“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
据《户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
”或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均为“义绝”。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七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分析】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
例如,甲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乙。
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乙的死亡结果;骗取保险金是动机;但是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其骗取保险金是犯罪目的。
若脱离了对犯罪结果态度的判定,则难以确定犯罪的目的或动机。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激愤等不同的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不同的犯罪。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分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分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例如,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非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
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例如,某甲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来不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犯罪。
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 十九
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些方法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0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 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他人意愿,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2019深圳大学法学考研702法学基础与919法学专业考研真题试卷
2019深圳大学法学考研702法学基础与919法学专业考研真题试卷《2019年深圳大学考研702法学基础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共两册)》由鸿知深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鸿知教学研发团队与深圳大学优秀研究生合作编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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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院系:法学院:法学各方向适用科目:702法学基础内容详情本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Part 1 - 考试重难点与笔记:通过总结和梳理《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第五版)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该部分通过归纳各章节要点及复习注意事项,令考生提前预知章节内容,并指导考生把握各章节复习的侧重点。
Part 2 - 教材配套课后/经典习题与解答:针对教材《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第五版)配套的课后习题/经典习题配备详细解读,以供考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做到对深大考研核心考点及参考书目内在重难点内容的深度领会与运用。
2019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2019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知识点】依法治国【答案】D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知识点】全透明预算制度【答案】D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知识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答案】D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
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知识点】执法【答案】B5.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2019法硕联考(非法学)考试大纲 九
题型示例—、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A.从旧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B.从新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f f的是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A.10年B. 20年C.30年D_ 50年4.2009年5月10日,甲用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向朋友乙借款7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
6月9日,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银行,从银行借款8万元,也进行了抵押登记。
现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甲均未清偿。
乙和银行对甲的汽车都主张优先受偿权。
经拍卖,该汽车卖得13万元。
根据物权法规定,对此款项应当由A.乙优先受偿B.银行优先受偿C.乙与银行按比例受偿D.乙与银行平均受偿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上编专亚基础课41.犯罪的“着手”是指A.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行为B.开始实施刑法某条罪状中描述的行为C.开始实施实行行为D.开始实施能够直接危害客体的行为42.甲本欲杀乙,将乙的孪生弟弟丙误认为乙杀死。
对此正确的说法是A.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故意责任B.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C.属于对象认识错误D.属于行为差误43.甲商场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800辆自行车的书面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三批发货,甲商场见货付款。
第一批200辆自行车到货后,甲商场见销路不好,便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提出取消后两批货物订购,乙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本案中涉及的民事法律事实有A.订立合同的行为B.履行合同的行为C.变更合同的行为D.解除合同的行为44.下列情形中,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A.某人冒用明星甲的姓名演出获利B.某扩印部将乙丙结婚照的底片丢失C.某医院将丁之子与戊之子抱错,多年后被发现D.某公司使用知名企业庚的名称促销自己的产品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真题+答案)
单项选择题第1题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简单罪状因缺乏明确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B.将习惯法视为刑法的渊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法溯及既往D.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第2题我国公民甲在某国杀害Z(无国籍人),被该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如甲在该国服刑完毕回到我国,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______。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第3题下列情形中,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是______。
A.某县法院院长甲目睹身为县财政局局长的妻子收受其下属的巨额贿赂,不予阻止B.乙见室友在门口遭遇持刀抢劫,因害怕将房门反锁导致室友无处躲藏被刺成重伤C.收养人丙发现所收养的两岁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致其饿死D.丁在妻子难产时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妻子难忍疼痛从病房楼跳下身亡第4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______。
A.诈骗罪B.遗弃罪C.非法拘禁罪D.非法持有毒品罪第5题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防卫过当B.假想防卫C.偶然防卫D.正当防卫第6题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受到法律惩罚,弃刀回家。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第7题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A.侮辱罪B.猥亵儿童罪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D.故意伤害罪第8题国有公司负责人甲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是______。
A.经单位集体决定后将公款供其他私人公司使用B.经单位集体决定后将公款供个人承包企业使用C.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使用D.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第9题下列对于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是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是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间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A项错误,表述得太过绝对。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B项错误。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故D项错误。
2.(答案】 C[解析】破坏选举罪的客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C项正确。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不包括单位,A项错误。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B项错误。
客观方面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三
位、推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
当然也包括选项c所说的科技发展对立法提出了挑战。
而选项D观点违背法治精神。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C。
2.关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B.有法律制裁必有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体现D.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互为条件【答案】B【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难度是0.772,区分度是0.3789。
从原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而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因此,选项A、C、D并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是B。
3.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55条第1款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该规定集中体现的法律价值是A.正义B.安全C.秩序D.效率【答案】A【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价值。
难度是0.677,区分度是0.2026。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的目的价值有多重性,包括正义、安全、秩序、效率、自由、平等、人权等内容。
教育部的新规定强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显然,它强调的不是选项B、C、D中所列举的安全、秩序与效率,而是强调对学生的处分要有程序上的公平与公正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4.我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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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卖契约【分析】宋朝法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
由于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合称“典卖”,民间也因此往往将两者混用,为将典当与买卖区别开来,一般称典当为“活卖”,称买卖为“绝卖”“永卖”“断卖”等。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
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还规定了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
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
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
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以上四个要件成为后世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典卖契约【分析】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解贴”。
典卖行为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除了上述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经三十年后,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为了保护典权人的权利,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典主。
此外,凡典买卖产业,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卑幼不得专擅典卖,或伪署尊长姓名,否则依法重断。
■财产继承【分析】宋朝沿用唐朝的继承规定,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的继承制度。
宋朝除沿袭家产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
户绝指家无男性承继人,户绝立嗣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
继子与户绝之女同享继承权。
四、行政立法■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分析】宋初政治制度的侧重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尤其是通过机构间的分权和牵制,强化皇帝对政权机构的操控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
宋初虽保留隋唐以来的三省制,但不使之有实任,而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
“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由两三人担任,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
为防范相权过重,又设副相“参知政事”。
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其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同品级,故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
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又使枢密院和宰相互相牵制。
“三司”是指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
宋朝不使地方留税,全国财赋尽出三司。
故三司长官权任甚重,又称“计相”。
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年)官制改革,裁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了三省原有的权力,行政管理体系趋于统一,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机构重叠、职权分散、冗官充斥、效率低下的痼疾。
宋朝地方机构新设路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中央派出机构,并使其权一分为四,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称之为“四司”,分别监管地方军政、财中国法制史赋、司法、盐铁专卖等事。
四司互不统属而互相监督,皆听命于皇帝。
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
州级长官由朝廷任命文官担任,职衔冠以“权知”字样,以示权且而非久任之意,实行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并另置通判,与之联署公文,以分知州之权。
州以下仍为县,由皇帝任命文官为知县。
宋朝地方行政权力之高度集中于中央,为前代所未曾有。
“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
”其结果是唐末以来形成的藩镇割据消灭殆尽,但是地方上独立处置和应付事变的能力也随之削弱,以致“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分析】科举取士是宋朝选官的主要途径,与唐朝相比有显著的发展:其1,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不仅录用人数比唐朝大增,而且一经录用便可任官;并大大放宽了应试者的资格限制,僧道也可参加考试。
其二,殿试成为常制,由此考生一律成为天子门生,避免了考生和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之名结为同党。
其三,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方法以防科场舞弊。
其四,考试内容虽仍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
宋官制区分官、职、遣:官只代表其品级和俸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差遣才是其实际的职事。
差遣制的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授予,同其“正官” 名称不符,故称“差遣”,又称“职事”。
职事官所担任的职务之前通常有“判”“知”“权”“管勾”“提举” “提点”之类的限制词,以示其临时性,可随时撤换。
除非有特旨,三省六部等机构的“正官”,并不管理本机关的事务,而由皇帝派遣他官管理,形成此官任彼事,彼官任此事的局面。
如果未获差遣,正官就是只领俸禄不理实务的闲官。
这种“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差遣制着眼于巩固君主中央集权,但也酿成了有宋一代的冗官之弊。
宋朝官员的考课,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
对地方州县官以“四善三最”的标准考核,四善是: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
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并根据考课的治绩来定赏罚。
考课方法主要有二:一是磨勘制,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其升迁,实际上是凭资历升官。
二是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登记,规定官员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官官吏,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属下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
■监察制度【分析】宋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
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
监察御史从曾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
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
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可以“风闻弹人”,不必皆有实据。
上任百日内无所纠弹者,贬为外官。
在御史台之外,将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岀意见。
与御史台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
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员。
_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分析】宋承唐制,中央仍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师与中央百官犯罪的案件,并参与审判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部掌管全国的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事。
御史台也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主要参与处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贿案、地方官府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等。
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
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岀定案文稿,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
审刑院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019”岡,•,硕士(非产”).联考大额分,产物,创设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裁撤后,职权复归大理寺与刑部。
此外,宋初还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宋朝司法机构的多元化倾向,有利于分散司法权力,形成各机构间的相互监督,便于皇权操控审判权力。
但机构重叠,职权重复,权责不明,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司法职能的发挥。
■鞠谳分司制【分析】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sr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二者相互牵制。
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
前者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后者称“谳司”(又称“法司”)。
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
■翻异别推制【分析】翻异别推制,又称翻异别勘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但实际执行中较宽,有多达七八次者。
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务限法【分析】务限法即规定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制度。
“务”指农务,《宋刑统》有“婚田人务”专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人务”,即开始进人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止。
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案件,限满之日即十月初一日称“务开”,方可受理上述案件,直至次年人务日为止。
但若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
务限法体现了以农为本的传统立法的价值取向。
■《洗冤集录》【分析】《洗冤集录》是宋慈(1186—1249年)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
南宋理宗时期,湖南提点刑狱宋慈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编著了这本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并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洗冤集录》选定官府历年颁定的条例格目,吸取民间医学药学知识,编成检复总说、验尸、四季尸体变化、自缢、溺死、杀伤、服毒等53项内容,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数百年来,该书被译成朝鲜、日本、英、法、德等国文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
■《名公书判清明集》【分析】《名公书判清明集:>〉(简称《清明集》)是一部“名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其中绝大部分为民事诉讼判词,包括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伦、人品、惩恶计七门。
《清明集》辑录了南宋宁宗、理宗时期包括朱熹、真德秀、胡石壁等28位“名公”任官期间所作的部分判词,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实践以及理学思想对立法和司法审判的渗透。
六、辽夏金法律制度■辽朝法律制度【分析】与宋朝并立的辽、夏、金是三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