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一、引言农作物和林木品种的审定是农业和林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农林业生产的品质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包括审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技术手段等内容。
二、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方法1. 审定基本原则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科学性要求审定结果基于科学实验证据;实用性要求品种具有良好的生产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经济性要求品种能够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经济效益;适应性要求品种能够适应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种植条件;稳定性要求品种具有遗传稳定性和一致性,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生产性能。
2. 审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第一步是申请阶段,农民、农业科研机构或种子企业可以向相关农业部门提交品种审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品种特性和试验数据。
(2)初评阶段:农业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对品种特性、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
(3)试验阶段:通过田间试验、观察和测定,对申请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等进行全面评估。
试验要求严格控制试验条件,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4)专家评审阶段: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抗病虫害性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通过审定。
(5)公示阶段:将审定通过的品种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6)审批阶段:最后由农业部门对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审批,颁发相关的审定证书。
3. 审定技术手段(1)遗传学分析:通过对品种的遗传背景、基因组结构等进行分析,判断品种的亲本关系和亲缘关系,以确定其独特性和创新性。
(2)田间试验:通过在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环境下进行田间试验,评估品种的适应性、产量表现和抗逆性等。
(3)生物化学分析:对品种的营养成分、抗性物质等进行分析,评估其营养价值和抗性特性。
(4)分子生物学分析:利用分子标记等技术手段,对品种的基因型进行分析,评估其遗传特性和亲缘关系。
第二章品种审定及保护-2019-08
第二节 农作物品种试验
• 试验小区面积 ---试验小区面积则根据作物种类、栽培方式和植株开 展度确定,一般小区试验的各小区面积为20~40 m2左右,生产试验 面积为300~3000 m2,小株作物面积可以适当小些。试验中要求各品 种的种植小区面积应相等,以减少试验误差。
• 对照品种---每组试验都要设定一个标准品种做对照,通常选择同类 型品种中通过同级审定的、已推广的主栽品种为统一对照品种(常 用CK表示),对照品种须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各类作物的专业委员会 研究确定。
➢植物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umity)和稳定性 (Stability)简称DUS。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 显区别于已知品种;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 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稳定 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品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 2013年1月31日 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 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 销售授权品种,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第一节 品种审定和登记
➢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
推广前应当登记。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 省份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修订)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21【实施日期】2022.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农业部公告第978号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一批)
农业部公告第978号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78号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经第二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决定停止推广原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竹系26等50个水稻品种、丰抗2号等36个小麦品种、丹玉6号等34个玉米品种、豫棉一号等50个棉花品种、铁丰18等32个大豆品种,现予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品种种子停止生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上述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附件: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一批)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blgg/t20080125_961427.htm)附件: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一批)一、稻(50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水稻竹系26GS01001-1984镇江地区农科所2水稻二白矮GS01002-1984广东省水稻所3水稻广二104GS01003-1984广州市农科所4水稻青二矮GS01004-1984广东省水稻所5水稻红梅早GS01005-1984广东省新会县环城区农科站6水稻鄂晚5号GS01006-1984湖北省作物所7水稻鄂宜105GS01007-1984宜昌地区农科所8水稻黎优57GS01008-1984辽宁省稻作所9水稻汕优2号GS01009-1984萍乡市农科所10水稻二九青GS01010-1984浙江省农科院11水稻青秆黄GS01011-1984浙江省农科院12水稻先锋1号GS01012-1984浙江农业大学13水稻包选2号GS01013-1984玉林地区农科所14水稻包肽矮GS01014-1984玉林地区农科所15水稻红410GS01015-1984福建省同安县良种场16水稻南京11号GS01016-1984江苏省农科院17水稻农虎6号GS01017-1984嘉兴地区所18水稻中秆早GS01018-1984浙江省农科院19水稻余赤231-8GS01019-1984湖南农学院20水稻矮粳23GS01020-1984浙江省农科院21水稻威优6号GS01021-1984湖南省贺家山原种场22水稻湘矮早9号GS01022-1984湖南省水稻所23扬稻2号GS01001-1989江苏省里下河地区农科所24威优35GS01002-1989湖南省农科院25浙辐802GS01003-1989浙江农业大学余杭县农科所2673―07GS01005-1989萍乡市芦溪区农牧水电局27汕优桂33GS01006-1989广西区水稻所28秀优57GS01007-1989辽宁省稻作所29紫金糯GS01008-1989江苏省粮作所30双桂1号GS01009-1989广东省农科院31桂朝2号GS01010-1989广东省农科院32博优64GS01001-1990广西博白县农科所33鄂早六号GS01003-1990湖北省农科院粮作所34余赤231-8GS01004-1990湖南农学院35湘早籼三号GS01005-1990湖南农科院水稻所36青华矮6号GS01006-1990广东省农科院水稻所37晚华矮1号GS01007-1990广东省农科院水稻所38祥湖25GS01008-1990浙江省嘉兴市农科所39秀水04GS01009-1990浙江省嘉兴市农科所40浙852GS01010-1990浙江省农科院41辐8-1GS01011-1990中国水稻所、浙江杭州市农科所42中百4号GS01014-1990中国农科院作物所43京越1号GS01016-1990中国农科院作物所44D优63GS01017-1990四川农业大学45泸红早一号GS01018-1990四川省农科院水稻高粱研究所46湘早籼1号GS01019-1990湖南农科院水稻所47合江23号GS01020-1990黑龙江省农科院水稻所48藤系138GS01021-1990吉林省农科院水稻所49辽盐2号GS01022-1990辽宁省盐碱地利用研究所50119GS01023-1990福建省建阳地区农科所二、小麦(36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丰抗2号GS02001-1984中国农科院和北京市农科院作物所2丰抗8号GS02002-1984中国农科院和北京市农科院作物所3丰抗13号GS02003-1984中国农科院和北京市农科院作物所4晋麦20号GS02004-1984山西省农科院棉花所5扬麦4号GS02005-1984江苏省里下河地区农科所6晋麦2148GS02006-1984福建省晋江地区农科所7盐辐矮早三GS02009-1984江苏省沿海地区农科所8东方红3号GS02010-1984北京农业大学9农大139GS02011-1984北京农业大学10红良5号GS02012-1984北京市南郊农场科技站11冀麦1号GS02013-1984河北省石家庄地区农校12扬麦3号GS02014-1984江苏省里下河地区农科所13宁麦3号GS02015-1984江苏省农科院粮作所14泰山1号GS02016-1984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15泰山5号GS02017-1984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泰安地区农科所16博爱74-22GS02018-1984河南省博爱农场17博爱7023GS02019-1984河南省博爱农场18百农3217GS02020-1984河南省百泉农校19鄂麦6号GS02021-1984湖北省农科院原子能所20绵阳11号GS02022-1989四川省绵阳地区农科所21早熟3号GS02024-1989浙江省农科院作物所22冀麦5418GS02001-1990河北农科院粮油所23绵阳15号GS02003-1990四川省绵阳市农科所24冀麦26号GS02006-1990河北省农科院粮油所25京冬1号GS02007-1990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作物所26农大146GS02008-1990北京农业大学农学系27新春2号GS02009-1990新疆农科院原子能所28山农辐63GS02016-1990山东农业大学29豫麦13号GS02002-1991河南省农科院小麦研究所30北京837GS02003-1992中国农科院作物所31中麦2号GS02002-1993中国农科院作物所32晋麦42号GS02003-1993山西省农科院谷子研究所33晋麦45号GS02001-1994山西省农科院小麦所34皖麦17GS02004-1994安徽省六安地区农科所35北京841GS02004-1995中国农科院作物所36中作8131-1GS02005-1995中国农科院作物所三、玉米(34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丹玉6号GS03001-1984辽宁省丹东市农科所2豫农704GS03002-1984河南农学院3沈单3号GS03003-1984沈阳市农科所4恩单2号(原公告中为思单2号)GS03004-1984湖北省恩施天池山农科所5郑单2号GS03009-1984河南农科院粮作所6京杂6号GS030010-1984北京东北旺农场科技站7鲁原单4号GS030011-1984山东省农科院原子能所8京早7号GS030012-1984北京市农科院作物所9丰单1号GS030013-1984中国农科院植保所10吉单101GS030014-1984吉林省农科院11成单4号GS030015-1984四川省农科院12嫩单3号GS030016-1984黑龙江嫩江地区农科所13丰三1号GS030017-1984中国农科院植保所14鲁玉3号GS03001-1989山东省聊城地区农科所15苏玉1号GS03002-1989江苏省农科院粮作所16丹玉13号GS03003-1989辽宁省丹东市农科所17四单8号GS03004-1989四平市农科所18烟单14号GS03005-1989山东省烟台市农科所19沈单7号GS03001—1990辽宁省沈阳市农科所20吉单118GS03004—1990吉林省农科院玉米所21农大60GS03005—1990北京农业大学22豫玉5号GS03006—1990河南省新乡市农科所23桂顶1号GS03007—1990广西自治区玉米所24白单9号GS03008—1990吉林省白城地区农科所25吉单131GS03009—1990吉林省农科院玉米所2673单交GS03010—1990湖北省郧阳地区农科所、四川省雷马屏农场27掖单4号GS03001—1992山东省莱州市农科所28丹玉15GS03002—1992辽宁省丹东市农科所29四单16号GS03003—1992吉林省四平市农科所30鲁玉13号GS03001—1994山东省农科院玉米研究所31川农单交9号GS03003—1994四川农业大学32四早6号GS03001—1995吉林省四平市农科院33冀单28GS03004—1995河北省唐山市农科所34豫玉11号GS03005—1995河南农科院粮作所四、棉花(50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豫棉一号GS08001-1984河南新乡地区农科所2棉花徐州514GS08002-1984江苏徐州地区农科所3黑山棉一号GS08003-1984辽宁省黑山县农业局4棉花徐州142GS08004-1984徐州地区农科所5鲁棉一号GS08005-1984山东棉花所6沪棉204GS08006-1984上海棉花所7中棉10号GS08007-1984中棉所8棉花鄂沙28GS08008-1984湖北沙洋农科所9棉花植保86-1GS08009-1984中国农科院植保所10冀棉一号GS08010-1984河北邢台地区所11晋棉5号GS08001-1989山西省经作所12中棉12号GS08002-1989中棉所13中棉14号GS08003-1989中棉所14泗棉二号GS08004-1989江苏泗阳棉花原种场15冀棉8号GS08005-1989石家庄地区所16鲁棉2号GS08006-1989山东省棉花所17棉花岱红岱GS08007-1989湖南省棉花所18冀棉11号GS08001-1990河北省邯郸地区农科所19盐棉48GS08002-1990江苏省沿海地区农科所20豫棉4号GS08003-1990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21鲁棉6号GS08004-1990山东省农科院试验农场22新海3号GS08005-1990新疆农三师农科所、农三师43团23皖夏棉1号GS08006-1990安徽省淮北市农业局24新陆早1号GS08007-1990新疆石河子下野地试验站25中棉16GS08008-1990中国农科院棉花所26中棉13GS08009-1990中国农科院棉花所27中棉17号GS08001-1991中国农科院棉花所28鄂荆1号GS08002-1991湖北省荆州地区农科所29冀棉17GS08001-1993河北省石家庄地区农科所30豫棉9号GS08002-1993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31中棉19GS08003-1993中国农科院棉花所32鄂棉18GS08002-1994湖北省黄冈地区农科所33鄂棉20GS08001-1995湖北省荆沙市农科所34中棉所24GS08001-1997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35石远321GS08002-1997河北省石家庄市农科院36中棉所27国审棉980003中国农科院棉花研究所37豫棉12国审棉980004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38冀棉21号国审棉980005河北省邯郸市农科院39鄂抗棉7号国审棉980006湖北省荆州农科所40中棉所23国审棉980007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41鄂抗棉3号国审棉990001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农业科学研究所42苏棉12号(原名:太193)国审棉990002江苏省太仓市棉花原种场43川棉239国审棉990003四川省农科院棉花研究所44中棉所38(原名RH-3、中抗杂A)国审棉990004中国农科院棉花研究所、中国农科院生物中心45豫早275国审棉990006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46中棉所39(原名中抗杂4号)国审棉20000002中国农科院棉花研究所47豫棉21号(原名豫国审棉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2067)2000000348苏棉14号(原名徐203)国审棉20000004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科所49川棉243国审棉20000005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育种栽培研究所50苏棉16号(原名太121)国审棉20000007江苏省太仓市棉花原种场五、大豆(32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大豆铁丰18GS06001-1984辽宁省铁岭地区农科所2大豆黑河3号GS06002-1984黑龙江省黑河地区农科所3大豆黑农26GS06003-1984黑龙江省农科院大豆所4大豆丰收10号GS06004-1984黑龙江省农科院克山地区所5大豆丰收12GS06005-1984黑龙江省农科院克山地区所6大豆开育8号GS06006-1984辽宁省开源县农科所7大豆吉林3号GS06007-1984吉林省农科院大豆所8大豆九农9号GS06008-1984吉林市农科所9大豆徐豆2号GS06009-1984江苏省农科院经作所10大豆齐黄1号GS06010-1984山东农科院作物所11大豆鄂豆2号GS06012-1984中国农科院油料所12大豆跃进5号GS06014-1984山东菏泽地区农科所13大豆丹豆5号GS06016-1984辽宁省丹东市所14大豆吉林8号GS06017-1984吉林省农科院大豆所15大豆跃进4号GS06018-1984山东菏泽地区农科所16大豆吉林18号GS06010-1989吉林省农科院大豆所17大豆长农2号GS06011-1989吉林省长春市农科所18大豆绥农3号GS06012-1989黑龙江省农科院绥化地区农科所19大豆鲁豆1号GS06013-1989山东农科院作物所20大豆吉林20号GS06002-1989吉林省农科院大豆所21大豆长农4号GS06003-1989吉林省长春市农科所22鲁豆2号GS06005-1989山东省济宁地区农科所23豫豆2号GS06006-1989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24中豆-19号GS06007-1989中国农科院油料所25冀豆4号GS06008-1989河北邯郸地区农科所26大豆浙春1号GS06009-1989浙江省农科院作物所27豫豆8号GS06001-1990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28黑河5号GS06002-1990黑龙江省农科院黑河农科所29湘春豆10号GS06004-1990湖南省农科院作物所30铁丰24号GS06001-1991辽宁省铁岭大豆研究所31宁镇1号GS06001-1992江苏省农科院经作所,江苏省镇江地区农科所32通农10号GS06001-1995吉林省通化市农科所六、油菜(8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油菜西南302GS07001-1984中国科学院四川成都生物所2油菜宁油7号GS07002-1984江苏省院经作所3甘油5号GS07003-1984中国农科院油料所4油菜川油9号GS07015-1984四川省农科院作物所5油菜湘油2号GS07016-1984湖南农科院作物所6油菜矮架早GS07017-1984四川新都县第一原种场7中油821GS07001-1989中国农科院油料所8秦油2号GS07001-1992陕西省农垦科技教育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种子【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7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其立法依据《种子管理条例》已被2000年7月5日发布的《种子法》废止)【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1.06.24【实施日期】1991.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令7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实行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农办法〔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部针对近年来各地在执行《种子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研究。
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花粉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问题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二、关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一)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三)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仅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数量没有规定。
对市场检查中出现的推广、销售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存在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3号)《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1.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2.经两个以上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3.国家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有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鉴定、试验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用价值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第四条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2.育种单位(个人)名称;3.作物种类、品种名称;4.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5.品种标准:包括品种的特征特性、产量、品质和抗逆性等详细介绍;6.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的照片(五寸彩色相片);7.适用范围及栽培技术要点;8.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6.24•【文号】农业部令7号•【施行日期】199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其立法依据《种子管理条例》已被2000年7月5日发布的《种子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令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实行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农业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答:品种通过审定后,按照标准样品保存要求,由育繁推一体种子企业将足量的种子样品提交中国农科院植物种质保藏中心。
5.对品种审定结果存在异议应联系哪个部门?
答:可致电010-59191621进行咨询和复议。
附录4
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品种作物类别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范围内。
2.品种初审结果公示和审定通过品种公告在哪里查询?
答:可在“农业部网站种子管理局子站”查询。
3.品种审定证书有哪里可以下载?
答:品种审定证书不可以下载,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品种选育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农业部行政服务大厅种子办事窗口领取,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详情请致电010-59191810。
邮编:100125
联系方式: 010-59194189、59194512,qgnjzxpzqsc@
受理时间:申请每年1次,各作物申请截止日期分别为:稻、玉米、棉花、大豆为12月15日,冬小麦为7月20日,春小麦为11月20日。
材料提交:申请者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前,将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盖章页扫描原件)发送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和所在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并于规定日期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寄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或交由省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带至区试年会,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收集汇总形成所在省申请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的品种汇总表。区试年会确定进入试验的品种,申请者在区试年会后15日内,按要求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报送全套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纸质材料。
10.4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7.08【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申请国家级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审定,按规定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1亿元、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连续两年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四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第五条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二章方案确认第六条申请者参照现行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编制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组别与试验点生态布局、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栽培管理、观察记载、抗性鉴定、品质分析、转基因检测、DNA指纹检测、DUS测试、试验总结等内容。
申请者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调整试验方案,并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说明调整理由。
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和调查记载表,从全国农技推广网品种管理子网站下载。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含电子版)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进行方案初审,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试验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翌年1月15日前作出确认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确认通过的,申请者按照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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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
1
请。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一个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条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一)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品种的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产量、品质、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三)抗性鉴定报告;
(四)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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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五条登记证书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登记编号格式为:GPD +作物种类+(年号)+ 2位数字的省份代号+ 4位数字顺序号。
第十七条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或者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农业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公告内容的,应
当向原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等申请文件。
原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
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予以公告;不
再提交种子样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农业部建立品种登记与种子样品信息数据库,通过品种登记平台,网上办理登记申请与受理,发布登记品种、撤销登记品种公告。
第二十条品种登记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登记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申请者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
1
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违反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新《种子法》实施前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且未退出的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品种登记申请表、育种过程等申请文件,以及审定公告、审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种子样品,农业部予以登记公告。
已完成2个生产周期国家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未审定的,还应当提交品种试验报告、抗性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在按原《种子法》确定为省级主要农作物以外省份已连续销售多年且有较大种植规模的品种,以及未被列为审定作物已连续销售多年且有较大种植规模的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品种登记申请表、育种过程等申请文件,以及种子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提交种子样品,农业部予以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地方品种、农家品种,可以由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或种子经营者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品种登记申请表,提交种子样品,登记公告发布后,应当做好登记品种提纯复壮、保种、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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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性状鉴定,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由育种者或者申请者自行或委托开展。
第二十八条马铃薯、甘薯等无性繁殖作物,以及果树、茶树、橡胶等多年生植物登记品种标准样品的提交,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