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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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确保教师质量;通过定期注册,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

三、主要原则1. 系统设计,统筹规划。

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2. 坚持标准,稳步实施。

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组织考试,全省参与,共同推进。

在国家定期注册制度框架下,在常州市先行试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开。

3. 分级负责,规范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高校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明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甘发改价格〔2020〕77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出版单位:为推进我省价格改革“放、管、服”工作,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管理,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甘肃省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甘肃省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级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材及教辅印张单价(包括正文印张价格、封面价格、插页价格、单册零售价格)以及配套的音像教材、光盘、电子教材零售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教材教辅租型、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教辅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教材教辅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正文印张价格、封面价格、插页价格及教材教辅零售价格计算公式,出版单位根据计算公式确定教材教辅零售价格。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实施方案(2021—2025)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实施方案(2021—2025)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实施方案(2021—2025)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实施方案(2021—2025)一、背景与意义教育是推动国家发展的基石,而教师则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

为提升甘肃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促进甘肃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培训提高甘肃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素质,推动甘肃省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培训内容1.教育政策法规及教育改革2.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3.学科专业知识及教学设计4.教育信息化与现代化教育技术5.教师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升四、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甘肃省将举办国家级集中培训,以学校为单位推荐教师参加。

培训内容涵盖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学科专业知识及教学设计、教育信息化与现代化教育技术、教师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升等方面。

2.网络培训甘肃省将开展国家级网络培训,为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供在线学习资源。

培训内容涵盖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学科专业知识及教学设计、教育信息化与现代化教育技术、教师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升等方面。

3.自主学习甘肃省将鼓励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通过阅读、研究和实践等方式自主学习,提升个人素质和能力。

五、培训管理1.培训管理机构甘肃省将成立教师培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和监督全省教师培训工作。

2.培训质量评估甘肃省将组织专家对五、培训内容1. 基础理论教育。

包括国家教育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教学理论和基础知识、国家和省级课程标准等。

2. 教学设计与实施。

包括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资源开发、学生评价和教学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3. 师德师风和素质提升。

包括师德师风的理论知识、师德师风的实践能力、个人素质提升等方面的内容。

4. 新技术应用与创新能力。

包括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数字化课堂建设、创新教学方法与教学资源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甘教基一[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基一〔2014〕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

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要求,加强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甘教师[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甘教师〔2013〕39号)各市(州)教育局,厅直有关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文件精神,按照《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13年度甘肃省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名额及分配2013年拟在全省范围内评选省级骨干教师800名,从中遴选100名省级学科带头人。

为了便于综合比较,好中选优,参照各市(州)专任教师数,按1:1.2的比例分配推荐名额(见附件2),评选实行差额评选。

二、评选对象本次省级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参选人员,必须是我省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岗在编的专任教师,已评为特级教师者不再参加评选。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1.严格依照《评选办法》所规定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评选方案和细则,3.按骨干教师推荐总数的15%推荐省级学科带头人。

4.兼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学科间的平衡。

四、评选日程本次评选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2013年9月20日-10月20日为学校推荐、申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阶段;10月20日-11月5日为各市(州)初评阶段; 11月11日-30日为省级复查审定阶段。

各市(州)初评结果于11月8日前集中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五、上报材料相关表格在省教科所网站()本站通知栏内下载。

甘肃省骨干教师评选办法及管理

甘肃省骨干教师评选办法及管理

附件2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要求,加强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培训、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

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甘教基[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教基[2010]45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师范学校,有关办学单位: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课改办。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及《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学分认定的机构和职责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

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负责人。

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学分管理工作委员会,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订相应的学分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细则,负责学生学分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公示和裁定等具体工作。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和“不予认定”两种。

(一)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的学分认定:1.修习课时的要求。

本项目主要体现学生学习的参与程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设置所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课程修习的时间记录由授课教师登记,教务处核准建档。

原则上规定每获得1学分修习时间为18学时。

未经学校批准,课程模块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5/6的,评价为不合格。

甘肃省骨干教师评选办法及管理

甘肃省骨干教师评选办法及管理

附件2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要求,加强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12—17 来源:本站点击:14066甘教师【2013】49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五年一周期。

请各地教育局在完成本年度学分认定登记工作的同时,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地教师2011年和2012年学分认定补登工作.为了确保学分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学分登记工作,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doc甘肃省教育厅2013年11月28日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

在五年一周内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甘教督[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教督〔2013〕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甘肃省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甘政办发〔2012〕8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5号)要求,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甘肃省教育厅代章)2013年9月18日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甘肃省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甘政办发〔2012〕8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将从2013年起启动全省市(州)、县(市、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为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科学规范的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4.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4.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教师〔2013〕49号),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及学分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取得教师资格、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分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

在五年一周期内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新任教师另须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教育著作、教育论文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按《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认定。

第七条教师交流调动后,之前获得的学分继续有效,由调入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核。

第三章学分登记程序和方法第八条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一)本人申报。

教师凭有关培训证书、文件、相关佐证材料(以下统称证书),填写学分登记申报表(附件2),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于次年1月5日前报学校学分专管员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审查。

1.学校学分专管员根据教师所报材料、校本研训记录、校本研训学分认定表(附件3)及证书等,对教师申请登记的年度学分逐一进行审查,填写本校教师学分登记表(附件4)一式2份。

经科(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园)长审定。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师函[2014]46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师函[2014]46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师函[2014]46号)各市(州)教育局,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为了做好全省教师培训管理工作,增强教师培训的安全管理意识,保障教师培训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在就加强全省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切实提高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院校(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在学习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要开展培训工作的自查自纠。

各有关培训院校(机构)近期要对有关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正在举办或将要举办的培训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要立即予以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要加强培训工作中的安全教育。

要求参训学员要自觉遵守培训工作有关管理制度和培训院校(机构)的有关规定,使教师了解、掌握必备的应急疏散和逃生技能,提高学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三是要加强对学员的考核管理。

要严格执行考勤请假制度,将参训教师在学习期间的师德表现,遵守培训纪律等情况,作为培训考核评价、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要加强对学员后勤保障与管理。

要加强对于学员的住所的管理与监督,做好学员饮食卫生、用电和交通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学员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下同)教师培训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精神,结合我市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为主要培训形式,以学分管理积极推动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系统化、信息化和制度化。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应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各类集中培训、远程培训,以及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校本研修,每五年内须完成累积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任务。

第三条省教育厅统一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培训业务的职能科室(或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由国家、省、市、县等不同级别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分别对应界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次的集中或远程培训,各校组织实施的培训均按校本研修认定。

第二章学分构成及认定程序第五条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

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40学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学分(每位教师每年校本研修最高计10学分)。

第六条集中培训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各培训院校和机构承办,连续集中2天以上(含2天)的脱产培训。

国家及省级集中培训,由承办单位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定同意后登记学分。

市、县级集中培训,由市级机构统一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

第七条远程培训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由具有省教育厅认定或认可的远程培训资质机构承办的,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的培训。

甘肃教师学苑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教师学苑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甘肃教师学苑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学分管理
将“甘肃教师学苑”微信公众平台(移动学习)和网络平台(在线学习)发布的内容纳入继续教育体系。

学分使用参照《甘肃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认定办法》(甘教师[2013]49号)有关规定计算学分,每位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24个学分的学习任务。

二、学分获得
“甘肃教师学苑”每月发布内容八期,每期包括人文素养、教育资讯、教学风采等版块。

学员在浏览状态下不记录学分,在相应的平台上实名注册后并学习完每期发布的全部内容方能记录学分,学分存到学员在“甘肃教师学苑”的学分银行中。

三、学分奖励
(一)学员在“甘肃教师学苑”网络平台(/wx)个人空间发布文章和资源吸引500以上的用户关注,可获得奖励学分3分。

(二)学员在“甘肃教师学苑”网络平台(/wx)上发布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好评并获得500次以上下载,可获得奖励学分1分,最多可获得3分。

(三)学员在“甘肃教师学苑”网络平台(/wx)上发表原创人文素养相关内容并被“甘肃教师学苑”微信公众平台转发的,可获得奖励学分1分,最多可获得3分。

四、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自2014年11月起实施,适用于甘肃省各级各类中小学教师,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45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14日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

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三条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

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基层教育教学人才也可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甘教师[2012]2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办法的通知(甘教师[2012]24号)各市(州)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甘政纪[2011]36号)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2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工作,积极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保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厅制订了《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甘政纪[2011]36号)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试作为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的重要环节,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教育局参与、配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督导评估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督导评估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督导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甘教督[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督导评估的通知(甘教督〔2013〕39号)各教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甘肃省“国培计划(2013)”-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的通知》(甘教师〔2013〕25号)要求,决定近期组织省政府督学和有关专家对我省“国培计划”和省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见附件)进行督导评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评估时间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

二、督导评估方法、程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督导评估,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督〔2012〕18号)执行。

三、专家组组成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安排省政府督学和专家择机进行抽查评估。

四、其他事项1.专家差旅费由省上承担,专家省内活动交通工具由被评单位提供。

2.请各单位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国培计划(2013)”--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2.201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教育厅代章)2013年11月20日附件1“国培计划(2013)”--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一览表附件2。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甘肃省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甘肃省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甘肃省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甘教师[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甘肃省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甘教师【2012】29号)各市(州)教育局、各承办院校及有关单位和学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根据我省今年教师培训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实施好“国培计划(2012)”基础上,组织实施甘肃省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项目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主要包括“名师提升引领”、“教师素质提高”、“教学支持服务”、“管理能力提升”、“项目监测管理”等五个模块25个子项目(详见附件1)。

二、项目承办单位我厅采取邀标方式,经专家评审,确定西北师范大学等15所院校(机构)承办甘肃省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承办名单详见附件2)。

三、项目实施时间及地点实施时间:2012年9月-2013年6月。

培训地点:各承办高校、培训机构。

各承训单位具体开班日期、培训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培训对象遴选(一)总体遴选要求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研能力;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2.参加“国培计划(2012)”项目的教师,原则上不再选派参加省级培训项目。

3.除以上条件以外,其他条件按各子项目条件具体要求执行。

(详见附件2及有关通知)(二)名额分配甘肃省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省级培训项目各子项目名额分配及遴选人员上报时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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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教师【2013】49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 1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五年一周期。

请各地教育局在完成本年度学分认定登记工作的同时,务必于2014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地教师2011年和2012年学分认定补登工作。

为了确保学分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学分登记工作,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doc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28日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

在五年一周内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
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
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

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

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

第九条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
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

第十条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习,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

第十二条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专任教师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的,按校本研修计算学分,每年不超过30学分;城区学校教师被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或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研修的,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认定120学分,时间在
1年以上的,认定240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适当免修学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教师在同类型学校之间调动,新任职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可其调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一)本人申请。

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审查。

学校对申请学分登记的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编制年度申请学分登记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审核登记。

(三)县(市、区)登记。

县(市、区)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登记证书》(下简称《登记证书》)上,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留存。

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市(州)直属学校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登记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分认定专用章”后,颁发给教师。

教师个人应妥善保存,作为周期学分认定登记的重要依据。

(四)市(州)审核。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对所属县(市、区)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五)省级备案。

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

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并于次年五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一)学校申报。

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二)县(市、区)审查。

县(市、区)登记机构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教师的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三)市(州)确认。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复核备案。

省教育厅指定机构对市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

复核合格者,由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

第四章学分使用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要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

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
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每年度通报一次各地教师培训工作和培训学分认定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

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情况和学分认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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