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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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二)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统治阶层的意志C.国家的意志D.多数公民的意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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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徒法不能以自行。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
法律知识: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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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法的概念和特征社会生活千变万化、纷繁复杂。
要想社会关系能够有序,各类主体的合法权利得以保护,就必须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在公职类考试中,经常就法律的基础知识进行考查,接下来我们就法的基础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学习,希望大家予以掌握。
一、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通过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法”有以下特征:1、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产生的,国家产生法的方式有制定或认可两种,因此法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国家强制性:法既然由国家产生,则必然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否则法就很难发挥作用,国家强制性是法区别于道德、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规范最主要的特征。
3、权利和义务性:人与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受法律所调整,归根到底是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内容。
4、阶级性:法由国家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法并不体现这个国家所有人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特征。
5、物质制约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产生、变更、发展等归根到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6、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通过为人的行为设定行为模式,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来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进而间接调整社会关系。
7、普遍性: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普遍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体现了法的普遍性。
8、程序性:法既然是保障人们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则其本身必然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各类纠纷所引起的诉讼有非常多的程序要求。
9、可诉性:法是国家制度或认可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
军队文职高频考点: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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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之法的本体考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首先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2.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普遍性)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程序性)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可诉性)四、法的作用及其局限(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事物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产生的影响。
它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
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
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
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主体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主体相互之间的行为。
(4)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5)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对其他社会事物与社会本身产生的影响。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学方法论的本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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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本质与特征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它探讨的是研究法学的基本方法和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本质是对于法学研究范式和规律的反思和总结,旨在找到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使法学研究更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法学方法论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综合性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面整合和统一,它需要借鉴和综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如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以提高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法学方法论要求研究者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将不同学科的方法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针对法学研究的综合性方法体系。
二、规范性法学方法论强调规范性,即法学研究应该遵循一定的方法规范和原则。
这些规范和原则旨在保证法学研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可靠性,使研究结果具有普遍适用性。
常见的法学研究方法规范包括:研究对象的明确化、研究目的的确定、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结论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等。
三、实证性法学方法论要求法学研究应该具有实证性,即基于实际事实和数据进行研究,依靠真实、可信的证据来支持结论。
实证研究强调对实际情况的观察和实证数据的分析,旨在从实际中寻求普遍规律、总结经验和提出建议。
通过实证研究,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为法律实践提供科学依据。
四、理论性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它对法学研究方法本身进行了理论探讨和深化。
法学方法论具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和概念框架,旨在总结、归纳和发展法学研究方法。
理论性是法学方法论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它要求研究者具备对法学方法的理论思考和实践创新能力。
五、开放性法学方法论是一个开放的学科领域,它需要与不同的学科和思潮进行对话和交流,以拓宽研究的视野和方法。
法学方法论要求研究者具备开放的心态和思维方式,接纳和吸收各种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使法学研究能够不断发展和进步。
总之,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与总结,具有综合性、规范性、实证性、理论性和开放性等特征。
论述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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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中的一种,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宪法和普通
法律又有所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指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也就是它同普通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
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
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
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其它普通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仅是国家和社会中某一特
定方面的问题,属于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如教育法只解决教育方面的问题;刑法
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继承法解决财产继承问题.由此可见,在内容上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无效.宪法的
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
(2)宪法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低行为准则.(三)宪法的制订和
修正程序更为严苛首先,制订和修正宪法机关,往往就是依法特别设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核准宪法程序或者其他修正案程序,往往求言普通法律.我国宪法规定,宪
法的修正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学通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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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其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大陆法系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形成发展起来的两大法系比较:相似: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差异: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官权限、诉讼程序6、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治国之本。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发的创立,即订立法律制度之义。
基本原则:(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合宪性原则(5)实事求是,从基本国情出发的原则。
法适用的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赔偿与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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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前者指法律的整体。
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观法与客观发“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d219d904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c8.png)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概念:法是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律是法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执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一种规范性行为规则。
本质:法的本质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是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规定和调整,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
法律是国家的法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基本特征:1.法律性:法律是国家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2.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旨在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3.公正性:法律追求公正,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原则,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性,当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不到遵守时,国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进行制裁。
5.普遍约束力: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即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法人组织,无论其身份地位和社会地位如何。
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行事。
2.保护公共利益:法律通过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众的利益。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解决社会矛盾:法律是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避免和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4.保障公平正义:法律的本质是追求公正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人们的平等权利和机会,避免利益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
5.促进社会发展:法律通过规定经济、教育、环境等方面的规则,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和科技创新。
总结起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
如何理解法的基本特征?
![如何理解法的基本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1299435a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86.png)
如何理解法的基本特征?
如何理解法的基本特征?
答:法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法的第一个基本特征是: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既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社会关系。
法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社会习惯、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通过社会舆论、行为人自身的品质修养等因素来实现的,如村规民约、尊老爱幼的优良品德、社会良好风俗等。
法的第二个基本特征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或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法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正是因为法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所以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第四个基本特征是: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层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军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和保障的。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4e638594b4daa58da0114af9.png)
D. 不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3.(单选)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
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做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宪法法
律权威不容挑战,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
百零四条的法律解释。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法律解释,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
C. 法院判决卞圆圆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D. 苏冰冰承诺若刘晨通过公务员考试就嫁给他
3.(单选)甲涉嫌盗窃,在被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检察院遂作出撤销案件
的决定,检察院是基于下列哪种原因撤销案件的?( )
A. 法律事件
B. 违法行为
C. 事实构成
D. 法律行为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B. 我国的法只对中国公民产生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的,不受我
国法制约
C. 我国的法都是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
D. 我国法律原则上是具有溯及力的
4.(多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对于其颁布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属于( )。
A. 对人的效力问题
B. 时间效力问题
C. 空间效力问题
D. 有无溯及力问题
A. 立法
B. 执法
C. 司法
D. 守法
2.(多选)某甲因打伤某乙,被人民法院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被单位开除公职,某甲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下列哪几项?( )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与重要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与重要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ea007995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03.png)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与重要原则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正确地开展法学研究的规范和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不仅可以指导法学研究的进行,还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与重要原则。
一、基本特征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是多样性、综合性和科学性。
1. 多样性: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法律制度、法治实践和法律理论等多个方面,因此,法学方法论应当具备适应不同研究对象的多种方法和途径。
例如,对于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采用比较法、历史法、系统法等方法;对于法治实践的研究,可以采用实证法、比较法和统计法等方法;对于法律理论的研究,可以采用逻辑法、分类法和哲学法等方法。
这种多样性使得法学方法论成为一个灵活的学科。
2. 综合性:法学研究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学科,既包括了法律学、政治学、哲学等基础学科的内容,也涉及了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应用学科的知识。
因此,法学方法论应当具备综合各学科知识的能力,系统地运用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从不同角度全面理解和分析法学问题。
3. 科学性: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当符合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即客观性、系统性、演绎性和可验证性。
法学研究需要客观真实的事实作为依据,进行系统、逻辑的分析和推论,并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验证,以准确、可靠的结论来解决法学问题。
二、重要原则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了规范性原则和实证性原则。
1. 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指的是在法学研究中,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准则,以确保研究的严肃和科学性。
其中,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逻辑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具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过程,确保研究结论的逻辑性和合理性。
(2)系统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具备系统性,即将法律的各个组成部分和相互关系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3)历史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注重历史的考察,研究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迁过程,以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法的概念之法的基本特征-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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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整体。既包括根本性 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 法规,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 法规等。教材为区分广狭两 义,将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个人认为:广义比较口头化, 通俗化,范围广。
静态和动态的法
静态的法指的是法律规则,制度。 譬如:法典,十二铜表等。是失 去动态感的,纸面意义上的。
4.
5.
法为什么可以调节人们的行为,社会的关系
社会生活不仅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还为法律 规范的形成提供了生活原型。一种经济规范或者道德规范,当它在组 成一定社会集团的每个成员的自觉意识上充满了这种想法,认为集团 本身或在集团中握有最大强力的人们,为制止这种规范遭受违犯得以 出而干预时便成为法律规范。 ——《法的现象与 观念》
法的概念之法的基本特征
法,法律,法典,法库的词源和意义 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 法的基本特征
法,法律,法典,法库的词源和意义
词义的演变(略) 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外文中的法和法律(略) 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法
General and Special
广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 关)制定的的法律。 个人认为:高中老师反 复强调的法律就是狭义 的法。
个非本质属性: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的现象和观念》
因此,这三个属性也是非本质属性,即通过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所不同的原因也正是在于 “明确了权利和义务” 这里的人们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 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本身。自然 人或者法人等等。
论说文的论证特点,论证思路,论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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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说文的论证特点、论证思路、论证方法一、论说文的论证特点1.客观性:论说文要求客观、公正,不带个人感情色彩,不夸大事实,不片面地进行论证,而是要通过事实和逻辑推理来证明观点的正确性。
2.逻辑性:论说文的论证过程要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不能有前后矛盾、扯不上关系的情况出现。
3.准确性:论说文的论证要求准确,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虚构事实,要引用可靠的数据和事实来支撑观点。
4.全面性:论说文的论证要全面、周密,不能只从一个角度来论证问题,而是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到全面的思考。
5.说服力:论说文的论证要具有说服力,要通过合乎逻辑的论证,让读者信服,使观点更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二、论证思路1.归纳法:通过对一系列具体的、个别的事物的观察和研究,从中找出反映事物本质的共同特征,从而归纳出普遍的规律性的结论。
2.演绎法:从一般到个别,由普遍规律性的结论推演到具体的应用,即由普遍的理论推演到特殊的个案。
3.比较论证法:通过比较不同事物的异同,来表明某个事物的特殊性或普遍性,使读者对事物有更清楚的认识。
4.论证法:通过碾压、驳斥与反驳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消除读者对某个问题的疑惑与困惑。
5.现象论证法:通过分析、归纳、概括一系列现象,来说明问题的典型性、普遍性,让读者对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
三、论证方法1.事实论证:通过引用具体的数据、事实和实例来支撑观点,使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增强论证的可信度。
2.逻辑论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论证观点,通过合理的推理过程,使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3.权威论证:通过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来支持观点,增强观点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4.对比论证:通过与其他观点进行对比,凸显自己观点的优越性,增加观点的说服力。
5.历史论证:通过对历史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和研究,来支持观点,使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论说文的论证特点主要体现在客观性、逻辑性、准确性、全面性和说服力上。
在论证思路上,主要有归纳法、演绎法、比较论证法、论证法和现象论证法。
论法的基本特征
![论法的基本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655a52a2e009581b6bd9eb63.png)
论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基本特征的界定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主要标志之所在。
从哲学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近似事物的征象。
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
因此,所谓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
法律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
1法的特征是本身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
法的特征有基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区分。
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征;法的派生特征是指从的基本特征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征。
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征的属性的区分也不一样,在法的特征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征、哪些是法的派生特征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答案。
很有可能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征的东西,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征。
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征的时候,必须清楚这里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所有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问题的界定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当前比较权威的基本法理学教科书中,对于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也都有非常详细的论述。
在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把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是个基本方面: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
也就是说,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之所以说法律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
另外,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归责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也主要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归责才能发挥效力。
如何理解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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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对重要并适合有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2)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3)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1)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法及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法机关赋予社会上寄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或是有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他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
(3)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3.法是规定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驶的职权和职责。
(2)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道德和宗教实质上或一般来说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或人对神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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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基本特征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基本特征的界定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主要标志之所在。
从哲学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近似事物的征象。
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
因此,所谓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
法律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
1法的特征是本身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
法的特征有基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区分。
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征;法的派生特征是指从的基本特征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征。
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征的属性的区分也不一样,在法的特征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征、哪些是法的派生特征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答案。
很有可能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征的东西,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征。
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征的时候,必须清楚这里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所有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问题的界定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当前比较权威的基本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2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法理学教科书中,对于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也都有非常详细的论述。
在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把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是个基本方面: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
也就是说,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之所以说法律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
另外,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归责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也主要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归责才能发挥效力。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必须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而且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国家创制法律主要有三种主要方式:制定、认可和解释。
制定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现有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解释是特定国家机关对某种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确认。
由于法律是角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还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一般说来,在一个国家内,法律应该发挥着统一的效力。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权利、义务是法的最基本的两个概念,法律也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这是因为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权利义务是人们法律地位的体现。
不管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权利义务总是法律条文的最基本的内容。
不管是禁止性的法律条文,还是授权性的法律条文,其内容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再分配。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法律之所以对人们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主要是人们意识到违反了法律一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这种制裁是最严厉的制裁,轻则遭受财物上的损失,重则被剥削自由,在极端的情况下,法律甚至还会剥夺人的生命。
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法律的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
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根本特征。
3以上四个方面的特征基本上是法理学界对法的特征问题的总结,其他的观点基本上是这几个特征的另一种表达或在此基础上的发挥。
例如,在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中,法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在徐显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中,也基本上持这种观点。
只不过在论述完法的基本特征的同时,又详细论述了法的一些派生特征,如法的社会性、法的规律性、法的道德性和法的程序性等四个特征。
传统的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有其合理的一面,他们基本上采用一种国家主义或阶级意识的观点来看待法的问题,将法看作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或国家意识的体现。
当然,这种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有其正确的一面,但是,毕竟法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单纯依靠一种研究方法很难对它作出清楚全面的界定。
所以,在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上,本文采用的上一种分析实证法学或3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以下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概念,希望通过对它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来为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特征问题作出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明。
三、新视野中的法的基本特征问题在规范法学意义上,法基本上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之所以制定法律并且虔诚的遵守它,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正常有序,所以,相对于阶级斗争意义上的法来说,规范意义上的法的主要特点是法的社会性,它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着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结合法律的实践情况,将法的基本特征总结为法的社会性、法的规范性、法的概念性、法的目的性和法的正义性等五个特征,以与传统的法理学所规定的法的基本特征相对照。
这里的法的基本特征基本上是沿用了梁慧星先生的五分法,在此基础上加以发挥而成。
按照这种观点,法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的社会性法在具有阶级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这首先表现在一部分法要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上。
其次,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有时存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必要。
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关系的基点,即社会利益,这就是法的社会公共性的一个体现。
法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保障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人们的精神文化活动及其成果的收益的利用;确认技术规范,使之法律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容越来越广泛,这促使法朝着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方面发展,法的社会性成为法的发展一大趋势。
44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法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所以,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法律的社会性,不仅与事实认定有关,还与法律解释有关。
所谓"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是由法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
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其解释、适用就不能够仅依据法律条文和立法原意,而不顾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而一时难以判断何者正确时,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准,就是"社会学的解释方法"。
52、法的规范性在分析实证法学看来,法律首先就是一种规则和规范,只有表现为规范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不表现为强制性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规范就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没有什么区别了。
法律是社会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
6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
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
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
每一个法律规则,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
例如人们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
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5参见梁慧星:《如何学好法律》,载法律思想网。
6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34页。
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
因此,学习法律一定要从规范性入手。
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
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
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顺序编排。
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标准?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一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认识。
所以,在现代社会,法律,尤其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否则的话,就是一部合格的法律。
3、法的概念性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掌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掌握这些法律概念。
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
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
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学思维的工具。
因此,概念性是文义解释的根据,解释法律。
必须先从文义解释入手。
概念有其内涵、外延,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可能得出多个解释结果。
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正是因为法律有概念性,才使民法解释学成为可能,使法律人有用武之地。
也正是因为法律有概念性,决定了法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问,不可能做到通俗化。
4、法律的目的性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
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
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的法学》,批评概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
7我们学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犹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
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
任何法律均有其规范意义和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