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作者:钟沛泉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受海关缉私部门委托,对其在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货物、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之一。
文章就该类案件价格认定中,涉及的大量社会普及率高、市场化程度高的商品,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从而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市场法;问题思考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界定;概念清则方向清,明确“涉案财物”的定义才能对其进行及时查控、有效处置。
广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规制的权利形态总称,即包括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与作为保全之物,种类上包括实物形态与非实物形态。
当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涉案财物”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涉案财物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涉案财物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等规定。
从公、检、法三机关的规定看,涉案财物的范围应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其一是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二是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可作为证物的财物,其三是其他依法追缴或诉讼保全的财物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均不得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追缴等刑事强制性措施。
二、涉案财物认定、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2.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外延不明“违法所得”是我国的一个跨部门法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解释。
涉走私冻肉可能触犯的4个罪名及定罪量刑标准
涉⾛私冻⾁可能触犯的4个罪名及定罪量刑标准冻品是⼀种需要冷藏存储的商品,包括家禽类、海产类、⽜副类等⼀⼤批⾁质或⾮⾁质。
冻品⾛私问题事关公共卫⽣安全,⼴东毗邻港澳地区,为传统的⾛私⾼发地,冻品⾛私案件屡有发⽣,且当前世界多国⾮洲猪瘟疫情严重,⼴东⾯临的反⾛私和疫情防控形势也较为复杂严峻。
笔者根据代理的案件及研究相关判例,分析出涉及⾛私冻⾁的特点和定罪量刑的标准。
⼀、涉嫌罪名⾛私冻品案件,最多涉嫌的罪名是⾛私国家禁⽌进出⼝的货物、物品罪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次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是直接参与⾛私(包括运输、搬运等协助⾏为的),或明知是他⼈⾛私⼊境的⽽予以收购的,根据法律规定是以⾛私类罪名定罪。
涉案冻品来⾃于疫区或未取得我国进⼝许可,会以⾛私国家禁⽌进出⼝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是来⾃⾮疫区进⼝的冻品,违反我国进出⼝检疫和⾷品进⼝安全规范,未经检验检疫的,⼜或者该冻品的境外⽣产企业没有在我国注册名单中的,应认定为国家禁⽌进⼝的货物。
涉案冻品来⾃于⾮疫区并取得进⼝许可,以⾛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涉案冻品⼆者兼有,可能要被数罪并罚。
如果是已⾛私⼊境内,且已多次转⼿销售交易的,较多会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
该2个罪名之间应当是法条竞合,择⼀重罪处罚。
但实践中对这两个罪名的适⽤⽐较混乱,较多是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定罪。
⼆、审前羁押情况冻品⾛私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的⼀种,涉案⼈员⾃⽴案侦查⾄判决期间往往会⾯临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型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仅仅意味着涉案⼈员可以暂时获得⼈⾝⾃由,更反映了侦查、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性质、严重程度、当事⼈态度、社会危险性,甚⾄未来量刑等⽅⾯的初步认定。
通过合法的途径争取取保候审应该是因⾛私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涉案⼈员及家属⾸先应该考虑的问题之⼀。
笔者研究了⼴东省内数⼗件⾛私冻⾁案件,超过90%的被告⼈在审前都是羁押状态,只有少数⼈在批捕之前被取保候审的。
《海关标准》《深圳海关行政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深圳海关行政违法案件立案标准第一条为统一走私、违规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标准,进一步规范走私、违规行政违法案件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并结合我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立案标准。
第二条本立案标准适用于海关其他业务部门查获移交缉私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涉嫌走私、违规行政违法案件。
不适用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案件、地方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缉私部门查处的案件以及缉私部门自查的案件。
第三条对海关其他业务部门查获移交的以下案件,缉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立案调查,但缉私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嫌走私并已达到涉嫌走私犯罪的数量或偷逃税款标准的,无须行政立案,直接移交缉私部门刑事侦查机构查办:(一)旅检渠道查获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公历年度内首次出入境且无走私主观故意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属正常出入境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短期内多次往返且有违规记录的旅客,违法携带、运输物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但当事人有藏匿、伪装(特别是人身绑藏)等明显走私情节,或者当事人有走私记录的,不受5000元立案标准的限制;(二)货运渠道查获的,当事人违法运输国家限制进出口或应税的货物进出境,违法运输货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三)后续监管渠道查获的以涉案货物价值为处罚标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四)快件渠道查获的,当事人违法运输文件类(KJ1)、个人物品类和填报KJ2、KJ3报关单的货物类快件进出境,违法运输货物、物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当事人违法运输其它货物类快件进出境,违法运输货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常见犯罪立案追诉数额标准
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罪名条款数额标准法律依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法释【2000】30号第十条个人5万元以上或单位25万元以上个人15万以上或单位75万以上个人50万以上或单位250万以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六十条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23号第五条500万元以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十条法发【1995】23号5000元5000元至2000万元以上10万元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一百五十九条数额较大公通字【2010】23号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五条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二条10万元以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六条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三条损失10万元以上,获利20万元以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一百六十七条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公通字【2010】23号第十四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外汇被骗或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第一百六十八条严重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公通字【2010】23号第第十五条、十六条50万元以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严重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30万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一百六十九条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七条30万元以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最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公通字【2010】23号第十八条150万元以上的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条数额特别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九条3万元以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条法释【2000】26号第三条4000元以上或400张(枚)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一家比换取货币罪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或者5000张(枚)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条法释【2000】26号第五条4000元以上或400张(枚)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变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三条法释【2000】26号第六条2000元以上或者200张(枚)3万元以上高利转贷最第一百七十五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10万元以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七条100万元以上或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七条法释【2010】18号第三条个人,20万元或30户或损失10万元;单位100万元或150户或损失50万元个人,100万元或100人或损失50万元;单位,500万或500人或损失250万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条法释【2009】19号第二条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伪造的信用卡10以上骗领10张以上、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伪造的100张以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数量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一条法释【2009】19号第二条5张以上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二条2000元以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三条5000元以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四条、法释【2010】18号第六条50万元以上、30人(公)或200人(法)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重大损失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二条法发【2001】8号100万元或损失20万元(公)、50万元以上(法)300万元以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一百八十七条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重大损失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三条法发【2001】8号100万元或损失20万元(公)、50万元以上(法)300万元以上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五条20万元以上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六条200万美元以上骗购外汇罪第一百九十条之一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七条50万美元以上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公通字【2010】23号二条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30万元以上(个人)、15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个人)、500万元以上(单位)第四十九条法释【2010】18号第五条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条法发【2001】8号2万元以上(公)、1万元(法)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一条法发【2001】8号个人1万元以上(公)或5000元(法)、10万元以上(单位)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30万元以上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二条法发【2001】8号个人10万元或单位50万元以上个人50万元单位250万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六条法发【2001】8号5000元或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5万元或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50万元或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五条1万元以上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五条个人1万元或单位5万元以上个人5万元或单位25万元以上个人20万元或单位100万元以上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法释【2002】33号5万以上且10%(公)或1万元以上且10%(法)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四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条、法释【2002】30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10万元或税款被骗5万元以上50万或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100份或50万元以上500份或250万元以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三条法释【1996】30号25份或10万元以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零一十四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法释【2004】19号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上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零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23号十七条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零一十八条数额特别巨大法释【2004】19号10万元以上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2万(单位10万)元以上10万(单位50万)元以上100万(单位500万)元以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二百二十七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九条车、船票2000元或50张以上、邮票5000元或1000枚以上、其他有价票证5000元或100张以上、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上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皖高法【2014】338号《关于办理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聚众哄抢罪第二百六十八条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法释【2000】36号5立方米林木20立方米林木侵占罪第二百六十九条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或1万元以上(非法活动)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安徽省公、检《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数额较大法释【2013】3号一名三个月5000元或十名3万元以上。
走私罪立案标准
走私罪立案标准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货物,从而逃避国家的监管和征税,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走私罪的打击和制裁一直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为了依法打击和惩治走私犯罪行为,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走私罪立案标准,以便对走私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走私物品的性质。
走私物品一般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海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
这些货物可能是违禁品、限制品或者需要缴纳高额关税的商品,如毒品、枪支弹药、走私文物等。
对于这些走私物品,一般来说,只要是非法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都可以构成走私罪。
其次,走私数量的多少。
走私数量是指走私物品的数量,一般来说,走私数量越大,涉及的走私金额也就越大,危害也就越严重。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对走私数量往往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超过一定数量的走私物品,就可以认定为走私罪。
再次,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
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通过非法的运输工具,有的是通过伪造文件和证件,有的是通过贿赂和腐蚀等手段。
对于这些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准确认定。
最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
走私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的制裁和打击。
总的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是对走私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依据,是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制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只有严格依照走私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打击和制裁走私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自理纲要(18.7.2)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概述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争论,其焦点关键在于经济犯罪本质特征的表述和经济犯罪外延大小的划分。
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1、经济犯罪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2、发生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管理四个基本环节,破坏经济秩序3、经济犯罪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4、违反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政策性特征较强,属于法定犯经济犯罪: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运行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客体特征1、共同客体是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一般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其他客体。
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经济秩序,而只是侵犯了其它客体,那么应当认定构成它罪,而不能构成经济犯罪。
二、紧急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2、多数经济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以及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三、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1、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但一般主体占大多数2、单位犯罪较多四、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经济犯罪在罪过形式上,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还有一些既可以使故意,也可以过失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所有无正规厂商的合法委托手续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原料、辅料、半成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劣药者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的行为统统推定为“明知或应知”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1、犯罪现场——潜在性2、犯罪特点——行业性、产业链特征明显3、犯罪性质认定——复杂性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公、检交叉管辖的问题(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反之交换)三、剩余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原则1、犯罪地管辖2、协商管辖3、指定管辖4、级别管辖5、并案侦查管辖并案侦查的情形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治理经济犯罪的基本对策1、完善与加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2、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经济管理监督手段3、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4、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5、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第二章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走私犯罪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者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而擅自销售保税物品、特定减免税货物;或者在我国内海、邻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等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1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一)汇编整理者黄璞琳一、煽动分裂国家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予移送。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
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予移送。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案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案时涉及)—-刑法第125条第二款、法释〔2003〕14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
重庆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重庆市刑事案件⽴案标准1、关于公司、企业⼈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公司、企业⼈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的起点。
2、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1)实施刑法第⼀百七⼗条,对伪造货币总⾯值在2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伪造货币总棉值在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
(2)实施刑法第⼀百七⼗⼀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以假币总⾯值1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为“数额较⼤”的起点,以假币总⾯值1万元或者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的起点,以假币总⾯值5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为“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作⼈员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货币的,以假币总⾯值1万元或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的起点,假币总⾯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3)实施刑法第⼀百七⼗⼆条,以总⾯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 “数额较⼤”的起点,以总⾯值10000元或币量1000张。
“数额巨⼤”的起点,以总⾯值10万元或币量1万张 “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4)实施刑法第⼀百七⼗三条,以变造的总⾯值500元或币量50张为“数额较⼤”的起点,以变造的总⾯值3000元或币量300张为“数额巨⼤”的起点。
3、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5万元、20万元作为个⼈“数额较⼤”、“数额巨⼤”的起点;分别以20万元、80万元作为单位“数额较⼤”、“数额巨⼤”的起点。
4、关于抢劫罪“数额巨⼤”的标准以1万元作为“数额巨⼤”的起点。
多次抢劫的,累计计算。
5、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500元、5000元、3万元作为“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日期:[2010-9-19 11:17:13] 共阅[125]次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获轻刑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我们受余某某的委托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公诉处正在审查起诉的余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担任余某某的辩护人。
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我们依法会见了余某某,向其了解本案的具体情况,在前往贵院进行阅卷并充分研究案件材料、了解相关背景资料后,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您反映如下律师意见:一、香香米业公司的主要业务非为涉案的走私普通货物业务,且公司的违法所得亦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6日,公司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加工、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从余某某的供述及工商登记信息可知,香香米业公司成立了近十年时间,大部分时间都是运营正常、合法,正常收购湖北省内大米并进行加工、销售。
后随着业务发展及大米价格、品质的变化,香香米业才开始计划在外省包括云南等收购大米。
尽管余某某作为香香米业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参与了涉案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但其在成立香香米业时,并未打算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且实际上亦以合法大米收购、加工、销售为主要业务,故对涉案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行为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余某某等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性亦应以单位犯罪项下自然人的责任予以认定。
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刑事案件诉讼活动中,立案和量刑是极为重要的两个部分。
了解立案和量刑的标准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的生活,还可以为评价他人的行为提供重要的衡量指标。
刑事案件诉讼活动中,立案和量刑是极为重要的两个部分。
了解立案和量刑的标准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的生活,还可以为评价他人的行为提供重要的衡量指标。
为了解决大家的疑惑,在下文中为您分别总结了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立案标准(一)盗窃案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九、走私罪(刑法第151条)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走私普通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走私普通货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走私普通货物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毒品犯罪(刑法第347条等)一)涉嫌贩卖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1.贩卖毒品数额在1千克以上为“数额较大”;2.贩卖毒品数额在3千克以上为“数额巨大”;3.贩卖毒品数额在10千克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涉嫌运输、制造、贮存毒品的,应根据情节认定是否立案追诉。
以上为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仅供参考。
如有疑问请核实并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3.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正文:----------------------------------------------------------------------------------------------------------------------------------------------------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下经济犯罪案件将立案。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When everyone talks about how lonely they are, I think they are happy.(页眉可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也就是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刑法第151条第4款处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所谓“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罪立案标准
走私罪立案标准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出口、进口货物,逃避海关监管,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走私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相关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口、进口货物;二是逃避海关监管。
出口、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物理行为,而逃避海关监管则是指对海关的监管措施进行规避,包括不申报、虚报、漏报货物等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才能构成走私行为。
其次,走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货物的数量、价值;二是走私行为的情节;三是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货物的数量、价值是判断走私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数量大、价值高的走私行为更容易构成犯罪。
走私行为的情节包括走私手段、走私目的、走私组织等,这些情节会影响到刑法对走私罪的认定。
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走私行为对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社会危害越大,立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最后,对于走私罪的处罚,我国《刑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构成走私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金、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
同时,对于走私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也将依法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走私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货物的数量、价值、走私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只有在具备了一定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对走私行为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对走私行为的认识,自觉抵制走私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 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 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 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谓“ 应缴税额” ,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 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 154条的规定:“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 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刑法第 155条规定:“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 154条、第 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
所谓“ 保税货物”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所谓刑法第 155条规定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弹药、爆炸物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1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 弹的非军用 *** 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 2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10发以上、 *** 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 *** 100发以上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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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
么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也就是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刑法第151条第4款处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所谓“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属于兜底的一种走私犯罪,如果有走私贵金属、核材料、毒品等等特殊的物品,那么此时也是会被认定为特殊的走私罪,自然在量刑上面,也就是要按照特殊的走私犯罪的量刑来判刑处罚,追究走私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