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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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r——基于刑法学本体之解释论的立场

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r——基于刑法学本体之解释论的立场

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r——基于刑法学本体之解释论的立场夏朗【摘要】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2017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性病罪.但是,艾滋病并不属于相关行政法规所界定的性病类型,并且与梅毒、淋病的危害及特点也不相当,因此传播性病罪中的"严重性病"不应包括艾滋病在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传播性病罪.基于艾滋病自身的特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一般也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当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时,亦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期刊名称】《湖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8)004【总页数】5页(P39-43)【关键词】艾滋病;故意传播;传播性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作者】夏朗【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条例对于这种行为具体构成何罪以及怎样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近年来,由媒体报道的诸如“艾滋病患因纠纷咬人”、“昭通艾滋女袭警” 以及“扎针事件” 等案件,引起了社会民众及理论界的关注,掀起了一波关于该如何规制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讨论浪潮。

部分学者主张通过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这样的新罪名来规制这种新类型的犯罪行为。

诚然,通过增设新罪名来规制新型犯罪往往是人们的第一反应,也是相对来说最为省事的办法。

但是,倘若一出现新型犯罪即首先考虑增设新罪名,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也违背了刑法稳定性的要求。

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刑法定性讨论

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刑法定性讨论

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刑法定性讨论[摘要]当前艾滋病蔓延势头严峻,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也需要《刑法》这道社会最后防线。

那么现行刑法对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规制是否明确、合理?罪罚是否相当?文章尝试讨论该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期望对司法实务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艾滋病病毒;传播行为;刑法定性一、导论2012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显示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100万人。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指出:“到2015年,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20万左右。

”[1]可见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雪上加霜的是部分艾滋病患者、病毒携带者甚至健康的不法分子利用艾滋病病毒进行犯罪,使得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两艾”)人数急剧增加。

[2]因此,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也需要《刑法》这一道最后防线。

而当前我国《刑法》对于该类行为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对其的处理是否罪罚相当呢?因为国际上公认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血液传播、性传播以及母婴传播,所以笔者依据传播艾滋病病毒的不同途径来具体讨论其刑法定性。

二、通过血液途径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刑法定性这里讨论的行为主体是一般自然人,包括健康人和“两艾”人员。

但针对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艾滋病病毒所侵害的法益是不相同的,故分别讨论。

(一)针对特定对象传播行为定性近年出现不少“两艾”人员故意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案例。

[4]但是理论界对此有不同定性。

定性一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该行为会严重侵害他人生命权,按故意杀人罪论处罪罚相当。

同时持反对意见学者指出,该定性会陷入故意杀人既遂或是未遂的选择困境。

因为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但艾滋病的潜伏期平均为7至10年,若以故意杀人既遂论处,大多数受害者在此期间不会出现死亡的法定结果,但是若以未遂论处则轻纵行为人。

定性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5]主要依据是行为主体至少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且艾滋病会摧毁整个免疫系统,符合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规制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定罪现状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行为人故意向他人传播艾滋病的不少案件,且因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应视其犯罪成立,但刑法中却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罪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之的处理结果不一。

理论层面针对该行为的处理,也存在诸多争议,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以现有罪名认定1.“故意杀人罪”。

有学者认为,一旦感染艾滋病,便无法被治愈,因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对该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名来定罪处罚。

[1]在“李某故意杀人案”①中,李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将带有自己血液与毒品的混合物注射到被害人体内,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意图使他人感染艾滋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传播性病罪”。

有学者认为,应从性传播的高概率和对人体损害的严重性两方面来认定性病的范围,绝大多数艾滋病是以性传播的方式进行传播,并且也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损坏,从文义解释上看,艾滋病同样属于性病范畴,将艾滋病从性病之中剥离也违背立法初衷。

[2]在“邹金松传播性病案”②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邹金松明知自己为艾滋病患者而嫖娼,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该以“传播性病罪”名论处。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学者认为,司法实务中艾滋病毒携带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对象具有随意性与反复性,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形式具有相当性,且已经侵害公共安全,故应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论处。

[3]此外,对于以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规制崔晓摘要:我国刑法未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独实施传播或在其他犯罪中涉及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处理都不尽相同;而分析艾滋病属性、传播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性质及侵害结果,可得出无须增设该罪名的结论,且以故意伤害罪便可规制以不同方式实施的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关键词:传播艾滋病;法益性质;传播性病罪;故意传播艾滋病罪;故意伤害罪Criminal Regulations for Intentional Transmission of AIDSCui XiaoAbstract:There is no"crime of intentional transmission of AIDS"in China,and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treat⁃ment of individual and other crimes involved in intentional transmission of AIDS is different.By analyzing the na⁃ture of AIDS,the legal nature of the violations,and the results of violations,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re is no need to add this crime,and the intentional injury crime can regulate the intentional transmission of AIDS in different ways Key Words:transmission of AIDS;nature of legal interests;the crime of transmitting venereal diseases;the crime of intentional transmission of AIDS;crime of intentional injury◆小荷论坛作者简介:崔晓,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19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恶意传播艾滋病会被判刑吗

恶意传播艾滋病会被判刑吗

恶意传播艾滋病会被判刑吗
艾滋病属于直接性接触的传染病,这类的传染病现在也很难通过医学⼿段来进⾏解决,很多⼈不⼩⼼被他⼈传染了艾滋病之后,会对于社会有报复⼼理,会去做恶意传播艾滋病的⾏为,这种⾏为很多⼈认为是违法的。

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恶意传播艾滋病会被判刑吗
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分析,主要可能涉嫌传播性病罪或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明知⾃⼰有艾滋病,并以不特定对象故意传播艾滋病,此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明知⾃⼰有艾滋病,以某⼀个特定对象对其传播,此涉嫌故意伤害罪。

1、如果是明知⾃⼰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2、如果⾏为⼈故意通过让⼈使⽤污染艾滋病毒的针头、⾎液或⾎制品,甚⾄⽤污染艾滋病毒的针头来刺伤他⼈等⾏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危害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安全的,应按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百⼀⼗四条和第⼀百⼀⼗五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恶意传播艾滋病是违法的⾏为,发现他⼈有恶意传播艾滋病的⾏为应该要马上去举报,并且通过法律⼿段追究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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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如何定罪

故意传播艾滋病如何定罪

间里 , 她疯 狂与 1 0 0 多名男子发生性 关系 , 导致 他 们 感 染 了 艾滋病。该女学 生起初是受害者 。 她 在 一 家 夜 店 邂 逅 一 位 陌生男子 。 并 在 没 有 任 何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与 对 方 发 生 了性 关
系, 两 个 月 后 发 现 自己感 染 了 艾 滋 病 , 起 初 想 到 过 自杀 , 但 后 来 采 取 此 种 方 式 故 意传 播 艾 滋 病 。 目前 警 方 已介 入 调 查 。 这 是 艾 滋 病 患 者 或 是艾 滋 病 病 毒 携 带 者 故 意 传 播 艾 滋 病 的
应 以故 意 杀 人 罪 定 罪处 罚 。 三种 观 点 认 为 , 应 依 据 具体 的传 播 途 径 具 体 分 析 , 通 过 性 传 播 方 式 故 意 传 播 艾 滋 病 的
行为 , 应 通 过 刑 法 修 正 案 增 设 故 意 传 播 艾 滋 病 的法 律 加 以 解决 ; 通 过 血 液 和血 液 制 品 途 径 故 意 传 播 的 行 为 定 以 危 险
重破坏 , 如 果 该 阶 段 的艾 滋 病 患 者 不 能接 受 很 好 的 治 疗 . 通 常会 在 病 发 后 2 年 内 死 亡 。大 多数 的艾 滋病 感 染 者 都 是 到
了最 后 的病 发 阶段 才 被 检 查 出来 的 。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能 否 解 决故 意传 播 艾 滋 病 行 为 的 定
行, 但 传 播 比艾 滋 病 危 害 性 小 的性 病 都 构 成传 播 性 病 罪 。 举
轻 以 明重 , 传 播 艾 滋 病 的 行 为肯 定 是 构 成 犯罪 的 。 依 据 现 行 刑 法 如何 定 性 故 意 传 播 艾 滋 病 的行 为 . 理 论 上 有 以 下 几 种 观点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对 于 故 意 传 播 艾 滋 病

故意传染艾滋的法律规定(3篇)

故意传染艾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艾滋病(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自1981年发现以来,艾滋病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在我国,随着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艾滋病的传播速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故意传染艾滋病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故意传染艾滋病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故意传染艾滋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故意传染艾滋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病,故意传播病毒、病菌,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 犯罪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故意传染艾滋病的犯罪主体必须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病,且具有传播病毒、病菌的故意。

(2)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实施了传播病毒、病菌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3)客体:故意传染艾滋病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因故意传染艾滋病被判处有期徒刑甲曾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检测发现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甲在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故意将病毒传染给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乙。

乙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又传染给了丙。

经鉴定,乙、丙的病情已达到艾滋病中期。

法院认为,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故意将病毒传染给他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

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设立犯罪问题研究

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设立犯罪问题研究

收稿 日期 :2 0 0 5一I —2 1 2
作者简 介:姜爱林 (94 ) 男 , E 1 一 , 6 湖j 襄樊人 , 博士生 ,哈尔滨商业大学工商管理和北京T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 硕士生导师。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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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林 :对故意传播 艾滋病设立犯罪 问题研究
病 、淋病 、梅毒为乙类传染病 ,这里将艾滋病排列 在淋病和梅毒之前 ;《 性病 防治管理办法》 第 2 条 也明确规定性病包括艾滋病 、淋病和梅毒等八类疾 病 。规定说明,中国政府是将艾滋病作为性病之首 加以认定 的,这为刑事立法提供了必要依据。鉴于
目前 治疗 艾 滋病 尚无 良药可用 ,中国防治艾 滋 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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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1 N . 06 期 O 120
云南 警官学 院学 报 Ju a o Y n a o c fcrA a e y o r l f u nn P l eO i cdm n i e
总第 5 期 S m 8 8 u 5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义 与特征 、立法模式 、 定罪量刑 、立法建议 、问题争论 等需进 一步分 析研究 、以期为刑事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 :故意传播艾滋病 ;立法建议 ;定罪量刑 ;不 同观点 中图分类号 :D '2 F9 /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6 5 (06 l 3 0 6 2 - 0 7 2 0 )0 ~ 2— 5 - -
州 、韩国、日本 、澳大利亚等 国政府均制定 了追究 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 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 以防止艾滋病扩散 。各国所立罪名不同,有 的认定
Hale Waihona Puke 二是艾滋病是比淋病 、梅毒等严重传染病更为
为 “ 伤害罪” ,有 的认定 为 “ 害人体 罪” 伤 ,有的 认定 为 “ 滋病 伤 害罪 ”( 泽 刚,20 ;莫 关 艾 金 01

谈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的刑事防控

谈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的刑事防控

谈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的刑事防控
徐宜可
【期刊名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8(028)002
【摘要】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主要是指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故意利用其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特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手段隐蔽,犯罪目的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极其严重.近年来,我国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出现明显的上升势头,但现行<刑法>对其犯罪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对该类犯罪的惩处缺乏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困难.重复犯罪现象突出.因此.应从完善立法、社会预防和犯罪控制等方面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进行刑事防控.
【总页数】3页(P41-43)
【作者】徐宜可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人文政法学院,河南,焦作,45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1;D917.6
【相关文献】
1.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犯罪行为之罪名适用——以广西首例艾滋病患者乔装女性传播艾滋病毒案为引子 [J], 吴永辉;黄伟林;李华文
2.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设立犯罪问题研究 [J], 姜爱林
3.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立法刍议 [J], 莫关耀;张斌
4.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 [J], 蒋晓静
5.艾滋病犯罪刑事防控模式改革的构想——由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定性展开 [J], 曾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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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艾滋病传播的刑法控制

论艾滋病传播的刑法控制

第8卷第11期2008年11月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Journal of Kun m 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 ogy Vol 18,No 111Nov 12008收稿日期:2008-09-28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作者简介:贾凌(1971-),女,回族,云南昆明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张勇(1974-),男,湖南娄底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论艾滋病传播的刑法控制贾 凌1,张 勇2(1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224;21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 650224)摘要:对艾滋病传播的刑法控制十分必要,现行刑法足以规制艾滋病传播犯罪,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解决艾滋病传播犯罪刑法适用中存在的困惑。

关键词:艾滋病;传播;刑法控制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08)11-0062-05About Con trolli n g A ID S Preva lence by Cr i m i n a l LawJ IA L ing 1,ZHANG Yong2(11La w schoo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 ogy,Yunnan Kunm ing 650224,China21Yunnan Quzhi La w Fir m ,Yunnan Kunm ing 650224,China )Abstract:It’s very i m portant t o contr ol the p revalence of A I D S by cri m inal la w .Current cri m inal la w is ade 2quate t o contr ol the cri m e of p revalence A I D S .The app licati on of the cri m inal la w about cri m e of p revalence A I D S should be res olved thr ough legislative inter p retati on and judicial inter p retati on .Key words:A I D S;p revalence;contr ol by cri m inal la w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c 2quired I m munodeficiency Syndr ome )”,是一种由艾滋病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

故意传播艾滋病刑事责任的认定

故意传播艾滋病刑事责任的认定

2019年06月(下)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故意传播艾滋病刑事责任的认定王可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要:艾滋病是高危性的传染病,而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这一存在很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明确的、相对应的罪名及处罚进行规定。

现在基本存在以下几种学术观点:其一,认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二,认为该行为应当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其三、认为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其四,认为应当定为传播性病罪。

所以,本文就以上几种观点是否合理进行分析比较,以此达到比较合理的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关键词:故意传播;艾滋病;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8-0094-02作者简介:王可(1995-),女,汉族,云南保山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艾滋病是医学界现阶段难以治愈、死亡率极高的一种高危性传染病。

故意传播艾滋病就是指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通过性行为或者血液传播等方式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的行为。

对于此行为国外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制手段:像美国、越南、新加坡有独立的“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英国会以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罪进行处罚;法国会以致他人残疾或造成永久性伤害的罪名进行处罚。

①而我国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处罚,只有学界不同的观点存在。

一、认定为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60条,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性病罪②,但这其中要把艾滋病归为性病是存在争议的。

所以故意传播艾滋病要成立此罪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艾滋病是否属于性病?在我国卫生部制定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性病并不包括艾滋病;在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全国性病监测方案》中艾滋病也不在性病范围内,由此可以看出,艾滋病在以上两个规定中都被排除在性病之外③。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刑事立法选择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刑事立法选择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刑事立法选择作者:江凌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这一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立法模式的分析与借鉴,对我国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初步构想。

关键词故意传播艾滋病立法模式作者简介:江凌燕,法学硕士,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52-03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是指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目的而故意实施的可能致人遭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害行为。

目前,艾滋病在医学上还是一种无法治愈的绝症,且短期内无望发明预防其感染的疫苗。

换言之,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必死无疑。

加之艾滋病病毒破坏人体免疫系统这一作用机理,艾滋病人在死亡前往往百病丛生,痛苦异常。

可见,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这一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在世界各国已基本达成共识。

有的国家还在刑法中明确了艾滋病犯罪的内容。

我国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也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62条则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也是没有疑义的。

但可惜的是,立法却仅止于此,刑法并无相应规定。

这样,具体要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未有提及,艾滋病防治法规上的这些规定也成了一纸空文。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法的漏洞和遗憾,对于艾滋病的防治也造成了巨大障碍。

为此,在艾滋病相关犯罪越发严重,且世界其他国家已有充分法律实践的今天,我国可以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来对我国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立法模式进行选择和考量。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引言武汉市吸毒人员刘某自1999年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后,其索取毒资的胆子越来越大,手段也越来越恶劣。

从小偷小摸逐步发展到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抢强要,一旦被人发现或遭到拒绝,他便掏出随身携带的针管,迅速从自己身上抽出一管血,然后威胁说要扎对方身体。

每次被抓后,他都直言不讳地讲:“我之所以作恶,就是想你们来抓我去坐牢。

我得了艾滋病,在社会上没法混了。

”正是在此情形下,武汉警方筹资70万元在郊外修建了专门的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治疗所。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许多刘某这种案例,对这些艾滋病人以传播艾滋病相威胁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已经迫在眉睫。

自从人类1981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人类仍然无法找到一种有效的药物和方法来治疗艾滋病。

我国艾滋病迅猛传播的现状非常令人不安,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已增至近100万人。

有关专家预测,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到2010年,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超过1000万人。

正是由于艾滋病是不治之症,“超级癌症”,人们往往谈“艾”色变,它作为一场文明社会的灾难,其触角已广泛契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给人类整体和文明延续造成了并且正在造成巨大冲击,其社会意义已然超越一种致命病毒本身,跃升为一种深刻触及人类伦理的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

如何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协调的发挥作用。

一、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界定(一)概念1、艾滋病。

艾滋病的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称之为AIDS,它是一种由人体免疫病毒HIV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免疫功能,致使感染者体内的免疫系统完全瘫痪,一旦感染者感染其它疾病之后,因其体内缺乏免疫力而致命。

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传播①性交传播②血液传播③母婴传播。

2、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主要是指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故意利用其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特性所实施的危害行为。

试析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试析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试析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论文摘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刑法上如何定性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应当在了解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行为本身的特点作出。

论文关键词故意传播艾滋病立法模式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它是由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这种病毒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

艾滋病被称为“世纪杀手”,国际医学界至今没有治疗艾滋病的有效药物和疗法。

目前,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呈蔓延之势。

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于2006年11月21日共同发布的《2006年世界艾滋病报告》显示,2006年全球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0万,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达到3950万,同时全球又有290万人死于艾滋病。

我国卫生部于2006年11月22日也公布了我过的艾滋病现状: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183733例,死亡12464人。

从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今世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危害性就更加不容忽视。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刑事立法时已经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达成共识——这种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定什么罪,处多久的刑,每个国家又有自己的不同考量和选择。

同样,这个问题在我国也成了学者争论的焦点。

一、国外立法模式(一)独立成罪模式豍所谓独立成罪,就是直接将艾滋病犯罪写进法条,设置专门的罪名。

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部分州。

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2条就专门设立了“传染艾滋病罪”,对“故意将他人置于感染艾滋病的危险之中”,“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传染他人”,“对二人以上或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及“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职责而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的”行为处以相应的刑罚。

以故意传播艾滋病案探讨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规制

以故意传播艾滋病案探讨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当前艾滋病蔓延势头严峻,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也需要刑法发挥其作用。

现行刑法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规制仍不明确,本文尝试对该行为的刑法定性进行讨论,以期对理论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刑法规制一、案例简介:2014年9月,在台州温岭一名中年男子因驾驶无牌电动小汽车被查获,为逃避处罚,该男子大喊“我有艾滋病”并连咬两名交警。

后经确认,该涉事男子确患有艾滋病,所幸交警们的手臂上只留下一圈牙印,并未造成皮肤破裂,经处理后基本排除感染风险。

无独有偶,2012年湖南省就发生一起艾滋病人携带毒品,拘捕过程中用注射器扎办案民警的手指,幸好因处理及时民警未受到感染。

但这一行为使办案民警造成了身体及精神极大伤害,而事后司法机关对艾滋病人用注射器扎伤民警的行径并未作刑罚追究。

二、案件引发的法律讨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事件不断出现,对社会安定及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加之现行刑法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没有明确的罪名,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对于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

针对刑事法律如何认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一下几种:(一)认定为“故意杀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疾病的对他人人身的危害性,仍采取牙咬或者针刺等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方式,其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但即使感染病毒也不会造成受害人马上死亡,因此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比较恰当。

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

首先,案例中的施害行为主观上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放任性”,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但是其行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威胁、恐吓民警为自己逃避抓捕做准备。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据此判定施害人故意杀人罪有失偏颇;其次,既遂、未遂认定的问题。

众所周知,感染艾滋病毒到发展为艾滋病可能有十年以上潜伏期、发展期,在这种情形下是认定故意杀人既遂或未遂将成为司法实务中的棘手问题。

(二)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持此观点的学者主要关注到案件中施害人威胁、恐吓民警逃避抓捕的行为。

艾滋病人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艾滋病人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摘要艾滋病人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已凸显出重要性,其类型多样化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决定该种犯罪理论的复杂性,同时也反映出刑法规制的漏洞。

本文有关当前艾滋病人犯罪理论的论述正是为了力求减少艾滋病人犯罪的土壤和条件,从立法上提出规制艾滋病人犯罪的建议。

国外关于艾滋病人犯罪的研究已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许多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了与艾滋病人相关的犯罪,相比较而言,我国关于艾滋病人犯罪还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理论,许多地方往往以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制,因此,研究艾滋病人犯罪及其预防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从理论上说,有利于完善立法,有利于完善艾滋病人犯罪刑法理论的研究。

从实践价值上看,有利于在司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对艾滋病人犯罪的打击,指导司法实践是研究艾滋病人犯罪的重要意义。

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拟从艾滋病人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构成要件、原因和防止策略等方面入手,结合犯罪论和刑罚论的有关理论,以案例为切入点,对当前艾滋病人犯罪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论述,以期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益处。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艾滋病人犯罪概述。

该部分首先从艾滋病人犯罪的背景入手,结合犯罪论的有关理论,从刑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对艾滋病人犯罪概念的见解;其次,在提出艾滋病人犯罪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指出当前艾滋病人犯罪除了具有其他犯罪共同的特征之外还具有自身的某些特点;再次,在搜集大量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实践,本文对当前艾滋病人犯罪的现状进行了分类,分别从概念、特点、表现形式和现状四个方面对每一种犯罪行为进行详细论述。

第二部分:艾滋病人犯罪的构成要件。

该部分深入剖析了艾滋病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第三部分:艾滋病人犯罪的成因。

该部分从主观和客观两大方面分析了艾滋病人犯罪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着重从艾滋病人自身进行分析;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法制原因、社会原因等。

故意传播艾滋病刑事责任的认定

故意传播艾滋病刑事责任的认定

故意传播艾滋病刑事责任的认定艾滋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其传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

故意传播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后果不仅危害个人体健康,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需要进行合理的刑事责任认定。

本文将介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对其进行评析。

一、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属于犯罪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若故意传播艾滋病造成他人死亡,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要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进行刑责认定,首先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件:一是故意传播,二是传播的对象确实被感染艾滋病毒。

故意传播艾滋病需要具备有意识地采取行动,传播病毒给他人,以及达成建立感染关系的目的。

传播的对象应当确切地被感染了艾滋病毒,而不只是有可能感染。

要认定是否具备故意传播的行为,需要对相关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比如,可以参考证人证言、医学检测报告、相关通话、聊天记录等。

同时,需要审查传播人的态度、言行以及其可能的动机。

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认定评析故意传播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行为,需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我国刑法对于上述行为的刑罚设定较为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传播艾滋病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也做出了规定。

这就意味着,若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并且死亡,不仅将面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指控,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将带来更加严重的刑事处罚。

在具体的刑事责任认定中,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严重性必须得到充分的考虑。

故意传播艾滋病怎么定罪量刑

故意传播艾滋病怎么定罪量刑

故意传播艾滋病怎么定罪量刑相信很多⼈对艾滋病都不陌⽣,最近很多社会热点都与此有关。

艾滋病是⼀种传染性疾病的,如果有⼈故意传播艾滋病,这是否是违法⾏为?那故意传播艾滋病该怎么定罪量刑?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故意传播艾滋病怎样定罪量刑⼈民法院报2003年2⽉17⽇刊登了胡某《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以下简称《胡⽂》)⼀⽂,笔者同意《胡⽂》关于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为不以传播性病罪处罚和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的⾏为按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但对《胡⽂》关于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的⾏为均按杀⼈罪处罚的观点却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的⾏为并⾮都符合刑法杀⼈罪的特征。

⾸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罪是故意⾮法剥夺他⼈⽣命的⾏为,故意杀⼈是结果犯。

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的⾏为从⾏为⼈完成传播⾏为到被害⼈死亡结果发⽣的期间⾄少需要数年。

⽽司法机关对犯罪分⼦的追诉多数发⽣在犯罪⾏为实⾏终了,已经造成被害⼈感染艾滋病病毒,但被害⼈死亡结果尚未发⽣之时。

此时犯罪⾏为已经实⾏终了,死亡结果尚未发⽣,但发⽣死亡结果的危险状态仍在继续中。

按故意杀⼈罪处理,如果定既遂,死亡结果还未发⽣,不符合故意杀⼈罪结果犯的特征;如果不定既遂,此时犯罪⾏为使被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已经发⽣。

其次,在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使⼈感染上艾滋病但还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害⼈未死并未出乎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意识之外,也不违背犯罪分⼦的主观意志。

按照犯罪⾏为能否构成既遂的标准,“未遂”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犯罪分⼦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但在着⼿实⾏犯罪后,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犯罪分⼦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致使其⾏为不可能完成犯罪的未遂。

若以杀⼈论,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使⼈感染上艾滋病但还未死亡的⾏为既不符合能犯未遂的特征,也不符合不能犯未遂的特征。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法律思考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法律思考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法律思考作者:曾恩泉陈伯礼陈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要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应当定罪处罚,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本文通过不同观点的比较和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考察,认为从犯罪构成上,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应独立成罪,建议立法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并以司法解释明确其适用。

关键词传播艾滋病定罪处罚独立成罪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特殊人员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从公共卫生安全出发”(09XJC820002);重庆市科委“十二五”科技规划项目“多元利益与法治发展研究”(0226001104406)。

作者简介:曾恩泉,川北医学院法医学系,副教授;陈伯礼,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77-02众所周知,艾滋病是高致死率难治性传染病,主要通过母婴、性和血液传播,传播速度惊人,WHO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球约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500 万名,含儿童320万,死亡人数达150 万人。

国家卫计委报道称,截至2014年10月底,我国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49.7万例,死亡15.4万例。

而根据疫情统计模型推测,实际患病人数应远超报告人数。

报道显示艾滋病向中老年人、青年学生人群扩散趋势明显增加,经性传播成为我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随着艾滋病感染者数量累增,因社会歧视和排斥、救助不力等原因造成艾滋病患者生活困窘以及疾病所致心理变化,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现象日趋增加,给公民生命健康、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日益严重的威胁,其中尤以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最为典型。

以法律手段规制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已成为构建艾滋病社会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法律处置现状上世纪80、90年代,多数发达国家都先后开始用法律手段应对和控制艾滋病,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同时也保护艾滋病毒感染者合理范围内的人身权益。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传播疾病与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传播疾病与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传播疾病与法律责任在当今社会,疾病传播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尤其是那些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更是引发广泛关注。

故意传播疾病不仅危害个人健康,还对社会造成了巨大风险和伤害。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各国纷纷立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故意传播疾病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传播疾病的法律定义故意传播疾病是指明知自己携带某种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并故意以不负责任的方式传播给他人,导致他人感染该疾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伦理,更破坏了个人与社会的健康利益。

二、刑法对故意传播疾病的规定在刑法中,故意传播疾病被视为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针对故意传播疾病行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故意传播疾病行为通常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具体的刑事法律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有期徒刑和罚金等。

2. 犯罪要素:故意传播疾病的犯罪要素主要包括:a) 主观方面,即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故意传播疾病的目的和意愿;b) 客观方面,即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传播疾病的行为,导致他人感染。

3. 相关法律条款:不同国家针对故意传播疾病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条款。

以中国法律为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携带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人,明知自己携带有传染性疾病,将其病原体传播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他人感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传染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传播疾病的社会危害与法律责任的合理性故意传播疾病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还对社会安全与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对故意传播疾病的法律责任追究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故意传播疾病行为违背了个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当代社会,公共卫生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之一,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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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论文摘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刑法上如何定性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应当在了解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行为本身的特点作出。

论文关键词故意传播艾滋病立法模式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它是由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这种病毒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

艾滋病被称为“世纪杀手”,国际医学界至今没有治疗艾滋病的有效药物和疗法。

目前,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呈蔓延之势。

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于2006年11月21日共同发布的《2006年世界艾滋病报告》显示,2006年全球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0万,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达到3950万,同时全球又有290万人死于艾滋病。

我国卫生部于2006年11月22日也公布了我过的艾滋病现状: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183733例,死亡12464人。

从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今世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危害性就更加不容忽视。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刑事立法时已经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达成共识——这种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定什么罪,处多久的刑,每个国家又有自己的不同考量和选择。

同样,这个问题在我国也成了学者争论的焦点。

一、国外立法模式(一)独立成罪模式豍所谓独立成罪,就是直接将艾滋病犯罪写进法条,设置专门的罪名。

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部分州。

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2条就专门设立了“传染艾滋病罪”,对“故意将他人置于感染艾滋病的危险之中”,“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传染他人”,“对二人以上或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及“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职责而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的”行为处以相应的刑罚。

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12月16日通过了《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的修正案,规定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与他人有性行为或捐血供人使用者,即使无人受害,仍将被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二)非独立成罪模式豎非独立成罪模式是指虽然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但没有设置专门的罪名,而是囊括在其他罪名之下。

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其作为谋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美国佐治亚州规定,不管是否有预谋,对有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包括性交、让人使用污染针头、捐送血液、血制器、人体组或者器官)造成他人死亡者,按谋杀罪论处豏;芬兰、应该等国家也采用此种模式。

二是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纳入传播传染病或者性病的相关责任法范畴进行处罚。

如瑞士、奥地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采用了此种模式。

二、我国《刑法》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可能成立的罪名(一)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把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挂靠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之下,就要套用此条文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方式——“投放传染病病原体”。

诚然,传播艾滋病病毒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但是这种行为又不像放火或者决水那样,一旦行为发生就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艾滋病病毒从被传染到病发还有一段潜伏期,而且它的传染模式是链条型的,不像炭疽菌之类的病菌传染模式为网状。

如果行为人只是把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其主观上也没想过要危害公共安全的话,将其行为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就会造成明显的主客观不相符。

而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个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威胁就会构成犯罪。

那么,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要被定为此罪的话,我们该如果划分“足以构成威胁”这个界限呢?所以,仅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来定义传染艾滋病病原体的行为是不周延的,根本无法涵盖传染艾滋病的所有情况。

(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模式是多样的,一切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的方法。

把传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挂靠在故意杀人罪之下是有一定道理的。

艾滋病是不治之症,一旦传染给别人就是剥夺了他人继续生存的权利,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豐,这与用刀砍、用枪杀的方式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但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有一个无法回避和解决的矛盾:故意杀人是结果犯,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理论上可以划分为预备、既遂、未遂几种形态,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去杀人,行为人既是犯罪的主体,又是犯罪的工具,那么这种方式的故意杀人,它的预备阶段是什么呢?是自己患上艾滋病还是患病以后开始接触被害人?此外,艾滋病是有潜伏期的,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会很长,在此期间,如果被害人是由于别的原因死亡,那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要中断,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就是未遂豑。

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未遂与既遂的不同必定影响量刑的不同。

那么,为了司法公正,行为人故意传播艾滋病后,我们是不是应该等被害人的病理潜伏期过完,才能判断被害人是死于艾滋病还是死于其他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才能给行为人定正确的罪,量合适的刑?但是很明显,我们的司法资源是远远做不到的。

所以,支持将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学者是简化了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简单地将感染艾滋病与死亡等同起来,忽略了行为与结果之间出现其他因素的可能性。

(三)故意伤害罪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有一个优势:定罪量刑的标准很统一。

行为人一旦把艾滋病传染给他人,那就肯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一定是故意伤害罪既遂,并且一定是重伤。

因为不管是否有介入因素,不管介入因素是是否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再受伤,被害人在被感染的那一刻就已经是重伤了,他的免疫系统在感染的时候就瘫痪了。

这就不会像故意杀人罪那样出现未遂与既遂的巨大分水岭。

学界对于定故意伤害罪的缺陷主要集中与:行为造成的危害可能会与行为人受到的刑罚不相符。

比如被害人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到死亡中间没有发生任何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其他事由,也就是说行为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可行为人却定了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远比上述定故意杀人罪时出现的问题要好解决的多,定故意杀人罪出现的矛盾会导致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动摇,而定故意伤害罪出现的问题却可以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有三个档次,也其中包含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量刑幅度。

针对上述情况,完全可以在量刑幅度上做出选择,来中和罪名无法准确揭示行为危害性的矛盾。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综合考量各种情节,适当从轻或者从重,完全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四)故意传播性病罪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挂靠在故意传播性病罪之下,理由在于:艾滋病通过性途径可以传播,理应属于性病。

豒我国1991年8月12日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就将艾滋病纳入了性病的范围。

本来在行为方式上,故意传播艾滋病要更接近故意传播性病罪,但是我国《刑法》第360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一条明确将传播性病局限在了“卖淫、嫖娼”中,行为人如果不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传播艾滋病,那就不能将其行为类推解释为传播性病。

三、我国可采的立法模式构想笔者认为,独立成罪的立法模式固然简便易行,在刑法理论上也不会有太多的矛盾和争议,但是从社会效果的层面看却并不十分理想。

将一种社会现象直接写入刑法并且独立成罪的方式会导致无限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

如果故意传播艾滋病要定一个罪名的话,是不是故意传播肝炎也要定一个罪名呢,肝炎虽然没有艾滋病危害大,但也会造成对人体机能的巨大伤害而且是个很普遍的社会现象。

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

不能总是单纯地增加罪名,无限扩大刑法的内容,而应该尽量发挥现有刑法体系的作用。

所以,我国在选择立法模式时应当选择非独立成罪模式。

在非独立成罪模式下,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挂靠在哪个罪名之下,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最合适。

之所以没有选择传播性病罪,原因有:1.我国《刑法》规定了传播性病罪只能在卖淫、嫖娼中成立。

法律规定之所以要卖淫、嫖娼才成立传播性病罪,是因为一般的性行为传播性病,被害人虽然对被感染性病的结果不是自愿,但对发生性行为却是自愿的,而且据统计,95%的性病患者是通过不洁净的性交感染的,卖淫、嫖娼是传染性病的主要途径。

豓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通过性行为被感染艾滋病的被害人都不是因为卖淫、嫖娼,而是因为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感染,如果说传播性病罪中的被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且作为一个普通人都知道不洁的性行为可能导致性病的常识却仍然怀着侥幸心理的话,那在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中被感染艾滋病的被害人就是完全没有过错的。

针对这种情况,故意传播性病罪的外延就不够宽,不能够囊括所有的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2.故意传播性病罪的量刑幅度不能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社会危害性相当。

故意传播性病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很明显,即使顶格判处行为人5年有期徒刑也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属于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定轻罪处轻刑,是无法做到定故意伤害罪然后选择合适的量刑幅度以求达到行为与刑事责任之间平衡的。

因此,笔者认为,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挂靠在故意伤害罪之下,无论从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是最合理的一种选择。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现有各国立法模式的借鉴,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操作性,认为在现有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中去考虑,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平衡罪责刑之间的微妙关系,也能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危害行为作出最合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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