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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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榆政办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9月1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强化政府责任,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二)坚持建立全市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三)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保障水平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市级统筹,分级经办,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国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医保支付是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

新一轮医改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方的引导制约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

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支持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二是建立机制。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1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诊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中药饮片质量:1、诊所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中药饮片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相关采购、验收人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诊所的中药饮片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销售。

4、严把在柜中药饮片的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中药饮片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中药饮片及时补充,确保中药饮片供应及时。

三、严格诊所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中药饮片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长食药监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食药监发〔2017〕38号各区县(市)食药监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6月19日起施行。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16日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均适应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等)、单体药店、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缺医少药的农村、山区延伸。

第四条设置条件(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拟开办企业须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下同)单体药店,或由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文件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文件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E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E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制订2017年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聊人社发〔2016〕12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急)诊、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

2017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17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目录1.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2.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医保服务管理制度)3.医保退费管理制度4.药师职责管理制度5.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6.药品储存管理制度7.医保处方管理制度8.药品价格管理制度9.财务管理制度10.医保刷卡管理制度11.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4.3.1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 按时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4.3.2规范配药行为, 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 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 不超量、违规配药。

4.3.3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 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和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4.3.4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同时提供24小时配药销售服务。

4.3.5收费员持证上岗, 规范电脑操作, 按照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 保证医保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4.3.6本企业定点药店遵守道德, 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4.3.7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 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 杜绝搭配药、以药冒药、以药冒物等违规行为。

4.3.8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 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 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 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 做好药学服务工作。

4.9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 内容应该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规格等。

4.10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

4.11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 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 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

零售药店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综述

零售药店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综述

罗甸县益寿堂大药房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综述一、企业基本情况:该店是于2017年4月18日成立的药品零售店。

经营范围为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企业类型为个体,注册地址为罗甸县解放西路资金为5万元。

法人代表及企业负责人为曹美平目前共有人员3人,其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1人,质量管理员(兼验收员)1人,养护员1人。

自开业以来,门店始终坚持将GSP要求作为门店经营的行为准则,认真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

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颁布实施以来,门店高度重视,内部开展了GSP认证知识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对新版GSP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全员参与质量控制的意识。

严格按照新版GSP条款要求,对营业场所的布局进行了合理改造,添置了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系列硬件设施设备,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文件,能够对药品验收、陈列、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可以保证药品质量。

二、门店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我店恪守“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和“三个确保”的质量目标——确保本店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确保所经营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店内设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结合该店实际,设置了质量管理、验收、营业员、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同时,明确了各岗位质量职责,落实全员质量责任,建立了质量考核检查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质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质量管理员每季度对全员进行质量制度检查考核,质量管理员会对质量制度进行自查考核,考核内容包药品验收、陈列、销售、处方审核、拆零管理等责任岗位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认真做好考核记录,并针对检查考核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

门店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总部。

2017年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17年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1
2017年1月9日
国务院
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2
2017年2月28日 国家卫计委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
2017年3月6日
国务院
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 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4
2017年5月23日 国务院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 样化服务的意见
5
2017年8月14日 国家卫计委
3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工信部办 公厅、财政部办公 厅人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 2017年7月11日 商务部办公厅、税 方案的通知 务总局办公厅、工 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办公厅
药品零售:医药分开+鼓励连锁+飞行检查
序号
时间
发布部门
文件名称
1
2017年6月26日
药养医
内容
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扩大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
级诊疗
内容 规划提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分类指导,鼓励按政 策生育。 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 慢病管理、中医药和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 实行分级诊疗,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推进和规范 医师多点执业。
力争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 、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 、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 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服务供给基本 满足国内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 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

2017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17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目录1.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2.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医保服务管理制度)3.医保退费管理制度4.药师职责管理制度5.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6.药品储存管理制度7.医保处方管理制度8.药品价格管理制度9.财务管理制度10.医保刷卡管理制度11.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4、内容:4.1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4.1.1建立健全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4.1.2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的维护和管理。

4.2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4.3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4.3.1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4.3.2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4.3.3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和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4.3.4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提供24小时配药销售服务。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

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

《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2017新颖版GSP单体药店质量管理系统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

2017新颖版GSP单体药店质量管理系统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

前言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保证药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制度。

制定日期:执行日期:****************药店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第一部分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质量否决权管理制度(二)供货企业和采购品种审核的制度(三)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四)药品拆零的管理规定(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的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制度(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规定(十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管理规定(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七)执行药品追溯系统的规定(十八)其他应规定的内容第二部分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一)企业负责人职责(二)质量负责人职责(三)采购员职责(四)验收员职责(五)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六)营业员职责第三部分操作规程(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操作规程(二)药品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四)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规程(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与检查操作规程(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存放操作规程(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与管理操作规程(九)陈列药品的存储和养护的操作规程第一部分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药品采购的管理制度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就医与购药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行重点监督。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依据、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缴费标准、经办人员和咨询电话等,简化服务程序,及时审核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浙人社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全面推进“健康浙江”建设,提高群众慢性病保障水平,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推动全省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有序就医秩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管理制度(一)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

结合我省慢性病疾病谱情况,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

各地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上述省定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基础上,自行增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

(二)报销比例。

对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应当适当提高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条件的统筹区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三)适用对象。

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

二、建立健全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处方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

已纳入浙江省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有条件的统筹区可以扩大到医保定点三级医院。

定点医保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定点医保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定点医保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定点医保是指经医保机构批准、具有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按规定向医保机构结算费用的服务形式。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保人员享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但应当携带有效的医保证件,遵守医院规定,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第五条医保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接受医保机构的评估和考核,确保医疗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参保人员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有权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服务和医保结算。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拒绝非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医疗费用情况,包括医保报销比例、个人支付金额等。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院的规定和医嘱,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在医疗过程中保持合作态度。

第四章医保机构监管第十六条医保机构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质和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七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结算制度,按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和核实。

第十八条医保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暂停资格、处罚款项等。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参保对象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都应参保;(二)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双方共同负担;(四)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基金管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六)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收统支、两级经办的市级统筹制度,全市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连锁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连锁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连锁药店管理规章制度以下是一份连锁药店的管理规章制度框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1. 用人规定:-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人员录用和管理;- 药店员工需进行专业的药品知识培训和签订保密协议;- 员工应具备合法资格证书和持续教育要求。

2. 工作纪律:- 员工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 严禁在工作期间玩手机、打游戏、看视频等;- 严禁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药店工作区域;- 员工离岗时应及时交接工作。

3. 药品管理:-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出售过期药品;- 员工应具备药品知识,准确了解药品销售情况;- 药品库存应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确保药品安全和有效性;- 严禁私自销售或使用非法药品。

4. 清洁卫生:- 药店应保持整洁干净,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禁止将食物和饮料带入药店,严禁在工作区域吃零食;-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着整洁、干净。

5. 服务质量:- 员工应根据公司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礼貌待客;- 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回扣或索要回扣;- 禁止私自泄露顾客的个人信息。

6. 安全措施:- 药店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 员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药品安全、防火防盗等方面工作;- 不得私自带入危险物品进入药店。

7. 奖惩机制:- 根据员工绩效进行奖励和惩罚;- 严重违反规定的员工将受到辞退等相应处罚。

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框架,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药店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顾客的药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杭政〔2017〕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杭政〔2017〕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7〕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困难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五条除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分统筹地组织实施,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一个统筹地,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各自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市政府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统筹层次等适时作出调整。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天政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医疗保险发展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进一步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而建立的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与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医保管理服务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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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目录1.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2.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医保服务管理制度)3.医保退费管理制度4.药师职责管理制度5.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6.药品储存管理制度7.医保处方管理制度8.药品价格管理制度9.财务管理制度10.医保刷卡管理制度11.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4、内容:4.1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4.1.1建立健全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4.1.2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的维护和管理。

4.2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4.3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4.3.1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4.3.2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4.3.3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和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4.3.4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提供24小时配药销售服务。

4.3.5收费员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按照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4.3.6本企业定点药店遵守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4.3.7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配药、以药冒药、以药冒物等违规行为。

4.3.8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做好药学服务工作。

1、目的:为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提倡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医保零售门店3、职责:医保定点门店岗位相关人员4、内容:4.1门店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4.2门店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并有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

4.3门店在显著位置悬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4.4营业员在岗时穿着整洁,统一着装,佩戴有照片、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岗位等内容的服务卡上岗。

微笑迎客、站立服务。

4.5营业场所应有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或不在岗的药监指示牌。

4.6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台,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4.7门店应在药品标价签上盖上医保“甲类”和“乙类”的标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8店堂内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让顾客明明白白消费。

4.9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内容应该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规格等。

4.10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

4.11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

4.12建立医保配药记录登记本,登记配药日期、单位、顾客姓名、年龄、性别、配药明细、自付比例、联系方式等。

4.13要讲究职业道德,介绍药品应对症下药,实事求是,不得以夸大、欺骗手段强买强卖,药品销售过程中,营业员应该如实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

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14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公布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正确及时处理医保购药人员的投诉。

4.15严格遵守药品管理制度,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杜绝不规范的配药行为。

4.16需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的顾客,并做好记录。

1、目的:重视退费管理,为了堵塞经济漏洞,防止本企业医保定点药店收入流失,使本店经营活动合法、有序、规范地运行。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药店。

3、职责:医保定点门店岗位相关人员。

4、内容:4.1及时发现计算机程序的缺陷,防止医保收费人员利用软件缺陷,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医保定点药店退费的犯罪记录。

对计算机操作系统设置权限,限制收费人员退款行为。

4.2一经销售出去的医保药品品种,若无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具体按照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中的《药品退货管理制度》执行。

4.2.1凡是有退费的必须凭本店的销售凭证,按退货流程管理制度进行,防止利用退费手法来进行不正当活动,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4.3如需有退费的实行店长负责制,层层把关,签字确认,并把退费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备查。

4.4加强收费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细化和强化收费员的工作职责。

4.5企业优化管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相互沟通,保证企业内部常态化管理。

明确岗位分工和职责权限,确保退费审批与门店退费审核。

4.6优化退费程序和流程,方便顾客退费,对各项退费的票据要有退费理由,质量负责人和店长要签字确认;收费员应做好退费工作。

4.7加强票据管理,票据是反映本企业医保定点药店收入最真实的凭据,堵塞财务漏洞,不断提高财务管理职能;财务负责人对票据进行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稽查、归档管理,票据负责人应审查票据的合理性。

4.8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种票据抽查。

1、目的:规范本企业驻店药师对医保的操作,发挥药师的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指导合理用药。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医保定点门店药学服务人员。

3、职责: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

4、内容:4.1 执业药师或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4.2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上班时应佩戴标明有:姓名、岗位、执业资格、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3执业药师或药师要了解药品质量管理,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4.4处方的审核:4.4.1审核处方时严格按照四查十对。

“四查”分别为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十对”是在查处方的时候要对性别、年龄,对科室;查药品的时候要对药名、规格、数量以及标签全不全;查配伍禁忌的时候要对药品的性状以及用法用量;查用合理用药的时候要对临床诊断。

4.4.2审核处方的时限性,对过期的处方要说明情况和解释。

4.4.3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和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4.4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时,药师应当做好对处方审核、用药指导和药事咨询服务等工作,对审核不规范的处方应该拒绝调配。

4.4.5处方应当收集、保存,对不能收集的原始处方要做好登记记录或拍照保存到药品超过有效期2年。

对特殊药品处方的保存是超过有效期3年。

4.5非处方药的销售:4.5.1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的药品自购服务时,药师应当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医保非处方药进行用药指导。

4.5.2对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的药品要合理指导和提供药学服务。

4.5.3对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不属于医保范畴的要解释清楚,严禁介绍保健食品类、非药品类商品给参保人员消费。

4.6遵守执业药师或药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和经营。

1、目的:为加强药品购进、保存、销售质量管理,确保合法经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门店。

3、职责:门店各岗位人员。

4、内容:4.1门店按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要求。

4.2药品的采购:门店所经营药品品种采购由国家、省(自治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择优采购,由批发企业配送上门。

4.2.1按照企业GS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供货企业做好首营审批和首营药品品种的审批,并做好记录保存。

4.3药品的收货:对医保药品品种的收货应当核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订单的一致,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记载的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

4.4药品的验收:对医保药品品种的验收应当:药品质量验收包括检查药品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标识及所附合格证的检查;对有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封签的应检查封签的完好程度。

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销售退回必须核实确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方可验收入库。

4.4.1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陈列。

4.4.2验收合格的药品品种应当及时完成电脑入库操作,做好准确无误。

4.5药品的保管:门店保管员(陈列员)应当按照验收合格药品的质量特性和储存要求把药品陈列入相应的区域和货架;常温区10-30℃,阴凉区≤20℃,湿度35-75%。

4.5.1药品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4.5.2门店应当设置用于药品的待验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待处理区(黄色)、退货区(黄色)。

存放药品区应该设置有:处方药品区、非处方药品区、保健食品区、非药品区等标示。

4.6药品的陈列:门店陈列员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药品陈列管理制度》规定对门店所有药品品种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4.6.1陈列员应当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汇报给门店店长和质量负责人,并做好陈列记录。

4.7药品的销售: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处方并签字,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

4.7.1参保人员购药消费单应有: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和药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以及本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收费员、流水序号等内容。

1、目的:为加强库存药品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保管责任,避免企业造成质量事故及财产受到损失,保证库存药品的真实、准确、有效。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库存医保药品品种的盘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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