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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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内电调(2006)号

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发、供电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它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的发展,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对二○○二年八月一日颁发的《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经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和专家组会审,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现正式颁发新《规程》。要求网内各发、供电单位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XXXX年X 月X 日起执行,二○○二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XXXX年X月X日

主题词:颁发电网调度规程通知

抄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中心、国调

主送:内蒙古电网各发、供电单位

批准:XXX

审定:XXX

审核:XXX

会审:

修编:巴特尔张红光

总则 (6)

第一章调度管理 (8)

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8)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10)

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 (10)

第四节调度运行管理 (12)

第二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 (15)

第一节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15)

第二节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17)

第三节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20)

第四节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加入电网运行的调度管理 (22)

第三章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管理 (25)

第一节频率的管理 (25)

第二节电压的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网间联络线的潮流控制与管理.. (29)

第五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30)

第六章水电厂的调度管理 (32)

第七章电网的倒闸操作 (34)

第一节基本规定 (34)

第二节基本操作 (37)

第八章系统事故处理 (42)

第一节一般规定 (42)

第二节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44)

第三节母线故障电源解列的处理 (46)

第四节变压器故障的处理 (47)

第五节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处理 (48)

第六节系统振荡的处理 (49)

第九章开闭设备编号准则 (50)

第一节旧编号准则 (50)

第二节新编号准则 (53)

附录一 (57)

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加入系统 (57)

应向调通中心报送资料内容 (57)

附录二 (59)

内蒙古电网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制度 (59)

附录三输电线路长期允许载流量(A) (64)

不同温度下的修正系数: (65)

附表一频率异常处理表 (66)

附件: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电网调度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则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份,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集宁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及薛家湾地区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用户组成。

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因此,电网中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本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结合内蒙古电网实际情况制定。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

凡是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发、供电单位及所属的各级调度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上述各单位颁布的专业规程和现场规程、规定、制度、条例等,均应与本规程相符,否则,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予以修改。

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简称调通中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代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调通中心对网内所属的地区调度所(简称地调)、发电企业及变电站,在电网调度业

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必须严格服从上级的调度。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供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各级调度所所长、调度科(组)长及调度值班人员、运行科(组)长及运行方式专责人员、继电保护有关人员。

发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运行部(发电部)长、值长、电气班长及电气值班人员。

变电站站长及值班人员。

各发、供电单位、检修公司负责生产的局(厂)长、总工程师、调度所所长、运行部长(发电部长)及供电工区主任,除应通晓本规程(或有关部分)外,还应负责监督贯彻本规程的执行情况。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与调度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也应了解本规程或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本规程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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