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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起被广泛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案发生在1980年,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林某,男,1980年生于某省某市。
1999年,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出狱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08年6月,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2008年6月15日,林某在一家酒吧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林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逃离现场,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逐步掌握了林某的犯罪事实。
6月18日,林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突然翻供,声称自己并未杀人,是被人诬陷。
这一突变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关注案件进展。
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四、案件判决2010年1月,法院依法对林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3月,林某被执行死刑。
五、案件影响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此案的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在以下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此案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司法考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4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遂于同年5月16日凌晨,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案件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三、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闯入其家中,并持刀将其杀害,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2)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张某在案发前与李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故意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表示愿意接受调查。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杀害李某的事实。
(3)张某投案后没有逃避侦查、审判。
张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逃避侦查、审判。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五、案例启示1.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严惩。
刑事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7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案件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1982年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李某因与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致李某重伤。
二、案件经过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一烧烤店就餐时,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向李某头部砸去。
李某躲闪不及,头部被啤酒瓶砸中,造成头部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警方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迅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以下事实和证据:1. 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在犯罪后逃离现场,但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与张某某有纠纷,但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4. 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四、判决结果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 张某某承担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啤酒瓶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在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是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理解和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作为一个相对较为特殊的罪名,在实际案例中往往具有复杂的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深入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
【案例详情】被告人_____系某部队的一名士兵,负责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和操作。
在一次军事训练中,_____违反武器操作规程,在未对武器进行充分检查和准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射击操作。
结果,导致枪支走火,造成一名战友重伤,另一战友轻伤,并造成了一定的武器装备损坏。
【法律条文及相关解释】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确定被告人_____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以及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这不仅包括明确的书面规定,还包括军队内部长期形成的操作惯例和安全要求。
被告人_____在未进行充分检查和准备的情况下擅自射击,显然违反了应当遵循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而“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军事任务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在本案例中,造成了人员重伤和轻伤,以及武器装备的损坏,已经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件分析】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_____应当预见自己违反操作规程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其主观上存在过失。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_____的违规操作行为直接导致了枪支走火和人员伤亡以及装备损坏的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
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武器装备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可能会提出诸如被告人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当时处于特殊情况等理由。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武器装备肇事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四十一)
武器装备肇事罪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0岁,某部一连班长。
被告人王某1993年9月4日夜间站岗时,将两发私存的子弹压人冲锋枪弹匣内,并将子弹上膛未关保险。
晚23时,王从哨位回到营区大门外坐在路南石头上,将枪托置于地上,枪筒倚在左腿根部等候换岗。
这时带班员伊某走来,蹲在王身后的矮墙处与王谈论家乡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事。
谈话中,王忘记枪支装有子弹,右手无意中触动扳机,造成走火,将伊某击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一连班长,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伊某死亡的结果,业已构成我国《刑法》第436条规定的武器装备肇事罪。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436条的规定,所谓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中严重不负责任,因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有过失构成。
从本案的情况看,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班长,竟然违反枪支弹药的使用规定,将两发私存的子弹压人冲锋枪弹匣内,而且子弹上膛不关保险。
在与伊某谈话中,又因疏忽大意无意中触动扳机,造成伊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应定为武器装备肇事罪,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四)第十三讲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第十四讲共同犯罪:量刑(一)案例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甲的家中,当时甲不在家,见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乙给强奸了?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给杀死?问题:对王某?张某和陈某应当如何量刑?(二)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及其处罚(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及其处罚(1)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2)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及其处罚(1)胁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2)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及其处罚(1)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2)教唆犯的处罚原则: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王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处罚,应定主犯?陈某是帮助犯,应当按照她所帮助的犯罪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王某与陈某对于张某的强奸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强奸罪是张某临时起意所犯,属于实行过限,王某与陈某教唆与帮助张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对强奸罪既未教唆亦未帮助,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正犯,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第十五讲单位犯罪(一)案例被告单位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集体性质企业?被告人徐志荣,男,44岁,汉族,上海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犯罪的主体?《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等,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有关单行刑法规定了大量单位犯罪,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49个之多,几乎占到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1997年刑法第30条正式确认了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行为特征刑法分则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其行为就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行为规定,存在两种情形:(1)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行为,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罪?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非法?+-??私赠文物藏品只能由单位实施,不能由个人实施?(2)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的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191条第1款是关于个人犯洗钱罪的处罚规定,第2款是对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由此可见,洗钱犯罪行为既可由个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1)故意的单位犯罪,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2)过失的单位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是过失犯罪?刑法第231条规定,中介组织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过失的单位犯罪?(三)单位犯罪的认定1.单位犯罪主体是否区分所有制性?199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解答》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成或者内设机构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4.犯罪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变更有两种情况:(1)单位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对此,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2)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四)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2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2.单罚制(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并且非法所得亦归单位所有,因而构成单位犯罪。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则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于案发后第三日在某市某县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一)起诉与受理被害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庭审过程1. 开庭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2. 庭审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与辩护人针对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犯罪过程中持刀行凶,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则认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doc
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
被告人常某,1986年3月出生。
2001年5月7日晚在一商场门口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县公安局。
公安人员认为常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执行拘留。
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县检察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一级检察机关,即市检察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常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常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予批准。
直至5月25日,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该案于6月20日由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常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人员认为常某符合拘留条件时不应随即填写拘留证并执行拘留。
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未获批准后,不就继续羁押常某。
应当立即释放。
3.市检察院不应对复核申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复核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4.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常某执行逮捕,不应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5月15日,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李某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传唤,并对其进行了初步询问。
根据李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二、侦查阶段1.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张某使用的凶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2. 证人询问: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李某、张某的邻居以及目击者,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
3. 嫌疑人讯问: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4. 鉴定意见:法医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
三、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起诉条件。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四、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并通知其进行答辩。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法庭调查,传唤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张某进行了讯问。
3. 辩论阶段: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李某重伤,依法应予严惩。
但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书的主要内容1. 犯罪事实:张某因邻里纠纷,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定罪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理由: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5月,张三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警方调查,张三与其妻子李四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典型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2010年5月某日凌晨,张三与李四在家中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三情绪失控,持刀将李四刺伤。
李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2. 侦查阶段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提取物证等手段,初步确定了张三的犯罪嫌疑。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张三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且在服刑期间有暴力倾向。
3.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阶段(1)一审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十五年。
(2)二审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1)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张三与李四的家庭矛盾是导致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2)犯罪手段残忍: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3)社会影响恶劣: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2. 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 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矛盾调解: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矛盾若不及时解决,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刑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10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据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2月15日凌晨,张某潜入某市某小区,趁被害人李某外出之机,盗取了李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4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李某发现家中财物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了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案发次日将其抓获。
二、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如下:1. 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
张某仅盗窃了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手机,并未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且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
张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3. 张某具有悔罪表现。
张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学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 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
1. 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李某的现金和手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关于量刑情节。
本案中,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情节较轻。
张某仅盗窃了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手机,并未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0年3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持械将李某某打成轻伤。
案发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被依法逮捕。
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案件基本情况1. 立案阶段: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决定立案侦查。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证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相关物证。
3. 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法院依法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分析1. 控辩关系- 控方:在本案中,控方为人民检察院,其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的行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其刑罚。
- 辩方:辩方为张某某,其有权进行自我辩护,也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在本案中,张某某委托了律师为其辩护。
2. 审辩关系- 法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 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有权依法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辩解。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有权要求法庭提供证据,并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3. 检审关系-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 法院: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同时,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4. 检辩关系-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提出公诉意见。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3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经过2023年2月某日,李某与同小区居民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震荡。
事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 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在与王某发生争执时,故意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关于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李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性质恶劣。
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
2. 案件情节轻微。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 判决结果合理。
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
刑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侦查,于同年6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案发后第三天死亡。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立案侦查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
(二)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鉴于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具有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对其提请逮捕。
(三)起诉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参加诉讼,并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况,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 犯罪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
四、判决依据及法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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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陈某,29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辆中巴班车撞翻,致车内吴某重伤、寇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薛某、张某、冯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
陈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诉,吴某、寇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
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陈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吴某、寇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
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
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某机关的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隐某有期徒刑3年,吴某6万元、寇某3万元、某机关2万无。
陈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中巴车的薛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市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法院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薛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陈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
问: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参考答案】1.某区法院不应对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不可以调解。
2.原审法院不应在上为所欲为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刑事部分上诉期满后生效。
3.二审法院不应只审查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
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4.二审法院不应对薛某在二审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宣判之前提起。
5.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应由二审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应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6.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贾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不应拒绝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
法院可以委托贾某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