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站班车进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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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车汽车站进站协议书
二O一三年
客运班车汽车站进站协议书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护甲乙双方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山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义务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旅客运输的规定,加强对客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旅客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
2、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3、甲乙双方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建立正常的运营秩序,提供优质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
4、认真遵守进站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责任
1、提供汽车客运站应具备的基本服务设施、设备和生产管理系统,并保证完好有效。
2、汽车站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合理,服务规范,遵循“旅客至上、
服务第一”的宗旨,向旅客提供方便、舒适、周到的服务。
3、给乙方创造一个良好平等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坚持“四定”原则(定线路、定班次、定发车站点、定发车时间),并根据客流需要做好班次调整。
4、为乙方进站车辆提供停、发车场地及微机检售票、行包托运、小件寄存等有偿服务。
5、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客源,加强宣传报道,努力提高乙方的经济效益;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进站营运手续。
6、保持车站内外卫生清洁,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设备齐全,班次信息及时有效。
7、执行行管部门及公司的服务规定,对站内工作人员加强教育,车站员工如有违反管理规定者按公司的管理规定处理。
8 、在行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运营车辆按班次、时间运营,对运输经营者一视同仁。
9、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对进站车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器具按交通部门要求配备),严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保证旅客候车安全。
10 、建立进站车辆考核制度,考核标准按交通局及企业
相关标准执行。
11、对不符合运营标准和要求的车辆及违反运营管理规定的车辆经明示无效的,有责任通知行管部门处理。
12、对发生缺班、脱班、误班的情况,可采取应急措施,以保证班车正常的运营秩序。
13 、甲方按规定日期与乙方进行票务结算。
三、乙方责任
1、按时提供经批准符合运营技术标准的完好车辆,保证班车正班运营,并带齐所有运营手续、证件。不得擅自停运或者歇业,凡停运3 天以上,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停运l80 天以上,则该班次自动取消。
2、乙方进站车辆根据“四定”原则办理入站相关手续,方可参加运营(包括公司客运处下发的进站班次安排通知单、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票价表等复印件)。
3 、乙方进站车辆应按车站指定车位进行停、发班,保证正班、正点、正运,并根据客流需要接受汽车站班次调整安排,不得在站外揽客及装卸货物,不私揽、强揽、欺骗旅客、文明经营;不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将乘客转由他人运送;不准超员载客。
4、乙方要严格执行运营管理规定,不准拒载中途客,不准拒载国
家政策优惠客。特殊情况下服从政府指令性安排,从事抗洪抢险等运输任务。
5、乙方班车应保持车辆性能完好,车厢内、外卫生整洁。在运营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线路标志牌,并在车内张贴监督电话及票价表等。严格执行客运票价管理标准,不准乱涨价、乱收费。
6、认真遵守甲方有关站务管理规定,乙方从业人员应积极协助车
站保持清洁的卫生环境并爱护车站内的各项设施。
7、因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等原因,不能保证发班,应及时通知汽车站调度室暂停售票,解决已售票乘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遇有其它情况不能发班或停班,乙方必须责成车属单位提前向甲方通报情况,办理请假手续。因车辆保养等正常原因,乙方安排临时替班的车辆必须保证运营证件齐全、车型同等、车座位数相符,并必须提前一天到调度室办理相关顶班手续。
8 、乙方发班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向车站客运室报班,否则,不予售票。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完好的运营车辆,延误班车发班造成旅客退票或脱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班车延误脱班费,按公司规定市内线路每班次100 元、市际以上线路每班300 元执行。
9、乙方应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及服务规范管理,为旅客提供
安全、舒适、快捷、方便的客运服务,驾乘人员因服
务质量问题造成旅客投诉,视情节每人次对乙方罚款500 —2000 元。
10、乙方从业人员应遵守车站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政策法规,禁止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乙方应做好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落实,设施设备应齐全有效,保证运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等安全操作系统齐全有效,车厢内通道、安全门、窗畅通灵敏有效,消防器材符合规
定,并定期进行自查,严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执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和《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向旅客履行出站告知义务,保证旅客乘车安全。
12 、乙方应从严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配合车站的考核工作。
13、乙方应按期参加车站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将会议内容传达到进站班车从业人员。
14 、乙方按规定日期与甲方进行票务结算。
15、乙方车辆应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车辆年检、行管部门的二级维护及检测,保证完好的车辆技术状况。
16、因乙方责任造成违约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负赔偿
责任。
17、关于货物托运等事宜,乙方需遵守《客运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票务结算
1、本站执行微机售票、条码检票有关管理办法。
2、结算期内应凭有效单据参加结算。
3、双方如有违约在结算时按制度做相应处理。
4、按《山东省汽车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标准收费。
5、甲方为乙方组织客源、提供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售票收入按行业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扣除站务费后填写收入结算单据,再扣除劳务费后作为乙方的有效收入,甲方收缴结算单据后统一结算兑现。
6、甲方为乙方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业规定标准收取行包运输代理费(不含装卸费)。
7、乙方在汽车站内停放车辆,甲方依照《细则》第九条规定,按行业有关规定向乙方按每车每月收取车辆停放费。
8、甲方为乙方提供司乘人员车辆清洗和消毒、安全检查等《细则》范围之内的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9、经行管部门批准停运的车辆,在停运期间甲方不再向
乙方计收相关的费用,停运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