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职业资格证书与毕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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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职业资格证书与毕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以规
范证书发放为抓手建设优良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
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
书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及发放
第二条凡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按时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学分达到
合格等次以上,均可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第三条中级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高级班(预备技师)学生参加全省统一职业技
能鉴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得优
异成绩者,可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级别的职业
资格证书。
第六条学制内必修科目经补考不及格门数达到1/3者,不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及发放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按照鉴定要求,向系部提交符
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2.各系部根据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以系部为单位将有关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站。
3.鉴定站对各教学校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技能鉴定考试的学生并反馈各系部。
4.对符合参加技能鉴定考试条件的学生,根据省市要求,统一组织鉴定考试。
5.对鉴定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由学生个人填写《东营市职业资格鉴定登记表》或《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由鉴定站统一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6.鉴定站将职业资格证发放到各系部,由班主任领取后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三章毕业证办理及发放
第八条毕业证书办理由学校专人负责。
第九条正式注册xx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达到以
下条件者,具备毕业证办理资格:
1.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教务处(或各院系教务科)认定,学业总评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等次者;
2. 品德操行评定等级为合格以上;
3.在校期间的所有应交费用已经结清,损坏或丢失的学校物品已处理,所借学校图书已经归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毕业证:
1.学业成绩总评为不合格等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