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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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3)混合合同(CISG第3条) 公约规定了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卖方不卖货而卖 服务),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 材料的合同(买方不买货,而买服务)。 例如我国沿海地区的来料加工贸易,由外国或港澳台提 供原料,由境内企业加工制造后运出,并由境外企业 支付加工费。——买卖的实际上是劳务,不适用公约。 3、CISG不涉及的事项(CISG第4、5条) (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合同的有效性 由各国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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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 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及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 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 (3)买卖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 题——卖方产品责任问题,属于产品责任法或消费 者保护法调整,各国可以做出各自规定。
三、CISG对我国的适用问题
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 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 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 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 邀请”。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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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二、CISG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CISG的合同 (1)营业地主义——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 CISG第1.1条(a)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 所。(例如外国公司驻中国的代表处或联络处,法 律地位属于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 从事代理活动,权利义务都有委托人承担,不属于 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 营业地积极冲突时:交易一方存在多个营业地时营业地 判断标准为CISG第10条(a)款:以与合同及合同 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 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消极冲突时:当事人没有营业地,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10条(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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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 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 告的行为等。 CISG公约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 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 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 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 受该要约约束。
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加入CISG,公约于1988 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在核准CISG时,根 据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声明对第1(1) (b)项和第11条的规定作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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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1、适用范围保留——1(1)(b)项 即我国不同意根据公约第1.1条(b)款而扩大公约的 适用范围,我国仅承认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 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据此,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 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即使第三国为公约缔约国, 也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 2、书面保留 即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对合同进行修改,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 但自从1999年我国《合同法》生效后,在实践中已允 许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故对CISG公约的书面保留已滞后于国内立法和实 践的新发展,应尽快予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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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不适用CISG的买卖 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非货物交易《公约》不适用。 对货物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六种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交易(CISG第2 条) 一是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 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 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用作这种使用 的; 二是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三是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四是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五是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六是电力的买卖。 (2)《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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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 约 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 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
Fra Baidu bibliotek10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2、要约的生效 根据CISG第15条(1)款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 因此,如果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就已 经做出“承诺”,且恰好“承诺”的内容与对方要 约的内容一致,也不能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订立 合同,而只能归结为相互向对方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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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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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 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 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 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但《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要约(Offer)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3)混合合同(CISG第3条) 公约规定了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卖方不卖货而卖 服务),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 材料的合同(买方不买货,而买服务)。 例如我国沿海地区的来料加工贸易,由外国或港澳台提 供原料,由境内企业加工制造后运出,并由境外企业 支付加工费。——买卖的实际上是劳务,不适用公约。 3、CISG不涉及的事项(CISG第4、5条) (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合同的有效性 由各国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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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 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及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 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 (3)买卖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 题——卖方产品责任问题,属于产品责任法或消费 者保护法调整,各国可以做出各自规定。
三、CISG对我国的适用问题
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 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 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 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 邀请”。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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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二、CISG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CISG的合同 (1)营业地主义——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 CISG第1.1条(a)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 所。(例如外国公司驻中国的代表处或联络处,法 律地位属于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 从事代理活动,权利义务都有委托人承担,不属于 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 营业地积极冲突时:交易一方存在多个营业地时营业地 判断标准为CISG第10条(a)款:以与合同及合同 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 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消极冲突时:当事人没有营业地,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10条(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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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 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 告的行为等。 CISG公约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 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 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 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 受该要约约束。
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加入CISG,公约于1988 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在核准CISG时,根 据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声明对第1(1) (b)项和第11条的规定作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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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1、适用范围保留——1(1)(b)项 即我国不同意根据公约第1.1条(b)款而扩大公约的 适用范围,我国仅承认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 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据此,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 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即使第三国为公约缔约国, 也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 2、书面保留 即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对合同进行修改,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 但自从1999年我国《合同法》生效后,在实践中已允 许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故对CISG公约的书面保留已滞后于国内立法和实 践的新发展,应尽快予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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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不适用CISG的买卖 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非货物交易《公约》不适用。 对货物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六种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交易(CISG第2 条) 一是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 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 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用作这种使用 的; 二是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三是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四是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五是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六是电力的买卖。 (2)《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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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 约 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 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
Fra Baidu bibliotek10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2、要约的生效 根据CISG第15条(1)款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 因此,如果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就已 经做出“承诺”,且恰好“承诺”的内容与对方要 约的内容一致,也不能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订立 合同,而只能归结为相互向对方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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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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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 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 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 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但《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要约(Of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