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收件材料汇编教材
土地整治项目收集资料清单
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项目、置换项目咨询主要内容1、首先确定灌溉方式,是井灌(管灌)、喷灌、滴灌还是渠灌。
2、井灌(1)了解项目区内是否有现状基础设施,是否可以利用,如不能利用问其原因(理由要充分)。
如井、高低压线、管道、渠道(是否衬砌还是土渠等)、桥、涵、闸等。
(2)确定井深(米)、单井出水量(立方米/小时)、动水位(米)、静水位(米)、井管材料(钢筋混凝土管、铸铁管、钢管)、井径(毫米)、井管壁厚(毫米)。
(3)低压管道材料(用PVC、PP、还是PE管)。
(4)如项目区内有高压线,问是否能直接引,最好调查出高低压线的截面积;如项目区内及附近均无高压线,问规划高压线从哪里引入。
(5)项目区内有无土堆、土坑等,如何处理。
(6)是否布设排水沟。
(7)是否布设田间道路,有无特殊要求。
(8)是否布设农田防护林,有无特殊要求。
如布设,防护林的树种是什么。
(9)勘测图中是否有能整理的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等),比例至少占项目区总面积的6%。
(10)项目承担单位。
(11)项目亩均投资或总投资是多少。
(12)核实地类。
3、渠灌(1)了解项目区内是否有现状基础设施,是否可以利用,如不能利用问其原因(理由要充分)。
如井、高低压线、管道、渠道(是否衬砌还是土渠等)、桥、涵、闸等。
(2)引水来源、渠首位置、流量(立方米/秒)(3)是否布设农渠。
(4)是否有树木砍伐,如果有需统计砍伐树木的棵树。
(5)是否布设排水沟。
(6)项目区内有无土堆、土坑等,如何处理。
(7)是否布设田间道路,有无特殊要求。
(8)是否布设农田防护林,有无特殊要求。
如布设,防护林的树种是什么。
(9)勘测图中是否有能整理的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等),比例至少占项目区总面积的6%。
(10)项目承担单位。
(11)项目亩均投资或总投资是多少。
(12)核实地类。
4、喷灌、滴灌(1)了解项目区内是否有现状基础设施,是否可以利用,如不能利用问其原因(理由要充分)。
申请土地登记权源材料.doc
遗失补证
1 、遗失要 求 补办申请 报 告及具结 书 2 、遗失公 告 报纸(整 版 报纸原件 ) 3 、房屋所 有 权证(复 印 件) 4 、原土地 使 用权登记 查 档证明 5 、相关的 其 他资料
注 :1 、共有 产的需提 供 房屋共有 权 证(复印件) 2、登报或补 办后找回 原 土地证的 须 交回原证
件
许可证(附用地 2、土地价款及税 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2、作价入股、授 2、规划部门审
红线图)
费收缴证 明
3、购房发票
权经营土地批准 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 3、房屋所有权转 4、房屋所有权证(复 文件
3 、收购 、收 回
呈报表(一书一 移相关材料(买 印件)
3、房屋所有权转 或置换批准材
方案)
卖契约、产权转 5、契证(复印件) 移相关材料(买 料
料
农村私人建房 (新建、翻建、
扩建)
历史祖 传房屋
1、私人建房呈报 1、土改时
表
登记材料
2、村镇规划建设 (房屋所
审批表
有权证、
3、规划建设许可 土地分户
证
清册等)
4、竣工验收复核 2、相关证
审查表
明(具结
5、违法用地处罚 和村、镇
材料(土地行政 (街道)
处罚决定书和罚 证明)
没款收据等) 3、相关的
注:第 1-3 项材料只 需 提供一项
更正登记
1 、证明登 记 错误的相 关 材料 2、土地证 (原件、 复 印件) 3 、权利人 同 意更正的 书 面意见
异议登记
1 、申请报 告 2 、权利人 不 同意更正 的 书面意见 3 、相关的 其 他资料
查封登记
1 、司法裁 定 书 2 、协助执 行 通知书 3 、相关的 其 他资料
【精品文档】土地收储需要的资料-word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土地收储需要的资料篇一:收储工作流程图土地收储程序1、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1)权属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类似于土地具结书)(3)地形现状图;(4)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5)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
2、权属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出具《拨地定桩报告》。
3、征询意见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1)项目建设规划条件要点;(2)地价评估结果;(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形成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
6、签订协议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
完成拆迁成本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提供审计成本费用。
8、权属变更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
土地登记资料移交单
土地登记资料移交单
土地座落: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编号:
移交人:接收人:交接日期:
指界委托书
红兴隆国土资源分局:
今委托同志(性别:年龄:职务:)全权代表本人出席农场街坊号宗地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委托人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土地登记委托书
兹委托全权办理本单位在(指土地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事宜。
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目录(第一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5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55号)(66)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71)国务院文件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2)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85)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88)1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90)12、《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94)1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5)1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19号)(101)1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105)16、《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108)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13)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117)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119)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23)2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129)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133)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137)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140)国土部规章2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年第1号)(141)2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145)2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149)2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9号)(151)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21号)(157)3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7号)(160)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7号)(163)3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166)3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171)3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181)国土部文件3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土〔籍〕字第2号)(189)36、《国家土地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第153号)(191)3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193)3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194)39、《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196)4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199)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201)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202)4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205)4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208)45、《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212)4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214)4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16)48、《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219)49、《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222)5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24)51、《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226)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28)53、《国土资源部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政策界限、处理意见和建议》(国土资发2003年9月)(231)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235)55、《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237)56、《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9)5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40)5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3)59、《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46)60、《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55)6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58)6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326)6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335)6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353)6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355)6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356)6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362)68、《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366)6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368)7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371)7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375)7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378)7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404)7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412)7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425)76、《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433)77、《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435)78、《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441)7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443)8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446)8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449)省规章及文件8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452)8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463)8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9]51号令)(471)85、《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7〕79号)(482)8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9〕29号)(486)8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488)8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491)89、《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494)9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499)91、《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503)9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509)9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49号)(513)9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517)9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522)9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527)9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4〕12号)(532)9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533)9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536)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539)10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541)10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544)10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13号)(547)10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549)10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554)10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564)10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567)(第二册)国土厅文件108、《河南省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1994〕167号)(570)109、《河南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发〔1997〕26号)(573)1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4]42号)(579)1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583)11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1号)(586)11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厂房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45号)(591)11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46号)(592)11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596)11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598)11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力推进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7号)(606)11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608)1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5号)(621)12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2007年11月26日)(623)12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2号)(625)12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3号)(627)1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131号)(631)12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632)12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645)12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74号)(663)12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82号)(664)12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665)12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63号)(668)13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670)13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676)1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漯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单位转让给个人国有土地是否受面积限制请示的批复》(豫国土资文〔2001〕3号)(694)13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695)13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4〕179号)(696)13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74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明电〔2008〕42号)(700)市委、市政府文件1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告》(新政[2001]38号)(701)1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新政〔2001〕6号)(712)1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号(718)1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单位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53号)(721)14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新政〔2003〕81号)(723)14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95号)(725)14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4〕4号)(727)14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64号)(729)14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74号)(731)14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4号)(736)14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743)14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745)148、《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新政文〔1994〕233号)(746)14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乡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3〕25号)(749)15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新乡市市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新政文〔2003〕143号)(750)15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05〕43号)(751)15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46号)(755)15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新政文〔2008〕68号)(759)15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762)15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9]263号)(763)15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市区及新乡工业园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9〕288号)(766)15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2〕27号)(765)1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旧城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3〕112号)(773)1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4〕89号)(779)1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7〕90号)(781)1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7〕91号)(784)1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56号)(786)1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2003〕69号和新政办〔2006〕97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08〕94号)(789)1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9〕112号)(790)市局文件165、《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的通知》(新土管委〔2001〕4号)(792)16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4〕139号)(796)167、《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的公告》(2005年1月5日)(798)168、《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8〕236号)(799)169、《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7号)(804)170、《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涉及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69号)(807)17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73号)(809)17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13号)(811)17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244号)(825)17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7号)(816)175、《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8号)(823)17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9号)(828)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7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96号)(836)178、《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153号)(837)179、《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839)180、《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840)181、《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412号)(841)182、《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842)18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843)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844)18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民办学校供地方式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39号)(857)18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52号)(858)18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859)18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90号)(860)18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2)19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队自建自用住宅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2号)(863)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864)19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66)193、《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7号)(870)194、《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答复》(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871)19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872)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873)19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874)198、《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875)199、《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43号)(876)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877)20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发〔2003〕23号)(881)20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真寺宗教用地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38号)(882)20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土地利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05〕317号)(883)20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长已出让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62号)(884)20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顶山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86号)(885)20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军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函〔2006〕5号)(886)207、《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的释义》(2007年4月29日)(887)2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能否分割出让的函》(豫国土资函〔2006〕232号)(894)20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核定出让金额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6〕295号)(895)2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办函〔2007〕50号)(896)其他规章及文件2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5号)(897)2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令第56号)(900)。
《土地登记办法》学习培训辅导材料
《土地登记办法》学习培训辅导材料《土地登记办法》学习培训辅导材料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切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巫国玉同志们,大家好!新年伊始,首先祝大家新年吉祥!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合家欢乐!刚才杨局长对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作了全面动员和布置,阐述了《土地登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提出了学习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的具体要求。
现在根据局领导的安排,我就《土地登记办法》有哪些新的精神和新的内容,在执行条款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如何操作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一、《土地登记办法》的新精神和新内容《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土地登记办法》作为《物权法》的配套规章,其精神与物权法一致,内容与物权法衔接,与《土地登记规则》相比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和新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切实贯彻执行。
1、土地登记的概念更加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
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完整版)土地整理全套资料.doc
(完整版)土地整理全套资料.doc开工申请报告编号:工程名称大余县新城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施工单位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赣州龙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筑面积805.9599结构物类型农田中标价格1443.6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公顷水利万元定额工期150 天计划开工2010 年 11计划竣工日期2011 年合同编号日期月 8 日 4 月1、人员情况、现场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已到位。
2、项目部临时设施已全部完成。
3、工地管理制度已编制完成。
说明4、基础材料已完成805%。
5、安全、质量措施已完成。
6、设备情况、所用机械设备全部到位并调试完备。
上述准备工作已就绪,定于2010 年 11 月 8 日正式开工,请建设(监理)单位于2010 年 11 月 7 日前进行审核,特此报告。
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日期: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日期:合同项目开工令(监理 [01] 合开工 01 号)施工名称:合同编号:致: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你方 2010 年 11 月 7 日报送的大余县新城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承包[01] 合开工 01 号)已经通过审核。
你方即日起,按施工计划安排开工。
本开工令确定此合同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0 年 11 月 8 日。
监理机构(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日期:今已收到合同项目的开工令。
承包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日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编号:工程名称日期致:(监理单位):我方已根据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请予以审查。
附件: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日期:审查意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日期:审查意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日期: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存一份。
分包单位报审表编号:工程名称日期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监理单位 ) :经考察,我方拟选择的 __________________(分包单位名称 ) 具有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可以保证本工程项目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土地整治项目收集材料清单
土地整治项目收集材料清单
1.土地调查报告:
土地调查报告是整个项目的基础,它包含了土地使用现状、土地属性、土地利用规划等信息,需要对项目所在区域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包括
土壤状况、地质背景、气候条件等。
2.土地所有权证明:
土地所有权证明是土地整治项目中必备的文件,证明土地的合法归属,以及能够进行土地整治的权限。
需要搜集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证书、
土地承包合同等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立项申请材料:
5.土地补偿协议:
6.工程勘察报告:
7.招标文件:
8.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9.监理报告:
10.投资计划: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这是土地整治项目收集材料的一个清单,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可能还需要补充其他材料。
但以上列举的材料已经涵盖了土地整治项目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项目组织和准备的参考。
土地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大全5篇]
土地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大全5篇]第一篇:土地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5、土地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单位用地初始登记发证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登记审核表3、土地登记申请书4、土地登记卡5、地籍调查表6、房产证7、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批文、协议及用地证明)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征收土地补偿合同10、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文件)11、身份证明相关材料12、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13、其他相关材料14、契税交税单15、全部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16、土地证签收簿17、缴费单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登记审核表3、土地登记申请书4、土地登记卡5、地籍调查表6、房产证7、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批文、协议及用地证明)8、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文件)9、身份证明相关材料10、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11、其他相关材料12、土地证签收簿13、缴费单三、租赁,授权经营,作价人股等方式土地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登记审核表3、土地登记申请书4、土地登记卡5、地籍调查表6、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授权经营证明或作价人股证明7、身份相关证明8、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9、其他相关材料10、土地证签收簿11、缴费单单位用地变更登记发证一、出让土地整宗转让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权属情况审核表3、土地登记申请表4、土地登记卡5、地籍调查表6、房产证(复印件)7、权属来源证明(包括转让合同和其他批准文件)8、身份证明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10、其它相关材料11、契税完税单12、全部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13、土地证签收簿14、缴费单二、出让土地分割转让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权属情况审核表3、土地登记申请表4、土地登记卡5、地籍调查表6、房产证(复印件)7、权属来源证明(转让合同和其他批准文件)8、身份证明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10、其它相关材料11、契税完税单12、土地证签收簿13、缴费单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权属情况审核表3、土地登记申请表4、土地登记卡6、房产证(复印件)7、权属来源证明(用途变更批准文件)8、身份证明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10、其它相关材料11、契税完税单12、土地证签收簿13、缴费单四、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变更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权属情况审核表3、土地登记申请表4、土地登记卡5、地籍调查表6、房产证(复印件)7、权属来源证明(用途变更批准文件)8、身份证明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10、其它相关材料11、契税完税单12、土地证签收簿13、缴费单个人独立宗地登记发证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登记审核表3、土地登记申请书4、土地登记卡6、房产证7、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批文、村组证明)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文件)10、身份证明相关材料11、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12、其他相关材料13、契税交税单(征用土地)14、全部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征用土地)15、土地证签收簿16、缴费单成套住房分割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表2、宗地图3、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4、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复印件)5、购房合同或公证书6、房屋所有权证(经收件人验证的复印件)7、身份证明相关材料(身份证明、户口簿证明、结婚证明、法人代表证明)8、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9、其它相关材料10、土地证签收簿11、收件单12、缴费单成套住房转让档案材料目录1、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表2、宗地图3、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4、公证书及继承、赠予、离婚、买卖、法院判决书执行书等5、房地产转让合同6、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人的注销证)7、房屋所有权证(经收件人验证的复印件)8、身份证明相关材料(身份证明、户口簿证明、结婚证明、法人代表证明)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10、其它相关材料11、土地证签收簿12、收件单13、缴费单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发证一、抵押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审批表2、抵押合同3、房地产抵押清单4、借款合同5、地价确认书(抵押贷款证明)6、抵押双方营业执照7、身份证明相关材料8、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9、董事会决议(抵押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书面证明、划拨、储备土地要有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10、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经收人验证的复印件)11、房地产评估报告(国土部门备案确认的土地出价金额)12、抵押登记工作流程表13、土地证签收簿14、缴费单二、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档案材料目录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登记审核表3、土地登记申请书4、土地登记卡5、地籍调查表6、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7、身份相关证明8、代办委托相关材料9、土地证签收簿10、缴费单第二篇:土地登记发证情况汇报宁远管理所关于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情况汇报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合法利用、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收件单
备 注
交件人:
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收件单
土地使用者 土地坐落 通讯地址 1 2 3 4 5 收 件 清 单 6 7 8 9 10 11 申请书 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来自编号: 编号:件数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相应材料。 特别告知: 1、需要实施地籍调查的,先按地籍调查规定收件,并实施地籍调查。 2、自地籍调查形成成果之日起,转入土地登记正式受理程序。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土地收购资料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原则和方法初步研究1、研究的必要性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有效地解决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下产生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杭州、上海等城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出台了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地方性法规.但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机制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土地供应方式,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可以借鉴,在理论和实际的运作过程中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发挥公有制经济主导作用的前题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土地市场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市场,在完备的市场体系中处于先导和基础性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深入改革产物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客观上要求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协调一致,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和评估方法体系.2、土地收购价格确定的国际经验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为了公共利益或城市再开发都建立了具有强制性的土地收购制度.虽然在法律名称上各国有所不同,但核心内容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土地收购属于政府的特有权力;②土地收购权力一直应用于公共目的;③行使土地收购权力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同国外的土地收购制度比较,目前杭州、上海等城市正在实施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属于同一个范畴,具备前述的三个基本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建立和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借鉴国际经验确定收购地价奠定了基础.从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经验分析,欧美及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土地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收购价格的基本依据.这里需要特殊说明的是,所谓的土地市场价格是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拥有土地的权力和利益相一致的价格,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完全根据收购双方在土地市场上的自由协商价格.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内涵有明确的界定,即以被收购土地原用途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标准,例如被收购的土地原用途为工业用途,则收购价格只能按工业用地的市场价格评估,因为规划或被收购导致土地用途和条件改变所形成的土地增值部分,不能计算在收购价格范围内.从理论上分析因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土地的外部增值与原土地占有或使用者无关,其增值收益理应归社会公共或国家所有.这些国家的土地收购制度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的发展和完善,相对于其国情及社会制度已经比较成熟.虽然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市场经济有本质的不同,但以市场机制作为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机制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这一共同性决定了我国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借鉴国际经验的可行性.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收购制度建立没有先例的条件下,吸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土地收购地价评估方法的成功经验是完全必要的.另外,我国的建设用地征用制度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从其内容和特点分析,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土地收购制度也应属于同一范畴.但建设用地征用制度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建立于土地无偿使用的计划经济时代,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与土地被征用者或被拆迁者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土地被征用者是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以不降低被征用者生活和居住水平为基本原则,否认了土地价格的存在,补偿的本质是一种安置补偿,与土地的实际价格无关.由于建设用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有关法规已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不再对其进行讨论,下文的论述专指以土地储备为目的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3、土地收购价格确定的基本原则经济市场化概括起来包括5个方面的特征:①经济行为主体独立化;②经济决策分散化届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元化;④商品、要素价格市场化;⑤经济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秩序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原则总体上应与经济市场化的特征相协调,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化发展.实际上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首要目的就是规范土地市场,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保证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达到增加政府土地收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目的.参照国际经验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我们认为以储备为目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应遵循下面几个原则.3-1、权力和利益原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各种交易行为及价格形成都是由法律、法规及规范制约和调节的,尤其是对于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性市场的土地市场,其价格必须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认可的条件下确定,确定的收购价格应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被收购土地的权力和利益相一致.因此,权力和利益原则是确定土地收购价格的最基本原则.应用这一原则具体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承认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的独立性,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收购双方是一种市场的交易行为;确定的收购价格体现被收购土地区位条件及收益状况的差异.二是收购价格必须是在确认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其占用或使用土地拥有的权力基础上进行,确定的收购价格保持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权力的一致性.我国现行的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国家以外的任何经济主体拥有其占有或使用土地的发展权,即使是出让土地如果要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也需重新签定出让合同,补交地价差价.被收购土地因为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收益实际上是土地的发展权收益,应为国家或公共所有,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无权占有这部分收益,所以收购价格只能按土地原用途确定.3-2、土地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分离原则上地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分离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在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时单纯地以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权力相一致的现实用途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与安置补偿费用区别开.土地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在市场上根据成本、利用收益和供求关系决定;而安置补偿费则是政府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规定的补助费用,其通常考虑的是被收购者的生活和居住水平,而不考虑土地本身的价格,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福利性.在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时应当明确立地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确定依据和作用的完全不一致性,在土地收购价格确定时应当完全排除安置补偿的因素,以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权力相一致的现实用途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地价确定的依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土地收购是一种强制性“买卖”,有时按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权力相一致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格不足以弥补被收购者的实际损失,导致被收购者重新置业和经营的困难,这时应当对被收购者进行土地价格以外的补偿.如日本除价格补偿外另包括四个方面的补偿:①通损赔偿;②少数残存者赔偿;③离职者赔偿;④事业损失赔偿.其中第1项是赔偿给原土地业主,第2,4项是赔偿给因土地收购受到影响的周围土地业主及有关人员,第3项是赔偿给原土地业主的雇用人员.但这里的安置补偿费已与土地收购价格不相干,实质是一种福利性的补偿.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这也就决定了对土地收购价格以外的补偿是必须的,但确定收购价格时不能将价格以外的安置补偿费混同考虑.目前被收购的土地主要是占据市中心区域的经营不善亏本或濒临倒闭的企业用地,对于这些企业的职工,即使其土地不被政府收购,政府仍需对其进行安置,这就更充分地说明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是不相干的两件事情,只不过收购过程中提供了一个时间上的一致性.3-3、贡献原则贡献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要求确定土地收购价格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土地增值形成的贡献或者其对土地收益权相一致.这里所说的土地增值指由于经济发展和土地投资的改良而造成的地价上涨,具体分析这种地价上涨比较复杂,但从界定政府与被收购土地的经济主体对增值额的贡献角度分析则相对简单.归属于政府或社会公共所有的土地增值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自然增值;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投资的增值以及城市规划等导致的土地增值.而归属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的增值主要是其对宗地的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导致的宗地增值.土地收购价格只能以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土地增值贡献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归属于政府的增值不能计算在收购价格以内,特别是由于土地收购或规划的改变导致的地价增值不能包括在收购价格确定范围内.4、土地收购价格确定的思路和方法根据前面的原则结合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收购价格可采取下面两个思路和方法.4-1、与国际接轨的思路和方法从德国、法国、韩国等国家土地收购价格确定的思路和具体方法比较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虽然确定价格的具体操作程序有所差异,但在确定思路和方法上基本一致,即以类似被收购宗地收购前用途或条件的宗地市场交易价格为比较价格,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我国的土地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正逐步规范,但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比,市场化程度仍然相对较低,交易样本的数量及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都需进一步论证,尤其是目前主要的收购对象是工业用地,而工业用地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市场以外的因素有更大的作用,单纯的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容易产生偏差.因此,在我国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思路和方法确定收购价格,具体运用的方法除市场比较法外,还需综合应用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等其它估价方法.这些估价方法目前在我国的城镇土地估价过程已得到广泛应用,应用这些方法的一般原理及估价过程本文从略.针对土地收购价格确定的特点需注意下面两个方面的特殊性.4-1.1、关于土地收购价格的内涵及基准日界定根据前文所述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土地收购价格的内涵可以界定为归属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的现时土地收益,也就是指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权力和利益相一致的对应于宗地收购前土地用途和条件的市场价格.这样就把因土地收购导致的安置补偿问题和因规划用途、条件改变导致土地增值问题与收购价格分离出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收购价格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似是而非的问题.从杭州市土地收购一年多的实践分析,在收购价格确定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就是被收购企业的要价过高,而要价过高的主要原因是两个方面:一是被收购企业将职工的安置和扩大再生产费用全部包涵在收购价格内,希望通过土地收购解决企业所有的问题;二是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的要价与其对土地拥有的权力不一致,不是以本企业占有土地现时用途的收益为依据,而是将本应归属于国家的土地发展权增值收益也包含在补偿价格之中.如果按这样的价格收购等于是将本应属于国家的收益补偿给了企业,这显然是无理的.通过土地收购价格内涵的科学界定,虽然理论上可以排除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对收购价格确定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应当对被收购企业职工的安置有所交待.关于被收购企业职工的安置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应当由政府另行制定补偿办法解决.资金来源可以是被收购土地再开发的剩余收益,但在程序上应先将被收购土地再开发的剩余收益上交财政,由财政支付安置补助费,将安置补助纳入财政支出的范畴.这样从根本上实现了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分离开,并有利于土地收购资金、安置补偿费和土地再开发收益的区域平衡,保证收购储备制度的顺利实施.关于土地收购前土地用途和条件市场价格的处理,其核心是要将收购之前因为土地要发生用途或规划条件变化导致地价上涨部分,从收购价格中分离出来.譬如说,如果被收购的土地收购前是工业用途,收购后规划转为商业用途,即使地价成倍上涨,收购价格只能以收购前的工业用途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收购价格的依据.为控制收购价格,防止土地投机,简化操作程序,有的国家采取设定基准日,以基准日土地实际用途为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如新加坡的土地征用法规定,对于1987年11月30日前征用的土地,或按1973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格支付补偿费,或按土地宪报公布之日的市场价格支付补偿费,两者取其低值.对于1987年11月30日后征用的土地,或按1986年1月1目的市场价格支付补偿费,或按土地宪报公布之日的市场价格支付补偿费,两者取其低值.其它如法国以公布收购规划时前1年为基准日确定对应于当时土地用途和市场条件的价格,瑞典则以土地被收购10年前该地的价格为准.这就控制了被收购土地的经济主体想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收购价格的做法.从我国的实践着参照国际经验设定一个收购价格确定基准日是十分必要的,具体的时间则需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4-1.2、关于市场价格的评估问题市场价格评估方法的本身相对简单,关键问题是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我国的土地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育,规范化程度有显著的提高,但与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市场化程度仍然相对较低.具体就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分析,不同用途不同层次的土地价格形成市场化程度有明显的差异.二、三级土地市场的交易价格的形成市场机制是主要机制,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而一级土地市场的出让价格的形成除少量的拍卖、招标的宗地外,大多数情况下非市场因素是价格形成的主导因素,地价水平和分布规律有比较大的随机性.从用途分析,一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尤其是二、三级土地市场的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基本上市场化,市场机制是其价格形成的主导机制;而工业用地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则相对比较低,征地开发成本是工业地价形成的主导因素.基于这种情况,评估住宅、商业用地的收购价格可以直接利用二、三级土地市场的交易资料,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剩余法等基本估价方法直接评估.而对于工业用地收购价格用上述的基本估价方法直接评估有一定难度,由于被收购的工业用地,主要是市区的破产和即将破产的企业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用地,且这些用地大部分是划拨用地,按我国现行的法规这些土地作为工业用地进入市场交易成本太高,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在市场上转让土地,但其转让的土地实质不是工业用地,而是规划的商业、住宅等其它地价水平比较高的用地类型,属于一种违法的交易行为.所以工业用地地价评估严格意义上不能应用前述的基本估价方法直接评估,应参照工业区或开发区的工业地价比较评估.在条件具备时可参照工业基准地价确定.4-2、资金平衡的思路和方法资金平衡的思路即是以政府不投入资金的条件下实现土地收购和再开发的资金平衡,在此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基本计算公式为:收购价=土地再开发预期地价一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开发费.公式中的土地再开发预期地价指被收购宗地按规划条件进行再开发预期实现的地价水平.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资金平衡指一定区域或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资金平衡,对于具体一宗地而言,应用该评估公式是没有意义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被收购宗地规划为绿地或道路用地,土地再开发实现的是一种社会价值,直接的市场价格为零,按该评估公式评估的地价为负值,这显然是不可行的.反过来如果被收购宗地是规划的市中心商业金融用地,按该评估公式评估的收购价格则会非常高,远远超出被收购宗地的实际价格.很显然按具体宗地采用资金平衡的思路确定收购补偿价完全不可行,对于规划条件优的宗地,原土地使用者获取了远远高出土地本身价格的收益,而对于规划条件劣的宗地,规划预期实现的价格可能低于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本身的价格,但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本身的价格是必须补偿的,这样对于在整个的收购过程中只有资金支出,而没有资金的回收,根本上就谈不上资金平衡的问题.另外在收购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前面已分析过作为收购价格必须将其与拆迁安置费分离,但从政府资金平衡的角度考虑,安置费往往也考虑在资金的平衡范围内,如果将安置费也考虑在资金的平衡范围内,此时的收购价评估公式演变为:收购价=土地再开发预期地价一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开发费一安置费.采用资金平衡的思路确定收购价格的思路关键问题是平衡区域和平衡时间段的选择.最科学、最合理的方法是制定一个城市范围内的收购计划,以整个城市作为平衡区域,在此基础上,按规划条件评估被收购宗地预期实现的总地价,所需的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开发费以及按现行政策规定所需的安置费.具体宗地收购价格评估时在考虑本身市场价格的同时,进行全市平衡确定实际发生的收购价格.但要完成这一基础性工作,牵涉到基础条件、部门协调、时间、经费等多方面的问题,短期内完成的可能性比较小.放在应用资金平衡的思路确定收购价格时,一般情况只能选择重点区域进行平衡,具体的区域选择方法及地价评估方法,由于问题比较复杂,另文专门讨论,这里从略.5、小结本文讨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的三个基本原则及两个评估思路和方法,作为确定收购价格的基本原则无论方法如何发展,土地收购实践过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我们认为都必须坚持.而对于收购价格确定方法则会因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发展,总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趋向于与国际接轨的方法,参照市场类似条件的交易样本用市场比较法直接评估,但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文章提出的资金平衡确定收购价格的思路和方法可以说是针对目前我国现实条件下,兼顾国家和被收购方利益的一种选择,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提高土地收购价格,鼓励存量土地进入市场,达到规范市场,优化土地配置的目的.土地收购价格评估技术发布时间:2009-9-11 浏览数: 151 次浏览字体:[大中小]一、土地收购价格评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权利和利益的原则,是土地收购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预告登记的土地权利依法终止的有关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30
查封、 预查封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4.解除查封裁定书;
5.协助执行通知书;
6.其他证明材料。
31
其他 登记
更正登记
注:以上三种情形可由原登记发证机关直接审批后予以注销,并公告废止原土地权利证书。
25
因自然灾害 等原因造成 土地权利消灭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26
非住宅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土地登记要件说明
土地登记基本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
①单位法人证明
企业法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
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自然人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
代理人
①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
②身份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人的,提交第三人同意更正的承诺书;
6.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文件(登记宗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时);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其他证明材料。
32
异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7.有关税费(如契税)的缴纳凭证(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3
初始 登记
划拨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出让金全额缴纳凭证(复印件);
7.有关税费(如契税)的缴纳凭证(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13
国家租赁、 国家作价出资 (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入股合同;
6.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纳证明;
7.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4.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补办出让手续);
9.出让金全额缴纳凭证(复印件)(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情况下);
7.契税、印花税交纳证明;
8.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7
初始 登记
集体土地
所有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如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等;
4.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权属界线协议书;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其他证明材料。
8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3.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4.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其他证明材料。
22
土地权利人 地址变更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7.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时);
8.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9.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及他项权利证明;
10.宗地图;
11.其他证明材料。
11
地役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土地使用权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9.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4
国家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27
土地抵押权、 地役权终止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终止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28
异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有关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33
预告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利证书;
4.土地权利转让协议;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其他证明材料。
34
查封、 预查封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税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
注:提交的登记要件如为复印件需与原件复核。
序号
土地登记类型
土地登记具体要件
1
初始 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6.宗地图;
7.其他证明材料。
12
变更 登记
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转让地块投资证明;
6.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纳证明;
7.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③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代理人为专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时需提交)
注:代理境外申请人时,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认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因登记类型不同而不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提交时应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权属调查及勘丈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6
国家授权经营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4.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准文件;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农用地使用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其他证明材料。
10
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
5.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双方对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声明;
6.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需提交)
4.单位合并、分立、兼并的相关协议或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法律文书;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5.契税、印花税交纳证明;
7.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9.其他证明材料。
16
变更 登记
因处分抵押
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异议登记证明或异议登记通知书;
4.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不予受理或请求不予支持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29
预告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
4.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如债权消灭或预告登记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经过更址登记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6.其他证明材料。
23
土地用途变更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规划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方)批准土地用途改变的文件;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补交出让金全额付款凭证(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