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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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密闭检查管理办法

井下密闭检查管理办法

井下密闭、采空区检查、采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采空区及密闭的管理,杜绝自然发火现象的发生,特制定采空区、密闭及抽放地点的检查、采样管理办法如下:一、采空区、密闭管理1、对井下所有采空区密闭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制定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进行日检查月分析(由瓦检员每天检查一次,由检闭工每旬检查一次,每月对所有密闭进行一次取样分析)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领导。

2、对重点密闭要做到周检查周分析,重点密闭如下:N1深部回联、N15324、N15325、S4总排、N1排与S2材料上山联、S4皮带直头、S5中巷通S1回风、N1二材中部车场、S1E90M回风、S1W回风、S33414回风、S33424、S3405(3454)回风、S3404(3444)回风、S3回风直头、S3皮带中巷、S3713大面回风、N2720回风、S3709回联、S3二材轨道、S3721、S3N回风中巷、N2721运顺、S3701回风、S35号皮带尾、S3708回联、S3713皮带回风、N2401、N2712、N2713、N2715、N2410、N24113、对有发火迹象的密闭要班检查班分析。

4、如遇特殊原因,采样化验不了要及时与分管区长汇报,并做好记录。

安排第二天补采气样。

二、对瓦斯抽放的密闭、采空区管理1、对抽放的采空区和抽放管路内气体要每周至少采样分析两次(周一和周四)。

经化验抽放密闭和抽放管路内CO浓度超过0.005%时,且CO浓度呈递增趋势,必须立即停止抽放。

2、为了处理密闭前因气压变化而涌出的瓦斯,抽放必须控制进行,瓦斯处理到规定浓度以下必须立即停止抽放,并以抽放规范为标准。

3、如因解决生产采场瓦斯需要进行抽放的采空区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在保证采样化验分析次数,且没有自然发火隐患的情况下进行。

三、责任划分检查、取样化验具体由通风队技术员负责,队长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主任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密闭维护工作由副区长唐连德负责。

煤矿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1.通风科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同时在图上标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生火灾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

2.每次火灾应按矿井发生火灾的顺序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防灭火台帐。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火区基本情况登记(记载火区的发火原因、发火时间、发展过程、防火措施及火灾处理经过);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灌浆、注浆记录;火区位置示意图。

做到图、帐、卡一致,由通风科保存。

3.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密闭,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每班由救护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3)按规定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5)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

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密闭封闭及启封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下属煤矿密闭管理工作,防止密闭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现就矿井密闭管理及封闭、启封等工作规定如下:一、密闭管理规定1、加强领导,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负总责,通风副总负直接领导责任,通风部(队)对密闭日常检查、维护与管理负责。

每个密闭都必须由通风部具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实行挂牌管理。

2、每个月矿总工程师至少组织通风部、生产技术部、安全部对全矿所有密闭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组织召开一次分析会,并有会议记录可查。

对密闭参数异常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密闭必须及时逐级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按照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记入密闭台帐。

3、各类密闭必须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标注,通风部按区域进行编号,建立台帐,每个密闭都必须具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挂牌管理。

4、通风部每周必须至少安排瓦检员对全矿所有的的密闭进行一次取样检查,有异常的每周至少取样三次,其余时间由三班瓦斯员每班取样检查汇报一次。

检查内容为密闭内气体成分(如CO 2、CO 、CH 4、O 2)气温,密闭外的气温、水温、瓦斯浓度、密闭漏风情况、密闭内外压差、密闭墙体等情况,其检查结果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防火等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公司通风部和总工程师汇报。

检查人员每组确保有两人同行。

5、通风部采取措施保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止密闭因系统不稳定引起风压变化造成漏风,当密闭参数及压差变化频繁时,通风部应派专人检查,同时由通风部安装CH、CO、温度等传感仪器4进行监控。

6、矿井在采掘活动中形成的采空区、废弃巷道、停风区以及无法用通风方式妥善处理的突出和冒落孔洞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

7、采煤工作面采煤不得超过停采线,停采线由生产技术部设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封闭,通风部做出封闭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队组织做好全面封闭采面的工作。

(矿山安全)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矿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建矿井。

第二章密闭构筑及管理☑一、密闭分类及构筑要求1、按功能分为火区密闭及非火区密闭,其中:(1)火区密闭指矿井因火灾隐患而构筑的密闭,包括较大面积或温度高的火区密闭、局部火区密闭和有自然发火征兆的密闭三种。

(2)非火区密闭指除火灾隐患外因其它原因构筑的密闭,包括,独头巷道超过6m的,井下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及时处理的等。

2、按种类分为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密闭,其中:(1)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非火区密闭,必须按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其它非火区密闭可按照临时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2)火区密闭必须按具有防爆墙作用的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3、密闭施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要求,确保安全施工,专项设计及安全措施要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4、所有密闭施工前,要把设计及施工措施上报所属分公司及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5、密闭的构筑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规定。

施工地点要选择巷道支护完好及顶、帮良好处,密闭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其中墙体密闭周边必须掏槽,并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

如密闭内有水要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

6、所有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注浆孔、注水孔)、测压孔等。

7、对防灭火重要的永久密闭施工时,提倡密闭中间注1--5米厚的粉煤灰、黄泥浆或混凝土浇筑。

8、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必须按永久密闭要求施工密闭。

9、密闭位置附近应力较大时,在密闭前、后要先进行锚杆、锚索、架棚等支护,再施工密闭。

有条件的,施工完成后对密闭周边墙体(包括底板)进行注浆或注防灭火的高分子材料,防止漏风。

10、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制度

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制度

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设备密封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设备密封设计、选型、安装、维护、更换和检修。

第五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者责任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保证设备运行数据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煤矿设备密封管理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置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设备密封设计第十一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环境、工况和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设备密封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保证设备的密封性能,防止泄漏。

第十四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考虑设备的维护和更换,方便操作。

第十五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设备的寿命和成本,合理设计密封结构。

第十六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实施,未经审核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建立相关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师进行设计,确保设计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定期评估,及时修正不足之处。

第二十条设备密封设计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设备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设备密封选型第二十一条设备密封选型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环境和工况选择合适的密封材料和结构。

第二十二条设备密封选型应当充分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密封性能。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井下密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3、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应设永久密闭。

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

4、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密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米。

5、栅栏应用叉木。

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

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1.0米,设1根牢固支柱,使用铁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

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mm×200mm,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瓦斯检测牌。

6、临时密闭可用矸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呈鱼鳞状。

7、永久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密闭,煤巷四周应掏槽,槽深不小于0.2m,岩巷见硬邦硬底。

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7m。

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5m。

设置永久密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

8、煤矿企业负责井下密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对永久密闭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9 、煤矿企业对井下所有密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密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所有密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10、拆除栅栏应由矿长书面批准;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写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井下密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 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3、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 个月但不足3 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 个月应设永久密闭。

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

4、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 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密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 米。

5、栅栏应用叉木。

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

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1.0米,设1 根牢固支柱,使用铁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

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mm 200mm, 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瓦斯检测牌。

6、临时密闭可用矸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呈鱼鳞状。

7、永久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密闭,煤巷四周应掏槽,槽深不小于0.2m,岩巷见硬邦硬底。

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7m。

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m,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5m。

设置永久密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

8、煤矿企业负责井下密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对永久密闭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9、煤矿企业对井下所有密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密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所有密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10、拆除栅栏应由矿长书面批准;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写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地区井工矿多,井下密闭多,近年来违法违规擅自启封密闭,逃避安全监管造成的事故教训深刻。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煤矿密闭管理工作,强化密闭监管,第446第二条第三条0.5m,第四条第五条临时密闭加以封闭。

第六条临时密闭要求设在巷道顶、帮煤岩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可用砖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扳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周围接触严密;密闭不漏风。

第七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处,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支护完好。

第八条对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停工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用叶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建造密闭。

第十条明。

第十五条煤矿密闭管理要做到:井下密闭设施规范,与图纸、管理台账、自查记录、编号相一致。

第十六条煤矿不得在密闭前设置硐室、水仓、不得堆放材料、电器设备或其他杂物等。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人每天对井下密闭进行一次巡查,发现密闭有漏风、裂缝、压裂等现象,确需加固维修的,必须向县煤炭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地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煤矿井下密闭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用矸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封堵的密闭或有轨道、电缆、管路穿过的密闭一律视为假密闭,进行处罚。

用途,XXXXX446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存在制作假密闭逃避安全监管、擅自启封密闭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一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密闭规定(3篇)

煤矿安全规程密闭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旨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

密闭规定是煤矿安全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煤矿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规程密闭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参考。

二、密闭墙的设置要求1. 密闭墙的位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密闭墙:(1)采煤工作面与巷道交叉点;(2)采煤工作面与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交叉点;(3)采煤工作面与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交叉点;(4)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与风井交叉点;(5)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与通风井交叉点;(6)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与采区变电所交叉点;(7)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与矿井排水系统交叉点;(8)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与矿井安全出口交叉点。

2. 密闭墙的构造密闭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如水泥、砖、石等。

密闭墙的厚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密闭墙位于采煤工作面与巷道交叉点时,厚度不应小于0.5米;(2)当密闭墙位于采煤工作面与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交叉点时,厚度不应小于1米;(3)当密闭墙位于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与风井、通风井、采区变电所、矿井排水系统、矿井安全出口交叉点时,厚度不应小于1.5米。

3. 密闭墙的施工(1)施工前,应检查密闭墙附近的帮、顶和支架的完好情况,确保作业地点的绝对安全;(2)施工过程中,应清理独头巷道内的浮煤、矸石等杂物,保证作业地点有足够的安全空间和畅通的进料及行人通道;(3)施工过程中,应事先准备好足够数量的编织袋、施工工具、密闭墙的反水管、观测管等施工材料;(4)施工过程中,应每班入井前开好班前会,明确当班工作量,分配好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讲清重点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三、密闭墙的管理与维护1. 密闭墙的管理(1)矿井应建立健全密闭墙管理制度,明确密闭墙的设置、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的责任;(2)矿井应定期对密闭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矿井应加强对密闭墙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煤矿井下封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封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封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制度。

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6 1、井下封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 2个月应设永久密闭。

废旧巷道33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个月但不足应设永久密闭。

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 3 3米。

封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栅栏应用叉木、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

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 4根牢固支柱,使用铅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米,设1间隔1.0毫米,并200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

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毫米×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瓦斯检测牌。

、临时密闭可用矸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5顺序压茬。

、永久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

砌筑永久密闭,煤巷四周应掏槽,槽深6米,底部墙厚不米,岩巷见硬邦硬底。

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不小于0.2米。

设置0.5米。

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7得小于永久密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

、煤矿企业负责井下封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对永久密闭进行登 7记备案管理。

煤矿企业对井下所有封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封闭设置的时间、地、 8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上。

所有封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1、拆除栅栏应由矿长书面批准;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 9 术措施,并写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煤厂封闭管理制度

煤厂封闭管理制度

煤厂封闭管理制度一、煤矿封闭管理的基本要求1.此制度的适用对象为煤矿开采结束或暂停的单位。

2.煤矿封闭管理是指在煤矿生产结束或暂停后,依法负责永久封闭煤矿的责任单位,负责煤矿封闭的重大安全、环境等问题。

3.煤矿封闭主要防范煤矿分出地质灾害、封闭前后的环境保护等问题。

二、煤矿封闭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1.煤矿封闭单位在煤矿封闭工作中应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运行、精准评估等工作要求。

2.煤矿封闭单位应根据地质条件、环境因素、生产技术等情况制定详细的封闭计划,确保封闭工程顺利完成。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科学的技术标准,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封闭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4.煤矿封闭单位要注重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及时掌握煤矿封闭后地质环境的演变情况,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5.煤矿封闭单位应根据封闭后的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封闭区域的生态环境,确保封闭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三、煤矿封闭管理的责任1.煤矿封闭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封闭工程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封闭管理的组织体系。

2.煤矿封闭单位要定期制定封闭工作计划,明确封闭进度、质量、安全等目标,依法履行封闭管理的相应责任。

3.煤矿封闭单位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队伍,实行适用的岗位培训,提高封闭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4.煤矿封闭单位要建立健全封闭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工作方案,加强现场管理和安全培训,确保封闭工程的安全可控。

5.煤矿封闭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明确环境监测的内容、频率等要求,及时掌握封闭区域的环境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环境的稳定。

四、煤矿封闭管理的措施1.煤矿封闭单位要加强技术研究与前期勘察,深入了解煤矿地质环境、地质结构、岩性情况等,为封闭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2.煤矿封闭单位应根据煤矿地质情况,制定合理的封闭方案,明确封闭范围、区域、封闭方案等相关内容。

3.煤矿封闭单位要配备专业技术队伍,实行专业技术培训,提升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井下密闭管理制度郑新鑫旺(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井下密闭砌筑管理制度1.井下密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等。

2.对已回采完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透老空区巷道、报废巷道、盲巷等与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无关的巷道,都必须及时砌筑永久密闭。

3.待密闭巷道的密闭位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并制定出砌筑密闭的相关措施组织职工学习;进行密闭巷道的工作由生产副矿长按措施组织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

4.砌筑密闭前,必须回收出待闭巷道内的设施、设备,待密闭的巷道内不得有电缆、轨道、风管、水管等导电体与密闭外相连。

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所有导体不应进入密闭,需要抽排瓦斯的密闭,瓦斯抽采管应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后才能与外界的瓦斯铁管连接。

6.砌筑永久密闭的材料必须是料石、小砖等不燃性材料,临时密闭可用大水泥砖等砌筑。

严禁用矸石、木头、荆条、风筒布等封堵。

7.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8米。

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5米。

永久密闭周边应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8.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塞缝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不应大于10mm。

9.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应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10.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11.密闭前不得有瓦斯积聚。

并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牌等,并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井下密闭验收制度1.巷道密闭施工完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副矿长、通防副矿长、通风队长等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和矿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交通风队进行管理。

3.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煤矿封闭区管理制度

煤矿封闭区管理制度

煤矿封闭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封闭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封闭区内的管理工作,包括煤矿封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封闭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煤矿封闭区管理应当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积极做好与周边社区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煤矿封闭区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水文地质管理、文物保护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煤矿封闭区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矿区内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煤矿封闭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煤矿封闭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煤矿封闭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煤矿封闭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封闭区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煤矿封闭区周边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煤矿封闭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煤矿封闭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保证环境质量达标。

第十四条煤矿封闭区应当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废水处理工作,确保环境污染物的排放达标。

第十五条煤矿封闭区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和周边居民的环保意识。

第四章水文地质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封闭区的水文地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煤矿封闭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系统,定期开展地下水位和水质的监测工作,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煤矿封闭区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区,禁止在地下水保护区内进行污染性活动。

第十九条煤矿封闭区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地下水资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地区井工矿多,井下密闭多,近年来违法违规擅自启封密闭,逃避安全监管造成的事故教训深刻.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煤矿密闭管理工作,强化密闭监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XXX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砌筑密闭第二条对井下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老空区巷道、报废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及时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第三条永久密闭要求墙休周边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墙厚不小于0。

5m,四周不小于0.1m裙边;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元杂物、积水、淤泥;墙体应用料石、红砖、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建筑,抹面要求平整、无裂缝、严密不漏风。

第四条建造永久密闭时,必须切断密闭内外相通的电缆、轨道、管路等设施。

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第五条临时性调风、停用时间超过20天但不足2个月的盲巷、废旧巷道,必须设置临时密闭加以封闭.第六条临时密闭要求设在巷道顶、帮煤岩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可用砖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扳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周围5m 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周围接触严密;密闭不漏风。

第七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处,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支护完好。

第八条对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停工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用叶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建造密闭。

第三章密闭日常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管理台账。

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建造后,必须由煤矿建造负责人检查后在密闭墙上注明密闭编号、砌筑时间和负责人,将密闭情况记录在密闭管理台账上并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县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所有密闭均要采取做标记的方式进行监管,对永久密闭、火区密闭还应标注“永久密闭严禁启封”等字样,并留有举报电话。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编制单位:通安队编制时间: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密闭防灭火管理标准》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密闭墙构筑标准。

1、矿井所有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必须按照建造的质量标准,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措施中应明确规定砌筑过程中的顶板管理。

密闭墙的施工设计和注意事项,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执行。

2、永久密闭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永久密闭墙体厚度不得小于m且密闭周边须掏槽四周掏槽深度不少于m并见实底、帮,且与煤岩结实,抹有不少于m的裙边。

4、防火永久密闭墙必须留设观测孔、措施孔和放水孔,三孔位置必须合理,孔径必须符合《密闭防灭火管理标准》相关规定。

5、密闭墙上吊挂密闭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等;检查箱内应有每周检查记录,记录纸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日期、检查人等。

6、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7、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8、密闭墙前的风水管路、电缆等必须拆除或断开,墙前不得有电气设备、不得设临时车场。

二、密闭墙验收制度:1、密闭墙施工完毕后,通风队早调度会通知,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2、为了确保永久密闭的建造质量,施工中,必须坚持三验收(掏槽验收、施工中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制度。

发现不按设计施工,必须及时推倒重建,对弄虚作假责任者,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煤矿密闭墙管理制度

煤矿密闭墙管理制度

煤矿密闭墙管理制度(一)密闭管理要求1.长期不使用的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停工、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巷道必须进行永久封闭。

2.密闭墙必须设置密闭墙施工说明牌、密闭墙检查挂牌。

密闭墙内、外气体浓度及温度由通维队负责,每7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数据及时填写在检查牌板上。

密闭管理牌板填写内容:构筑地点、砌筑日期、材料、墙体厚度、面积等;密闭墙检查挂牌填写内容:墙内温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氮气浓度,墙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日期、检查人等。

3.距巷道口大于2m的密闭墙前必须设置栅栏,统一由通维队定期检查和维护。

密闭和栅栏设置的地点应加强支护,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栅栏必须设在巷道口边,栅栏必须牢固,其高度不低于L8米,栅栏网络间距不大于O.2m o4.设置密闭墙或栅栏前必须将延伸到巷道内的溜子、风水管、风筒、电缆、道轨等物件全部撤出。

5.密闭墙施工前要提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措施应有以下内容:密闭墙施工点名称、巷道断面形状大小、密闭厚度、质量标准、材料规格、周边掏槽深度等内容,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施工过程中通风瓦斯科应进行质量抽查,施工完毕由通风瓦斯科组织验收。

6.通维队负责建立矿井密闭墙管理台帐,同时通风科和地测部门要将采空区密闭墙绘制到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中。

做到牌板、图纸、台帐和现场实际“四对口”。

(二)密闭墙的启封和撤除1.密闭墙启封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股份公司备案后,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贯彻方可施工。

2.启封密闭墙的局部通风机安设必须符合通风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安设在距风流汇合处大于IOm的新鲜风流中。

3.启封,撤除密闭墙前必须对密闭墙内有无水患进行勘查,对存在水患的密闭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处理后方能作业。

4.启封密闭墙工作由救护队负责,启封前,应制定行动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统一指挥。

5.启封密闭墙前必须先检查密闭墙内、外有害气体并汇报矿调度室,发现有CO气体或温度异常时,严禁启封密闭墙。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规定流程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规定流程

煤矿井下密闭管理规定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编制单位:通安队编制时间: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密闭防灭火管理标准》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密闭墙构筑标准。

1、矿井所有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必须按照建造的质量标准,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措施中应明确规定砌筑过程中的顶板管理。

密闭墙的施工设计和注意事项,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执行。

2、永久密闭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永久密闭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5m且密闭周边须掏槽四周掏槽深度不少于0.5m并见实底、帮,且与煤岩结实,抹有不少于0.2m的裙边。

4、防火永久密闭墙必须留设观测孔、措施孔和放水孔,三孔位置必须合理,孔径必须符合《密闭防灭火管理标准》相关规定。

5、密闭墙上吊挂密闭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等;检查箱内应有每周检查记录,记录纸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日期、检查人等。

6、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7、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8、密闭墙前的风水管路、电缆等必须拆除或断开,墙前不得有电气设备、不得设临时车场。

二、密闭墙验收制度:1、密闭墙施工完毕后,通风队早调度会通知,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2、为了确保永久密闭的建造质量,施工中,必须坚持三验收(掏槽验收、施工中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制度。

发现不按设计施工,必须及时推倒重建,对弄虚作假责任者,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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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煤矿密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地区井工矿多,井下密闭多,近年来违法违规擅自启封密闭,逃避安全监管造成的事故教训深刻。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煤矿密闭管理工作,强化密闭监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XXX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砌筑密闭
第二条对井下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老空区巷道、报废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及时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

第三条永久密闭要求墙休周边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墙厚不小于0.5m,四周不小于0.1m裙边;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元杂物、积水、淤泥;墙体应用料石、红砖、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建筑,抹面要求平整、无裂缝、严密不漏风。

第四条建造永久密闭时,必须切断密闭内外相通的电缆、轨道、管路等设施。

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第五条临时性调风、停用时间超过20天但不足2个月的盲巷、废旧巷道,必须设置临时密闭加以封闭。

第六条临时密闭要求设在巷道顶、帮煤岩良好处,见硬底、硬
帮,与煤岩体接实,可用砖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扳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周围5m 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周围接触严密;密闭不漏风。

第七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处,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支护完好。

第八条对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停工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用叶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建造密闭。

第三章密闭日常管理
第十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管理台账。

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建造后,必须由煤矿建造负责人检查后在密闭墙上注明密闭编号、砌筑时间和负责人,将密闭情况记录在密闭管理台账上并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所有密闭均要采取做标记的方式进行监管,对永久密闭、火区密闭还应标注“永久密闭严禁启封”等字样,并留有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要及时上图,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上标明。

第十三条密闭管理台帐和牌板必须记录密闭建造的时间、编号、掏槽的深度、墙休厚度,密闭墙数,砌筑材料及充填物,封闭的原因,负责人。

密闭管理台账必须绘制密闭位置关系示意图。

第十四条井下密闭质量、设置的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管理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

第十五条煤矿密闭管理要做到:井下密闭设施规范,与图纸、管理台账、自查记录、编号相一致。

第十六条煤矿不得在密闭前设置硐室、水仓、不得堆放材料、电器设备或其他杂物等。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人每天对井下密闭进行一次巡查,发现密闭有漏风、裂缝、压裂等现象,确需加固维修的,必须向县煤炭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地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煤矿井下密闭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用矸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封堵的密闭或有轨道、电缆、管路穿过的密闭一律视为假密闭,进行处罚。

第四章密闭启封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密闭启封必须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说明启封原因、目的、用途,制定启封方案和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XXXXX矿山救护队实施。

第二十条启封井下火区密闭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的规定,满足各项条件方可实施。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违反密闭日常管理第十条、十二条、十三
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及密闭构筑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管理台账不全、不清,未上图纸,无检查记录、日常管理不到位的煤矿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未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打开井下密闭的,一律停产整顿三个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存在制作假密闭逃避安全监管、擅自启封密闭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一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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