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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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目录

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

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

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9)

附件1 (12)

附件2 (14)

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6)

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21)

一、水泥 (21)

二、砂 (23)

三、石子 (23)

四、轻集料 (24)

五、常用掺合料 (24)

六、混凝土外加剂 (25)

七、砌墙砖和砌块 (28)

八、防水材料 (30)

九、钢筋原材 (37)

十、钢筋接头(连接) (43)

十一、混凝土 (47)

123 ST (53)

十二、砌筑砂浆 (55)

十三、配合比申请 (57)

十四、回(压实)填土 (58)

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60)

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60)

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60)

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60)

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61)

五、焊缝质量 (62)

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64)

一、墙体节能工程 (64)

二、幕墙节能工程 (67)

三、门窗节能工程 (68)

四、屋面节能工程 (70)

五、地面节能工程 (71)

六、采暖节能工程 (71)

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72)

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73)

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73)

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74)

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81)

一、塑料管材管件 (81)

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82)

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 单位工程的划分: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

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纵向受力钢筋:

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通俗的说:梁柱类构件的主筋就是纵向受力钢筋。

3. 同条件养护:

同条件养护指砼试块的养护条件与浇筑完后的砼的养护条件完全相同,内容包括:相同环境(如露天、覆盖、室内等)、相同养护方法(如浇水、养护剂等)及相同养护地点,通俗地说就是现场混凝土怎么养护,试块就怎么养护。

4. 最大干密度:

由检测单位经试验确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回填土(级配砂石)所能达到的干密度的最大值。一般通过土壤击实试验得出。

5. 控制干密度:

施工现场所应达到的回填土(级配砂石)干密度的最小值,实测土壤干密度如果小于此值,则应继续对土壤进行压(夯)实,直至实测土壤干密度大于或等于此值为止。

6. (实测)压实系数:

压实系数一般由设计方(或图集)给出,反映了设计要求施工时压(夯)实土壤的密实程度,该值小于,压实系数=控制干密度/最大干密度;实测压实系数反映施工过程中土壤压(夯)实的程度,实测压实系数=实测干密度/最大干密度,一般不大于,并应不小于压实系数。

7. (钢筋)强屈比:

包括两个指标值:

i. 钢筋原材的实测抗拉极限(最大)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的比值,一般称为“强屈比”;

ii. 钢筋原材的实测屈服强度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一般称为“屈标比”。

对于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对强屈比有明确的要求:强屈比≥;屈标比≤。对于其他结构类型,设计单位也有可能根据需要提出强屈比的要求。

对于对强屈比有要求的结构类型,钢筋宜选择钢筋牌号中带字母“E”的钢筋,如HRB335E、HRB400E等,此类钢筋在生产过程中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控制。

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京建质【2009】289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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