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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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作者:刘欢
案例分析:
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 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2、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自己写的:我方有责任,不应列入不必要的描绘词。
3、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极品,但到发货装船是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已无,于是改以二极品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仍按合同签定的三级红枣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是否可行?
4、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合同条款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但是在签约前曾寄交了样品,在签约后卖方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这个电告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5、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
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6、某外贸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合同中规定每箱30听。但在交货时,有的一箱装30听,有的装24听,虽然总数不差,而且每听容积一致,对售价也没有影响,但仍被买方拒收,理由是与合同数量条款不符。
问:我方是否有责任?
有责任,因为合同中规定每箱30听,并未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所以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7、某厂出口生丝10公吨,双方约定
标准回潮率是11%,用科学仪器
抽出水分后,生丝净剩8公吨。
<问题>该厂出口生丝的公量是?实际回潮率=水分/干量=(10-8)/8=25%
公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10*(1+11%)/(1+25%)=8.88(公吨)答:
8、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应?
分析:可能只能答应外商要求。虽然在洽谈时是2000公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度量衡,只笼统规定2000吨,而不同的度量衡制度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
9、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公约规定:
(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2)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10、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自己写的:
(1)价格上涨,卖方想要获利,则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最少数量交货。即500*(1—3%)=485公吨
(2)如果价格下降,则按照合同规定最多数量交货。即500*(1+3%)=515公吨
(3)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最多:1000*(1+5%)=1050公吨
最少:1000*(1-5%)=950公吨
11、某单位对中东某海湾国家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按钮脱落,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在数量上也可有5%的伸缩。如少装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当持单到银行议付货款时,银行不予议付——问:原因何在?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国外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所以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12、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两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有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自己写的:销售包装的作用:保护商品、方便使用、促进销售
而超级市场上的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两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包装外壳内容复杂,使顾客很难明白其具体用途到底是什么,也就无人问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