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二章___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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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样一种社会规范有哪些为人这样的主体,所重视和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是指对某一个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进行的判断;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

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不同在于:取向,维度,方法,真伪(1)判断的取向不同:价值判断的取向是主体,而事实判断的取向是法律规则、法律制度;(2)判断的维度不同:价值判断与主体的情绪、理念有关,因此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事实判断尽可能做到中立、客观;(3)判断的方法不同:价值判断的方法是规范性的判断,而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的判断;(4)判断的真伪不同。

价值判断主要是看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三、法的价值种类价值的种类主要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

自由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主体的行为任意化。

有法律才有自由。

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这里强调的是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四、法的价值冲突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价值形式之间会发生冲突和矛盾。

如,自由和秩序的冲突。

将学校隔离起来,以避免学生大范围的感染SARS,就是通过限制自由来保证社会的秩序。

再如:公平的效益。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冲突的解决需要一种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

如何衡量呢?要注意以下三个原则:(1)价值位阶(价值排序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A.价值排序原则B.秩序优先原则C.个案平衡原则D.比例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6.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父爱)原则。

(三)正义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2.正义首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2.个案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比例原则:限制自由裁量,为了达到某一较高目的而牺牲较小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

• 2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 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1-3, 单) • 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 原则D功利原则
• 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2,单) •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 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 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 的法律 •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 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 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 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2006-1-1,单) •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 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 值 •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 的标准
• 二、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 (一)主体自身的冲突
价值性质的冲突 • (一)真实冲突和虚拟冲突
• (二)抽象冲突和具体冲突
• 四、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
第二节 冲突的原因
• • • • 一、主体原因 (一)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二)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三)价值主体的阶级性
• (三)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 公元前399年春,时年七十的苏格拉底因被人 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被判处死刑。好友克力 作了最后努力来营救他,收买了看守他的人。但 这唯一求生的机会被苏格拉底断然放弃了。苏氏 拒绝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 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 受,不能随便反抗。虽然判决对他不公,但这一 决定是有合法组成的法庭按法律程序裁决的。如 果每个人都以裁决不公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那 国家还有威信吗?它还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吗?所 以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坦然闲 适地饮鸩而死。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法理学法律的价值 PPT

法理学法律的价值 PPT
理解 掌握
第一,“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人与客体外界物(包括自然和社会)的 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第二,“价值”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 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
概念
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本节内容
一、秩序的含义 二、法律对秩序的作用
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性现象。与秩序概念相对的是无序。
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 “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 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程 度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 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 性。
“秩序”在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系 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 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了现实的条 件,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无
法的价值应该包括: 第一,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社会主体对法的需要。 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
(二)法律价值的特征
1.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律的“价值”是其作用的主观体系,法律的“作用”
是其价值客观落实。 2.法律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相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条件性,它表现为法律的价
(四)法律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对国际正义的促进体现在: 1.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2.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提供正当 程序,保障实质正义 3.促进国际纠纷的和平解决,避免国际关系 中的暴力行为 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 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规范保障 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 群体而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多元化。 绝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普遍性。 3.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的统一 目的性价值可以说是法的外在价值,手段性价值可以 说是法的内在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不包括负面意义);3.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二)正义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①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②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三、法的价值冲突(重点)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解决原则主要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法律价值理论

法律价值理论

法律价值理论第一节学术综述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综述及评价(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概况自20世纪法律价值概念产生以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至今仍存在极大争议。

这种情势的形成,与法律价值这一概念得以形成的源概念,"价值"含义的多样化有关。

法律价值概念和研究的问题意识的养成,是哲学“价值”研究在法学领域的延伸。

在哲学家那里,“价值”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20世纪美国法律政策学创始人拉斯维尔把"价值"界定为"所期望的事物"、"满足需要的各种事物";而文德尔班则指出,价值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价值既不根源于现实的事物中,因为事物本身并不是价值;也不根源于对现实事物的客观认识中,因为客观认识不表明主体所持的度;而是根源于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关系中,根源于评价主体所持的态度或标准中。

著名价值论学者W. K.富兰克纳对西方哲学界的"价值"界定进行了归纳:(1)价值被用作名词: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用来指“真”、“善”、“美”、“正义”等;有时用作具体名词,指被评价为“好的”、“有用的”东西,有学者将此观点总结为“实体说”。

(2)"价值"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等词组中用作动词。

当代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哲学界对"价值"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1)实体说,即认为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

(2)属性说,即认为价值就是客体所固有的某些属性或功能。

(3)关系说,即认为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4)评价说,即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为"法律价值"与哲学"价值"概念的源与流的关系,哲学领域中关于"价值"的争论现象自然也在法学领域中出现。

西方学者中鲜有明确界定法律价值概念的,通常需要从他们使用法律价值一词的上下文和整体主题语境对法律价值的含义进行推测。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齐书》孔稚:“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西方:“法学”拉丁文JURISPRUDENTIA,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二、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第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第二,法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特殊社会科学第三,法学研究最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三、法学学科的特点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制史和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2、法学研究的内容涉及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3、法律实践性非常强4、法学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统一5、法学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6、法学具有价值性四、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法学的科学化(起始于19世纪)2、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制史国内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五、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结论:法学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科学,更不是封闭的科学,而是开发性的科学,它必须依次于其他科学,实现创新和突破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历史的发展特点:1、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和分水岭2、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3、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4、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5、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二、中国法学的发展特点:1、三千多年的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中华法系2、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3、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4、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章法的概念一、中文“法”的词源汉代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

法理学 第12章法律责任

法理学 第12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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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不同的分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 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 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
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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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 财产、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 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 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 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 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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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责任论 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 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 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 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 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 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
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 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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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责任 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
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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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法律责任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人权 1.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实然)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一种权利,来自于人自身,具有具体的内容。 2.人权的应有性。人权在逻辑上先于国家和法。 3.人权对法的意义。人权是法的源泉,是判断法律好坏和进 步的标准。 4.人权法律化。人权必须尽可能法律化,实在化,获得“他律” 保证。
非基本价值——略
01 法理学——法的价值
目录/Contents
01
法的价值含义
02
பைடு நூலகம்
法的价值种类
03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含义
体现主客体间的关系。
法的价值-即 对于人的用处
表明其下面意义。
兼有实然(现实中存在的法)性与应 然(理想中的法、应当存在的法)性。
法的价值种类
法的价值-即对于人的用处
秩序 1.主要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3.秩序成为法律价值的原因。 4.秩序需接受正义的规划,以全科人性、符合常理作为目标。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诸多价值不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被同等实现。
法的价值冲突一般不会在抽象层面发生,而在事实层面发生。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1)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即在具体案件中,哪一价值更具有优 先性或分量。 (2)价值位阶原则。考虑①某个具体法的中价值位阶。②该具 体法所属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③特定国家的法体系中的法的 价值位阶。
基本价值
自由 1.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目的而行动,不受外在强制、 限制。 2.法律的本质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法典是为了维护保卫 人民自由的。 3.自由是衡量真正法律的评价标准。 4.自由更重要的在于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法的价值种类
法的价值-即对于人的用处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不包括负面意义);3.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二)正义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①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②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三、法的价值冲突(重点)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解决原则主要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法理案例罗尔斯法律的价值(3篇)

法理案例罗尔斯法律的价值(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法律精神深入人心。

本文以罗尔斯的法律价值理论为出发点,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法律的价值。

二、罗尔斯法律价值理论1. 罗尔斯正义理论概述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其正义理论被称为“正义理论”。

他认为,正义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正义理论应当关注如何分配社会资源,使社会更加公平。

2. 罗尔斯法律价值理论核心观点罗尔斯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原则: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使社会资源得到公平分配。

(2)公正原则:法律应当公正处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3)法治原则: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应当得到普遍遵守。

三、具体案例1. 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小张(化名)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小张的父母(以下简称“原告”)将肇事司机(以下简称“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分析(1)平等原则本案中,原告作为受害者家属,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公正审理,确保了司法公正。

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公正原则。

(3)法治原则本案中,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承担责任,而是选择诉讼途径。

这体现了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

3. 案例启示本案充分体现了罗尔斯法律价值理论的价值。

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论罗尔斯法律价值理论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在我国,我们要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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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扣安全带的法律; ❖ 3、禁止人们在无救生员的情况下到海边浴场
游泳的法律;
❖ 4、规定自杀是犯罪的法律;
❖ 5、禁止决斗的法律。
❖ 6、管理某些合同的法律,例如规定任何人签 订终身为奴的契约都是无效的。
❖ 7、不允许把受害人的同意作为推卸法律责任 的辩护理由的法律。
❖ 8、控制高利贷的法律;
❖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 准。
❖ 一项法律,如果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 的,那么无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多么 必要,也无论执法者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强制 推行,都必然要受到多数人的反对或抵制。 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形式上 看——国家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规则,仍然 是项有效力的法律,但却是一项不配称为 “法律”的坏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 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
❖ (二)法律对于正义具有的维护和促进作用, 表现在:
❖ 第一,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
❖ 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 制度化,并以这套正义原则为指导,通过大 量的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规定, 对各种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分配。 在这种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时最 具有根本性的。因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涉及到 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利益、政 治地位以及公民和政府的关系。
❖ 9、对精神病人和染上毒瘾的人实行民事拘留 或收养,即把它们送到精神病院或某些专门 机构剥夺他们自由伤害能力和条件的法律。
❖ 等等。
❖ 三是冒犯原则。
❖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法律禁止那些 虽然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 合理的。所谓冒犯行为,主要是指使人 精神上或心理上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 秽行为或禁忌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 为、虐待尸体的行为、亵渎国旗的行为 等。
❖ 四是法律道德主义。
❖ 根据这个原则,公认的社会道德的存在是 社会所必需的。社会有权利运用法律保护社 会的公共道德,法律应当干预那些公然侵犯 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要强 制推行公共道德。
❖ 但法律在干预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时,要注 意平衡公共道德与私人利益。首先,要容忍 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 由。其次,要尽可能地尊重个人的隐私。再 次,法律是涉及最低限度而不是最高限度的 行为标准。
❖ 狭义上的自由仅仅是权利的一种特定类 型。在此意义上,自由是种概念,权利 是属概念,两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这种狭义上的自由就是法律上直接以自 由指称的那些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 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和宗教自由等等。这些权利之所以被直 接以自由命名,是因为它们具有更明显 的选择性。
❖ 其基本思想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 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 是指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 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他的自由进行法律 干涉,或者说是指强迫一个人促进自我利益 或阻止他自我伤害。 。
❖ 属于家长式法律强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如: ❖ 1、强迫摩托车手在行使时必须戴安全帽的法
第三节 法律的正义价值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 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 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 但“正义是 一张普罗修斯似的脸,变化无常, 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 相同的面貌。”
❖ 一、几种正义论
❖ 第一种是相对正义论。
❖ 这种正义论也称为是主观正义论或“随意而定的” 正义论。它断言,正义不过是个人或者个别集团的 感情的任意表露,宣称某某行为是公正的,只不过 表明我赞成这个,我也希望你这样做。
当主体的自由被法律作为一种权利而确认后, 就意味着,一方面,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强 迫权利主体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 能禁止权利主体去做法律允许他做定的事; 另一方面,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 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 在法律上,自由与权利是意义比较接近 的概念。广义上的自由与权利是基本等 同的概念。在绝大多数场合中,权利都 意味着选择的自由,因此,在典型的意 义上,可以说权利即自由,授予权利即 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自主地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
❖ 社会正义论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就应当是以 上述原则为指导来设计的。但是,这两个原则的重 要性是不同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即只有 在实现最大的均等自由之后,才能自由地实现差别 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
❖ 第四种是资格正义论。 ❖ 资格正义论包括三条原则:第一条为获取原则,
该原则规定了如果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持有是完 全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种持有就是正当 的,该条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的原始取得和人们 对无主物的占有;第二条原则为转让原则,该原 则规定了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持有是通过合法转 让这种方式实现的,那么这种持有就是正当的, 该原则适用于如何能够正当地拥有所有权已经属 于别人的东西;第三项原则是矫正原则,是对不 公正占有的矫正。 ❖ 持有正义理论的结论是:如果按照获取、转让和 矫正原则,某人有资格得到其持有物,那么它的 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 那么持有的总体状况就是正义的。
第十二章 法律价值
第一节 法律价值概述
❖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 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 加哪些价值。这些法律所能保护和增加的 价值,也就是法律制度实施所追求的理想 和目的。因此,我们可以把其称为法律的 目的价值。
❖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 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这主要是一种研 究方法,就是用法律本身的价值评价法律 制度。
❖ 第三,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变革 和发展。
❖ 由于正义观念指导和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实 施,因此,正义观念的进步就必然导致法律 发生变革和发展。当人们的正义观念发生变 化时,人们就会觉得按照旧的正义观念制定 和实施的法律是不合理的,就必然会要求按 照新的正义观念制定新的法律,从而推动法 律的变革和发展。
❖ 社会正义的原则有两条内容:
❖ 第一条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 。该原则涉及基本自 由的分配问题,如选举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 财产自由等等。该原则主张有二:一是每个人都平 等地享有这些基本自由;二是这些基本自由尽可能 广泛。
❖ 第二个原则为差异原则。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为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安排得 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 到最大可能的利益。第二部分为公平的机会均等原 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与职位相连,而职位 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 自由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们能够按照自 己的意志独立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 为或者免受他人约束、干预的权利。
❖ 在现实社会中,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自由权) 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个人自由,包括生命、 健康、名誉、人格、迁徙、信仰、思想等; 二是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等方面;三是经济自由,包 括个人财产所有、处分、贸易、劳动、消费、 投资等。
❖ 与一般的法律权利不同,自由权是一类原生的、基 本的权利。其特点是:
❖ 1、享有自由权利者能够自己独立作出一定行为, 具有自主性;他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也可以 放弃或不行使该项自由。
❖ 2、自由权本身是一种“不负相对义务”的权利。 自由本身不含有义务,义务本身也不蕴含自由。一 方面,一个人有义务从事某种活动,即表明他无自 由去做与义务内容相反的事情。另一方面,一个人 有某种自由,也表明其无义务去做一定的行为。
❖ 评价:相对正义论就反映了人们在正义或价值问题 上的冲突和对立以及非理性的情感因素在价值判断 中的影响而言,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它过分夸 大了正义的主观性和相对性,而否定了正义的主观 性和客观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 第二种是形式正义论。
❖ 形式正义理论是一种比较流行的正义理论。
❖ 佩雷尔曼认为,对每个人来说,正义总是意味着某 种平等。这是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全部正义概念的共 同思想。从这里可以引申出一个形式正义的概念。 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对待 人,正义就是同等待人。
第二节 法律的自由价值
❖ 一、自由释义 ❖ 自由西文字意指的是从约束中解放出来,或者说是
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 ❖ 在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
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 ❖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自由两字很少连用,但中文的
自表示自己或本人,由有从事之意,因此自由两字 连在一起含义有“自主从事某事”之意。
❖ 法律上的自由的存在形态有两种:一种 是消极自由;一种是积极自由。
❖ 所谓消极自由,是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 和束缚的状态,其表述方式是“免 于……的自由”,其突出特点是以不受 社会的干预为实现自由的条件;
❖ 所谓积极自由,是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的 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其表述方式是 “从事……的自由”,其突出特点是以 社会的干预为实现自由的条件。
❖ 二、法律对自由的保障
❖ 在立法上,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 一是确立自由原则。
❖ 二是规定法律上的自由权利。
❖ 要真正从法律上保护人们的自由,除了明确 规定自由原则外,还必须在具体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范中体现和规定自由的内容,并且设 定相应的控诉制度和公正审判制度。其中, 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将人们各项合理的自由要 求上升为法律上的自由权,使其成为受到国 家保护的法定的自由权利。
❖ 第二,通过法律实施惩罚罪恶、补偿损失来 实现正义。
❖ 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配正义原则 及体现这套原则的权利义务规定时,正义就 要求对其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对其行为造 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法律中关于违反权利义 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规定,或专门的 确定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规 定,就体现了正义的要求。
❖ 这需要区别两类行为,一类是自涉性行为, 一类是他涉性行为。前者是只影响自己利益 或仅仅伤害自己,因而是留给个人自决的行 为。后者则影响别人利益或伤害到别人。只 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干涉和检查的 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 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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