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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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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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3.简述虚假陈述的行为的分类。

4.请简述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

5.请简述基金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6.请简述股票发行的一般规定。

附:参考答案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解答:要点:《基金合同》第23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八)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九)其他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解答:要点:间接收购的界定,可以《收购办法》第57条作为标准:”投资者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间接收购及采取该方式所需履行的义务是由《收购办法》规定的: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金融法完整 (2)

金融法完整 (2)

金融法一、名词解释:(十选五)1、金融: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

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形成的信用活动以及在这种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的总称。

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票据的汇兑及结算,银行的转账及支付,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外汇的交易及管理,金融期货的交易及管理以及涉外金融活动等内容。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金融关系是一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前者是当然主体,后者为非当然主体。

3、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它包括金融的组织、财产、经营、调控和监管等五种基本关系。

(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金融法的特点:(一)金融法的系统性;(二)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三)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4、融资租赁:(书:P547:概念、特征)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

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是一种同时解决设备需求和资金需求的信用方式。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根据出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的特点:1、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往往是适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即由出租人先融通资金,购进用户所需的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归属于出租人。

金融学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

金融学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

金融学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篇一:王重润公司金融学第二版课后答案】业有几种组织方式?各有什么特点?( 1)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资本并不必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若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须经过公司股东的同意;公司设立手续简便,而且公司无须向社会公开公司财务状况。

(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特点:1、有限责任2、永续存在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我国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可转让性6、易于筹资2题:为什么我国《公司法》允许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不同?答:1.就立法初衷而言,许可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考虑是减少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设立,简化和明晰股权归属,减少纷争。

以往由于我国《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使得投资人通过各种途径设立或形成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挂名股东与真实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纠纷以及挂名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不断,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在修订《公司法》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反复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法第二章

金融法第二章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3、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 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 • 4、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资本所有 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 •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它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一方面,它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国的金融调控与监管 机关,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也要以银行身份从事金融业务,是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很行和银行的银行,但它的服务对象不是具体的工商企业和个人,而 是国家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公众。 四、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稳定货币原则;独立自主原则;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 它是指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 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萌芽可追溯到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1656年由私人创 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在伦敦成立的股 份制的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 • 1、从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 的发展,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 • 2、从中央银行的职能看,其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程。(1)最初 职能是垄断货币发行和服务于政府财政,也就是具有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 行的职能;(2)第二步是其发展为银行的银行,亦即票据清算人和最后贷款 人;(3)第三步是其调控和监管职能的产生与加强

人大经济金融课件国际金融(第二版)chapter

人大经济金融课件国际金融(第二版)chapter
人大经济金融课件国际金 融(第二版)chapter
• 国际金融概述 • 国际金融市场结构 • 国际金融工具与交易 • 国际金融政策与监管 • 国际金融危机与风险管理
01
国际金融概述
国际金融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国际金融是研究国际间货币和资本流动的学科,其特点包括跨国性、市场全球化和金融 创新。
详细描述
资本充足率管理
风险分散与对冲
通过分散投资、对冲交易等方式 降低风险。
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本应对 潜在风险。
流动性管理
保持充足的流动性,确保在不利 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风险。
风险识别与评估
准确识别和评估金融机构面临的 各种风险。
总结
国际金融风险管理需要采取综合性的 策略和技术,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 系,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国际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养老基金等。
国际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
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国际债券市场的功能
提供长期融资渠道,促进资本流动和 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股票市场
国际股票市场概述
国际股票市场的参与者
国际股票市场是发行和交易国际股票的场 所,是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
包括即期外汇交易、远期 外汇交易、掉期外汇交易 和期权外汇交易等。
外汇交易的风险
外汇交易涉及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需要严格的风险管理和资 金管理。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衍生金融工具概述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基于标的资产派生 出来的金融合约,如期货、期权、互 换等。
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
国际金融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和资本流动,包括外汇交易、国际投资、国际信贷等。国际金 融市场是全球化的市场,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市场价格和利率水平相互影响。随着科技和金融创

金融法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

金融法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

金融法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金融法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涉及到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学习金融法的过程中,习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解答习题可以加深对金融法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下面是金融法第二版课后习题的详细答案。

第一章金融法基本概念与基本原则1. 金融法的基本概念是什么?金融法是以金融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旨在规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市场自律原则、风险可控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合规经营原则等。

第二章金融市场法律规范1. 金融市场的基本概念是什么?金融市场是指金融资产在金融机构的中介下进行交易和流通的场所,是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

2.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法规、期货法规、外汇管理法规等。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三章金融机构法律规范1. 金融机构的基本概念是什么?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中介和监管作用。

2. 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银行法规、证券法规、保险法规等。

这些法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和监管要求,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章金融产品法律规范1. 金融产品的基本概念是什么?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投资工具和理财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

金融产品是金融市场的核心产品,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和理财的重要工具。

2. 金融产品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金融产品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法规、基金法规、保险法规等。

《金融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名词解释及课后习题答案

《金融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名词解释及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货币概述货币量层次划分:货币量层次划分,即是把流通中的货币量,主要按照其流动性的大小进行相含排列,分成若干层次并用符号代表的一种方法。

价值尺度:货币在表现商品的价值并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时,发挥价值尺度的职能。

这是货币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

价格标准:指包含一定重量的贵金属的货币单位。

在历史上,价格标准和货币单位曾经是一致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单位名称和货币本身重量单位名称分离了。

货币制度:货币制度简称“币制”,是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该国货币流通的结构、体系与组织形式。

它主要包括货币金属,货币单位,货币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准备制度等。

金本位制:金本位制又称金单本位制,它是以黄金作为本位货币的一种货币制度。

其形式有三种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无限法偿:即在货币收付中无论每次支付的金额多大,用本位币支付时,受款人不得拒绝接受,也即本位币具有无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即无限法偿。

有限法偿:有限法偿是指,货币在每一次支付行为中使用的数量受到限制,超过限额的部分,受款人可以拒绝接受。

格雷欣法则:即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

就是在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面额价值相同的通货同时流通的情况下,实际价值较高的通货(所谓良币)必然会被人们熔化、输出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较低的通货(所谓劣币)反而会充斥市场。

6.什么是货币量层次划分,我国划分的标准和内容如何?(1)所谓货币量层次划分,即是把流通中的货币量,主要按照其流动性的大小进行相含排列,分成若干层次并用符号代表的一种方法。

(2)货币量层次划分的目的是把握流通中各类货币的特定性质、运动规律以及它们在整个货币体系中的地位,进而探索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在结构上的依存关系和适应程度,以便中央银行拟订有效的货币政策。

(3)我国货币量层次指标的划分标准主要为货币的流动性。

所谓流动性是指一种资产具有可以及时变为现实的购买力的性质。

流动性程度不同,所形成的购买力也不一样,因而对社会商品流通的影响程度也就不同。

金融法教案

金融法教案

金融法教案教师姓名:徐江萍授课年级:法学2007级授课总学时:36学时教材名称:金融法教程(第二版) 作者:朱崇实/主编出版社:法律教育出版分社授课时间:2009年-2010年第1学期第1——9周教学进度表教学目的和要求:1、熟悉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制度和相关的业务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金融法律的内容,了解相关领域国外立法状况。

2、提高运用所学的金融法的知识,解决金融法律问题的能力。

重点与难点:(一)重点1.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2.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3. 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职能、设立、终止、接管政策性银行的职能4. 贷款的经营原则贷款程序储蓄存款的原则5. 结算原则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的范围6.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外汇管理(二)难点:1.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2.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3. 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终止、接管4. 贷款主体规则贷款管理制度储蓄存款的原则、管理规定5.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资格、条件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的结算程序6. 人民币的发行规定现金管理教学方法:1、通过向学生讲授原理、阐释法规与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相结合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金融法》相关理论知识和各类金融法律制度。

2、贯彻理论学习与实际运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大纲的基本要求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表现所讲授内容。

教学手段:在教学中,广泛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方式,提高了教学资料利用效率与教学活动效果;变口头式为网络式,提高资料共享与优化教学环境的能力。

考核方式:本课程为考试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平时教学中任课老师应注意考勤,学生缺课达规定的旷课量以上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来评定。

教学过程设计:授课时间:周次第 1 课次,总 18 课次授课内容: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验();研讨(√);法律诊所();上机()教学时数:2授课方法手段: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教学目的要求1、了解金融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概念2、掌握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3、明确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重点: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难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基本内容纲要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1.狭义金融是指各种经济主体(企业、个人、政府)为了相互融通资金,以货币为对象进行的信用交易活动。

金融学教程(第二版)课件:金融调控

金融学教程(第二版)课件:金融调控

2024/5/26
5
一、 货币政策的作用
4、 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 储蓄是投资的来源,但储蓄不能自动转化为投资,储蓄 向投资的转化依赖于一定的市场条件。货币政策可以通 过利率的变化影响投资成本和投资的边际效率,提高储 蓄转化的比重,并通过金融市场有效运作实现资源的合 理配置。
金融调控
本章要点
●货币政策概述 ●货币政策选择 ●金融危机防范
第一节 货币政策
• 一、 货币政策的作用
• 二、 货币政策目标
• 三、 货币政策目标相互之间的矛盾与统一
• 四、 货币政策工具
2024/5/26
2
一、 货币政策的作用
1、通过调控货币供应总量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 求的平衡
• 货币政策可通过调控货币供应量达到对社会总需求和总 供给两方面的调节,使经济达到均衡。当总需求膨胀导 致供求失衡时,可通过控制货币量达到对总需求的抑制; 当总需求不足时,可通过扩大货币供应量,提高社会总 需求,使经济继续发展。
币均衡用公式表示即Ms=Md;社会总供求的均衡即AD=AS;
具体地讲则为C+I+G+(X-M)=GNP。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
调配合的直接目标是货币均衡,其最终目标是社会总供求
的均衡。
MV PY
• 二是财政与信贷互相“支持”,互相“弥补”的问题。财 政收支或信贷收支所造成的多余的货币供给均须对方将之
三、货币政策目标相互之间的矛盾与统一
• (一)、 稳定币值与充分就业的矛盾与统一
• 就统一性看,币值稳定可以为劳动者的充分就业与其他生产 要素的充分利用提供一个良好的货币环境,充分就业同时又 可能为币值的稳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稳定币值与充分就 业之间更多地表现相互的矛盾性,即当币值比较稳定,物价 上涨率比较低时,失业率往往很高,而要降低失业率,就得 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币值稳定为代价。

厦门大学法学院参考书目

厦门大学法学院参考书目

法学院初试参考书目:除法律硕士外各专业:1 、《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2 、《民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3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 年版。

4 、《刑法总论》,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法律硕士专业:专业基础课、综合课为全国联考科目,参考最新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复试参考书目:法学理论专业:1. 《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2.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 年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1. 《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2.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 年;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

刑法学专业:1. 《理论刑法学》,陈晓明、何承斌、童伟华著,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2. 《刑法分则的理论与实践》,陈立、李兰英著,科学出版社,2006 年或 2007 年版;3. 《刑事诉讼法学》,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本;或者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最新教材均可。

民商法学专业:1. 《民法总论》(第三版)、,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债权法》(第二版),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2. 《物权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3. 《商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刘永光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蒋月、何丽新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5.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丁丽瑛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6. 《民事程序法》(第七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诉讼法学专业:1. 《民事程序法》(第七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2.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3. 《民事司法改革研究》,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4. 《刑事诉讼法学》,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经济法(第二版) 第七章 银行法

经济法(第二版) 第七章   银行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三)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 2.独立经营的原则 • 3.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 4.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5.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四) 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 关系
政策,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特 殊银行机构。 1994年,我国组建了国家开 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农业发展 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 二、中国国家开发政策性银行的规定 • (一) 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 (二) 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 1.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 • 2.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
• 其特征如下: • 1.商业银行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 2.商业银行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
对象 • 3.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二)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 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 任的金融企业法人;第二种是股份有限公 司,银行将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金融企 业法人。
复习思考题
• 1.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 2. 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 3. 简述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 • 4. 简述商业银行终止的原因。
第五节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适用《银监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 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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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3.简述虚假陈述的行为的分类。

4.请简述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

5.请简述基金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6.请简述股票发行的一般规定。

附:参考答案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解答:要点:《基金合同》第23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八)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九)其他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解答:要点:间接收购的界定,可以《收购办法》第57条作为标准:"投资者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间接收购及采取该方式所需履行的义务是由《收购办法》规定的: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3.简述虚假陈述的行为的分类。

解答:要点:虚假陈述按照内容不同,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

虚假陈述按照发生的时点包括发行时的虚假陈述,也包括上市后的虚假陈述。

一般来说,要构成虚假陈述,其前提是对披露义务的批准。

披露义务包括积极信息披露义务和消极信息披露义务。

前者是指法律要求相关人等所负有的信息披露义务,比如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后者是指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些主体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是这些主体不能在证券市场主动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请简述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

解答: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包括以下三类:(1)存款类金融机构。

该类型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其特点在于固定回报,通过吸收存款获得资金,通过发放贷款获得收益。

(2)合约类金融机构。

该类型金融机构主要有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

其特点在于固定回报和风险回报,通过某种合约安排取得资金,通过风险管理和投资取得收益。

(3)投资类金融机构。

此类型金融机构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公司。

其特点在于非固定回报,通过专业的投资能力汇集资金用于投资,只从中获取一定的管理费,它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其专业的投资能力、规模化、多元化。

5.请简述基金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解答: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6.请简述股票发行的一般规定。

解答:股票发行的一般规定包括:一、同股同权。

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同股同价。

同一次筹资活动,或者虽然被切割为多次筹资活动,但仍属于同一个融资项目或融资计划的,都会被视为同次发行;公司法127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三、禁止折价发行。

公司法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论述题1.试述可疑交易的主要情形。

2.试述除法定基金管理人义务外,基金合同中还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哪些义务。

附:参考答案1.试述可疑交易的主要情形。

解答:可疑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交易情况:(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相反,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

(四)闲置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

(五)与来自于特殊地区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短期内明显增多,或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无原因多头开户、销户,销户前收付大量资金。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账户频繁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或非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后,要求开具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2.试述除法定基金管理人义务外,基金合同中还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哪些义务。

解答:基金合同还应当至少列明下列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二)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三)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五)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六)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七)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八)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九)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十)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一)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十二)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十三)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三、案例分析题1.金某于2000年8月26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1份,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为终身,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

2001年2月28日,金某经医院诊断为宫颈癌,属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金某依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的2倍即4万元保险金时,遭保险公司的拒付。

保险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的,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免责,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某初次发病到医院就诊的时间是2001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计算未满180天,属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

另保险公司与金某签订的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业务员并未向金某就免责条款作明确解释。

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内部文件即"对180天免责期界定问题的批复",未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适用于金某,现双方对免责期界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请结合分析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什么是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该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3)什么是保险法中的有利解释原则?2.1997年4月26日,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此后于上海交易所上市。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为大庆联谊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

1998年3月23日,大庆联谊发布《1997年年报》。

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董事会公告,称该公司的《1997年年报》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大庆联谊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关于申银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中,认定大庆联谊公司有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内容虚假的行为;申银证券公司在为大庆联谊公司编制申报材料时,有将重大虚假信息编入申报材料的违规行为。

上述处罚决定均在200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公布。

请问:(1)甲于1997年8月10日买入大庆联谊股票,并于1999年4月25日卖出股票,受有损失,能否起诉要求获得赔偿?为什么?(2)乙于1997年8月10日买入大庆联谊股票,并于2000年4月3日卖出,受有损失,能否起诉要求获得赔偿?为什么?(3)丙于1998年4月1日买入大庆联谊股票,并于1999年4月25日卖出,受有损失,能否起诉要求获得赔偿?为什么?(4)投资者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获得赔偿?3.某贸易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贸易,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以其朋友张斌为保证人,而银行要求王某追加担保,王某遂找到其好友李某(某公司项目部经理),追加其项目部为保证人,后又将业务关系卢某所在的进出口有限公司也追加为保证人,银行遂同意贷款,期限为一年,并订立了合同,之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将贷款额减少到100万元,期限缩短至8个月,并征得了张斌与李某的同意,但未告知卢某所在的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后来贸易公司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以三个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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