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TSG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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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关于印发《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年12月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降低锅炉事故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则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则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予以公布。

新规则处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关于印发《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年12月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降低锅炉事故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则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则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予公布。

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招待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筒称锅炉)的化学清洗.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 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的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在非运行状态下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符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清洗前应当按照技术和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当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果锅炉有泄漏或者堵塞等缺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二)清洗前必须在锅炉受热面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确定水垢类型,并且进行溶垢小型试验。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锅炉应当进行割管分析,并且进行模拟清洗小型试验,试验方法参照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附录b。

水垢定量分析参见sd202《火力发电厂垢和腐蚀产物分析方法》。

(三)清洗前应当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且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清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注册登记号、投运年限以及上次酸洗时间等; 2.锅炉设备状况,是否存在缺陷以及采取的措施; 3.锅炉结垢或者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沉积物量或者厚度,水垢成分分析结果; 4.清洗范围和清洗工艺;5.根据小型试验确定的清洗介质和工艺条件;6.清洗系统图(包括循环系统、半开半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7.清洗所需要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等措施。

8.清洗过程中应当监测和记录的项目及控制要求等;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 10.安全及事故预防措施; 11.确保清洗中水、汽、电、通讯等充足、安全、可靠使用的措施; 12.清洗后锅炉各部位的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等。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书批准审核会审编写第一部分总则一、一般规定1.合同,指根据国家合同法、行政法规,及招标工程规定,由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2.通用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各个阶段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订立的,并应遵守的原则性条款。

3.专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具体补充、修改和完善,并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应遵守的条款。

4.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监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等工程建设所有阶段的全部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实施全过程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

5.招标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投标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招标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分包方,指从投标人处接受合同项目中部分工程或服务分包的,并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当事人。

8.招标人代表,指招标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项目经理,指投标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履行并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合同当事人,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

11.当事人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招标人、或指投标人。

1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交付操作或交付使用的工程。

由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组成。

13.单项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或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是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4.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管网、临时线缆、临时道路等,并不构成永久性工程的实体。

锅炉化学清洗规

锅炉化学清洗规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4.1 施工前处理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清洗前对化学清洗的药品如原液纯度、所选择的缓蚀剂缓蚀效率等进行复验,并按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设备、材料、化验仪器和试剂、安全用品及其它清洗所需物品的准备。

4.1.2 清洗系统的设计化学清洗系统应根据锅炉结构、清洗介质和清洗方式、水垢的分布状况、锅炉房条件和环境及清洗的范围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锅炉采用循环清洗时,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清洗箱应耐腐蚀并有足够的容积和强度,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2)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力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并保证清洗泵连续可靠运行;(3)清洗泵入口或清洗箱出口应装滤网,滤网孔径应小于5mm,且应有足够的通流截面;(4)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流量,且各回路的流速应均匀;(5)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箱顶部应设排气管。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关于印发《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 989年12月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降低锅炉事故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则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则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予公布。

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筒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 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的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企业锅炉化学清洗规定

企业锅炉化学清洗规定

锅炉化学清洗规定文件编号:编制:设备管理部审核:复审:审批:日期:2016年1月1日1、目的为规范事业部在用锅炉化学清洗工作,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特制订液态奶事业部锅炉化学清洗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液态奶事业部有自备锅炉的各工厂。

3、引用标准或规则本规定中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2-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3-2008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4、锅炉化学清洗规定4.1、锅炉化学清洗条件4.1.1在用锅炉受热面结垢、腐蚀程度达到以下条件,并且距上次化学清洗2年以上的应当进行清洗。

4.1.1.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mm以上。

4.1.1.2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4.2、内部审批流程4.2.1各工厂的锅炉化学清洗需执行审批流程,即锅炉化学清洗前需要工厂第一负责人审批,并向设备管理部进行清洗方案及相关手续的报备后方可实施。

4.2.2审批内容包括4.2.2.1锅炉化学清洗时间间隔是否满足要求。

4.2.2.2锅炉结垢情况报告,报告至少体现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比例、结垢厚度。

4.2.2.3锅炉结垢分析及水质改善方案。

4.2.2.4锅炉化学清洗方案及预计费用。

4.3、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及监督检验4.3.1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仪表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相应的能力或相应的资质。

4.3.2锅炉化学清洗人员应当经过化学清洗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考核,掌握锅炉化学清洗和有关安全知识后方能操作。

4.3.3锅炉化学清洗前,清洗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的申请。

4.3.4检验机构开展清洗前核查、清洗过程监督、清洗结果检验,并出具工业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结论。

锅炉化学清洗规

锅炉化学清洗规

关于印发《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年12月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降低锅炉事故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则颁布至今已近十午,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则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予以公布。

新规则白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 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最新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最新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关于印发《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年12月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降低锅炉事故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则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则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予公布。

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招待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筒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 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的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年12月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降低锅炉事故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则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则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予公布。

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招待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筒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 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的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全解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全解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中国电力网2008年3 月6 日09:46 来源:点击直达中国电力社区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 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 MPa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锅炉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一.锅炉化学清洗的要求1.新建锅炉的化学清洗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原则方案应与锅炉初设一并送审。

对蒸汽压力在以上的汽包炉,必须进行启动前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容量在200MW以上机组的凝结水及高、低压给水管道,应进行化学清洗。

对蒸汽压力在及以上锅炉,应进行过热器蒸汽吹管或化学清洗。

对过热器进行整体化学清洗时,必须防止垂直蛇形管发生汽塞、氧化铁沉积和奥氏钢腐蚀的措施。

对再热器,除锈蚀严重外,不再进行化学清洗,可采取蒸汽吹管。

2.运行锅炉的化学清洗对于运行锅炉的化学清洗,要在停炉期间进行,通常是结合机组检修时间加以安排。

化学清洗时间应根据沉积物量及运行年限确定。

当锅炉水冷壁内沉积物量达到表1中数值(洗垢法,向火侧180°)或锅炉化学清洗时间间隔达到表中规定时,应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

表1 锅炉化学清洗标准当化学清洗间隔时间已到上述规定值,但是按规定的取样方法水冷壁管的垢量低于规定垢量下限的1/2,并且无明显垢下腐蚀的锅炉,可以延迟化学清洗。

在锅炉延期化学清洗期间要加强对水冷壁管垢量沉积及腐蚀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在垢量及腐蚀状况达到上述规定之后应尽快安排化学清洗。

由于结垢、腐蚀而造成水冷壁爆管或泄漏的锅炉,即使锅炉运行年限或结垢量未达到化学清洗标准,亦应立即进行化学清洗。

3.锅炉清洗质量锅炉及其热力系统化学清洗的质量应达到如下要求:(1)被清洗金属表面清洁,基本无残留氧化物、焊渣及其他杂物。

(2)无明显金属初晶析出的过洗现象,无二次浮锈,无点蚀;腐蚀指示片无点蚀,平均腐蚀速率应小于8 g/ (m2·h),腐蚀总量应小于80 g/ m2;不应有镀铜现象并应形成良好的钝化保护膜。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故锅炉化学清洗通常包括碱洗(碱煮)、酸洗、漂洗及钝化工艺。

二.锅炉化学清洗方法锅炉化学清洗方法的范围与要求,随锅炉机组参数、锅炉状态是新炉还是运行炉,采取清洗剂及工艺的不同而要采取不同的清洗方法。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书批准审核会审编写第一部分总则一、一般规定1.合同,指根据国家合同法、行政法规,及招标工程规定,由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2.通用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各个阶段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订立的,并应遵守的原则性条款。

3.专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具体补充、修改和完善,并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应遵守的条款。

4.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监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等工程建设所有阶段的全部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实施全过程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

5.招标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投标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招标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分包方,指从投标人处接受合同项目中部分工程或服务分包的,并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当事人。

8.招标人代表,指招标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项目经理,指投标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履行并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合同当事人,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

11.当事人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招标人、或指投标人。

1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交付操作或交付使用的工程。

由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组成。

13.单项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或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是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4.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管网、临时线缆、临时道路等,并不构成永久性工程的实体。

锅炉化学清洗准规范

锅炉化学清洗准规范

∙准规范]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发布时间:2009-6-12 阅读次数:113 字体大小: 【小】【中】【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SD 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86-04-07批准 1986-09-01实施1 总则1.1 锅炉的化学清洗,是保持受热面内表面清洁,防止受热面因结垢、腐蚀引起事故,提高电厂水汽品质的必要措施之一。

1.2 锅炉的化学清洗,要求能除去新建锅炉在轧制、加工过程中形成的高温氧化轧皮以及在存放、运输、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腐蚀产物、焊渣和泥沙污染物等;除去运行锅炉在金属受热面上积聚的氧化铁垢、钙镁水垢、铜垢、硅酸盐垢和油垢等。

1.3 化学清洗的步骤一般是:系统水冲洗,碱洗,碱洗后的水冲洗,酸洗,酸洗后的水冲洗,漂洗和钝化。

1.4 新建锅炉的清洗范围如下:1.4.1 直流炉和过热蒸汽出口压力为9.8 MPa及以上的汽包炉,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化学清洗;压力在9.8 MPa以下的汽包炉,除锈蚀严重者外,一般可不进行酸洗,但必须进行碱煮。

1.4.2 再热器一般不进行化学清洗,但出口压力为 17.4 MPa机组的锅炉再热器可根据情况进行化学清洗。

清洗时,必须保证管内流速达0.15m/s以上。

过热器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有防止立式管产生气塞和腐蚀产物在管内沉积的措施。

1.4.3 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系统必须进行化学清洗(不包括高压加热器);容量为200MW以下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管道的化学清洗,应根据管道内壁的腐蚀产物情况决定。

1.5 运行炉化学清洗的确定。

当水冷壁管内的沉积物量或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超过表1中的极限值时,就应安排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还可根据运行水质的异常情况和大修时锅内的检查情况,作适当变更。

以重油和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应按表1中规定的提高一级参数锅炉的沉积物极限量确定化学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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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2.1.4 清洗前对化学清洗的药品如原液纯度、所选择的缓蚀剂缓蚀效率等进行复验,并按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设备、材料、化验仪器和试剂、安全用品及其它清洗所需物品的准备。

2.2 清洗系统的设计2.2.1 化学清洗系统应根据锅炉结构、清洗介质和清洗方式、水垢的分布状况、锅炉房条件和环境及清洗的范围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2.2.2 锅炉采用循环清洗时,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清洗箱应耐腐蚀并有足够的容积和强度,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2)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力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并保证清洗泵连续可靠运行;(3)清洗泵入口或清洗箱出口应装滤网,滤网孔径应小于5mm,且应有足够的通流截面;(4)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流量,且各回路的流速应均匀;(5)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箱顶部应设排气管。

排气管应引至安全地点,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6)应标明监视管、采样点心和挂片位置;(7)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灵活、严密、耐腐蚀。

含有铜部件的阀门、计量仪表等应在酸洗前拆除、封堵或更换成涂有防腐涂料的管道附件。

过热器内应充满加有联氨N2H4100-300mg/L或醛肟100-300mg/L,PH值为9.5-10.0(用氨水调pH值)的除盐水作保护。

所有不参与清洗的系统、管道等都应严隔离;(8)必要时可装设喷射注酸装置、蒸汽加热装置和压缩空气装置;(9)应避免将炉前系统的脏物带入锅炉本体和过热器。

一般应将锅炉分为炉前系统、炉本体和蒸汽系统三个系统进行清洗。

2.3 清洗介质的要求2.3.1 清洗介质的选择,应根据垢的成分,锅炉设备的结构、材质,清洗效果,缓蚀效果,药剂的毒性和环保的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应通过试验选用。

2.3.2一般情况下不得利用回收的酸洗废液清洗锅炉。

特殊情况下回收利用的酸液中铁离子总量不得超过250mg/L。

2.3.3清洗时必须根据清洗介质、温度、锅炉材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缓蚀剂。

缓蚀剂的缓蚀效率达到98×10-2以上,并且不发生氢脆、点蚀及其它局部腐蚀,同时应尽量选择气味小、无毒害作用、性能稳定、水溶性及均匀性好的缓剂。

2.3.3.1如清洗中需添加清洗助剂的,应预先对加助剂后的缓蚀剂进行曲缓蚀效率测定,以防有些助剂对缓蚀性能产生影响。

测定方法见附录2《缓蚀剂缓蚀效率和酸洗剂腐蚀速率的测定方法》。

2.3.3.2清洗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的缓蚀剂进行缓蚀将近率复测,不得以锅炉清洗时腐蚀试片的测定来代替。

2.3.4酸洗剂:对不同的水垢和金属材料,应选用合适的酸洗剂和助溶剂,一般选择如下:(1)对碳酸盐水垢,一般采用盐酸清洗。

(2)对硅酸盐水垢,可在盐酸中添加氢氟酸或氟化物清洗。

(3)对硫酸盐水垢或硫酸盐与硅酸盐混合水垢,应预先碱煮转型,然后再用盐酸或盐酸添加氟化物清洗。

(4)对氧化铁垢,可在盐酸中添加氟化物或采用硝酸清洗。

(5)对于电站锅炉,当氧公铁垢中含铜量较高(CUO510-2)时,应采取防止金属表面产生镀铜的措施,一般可选用盐酸加氟化物及硫脲等清洗助剂。

(6)奥氏体钢的清洗,不可选用盐酸作清洗剂。

对于含铬材料的锅炉部件的清洗,一般可选用氢氟酸、EDTA、柠檬酸或甲酸、已酸等有机混合酸作清洗剂。

2.3.5清洗剂用量:锅炉清洗时,所需的盐酸(硝酸)、EDTA、柠檬酸、缓蚀剂的用量计算方法见附录3《清洗药品用量的计算方法》。

2.4清洗腐蚀的控制2.4.1清洗时必须加入合适的缓蚀剂,其浓度和适用性应根据产品说蝗和试验结果确定。

酸洗时一般应先加组蚀剂,并在系统中循环均匀后,再加酸液。

缓蚀剂需和酸同时加入的,应配制均匀后才可进入锅炉内。

2.4.2酸洗时须防止因FE3+浓度过高而引起的电化学腐蚀。

当酸洗液中F3+浓度1000/L时,应在酸洗液中加入还原剂(一般应加氯化亚锡)进行还原,其添加量的计算可参考附录4《酸洗中还原剂加入量的计算方法》。

2.4.3酸洗液浓度的控制:酸洗液的浓度不得过高,最高浓度一般控制为: HCI、HNO3、EDTA:10×10-2;HF:3×10-2。

不得向锅炉内直接注入浓酸。

2.4.4酸洗流速控制:酸洗时,锅炉炉管内酸液流速应维持在0.2-0.5m/s,但不得大于1m/s。

2.4.5酸液温度的控制:(1)无机酸的清洗温度宜控制在550C以下,最高不得超过650C;(2)有机酸的清洗温度控制为:柠檬酸90-980C:EDTA110-1450C。

酸洗过程中(除EDTA清洗外)严禁采用炉膛点火方式加热酸液,以防爆炸和产生局部过热。

酸液的加热方法见附录5《酸液加热方法》,加热时应注意整个清洗系统的温度平衡,避免局部温度过高而产生腐蚀。

2.4.6酸洗时间的控制:从酸液达到预定浓度起到开始排酸时的酸洗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2小时,对较厚和难溶水垢,在严格监督下可适当延长酸洗时间,延长酸洗时间的长短,可以腐蚀量测定的方法确定。

2.4.7腐蚀指示片的测定:2.4.7.1酸洗开始时,必须在清洗系统中挂放腐蚀指示片(一般应在清洗箱或循环管路及锅内分别挂放)。

腐蚀指示片的材质应与锅炉被清洗部分的材质相同,其制作与腐蚀测定方法见附录6《腐蚀指示试片的制作与腐蚀测定方法》。

2.4.7.2金属腐蚀速度的计算方法如下:腐蚀速度u=△m/St g /(m2.h)式中:△m—酸洗前与酸洗后腐蚀试片的质量之差,g(均用万分之一分析天称重); S—腐蚀试片的总表面积,m2; t—酸洗时间,小时,其计算方法为:(1)循环清洗,从清洗系统进、出口酸度趋于一致起到开始排酸止的时间。

(2)开式清洗,从清洗系统开始加酸起到停止加酸止的时间。

2.4.8锅炉化学清洗后应尽快投入运行,若不能很投入运行,钝化后应采取保养措施,以防腐蚀。

第三章3.1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锅炉。

3.2化学清洗条件的确定。

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包括碱洗和酸洗两种类型。

当锅炉产生水垢或锈蚀时应及时清理,但采用酸洗方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每台锅炉酸洗间隔时间不宜少于二年。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10-2以上,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1mm;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对于热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3.3清洗系统工业锅炉仅采用碱洗的一般不需要循环系统。

采用酸洗形式时,应采用循环清洗或循环和静态浸泡相结合的方法。

3.4化学清洗工艺3.4.1运行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包括碱煮转型、水冲洗、酸洗、酸洗后水冲洗、漂洗及钝化等各阶段,其中碱煮转型和漂洗可视具体情况免做。

3.4.2化学清洗前,应清除锅内堆积的沉渣和污物。

如有堵塞的管道应尽量预先加以疏通。

3.4.3对以硫酸盐为主的水垢,应进行碱煮转型,要求如下:(1)根据不垢厚度和成分,将溶解成溶液的碳酸钠和磷酸三钠混合液加入锅炉内,并使用锅水中药剂浓度均匀地达到:Na2CO3:(0.3-0.6)×10-2;Na3PO4.12H2O:(0.5-1.0)×10-2(相当于PO43-浓度1250-2500mg/K)。

(2)锅炉应缓慢升压,一般在5小时内使锅炉压力升至额定工作压力的二分之一并维持36-48小时。

结垢严重的还应适当延长碱煮转型时间。

(3)煮炉时间,应定期取样分析,当锅水碱度低于45mmol/L,PO43-浓度小于1000mg/L时,应适当补加碳酸钠和磷酸三钠。

(4)碱煮转型结束后,应放尽碱液,并用水冲洗至出口水PH值小于9。

3.4.5酸洗控制要求如下:3.4.5.1酸洗液的浓度:HC1或HNO3(4-80×10-2,用盐酸清洗,添加氟化物助剂:HF1×10-2;或NaF(0.5-0.8)×10-2。

酸洗时间:6-10小时。

3.4.5.2在酸洗后阶段,应根据下列各点判断酸洗终点,及时停止酸洗:(1)酸液浓度趋于稳定:相隔30分钟,两次分析结果酸液浓度的绝对差值小于0.2×10-2;(2)铁离子浓度基本趋于平衡。

3.4.6酸洗结束后,宜用清水迅速将锅内的酸洗废液顶出。

如冲洗水量不足,也可采用边排酸边上水(排酸速度应不大于上水速度),并在冲洗的后期加适量碱液中和的方法进行退酸中和水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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