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第104号2004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 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 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 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 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
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六) 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1996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保证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结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三)暂收代付或者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除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外,净收入按季结汇;(四)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具体数额由外汇局核实)可以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均应当结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二、第十八条有关概念的解释:1.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门”系指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
2. 第(三)款提到的“主管部门”系指按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对口主管部门。
3. 第(六)款提到的“国家授权部门”是指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函[1998]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函(1998)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国银行:
为了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无论居民在何地办理的护照及签证,必须凭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购汇。
二、凡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均按年度、按因私用汇标准只供汇一次。
一次签证多次往返的或一本护照一年内多次签证的,按年度、按标准只供汇一次。
三、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四、外籍来华工作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兑换外汇的,除需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完税证明、就业证及聘用合同。
五、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六、对于在边境地区办理出境旅游、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出境旅游护照的人员,暂不予供汇。
七、同一城市(地区)原则上只指定一家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
请中国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外汇监管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汇综复[2005]3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6.01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5]39号2005年6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部《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2005年第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国有企业公务出国用汇,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购汇,或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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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
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07•【文号】汇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7日汇发[2004]1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 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公务出国用汇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4]1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其中, 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附件: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常用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第二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6.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175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05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3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 29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 34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2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 4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27.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二、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28.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9.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号)30.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31.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32.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8]68号)33.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98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39.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9号)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40号)42.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101号)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4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5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52.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三、个人外汇管理5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54.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汇发[1999]189号)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5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5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61.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62.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98号)6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6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6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66.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6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6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6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7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7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7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7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7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7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7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7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7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8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四、外汇账户管理法规8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8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8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8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85.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86.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8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8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8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9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第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9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资函[1996]187号)9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93.《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9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95.《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9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9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二、境外直接投资9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9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三、外债管理100.《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第28号令)1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10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四、对外担保管理10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1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五、贸易信贷管理10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10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10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10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1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第1号公告)1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QFII收益汇出的核准依据)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11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1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11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1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11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年第2号令)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八、H股管理11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1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1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120.《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1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12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第四部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常用法规目录12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125.《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9]35号、汇发[2009]37号、汇发[2009]43号、汇发[2009]45号)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12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12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6号)1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6]67号)13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13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1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1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13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第五部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银行结售汇业务136.《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1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13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1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北京、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1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14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1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1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1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1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1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1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33号)1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1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二、保险外汇业务管理15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15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15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5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1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1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1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158.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9号)159.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77号)三、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1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16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93]汇管发字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93)汇管发字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往来的不断发展,国内单位因公出境人员日益增多,为便利因公出境人员用汇和加强对其用汇的管理,特制订《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分局将执行情况和经验及时上报我局管理检查司。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由若干个单位组团的出国团组,应由供汇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负责编制预算,回国后由供汇单位的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核销。
二、出国团组在国外需宴请或购买少量样品、资料的,须事先经有权审批的单位批准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由当地分局审核批汇。
三、申请到外汇后又未能出国的人员,在确认不能或者短期内不能出国的人员,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30天内办理退汇手续。
附件1.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国境团组费用明细表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一、为方便国内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境外工作或学习,进一步简化因公出境人员用汇审批及核销手续,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境人员系指:经国家有权批准出国的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中央或者地方党、政、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派出境外,从事访问、考察、经贸洽谈、展销、出席会议、培训、承包境外工程、劳务、技术合作、援外、留学、驻外等项工作的人员。
三、因公出境人员所用外汇系指:留成外汇或者经批准调剂的外汇,外汇贷款项下或者境外援助赠款项下的外汇以及国拨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现行外管管理法规名录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1一、综合〔37项〕1- 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方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5个人外汇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个人外汇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 账户管理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1共收录外汇管理法规466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实施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8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 其他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1999]28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3关于标准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规程〔试行〕汇综发[2006]10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标准性文件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舟曲救灾工作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05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10项〕1- 经常项目综合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进出口收付汇与核销管理〔1〕-进出口收付汇管理1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2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署通[1998]622号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方法的通知汇发[1998]79号5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发布日期:1999年1月3日6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汇发[1999]7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汇发[1999]8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汇发[1999]9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新疆棉花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12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成品油国营贸易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柴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17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4]7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7]62号〔2〕-进口付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30号〔3〕-出口收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84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管函[1999]1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5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汇发[2001]18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为买方信贷项下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07号9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175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9号1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法汇发[2003]91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9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1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兑业务项下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4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20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方法奖惩细则》2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方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2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123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汇发[2010]44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61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3- 边境贸易1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方法汇发[2003]11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标准边境贸易货币流通监测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2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汇综复[2007]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0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汇经函[2006]1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假设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机构向日本非营利性机构捐赠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35号〔2〕-运输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方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个人结售汇数据核查分析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7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标准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5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汇经函[2009]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7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定期下发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42 号9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方法汇发[2011]10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方法汇发[2003]102号4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2项〕1- 资本项目综合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标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方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3〕-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方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标准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4〕-年检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标准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汇发[2005]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2002年以来在部分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此项试点扩大到所有地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从目前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
二、增加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
三、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局的审查权限。
凡办理此项业务的外汇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其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尚未被批准实施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办法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测算出2005年度辖内境外投资用汇额度,一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开始实施。
五、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与辖内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认真组织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支持辖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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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4.12.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15 【分类号】41713120041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
(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
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
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可以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在返回境内后两个月内到银行补办用汇手续。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企业和预算外单位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购汇金额在指导性限额以内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财务章、企业预留印鉴)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预算表》)等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超出指导性供汇限额标准的,须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预算外单位有关人员需认真填制《预算表》,并凭《预算表》、出国人员的护照和签证及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3.对于购汇或用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
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的,须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2)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并在办理时将单位出具的证明一并提交银行留存。
4.对于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办理。
5.公务出国人员的个人零用费应与差旅费用汇手续一同办理。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返回境内后补办用汇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凡持境内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其在境外实际发生的全部公务出国费用,可在返回境内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中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偿还透支款手续。
2.对于由企业或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个人垫付公务出国费用的,返回境内后,可以将应由单位负担的公务出国费用凭单位补填的《预算表》,从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七、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每次办理公务出国购汇手续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也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或信用卡等携出。
对于提取外币现钞的公务出国人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可以由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分别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委托团组成员统一办理团组的用汇手续,或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为办理。
由团组成员统一办理的,应向外汇局或银行提供所有成员的护照、签证及身份证件和上述各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前往港澳地区无法提供护照和有效签证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须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权部门的有效签注。
九、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时,应在外汇局规定的指导性限额内,认真审核企业和预算外单位提交的《预算表》、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的实际出境人数和实际需求供汇,并在办理售付汇业务后,在每个公务出国人员护照上加盖“已付汇”印章,并注明售汇或付汇日期。
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用汇业务后,应当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预算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五年备查。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促进银行规范办理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的供汇业务,对于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的,外汇局应及时纠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境外的广告费、展览费、参展费等非贸易项下的用汇,应按照非贸易售付汇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略)
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证明文件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