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案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教案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教案第⼗章故意犯罪的停⽌形态第⼗章故意犯罪的停⽌形态第⼀节概述⼀.概念故意犯罪在其发⽣、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停⽌下来的各种状态。
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得以进⾏到终点,⾏为⼈完成犯罪的形态。
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未遂和预备。
三.特征:都是犯罪的停⽌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固定下来的相对静⽌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种彼此独⽴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
四.过程和阶段1.过程是故意犯罪发⽣、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全部阶段的总和2.阶段是指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基于主客观不同⽽划分的段落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为为其起点,以⾏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犯罪发展阶段有⼆:⼀是犯罪的预备阶段;⼆是犯罪的实⾏阶段。
故意犯罪的停⽌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停⽌形态是停⽌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五.犯罪停⽌形态的范围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与不成⽴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未遂和既遂等状态。
(1)主观: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追求、希望的⼼态。
(2)客观:出现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态的,应以⾏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
3.直接故意:犯罪停⽌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全部(1)罪种: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犯罪停⽌形态①⼀经着⼿实施犯罪就完成犯罪,即举动犯,⽆完成阶段,包括煽动⾏为的犯罪和传授犯罪⽅法的犯罪②情节犯:没有犯罪停⽌形态③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死亡④情节加重犯:如抢劫银⾏⾦融机构等加重(2)具体个案:突发性直接故意犯罪⼀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六、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为的有机结合。
刑法学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包括以下情况:
(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2)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这些主客观因素要有质和量的要求。
二、未遂犯的种类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 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处罚时可以比能犯未遂更轻。
12.
被告人桑某(男,24岁)于1987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在市延 安路某胡同,遇到上早班的女青年韩某(女,23岁),遂掏出随 身带的军刺刀,顶在女青年的后腰部,将女青年韩某挟持到 胡同内厕所,想强行与韩发生性关系,韩说“因为我现在正 是排卵期,你要干肯定要怀孕,到那时,你就跑不了,我非 找上你不可。” 桑表示:“那就算了。”然后,桑某又要了 韩某的手机号。1987年7月13日、14日,桑某先后两次给女青 年韩某打电话,韩均不在, 15日,桑某又给韩打电话,约韩 某当日晚在北城门。见面,韩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晚8时 公安机关在北城门口将桑某抓获,并从桑某身上搜出避孕套2 个。
7.
被告人,张xx,男,20岁,农民。 被告人,赵xx,男,19岁,农民。 被告人张xx由于身体虚弱,经常患病,就想练武强身。 其哥姐给他借钱2百元,让他到少林寺去学武,但少林寺不收 留他,张 xx 又到陈家沟学太极拳,也未能如愿。在归家途中 经郑州转车时,遇到老乡赵 xx ,二人同病相怜,身上所带钱 财已所剩无几。时值除夕之夜,二人流浪于车站门前,他们 看到附近有一杂货店,二人顿生邪念,商量着去抢劫杂货店, 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晚十点多钟,二人手持匕首去 敲杂货店的门,店主问:“谁呀?”张xx说,"你开开门“。店 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 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又听到有脚步 声响,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 xx 抓获。后赵 xx也被逮捕归案。
2012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犯罪预备的表现。★★ • (1)准备工具: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 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 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 (2)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 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犯罪障碍, 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 如想报复某人,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骗被害人到某地 “商量解决矛盾”;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 埋设锋利的竹签,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 • (3)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如 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等等。
•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 由于既遂犯符合的是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基 本构成,因此,各国刑法一般均未专门规定既遂 犯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 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犯罪预备
•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 预备。” • 据此,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行为虽有密切联系,但不是等同概 念。 • 预备阶段与预备行为概念,不以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实行为前提,即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乃至犯罪既遂,也存在预备阶段与 预备行为,只是该预备行为对定罪一般没有独立意义(预备行为构成另 一既遂犯罪的情况除外)。 • 但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没有预备行为就 没有犯罪预备,在成立犯罪预备的情况下,预备行为是定罪的客观事实 根据。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源自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故意犯罪的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状态。
(二)类型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
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停止下来时,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情形。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
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
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四)与相关概念的异同故意犯罪的过程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客观方面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联系: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 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 预备行为(为犯罪的实行和完 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 行为。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 征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我 国 刑 法 典 第 24 条 第 1 款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之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 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 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 动停止犯罪。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 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 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 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 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 备、未遂、中止
故意犯罪的过程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 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 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 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 表现。
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的实行 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过程和阶段
(一)主要区别
(二)主要联系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 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 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而使犯罪停 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 局,这就是犯罪停止形态与反发展 过程和阶段的一般关系。
刑罚学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
李斯特:“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 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 黄金桥。”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 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 形态。
2、分类: (1)自动停止犯罪的中止――消极中止 ( 2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中止――积极中 止
( 2 )情节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构成犯 罪的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例:诬告陷害罪、侮辱罪 (3)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预备阶 段的预备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犯罪的完成形态)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
1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 的观点: (1)目的达到说 (2)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 2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 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 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待。在乙经 过的时间快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 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 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因凶器暴露被 抓。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 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 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 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 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3.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 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甲得款后 离开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走至偏僻处时, 乙向刘某开了一枪,但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 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 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 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 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离开现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刑法分则 注意: 第一,注意定罪与法条引用;
第二,注意区别对待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 遂犯; 第三,注意从宽处罚情节。
(三)犯罪停止形态并非存在于所有的直 接故意犯罪中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其可 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 态。 但是,不是所有的故意犯罪与具体案件都 可以存在这几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特征
相对静止、彼此独立,故每种故意犯罪的 停止形态之间不会再转化,不可能具有前 后相互衔接、递进和继续向前发展变化的 特征,因此,不能称之为故意犯罪的阶段。
与故意犯罪的过程的联系和区别: 故意犯罪的过程:运动、发展和变化。 犯罪预备∥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完成
具体而言: 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的预备和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的未遂和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终了,犯罪的既遂。
二、研究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第二,有助于深刻理解和科学认识故意犯 罪。
三、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一)犯罪停止形态不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是否存在犯罪?而不存在停止形态的问题。 (二)犯罪停止形态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 犯罪中 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 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 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结局状态。 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犯意形成→犯罪预备 →着手实行→完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是否完成?犯罪 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 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五、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二)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三)犯罪中止的彻底性 特殊的犯罪中止——自动性、有效性
五、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特殊的犯罪中止
五、犯罪中止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
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一)结果说——结果发生即犯罪既遂 (二)目的说——目的实现即犯罪既遂 (三)构成要件齐备说——完全具备犯罪
构成要件即犯罪既遂。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形态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只存在于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之 中。过失犯罪中,由于犯罪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意图和自 愿放弃犯罪的问题,而且依照刑法规定,过失行为只有引 起严重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过失犯罪不存在犯 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明知危 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采取放任态度,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 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有些直接故意犯罪一经着手实行,就构成犯罪既遂,不存 在犯罪未遂。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
(三)结果犯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fàn zuì)预备行为的类型
(一)为实施(shíshī)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施(shíshī)犯罪创造便利条
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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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预备(yùbèi)的处罚原则
• 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则(fēn zé)+总则 • • A22.2:“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未 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 (2)李某返回作案现场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 于犯罪的哪种形态?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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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未遂(wèi suí)形态
一、概念 广义:开始实施(shíshī)犯罪而未达既遂 狭义:开始实施(shíshī)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达既遂 A23.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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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分析
• 某甲欲行抢劫(qiǎngjié),深夜伏于一乡 村路旁。终于有一女出现,窜出上前, 快接近女子时,突然后面来了一辆汽车, 被车灯照耀,十分明显,甲惊恐万分而 逃跑。该女走后再等良久,却没有人出 现,无奈扫兴而归。
• 甲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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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tèzhēng)
,已抢救及时未死。 欲达目的而不能 D、甲在撬一保险柜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
甲便放弃离去。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 欲达目的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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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型(lèixíng)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wèi suí)和未实行终了的 未遂(wèi suí)
根据停止时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
10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1.犯罪的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形式
①犯罪未遂形态 ②犯罪预备形态 ③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一旦形成预备状态,就不可能发 展到未遂状态;一旦形成未遂状态,也不 可能发展为既遂状态;犯罪已经既遂,就 不可能逆转到未遂抑或预备状态。
三、犯罪停止形态形态的范围
未遂犯-指行为符合犯罪未遂全部特征 的犯罪人。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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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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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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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施 犯罪预备行为。
1.为犯罪准备工具。 2.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制造犯罪条件的几种形式
(1)准备犯罪的手段。 (2)为实施犯罪而事先进行调查。 (3)清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即排除实施犯罪
的不利因素。 (4)拟定犯罪计划。 (5)拉拢共同犯罪人。 (6)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等等。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二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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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 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 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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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定罪 标准和所确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 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概念。实施了结果防止行为,但该防止行为与结果 的不发生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虽然实施中 止行为,但由于中止行为以外的原因结果没有发生时, 能否认定为中止犯,便是准中止犯的问题。其在理论 上是个争议问题。比如,被害人服下毒药后,改变主 意,呼叫救护车抢救被害人。但是,毒药实际上并未 达到致死量,因而并未发生结果。 (2)情形: 第一,被害人行为介入而准中止的情形; 第二,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中止的情形; 第三,不能未遂的准中止犯的情形。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三,自动性成立不以行为出于善良的动机。 例如,A在野外遇到美貌B 女,欲行强奸,强B按到在地。B女急中生智,告诉A,此种好事,需要 在有情调之处进行,并约定次日在某宾馆进行。A是中止犯罪。 第四,自动性是中止犯与未遂犯区分的关键。弗兰克公式:“能完成不欲 完成者”,是中止未遂;“欲完成不能完成者”。 3. 彻底性:必须是彻底停止本次犯罪的实行。 理解: 第一,在具体犯罪(本次犯罪)中,行为人完全而终究的舍弃其整个犯罪 的故意。如行为人并未舍弃其犯罪故意,而是为了便于行为的实施,将 犯罪行为延至另一个更佳的实际,这种“暂时中止犯罪的意思”,不成 立“中止犯”。 第二,彻底不是指彻底放弃一切犯罪,更不是要求行为人改过自新。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积极中止(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的条件 1.一般条件。 2.有效性。 (1)含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条件 A.行为人实施了结果防止行为。 B .构成要件的结果没有发生。 C .结果没发生和防止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3)准中止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一)犯意表示的概念 1.犯意表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 部的行为。 2.单纯的犯意表示不是犯罪 (二)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共同点:都存在犯罪意图,在客观上都有一定表现。 不同点: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是实现犯意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 胁。 犯意表示仅仅是单纯流露犯意,没有去实现犯意,不对法 益构成威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结果犯 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构成既遂。
(二)行为犯 一般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 有的犯罪,则只要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认定 为犯罪既遂。
(三)危险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 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 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四)举动犯 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得逞 →区分于“犯罪既遂”
即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某一 具体犯罪完成状态的全部构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的原因 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区分于“犯罪中止”
2、应注意的问题
外界原因应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 足以抑制他的犯罪意志。
例:××深夜抢劫,被一个八岁的孩 子看到,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成 立犯罪未遂?
本章的知识点
一、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 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它停止形态相 区分的标志: (一)已经着手……区别于犯罪预备 ( 二 ) 犯罪未完成 ( 未得逞 ) ,区别于犯 罪既遂; (三)……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别于犯 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 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 得逞,二者的区别的关键点在 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李某是社会无业人员,平日以小偷小摸为生。 某日,李某趁夜翻入某工厂院内,将院内放置的工 业原料铝锭20余块(价值4000余元)偷出,因无法 运走,遂将铝锭沉入工厂附近一条河中,欲等以后 有机会时再想办法。不料几天后天降大雨,河水暴 涨,铝锭被河水冲离了原来位置,已经难以找到。 李某实际并没有得到他所盗窃的财物,其行为属于 盗窃的既遂吗?
3、未完成罪——只包括犯罪预备、未遂、 中止,但一个具体的犯罪只能有一种状态。 教材中的形态指的是未完成罪。
第十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作为犯罪既遂 标准的犯罪。 1、只要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无论结果是否出 现都成立既遂,而不是完成。如:强奸罪,即包括实行一段 时间和行为实施完毕。 2、这类犯罪大都造成非物质性无形的损害结果。如诬告陷 害罪。 3、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一定数量。这类犯罪不要求一 定的结果发生,一是由于不存在一定的犯罪对象,如脱逃罪; 二是有些行为本身的性质较为严重,无需结果的发生就构成 既遂。如投敌叛变罪以及偷越国境罪等。
第十讲 故意犯罪 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 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 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 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 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 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1)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 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都不存在犯 罪的未遂。 (2)刑法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这些犯罪除了要具备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外,还 要有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和特定情节两要件。不具备这些情 节即不构成犯罪,在实行行为基础上又具备"情节",不但标 志着构成犯罪,而且也符合发展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法 定的犯罪完成形态。故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有与未遂之分。如: 关于虐待罪",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以2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分析
v 储某是出于自愿而放弃本可实施下去的犯罪 行为,其犯罪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
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而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因而一般不存在犯罪预 备和预备阶段中止。
相关衔接
v 1、举动犯。也成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 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煽动分 裂国家罪、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v 2、情节犯。主要是我国刑法中规定只有达到“情 节严重”、“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虐 待罪,必须是情节恶劣才可能构成。
v 3、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发 生了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刑罚 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加重犯罪是指 特定情节的出现可以加重行为人的处罚的犯罪,如 入户抢劫。
v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抢劫罪(预备)对储 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预备)判 处储某有期徒刑6个月,储某的辩护人以储某 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储某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没 有实行行为,既然处于预备阶段,便不存在 中止形态的问题,而只能成立预备形态。
v 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 阶段如何区分?本案储某的行为是处于什么 阶段的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的物品; v 3、专用未达到或者逃离或者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
工具; v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 v 5、用以掩护犯罪或者消灭罪证的物品。 v 所谓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寻找、加工等行为。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v 1、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或者被害人的行踪; v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 v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v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或者接近犯罪对象的
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教案
重点
与
难点
教学重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
教学难点:1、故意犯罪结束形态存在的范围。2、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未遂的种类。3、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中止的范围和种类。
(略)
课堂练习:课件展示
略
课堂小结:
师生共同完成
略
课后
作业
案例分析:
课后
分析
通过课堂讲授发现,应结合典型案例引导学员理解犯罪未遂的“着手”、“未得逞”和“意志以外的原因”。
本章讲授的难点是既遂标准。
《犯罪过程的停止形态》教案
抚远职业高中
闫希飞
犯罪过程的停止形态
教材
职业道德与法律
授课班级
高一二班
教者
闫希飞
授课名称
第十章犯罪停止形态
授课时数
1课时
教学目标
与
要求
教学目标:
1.知识:了解故意犯罪过程中各种犯罪状态的概念,掌握各种犯罪状态的构成条件和对它们的处罚原则。
2.情感态度方面:要认同法律,自觉守法增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意识
3.应用: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略)
2.(课件展示)
分析:该案件如何定性?
(略)
讲解:该案件属于抢夺罪未遂。(属于现象判断错误)
三.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1.自动放弃
2.自动有过程中的那个阶段能够形成犯罪中止?
(略)
预备着手终了既遂
预备中止实行中止终了中止
案例分析:课件展示
分析该案件如何定性?
教学工具
刑法总则第十章停止形态
Case:
被告人卢某原系福建省武夷山市某饮料厂厂长。 2004年3月11日,卢某欲与才招聘三天的21岁的女 员工刘红(化名)发生性关系,遂以带刘红出差为 由,将刘红从武夷山带到光泽县。当晚8时许,被 告人卢某将醉酒的刘红扶到光泽“鸿运”大酒店 412房住宿。当被告人卢某乘刘红醉酒之机将刘红 抱上床强行与刘发生性关系时,遭到刘红激烈反抗, 双方并发生了打斗。被告人卢某打了刘红头、面部 后便离开该酒店,刘红认为卢某去叫人,为摆脱卢 某对其继续侵害,遂逃至该酒店二、三楼间的卫生 间并从卫生间窗户上跳楼,造成左股骨干骨折、双 髌骨骨折。
(1)时空性 该种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着手实
行但尚未实行完毕的实行阶段。
(2)自动性
这种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 施与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 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 志而停止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2.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必减免主义: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 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第六节 故意犯罪过程与犯罪形态的区别
一、故意犯罪过程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发生到完成 所要经过的前后连续的各个环节的总和,是故意犯 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 现。它一般包括犯罪预备、犯罪的实行、犯罪结果 的发生。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 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为标 准。
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
案例
一、概念
❖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 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案例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
❖ 1、结果说 ❖ 2、目的说 ❖ 3、行为完成说 ❖ 4、危险状态发生说 ❖ 5、构成要件说
案例
三、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
❖ 1、行为犯 ❖ 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案例
❖ 2、犯罪没有得逞;
❖ 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 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案例
❖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意志以外的原因
案例
意志以外的原因
❖ 1、犯罪本人以外的原因 ❖ 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
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案例
❖ 如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能够完成犯罪下,放弃犯罪的,就是未 遂了。
❖ 如里面确实是黄金万两,眼看就要撬开了,这时朋友打电话 告诉他里面什么也没有,这时他停止不干了,就是未遂了。
案例
❖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
❖
(时空性)
❖ 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着手实行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既 遂以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 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不成为 中止。
案例
四、刑事责任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案例分析
❖ 郭某从自家携带一把螺丝起子窜入某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把 学校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的第四间房门撬开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邱 某,男,12岁),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邱的脖子,企图掐昏使邱 不能反抗时强奸。邱反抗挣扎滚到地下,郭仍不松手,直至邱停止挣扎后, 将邱抱到床上,脱掉其长、短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为男性,便将被子 盖在邱的身上离去。邱因窒息死亡 。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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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 外的原因所致
A 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 B 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C 行为人主观上对外界因素、自身情况、犯罪对象 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发生或必 然发生等因素的错误认识,误认为存在使犯罪不可 能继续进行或达到既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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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 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 构成既遂的犯罪 A 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参加恐 怖活动组织罪 B 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传授犯罪 方法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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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直接援引刑法分则条文
16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PageBiblioteka 17 【例】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0年试卷二第66题)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 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 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 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解析】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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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实际有可能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 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存在的范围;理 解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理解犯 罪既遂形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理解和掌握 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中止形态 的特征;理解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处罚 原则。 【内容提要】分析研究直接故意犯罪过程的完 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重点】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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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形态。
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
三.特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四.过程和阶段1.过程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全部阶段的总和2.阶段是指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基于主客观不同而划分的段落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停止形态是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五.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等状态。
(1)主观: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追求、希望的心态。
(2)客观:出现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态的,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
3.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全部(1)罪种: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犯罪停止形态①一经着手实施犯罪就完成犯罪,即举动犯,无完成阶段,包括煽动行为的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②情节犯:没有犯罪停止形态③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④情节加重犯:如抢劫银行金融机构等加重(2)具体个案:突发性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六、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合。
故意犯罪完成形态的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完整齐备的犯罪构成。
六.研究意义:区分此罪和彼罪;量刑;深入研究故意犯罪第二节既遂形态一.概念和特征1.三种观点学说(1)结果说:故意犯罪行为实施并且构成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脱逃罪不适用。
(2)目的说:行为人目的达到即为既遂。
诬告陷害罪不适用。
(3)构成要件说: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全部齐备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视为既遂(通说)。
根据具体案件呈现状态采取不同的标准:以法定结果的出现来判断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行为是否达到法定的程度。
2.概念: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二.类型1.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
法定的犯罪结果,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抢夺、贪污罪等。
2.行为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而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
脱逃罪,强奸罪,偷越国(边)境罪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刑法第116第破坏交通工具罪4.举动犯(即时犯):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1)原本是预备性规定的犯罪,由法律明确提升为举动犯,如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
(2)教唆煽动性的犯罪。
举动犯有预备阶段而无实行阶段,因而只有预备形态和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罪刑针对其规定)1.定罪和法条引用:文书写作的说理部分应揭示是否构成既遂2.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量刑3.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量刑情节应注意援引相应条文第三节犯罪预备一.概念和特征1.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的概念2.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特征:(1)客观特征: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为了犯罪的实行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②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其特征是:(1)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2)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3)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2、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1)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2)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2)主观特征: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就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犯罪和完成犯罪。
②行为人之所以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二.类型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工具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是指制造、寻找、加工犯罪工具。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其反抗的器械物品(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的物品,或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3)专用于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4)专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罪证的物品2.其他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或被害人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其到来,或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地点的行为(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共同犯罪的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之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三.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1.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在具体援引法条时,应同时援引罪名和第22条第2款3.法典采取“可以比照”的倾向性规定和意见,一般地,从轻、减轻或免除,少数情况下,也可以不从宽4.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决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行为预备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2)预备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程度及其进展程度(3)行为人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具体原因(4)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如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第四节犯罪未遂一.概念和特征1.法国派: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别2.德国派:将犯罪中止纳入犯罪未遂3.我国刑法明确区分二者,刑法第23条第1款4.概念: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5.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的认定:①客观说:纯客观事实②主观说:以主观意识为依据③折衷说: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行为人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的实行行为并且通过后者表现出来,(客观)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2)未得逞(未完成犯罪):①法定结果未发生②法定的犯罪行为未完成③法定的危险状态未出现认定犯罪未完成时必须明确:①所谓犯罪未完成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备,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
②犯罪的完成即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这犯罪的完成和构成既遂,在时间上没有长短的限制。
③犯罪既遂后,不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
(3)行为人之所以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①相对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完成犯罪的意志(犯罪意志)和不完成犯罪的意志(犯罪中止)②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于犯罪意志和犯罪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并且是这种作用是阻碍作用——阻碍犯罪意志和犯罪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的因素:行为人本人的原因:行为人自己的能力、知识、技术和心理等他人原因:被害者(反抗、呼救等);第三人(发现、呼救、有关机关介入);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然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③量:达到足以阻止犯罪人犯罪意志从而完成犯罪的程度主要或完全基于认识错误而停止下来的,视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明知遇到不足以阻止其完成犯罪的因素的,不视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强奸或抢劫的犯罪遇到熟人)在一些暴力犯罪中,被害人有轻微的挣扎反抗,犯罪放弃犯罪的,也不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犯罪人是否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2)实行终了的未遂分为两种:一是犯罪分子主观上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因而停止犯罪行为的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对其完成犯罪的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没有发生认识错误,但实行终了和结果发生有一定的距离,这时由于意图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如投毒(3)实行终了的未遂相对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适当从重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以行为实际上能否造成犯罪既遂,是否能完成犯罪加以区分(2)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的状况(3)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犯罪人对有关事实认识的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主要包括对象不能犯未遂和工具不能犯未遂(4)对象不能犯未遂指由于犯罪人的错误认识使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具体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有效作用的范围之内,或者由于某种属性使得犯罪不能既遂的情况(5)工具不能犯未遂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工具而只能构成犯罪未遂的情况未遂犯与不能犯: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1.法律效果:不能犯的法律效果是无罪处理,而非构成犯罪只是不处罚。
2.无罪依据:3.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二者相似点:都有犯罪故意,都没有得逞。
二者区分:一是法律效果。
对不能犯是无罪处理,而未遂犯构成犯罪,只是未遂而已。
二是实质区分。
区分的实质标准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