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过度使用,保护公众健康,提高抗菌药物的治疗效果,确保抗菌药物的持续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生产企业等涉及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工作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制定和实施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负责。
第四条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的原则,避免对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
第二章抗菌药物使用规范第五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科学方法,合理选择抗菌药物,避免盲目使用。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过敏史等信息,避免使用对患者不适宜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按照抗菌药物的说明书和药品的适应症进行合理使用,避免滥用抗菌药物。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疗效情况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剂量和疗程,避免过度使用。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整用药方案,避免患者受到伤害。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患者的用药信息,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剂量、疗程等相关信息,以便日后的用药评估。
第三章抗菌药物供应管理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合法销售抗菌药物,不得违法销售抗菌药物。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抗菌药物的滥用。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记录抗菌药物的销售信息,包括药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相关信息,以便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滥用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版本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版本
第一条:为了规范抗菌药物在临床上的应用,保护医疗资源及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抗菌药物使用的
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核机制,对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
审查,并建立有效的档案记录。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执行合理的抗菌药物使用方案,
遵循临床指南和规范。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抗菌药
物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的培训教育,提高医护人员对抗菌
药物使用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药物监测,掌握患者的用药情况,及时
调整抗菌药物使用方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加强对抗菌
药物使用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信息系统,实现抗菌药物使用数
据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信用机制,对违反抗菌药物使用
规定的医护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使
用情况的核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护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进
行讨论和审批。
【2017年整理】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农业部《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1〕28号)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要求,我部决定自2011年至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马旭东、焦雅辉联系电话:************、68792097传真:************电子邮箱:*****************附件: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农业部《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1〕号)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预防用抗菌药物专项管理
预防用抗菌药物专项管理一、抗菌药物使用原则预防用抗菌药物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应症:仅在明确存在感染风险或确诊感染时使用。
2.用法用量: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剂量、更改用药频次或用药途径。
3.药物选择: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4.联合用药:仅在必要时使用,并注意配伍禁忌。
5.定期评估:根据感染控制情况及时评估疗效,调整用药方案。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处方管理:加强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确保处方合理、规范。
2.病历管理:详细记录患者感染情况、用药方案、疗效评估等信息。
3.实验室检查:定期进行病原学检查,根据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方案。
4.培训与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三、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管理1.联合用药指征:仅在单一抗菌药物无法控制感染时考虑联合用药。
2.药物选择与配伍: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敏感抗菌药物,注意配伍禁忌。
3.剂量与给药途径:根据患者个体差异及感染严重程度调整剂量,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
4.监测与评估: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定期评估联合用药的疗效及不良反应。
四、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管理1.预防应用指征:针对特定感染部位或手术术后的预防性使用。
2.药物选择:根据感染部位、常见病原菌及耐药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3.使用时间: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及临床指南推荐的时间使用,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用药时间。
4.动态调整:根据感染控制情况及病原学检查结果动态调整预防用药方案。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置1.监测系统:建立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反应事件。
2.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抗菌药物不良反应事件。
3.处置流程:针对不良反应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患者安全。
4.定期分析:定期对不良反应事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六、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与处置1.监测系统:建立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体系,定期对病原菌进行耐药性分析。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版最新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版最新一、引言抗菌药物是治疗感染病症的重要药物之一,然而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可能会引发抗药性问题。
2017年,卫生部发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提高抗菌药物的治疗效果,保护公众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7年最新版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抗菌药物使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根据患者情况合理选用。
2.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抗菌药物。
3.加强监测和评估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水平。
三、抗菌药物使用范围根据临床需要,医师可以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但应该根据患者的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来确定具体的药物选择。
四、抗菌药物使用原则1.优先考虑使用敏感细菌对抗菌药物。
2.合理选择抗菌药物种类、剂量和疗程,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
3.避免不合理使用广谱抗生素。
4.对于特殊感染病情,需依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及专家意见指导用药。
五、抗菌药物管理1.加强抗菌药物申报审批,建立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评估反馈。
2.对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监测,发现滥用和不当使用情况及时制止。
3.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公众对抗菌药物的正确使用认识。
结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版的出台,为规范抗菌药物的应用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助于减少抗药性问题的发生,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公众健康。
医务人员和患者应该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为促进我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保证安全、有效、经济临床用药,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订本制度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病例,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耒茯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茯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禾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第四条临床医帅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病理生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途径: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
(四)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并尽可能的选用医保、农保报销范围内的药物。
第五条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第六条疗程: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2一3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规范化管理(2017.11)
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B 组链球菌咽炎和扁桃 体炎、侵袭性真菌病、结核病等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
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
种及2种以上复数菌感染,以及多重耐药菌或泛耐药菌感染。
给药途径
对于轻、中度感染的大多数患者,应予口服治疗,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先予以注 射给药:
①不能口服或不能耐受口服给药的患者(如吞咽困难者) ; ②患者存在明显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呕吐、严重腹泻、吸收功能障碍等) ③所选药物有合适抗菌谱,但无口服剂型; ④需在感染组织或体液中迅速达到高药物浓度以达杀菌作用者(如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 膜炎等); ⑤感染严重、病情进展迅速,需给予紧急治疗的情况(如血流感染、重症肺炎患者等);
原则上不需预防用药的手术
甲状腺手术、乳腺手术、腹股沟疝修补术、关节镜检查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术、颅
骨肿物切除术、经血管途径的介入诊断手术
体表肿物切除术、鞘膜积液切除术、睾丸固定术、赘生指切除术、肌性斜颈治疗术、
淋巴管瘤切除术
子宫及附件良性肿物切除术、输卵管切除术、输卵管妊娠切开取胚术、附件切除术、
卵巢畸胎瘤剥除术、卵巢囊肿剥除术、子宫肌瘤剥除术(除外截石位手术和经阴道 手术)
腮腺良性肿物切除术、鳃裂囊肿摘除术、颈部神经鞘瘤摘除术、面颈部脂肪瘤切除
术(未涉及口、鼻腔及唾液腺)、颈动脉体瘤摘除术、下颌下腺良性肿物切除术等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3、抗菌药物品种选择
首选:一二代头孢(注:头霉素非二代头孢)
(一)非手术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Ⅰ类切口手术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XX医院Ⅰ类切口手术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Ⅰ类切口手术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下称预防用药)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减少细菌耐药,达到医院等级评审指标要求,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Ⅰ类切口手术的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
Ⅰ类切口手术预防性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预防用药不能代替严格的无菌操作。
第三条医院成立工作管理小组,对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全过程进行管理,并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等工作。
管理小组每月进行1次专项检查,对违规者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确保本实施细则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管理小组名单如下:组长:张联民院长副组长:伍春霞李洁明成员:王观理曾广玲杨军王祥云黄松林第二章预防性用药的适应证第五条Ⅰ类切口手术预防性用药目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和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第六条Ⅰ类切口手术范围及名称Ⅰ类切口手术范围:包括甲状腺、乳腺、腹股沟疝、关节镜检查、颈动脉内膜剥脱、颅骨肿物切除、内眼手术和冠脉造影等血管介入诊断,以及心脏、颅脑、膝髋关节、肾脏手术。
Ⅰ类切口手术名称如下:(一)甲状腺手术:甲状腺切除术、甲状腺部分切除术、甲状腺大部分切除术、甲状腺次全切除术、甲状腺病损切除术、甲状腺根治术、甲状腺改良根治术;(二)乳腺手术:乳房切除术、乳房部分切除术、乳房次全切除术、乳房改良根治术、乳房根治性切除术、乳房扩大根治性切除术、乳头切除术、乳腺腺叶切除术;(三)腹股沟疝手术(包括补片修补术):腹股沟疝修补术、腹股沟直疝修补术、腹股沟斜疝修补术、腹股沟直疝无张力修补术、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腹股沟斜疝疝囊高位结扎术、腹股沟直疝-斜疝修补术;(四)关节镜检查手术:膝、髋、肩关节镜检查手术;(五)非开放性骨折内固定术,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六)膝髋关节置换手术:膝关节置换术、膝关节部分置换术、髋关节置换术、全髋关节置换术、髋臼置换术、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七)颅骨肿物切除手术:颅骨切除减压术、线形颅骨切除术、条带状颅骨切除术;(八)开颅手术:颅内肿瘤切除术、脑膜瘤切除术、颅内血肿清除术、脑内血肿清除术、颅内血肿引流术、颅内血管成形术、开颅探查术、脑室切开引流术;(九)眼科手术:白内障囊外摘除术、晶状体单纯抽吸囊外摘除术、经颞侧晶状体囊外摘除术、睑内翻矫正术、睑外翻矫正术、眼睑重物切除术、青光眼睫状体冷凝术;(十)心脏手术:瓣膜置换术、瓣膜修补术、瓣成形术、瓣切开扩张术、心脏乳头肌修补术、主动脉瓣膜下环切除术、房间隔缺损修补术、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卵圆孔未闭修补术、心内膜垫缺损修补术;(十一)肾脏手术:肾切除术、肾部分切除术(脓肿除外)、肾根治性切除术、肾囊肿切除术、肾固定术、肾修补术、肾上腺切除术、肾上腺部分切除术;(十二)妇科手术:输卵管切除术、输卵管妊娠切开取胚术、附件切除术、卵巢畸胎瘤剥出术、子宫肌瘤剥出术(除外截石位手术和经阴道手术);(十三)口腔手术:面颈部未涉及口鼻腔和唾液腺的脂肪瘤切除术、未发生感染的鳃裂囊肿摘除术、下颌下腺良性肿物切除术;(十四)其它手术:包括骨肿瘤、关节肿瘤、神经源性肿瘤及其它体表肿瘤手术,鞘膜积液手术、额面部体表肿块手术,腮腺肿瘤手术,头颈部肿瘤切除术、颈部神经鞘瘤摘除术、睾丸固定术、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赘生指切除术。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根据国家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抗菌药物预防性使用原则1.1为了避免细菌耐药性的发生,临床应尽可能的减少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
1.2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应该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的效果、耐药菌的产生、二重感染的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患者的局部感染以及药物的价格后谨慎决定。
1.3作为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一般不应选用广谱抗菌药或某些新品种以及耐药后果严重的药物。
1.4.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包括:内外科系统非手术预防用药和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2.非手术患者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2.1预防用药目的预防特定病原菌所致的或特定人群可能发生的感染。
2.2预防用药基本原则2.2.1用于尚无细菌感染征象但暴露于致病菌感染的高危人群。
2.2.2预防用药适应证和抗菌药物选择应基于循证医学证据。
2.2.3应针对一种或二种最可能细菌的感染进行预防用药,不宜盲目地选用广谱抗菌药或多药联合预防多种细菌多部位感染。
2.2.4应限于针对某一段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感染,而非任何时间可能发生的感染。
2.2.5应积极纠正导致感染风险增加的原发疾病或基础状况。
可以治愈或纠正者,预防用药价值较大;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纠正者,药物预防效果有限,应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预防用药。
2.2.6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应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留置导尿管、留置深静脉导管以及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2.3对某些细菌性感染的预防用药指征与方案在某些细菌性感染的高危人群中,有指征的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预防对象和推荐预防方案,见附件1:抗菌药物在预防非手术患者某些特定感染中的应用。
此外,严重中性粒细胞缺乏(ANC≤0.1×109/L)持续时间超过7天的高危患者和实体器官移植及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也有预防用抗菌药物的指征,但由于涉及患者基础疾病、免疫功能状态、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治疗史等诸多复杂因素,其预防用药指征及方案需参阅相关专题文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版抗菌药物在临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滥用和不当使用导致耐药性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保护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患者的健康与安全,卫生部发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年版)》,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指导原则1.抗菌药物应在医师的明确指导下使用,严禁自行购买、使用抗菌药物。
2.应用抗菌药物前应明确病原体的敏感性,选择敏感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3.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根据病情确定使用剂量、疗程、给药途径等。
4.抗菌药物的使用应根据临床病情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调整,尽可能选择狭谱抗生素,避免使用广谱抗生素。
二、管理要求1.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抗菌药物使用的责任部门和管理流程。
2.医疗机构应明确抗菌药物的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抗菌药物的储存、配发和使用监管。
3.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反馈与指导。
三、使用限制1.限制非医务人员接触抗菌药物,医务人员接触抗菌药物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限制儿童、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滥用抗菌药物。
3.限制抗菌药物在动物饲料、农业、养殖等领域的非医学使用。
四、安全监测1.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抗菌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指导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五、教育培训1.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于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
2.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结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推动抗菌药物的科学合理使用。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
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同时上报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6、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
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
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7、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8、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9、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A: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年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年版一、引言随着抗菌药物在临床应用中的广泛使用,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当使用已经成为全球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保护患者免受抗菌药物的不良影响,卫生部于2017年发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年版》。
二、临床应用管理原则1.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按照临床诊断和治疗指南使用抗菌药物,避免滥用。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和药敏结果选择最合适的抗菌药物。
2.适当选择抗菌药物–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考虑到药物的疗效、药理作用、不良反应等因素。
3.合理用药剂量和疗程–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和疗程使用抗菌药物,避免过量或过短的使用。
三、临床应用管理措施1.开展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对存在感染疑似病例的患者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指导抗菌药物的选择。
2.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建立临床用药信息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发现滥用或不当使用情况及时纠正。
3.加强医护人员培训–对临床医护人员进行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化培训,提高其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
4.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建立并实施符合规范的临床路径,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和流程。
四、临床应用管理效果评价根据2017年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以达到合理、规范、科学的抗菌药物应用目的。
五、结论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年版》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减少抗菌药物滥用的重要措施。
医疗机构和临床医护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理念贯穿于临床实践之中,共同维护患者的健康和医疗安全。
以上是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介绍和总结,希望相关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够重视并遵守这一重要管理规定,共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而努力。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抗菌药物分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一)第一线药物:抗菌谱相对较窄、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价格低廉、货源充足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
(二)第二线药物:抗菌谱较广、疗效较好但不良反应较明显或价格较昂贵的药物,例如第三代头孢菌素等,应控制使用。
(三)第三线药物:疗效独特但毒性较大、价格昂贵、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药物以及一旦发生耐药即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品种,例如万古霉素、第四代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两性霉素b、恶唑烷酮类等,应严格控制使用。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制订一、二、三线药物名录,并定期调整、更新。
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一)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一般为一线药物,主治医师及以下专业职称可使用)。
(二)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临床治疗用药方案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由药敏结果证实;若无,应由高级职称医师签名,无高级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
(四)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如:①败血症、脓毒血症(sepi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④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症;⑧老年患者。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管理规定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围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以下简称预防用药)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减少细菌耐药,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围手术期预防用药目的是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和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术后可能发生的感染。
第三条手术部位感染最常见的病原菌是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其次是肠道杆菌科细菌(大肠杆菌、肠杆菌属、克雷伯菌属等)。
病原菌可以是内源性或外源性的,大多数是内源性的,即来自患者本身的皮肤、粘膜及空腔脏器内的细菌。
皮肤携带的致病菌多数是革兰阳性球菌,但在会阴及腹股沟区,皮肤常被粪便污染而带有革兰阴性杆菌及厌氧菌。
手术切开胃肠道、胆道、泌尿道、女性生殖道时,典型致病菌是革兰阴性肠道杆菌,在结直肠和阴道还有厌氧菌(主要是脆弱类杆菌),它们是这些部位器官/腔隙感染的主要病原菌。
在任何部位,手术切口感染大多由葡萄球菌引起。
第四条本规定供所有手术预防用药工作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及其他医务人员遵照执行。
第五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围手术期预防用药相关的培训、指导、评价、管理等工作,确保本规定贯彻落实。
第六条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七条预防用药不能代替严格的无菌操作,医院相关部门、科室及医务人员应按照《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做好感染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章预防用药的适应证第八条清洁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野无污染,如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和颅骨肿物切除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一)手术范围大,手术时间超过2小时,污染机会增多者;(二)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颅内手术、心脏手术等;(三)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腹股沟疝补片修补术不包括在内;(四)存在感染相关高危因素者,高危因素包括:年龄超过70岁、糖尿病控制不佳、免疫功能缺陷或低下(如艾滋病患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接受器官移植者、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者等)、营养不良等。
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管理规定
XXXXXX医院
关于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
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时间限制: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 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预防应用抗菌药物品种选择:
注:1. 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Ⅰ)。
2. 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头孢呋辛(Ⅱ) 1.5g;头孢曲松(Ⅲ) 1-2g;替硝唑0.4g-0.8g.
3. 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
4. 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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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围手术期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各科室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预防用药目的预防手术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预防用药基本原则
(一)种类:应选用杀菌剂,不宜选用抑菌剂。
原则上应选择一、二代或三代头孢类等药物,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
(二)剂量:应给足剂量,静脉快速滴入;药物溶媒量100~150ml (成人)为宜,不宜用大量液体长时间慢速滴入。
(三)给药时间:应在切皮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参考抗菌药物的达峰时间和半衰期),剖宫产术应在结扎脐带后给药。
三、预防用药条件
(一)清洁手术(Ⅰ类切口手术):清洁手术通常不需要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主要应加强消毒灭菌和无菌操作。
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应用抗菌药物:
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超过3小时)、污染机会增加;
2、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会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
3、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
人工关节置换等;
4、年龄大于70岁;
5、糖尿病控制不佳;
6、恶性肿瘤放、化疗中;
7、免疫缺陷或营养不良。
(二)清洁-污染手术(Ⅱ类切口手术)、污染手术(Ⅲ类切口手术)1、清洁-污染手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用药;2、污染手术需要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三)术前已经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术前已经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如腹腔脏器穿孔腹膜炎、脓肿切开引流术、气性坏疽截肢术等,属于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四、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原则1、抗菌药物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
(1)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选用药物;(2)针对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污染菌种类选用。
2、既往该部位感染细菌的种类及其抗菌药物耐药性
3、参考抗菌药物药效及药代动力学参数;
4、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应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中“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附录:抗菌药物在围手术期预防应用的品种选择
手术名称切口类别可能的污染菌抗菌药物选择
脑外科手术(清洁,无植入物)Ⅰ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MRSA 感
染高发医疗机构的高危患者可用
(去甲)万古霉素
脑外科手术(经鼻窦、鼻腔、口咽部手术)Ⅱ金黄色葡萄球菌,链球菌属,口
咽部厌氧菌(如消化链球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5] 甲
硝唑,或克林霉素+庆大霉素
脑脊液分流术Ⅰ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MRSA 感染高发医疗机构的高危患者可用(去甲)万古霉素
脊髓手术I 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眼科手术(如白内障、青光眼或角膜移植、泪囊手术、眼穿通伤)Ⅰ、Ⅱ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
局部应用妥布霉素或左氧氟沙星
等
头颈部手术(恶性肿瘤,不经口咽部黏膜)Ⅰ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头颈部手术(经口咽部黏膜)Ⅱ金黄色葡萄球菌,链球菌属,口
咽部厌氧菌(如消化链球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5]甲
硝唑,或克林霉素+庆大霉素
颌面外科(下颌骨折切开复位或内固定,面部整形术有移植物手术,正颌手术)Ⅰ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耳鼻喉科(复杂性鼻中隔鼻成形术,包括移植)Ⅱ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乳腺手术(乳腺癌、乳房成形术,有植入物如乳房重建术)Ⅰ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链球菌属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Ⅱ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肺炎链球菌,革兰阴性
杆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心血管手术(腹主动脉重建、下肢手术切口涉及腹股沟、任何血管手术植入人工假体或异物,心脏手术、安装永久性心脏起搏器)Ⅰ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MRSA 感
染高发医疗机构的高危患者可用
(去甲)万古霉素
肝、胆系统及胰腺手术Ⅱ、Ⅲ革兰阴性杆菌,厌氧菌(如
脆弱拟杆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3]± [5]甲硝唑,或头霉素类
胃、十二指肠、小肠手术Ⅱ、Ⅲ革兰阴性杆菌,链球菌属,口咽
部厌氧菌(如消化链球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或头霉素类
结肠、直肠、阑尾手术Ⅱ、Ⅲ革兰阴性杆菌,厌氧菌(如脆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5]甲
弱拟杆菌)硝唑,或头霉素类,或头孢曲松
[3]± [5]甲硝唑
经直肠前列腺活检Ⅱ革兰阴性杆菌氟喹诺酮类[4]
泌尿外科手术:进入泌尿道或经阴道的手术(经尿道膀胱肿瘤或前列腺切除术、异体植入及取出,切开造口、支架的植入及取出)及经皮肾镜手术Ⅱ革兰阴性杆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或氟喹
诺酮类[4]
泌尿外科手术:涉及肠道的手术Ⅱ革兰阴性杆菌,厌氧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或氨基
糖苷类+甲硝唑
有假体植入的泌尿系统手术Ⅱ葡萄球菌属,革兰阴性杆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氨基糖苷
类,或万古霉素
经阴道或经腹腔子宫切除术Ⅱ革兰阴性杆菌,肠球菌属,B 组
链球菌,厌氧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经阴道手
术加用甲硝唑)[3],或头霉素类
腹腔镜子宫肌瘤剔除术(使用举宫器)Ⅱ革兰阴性杆菌,肠球菌属,B 组
链球菌,厌氧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5]甲
硝唑,或头霉素类
羊膜早破或剖宫产术Ⅱ革兰阴性杆菌,肠球菌属,B 组
链球菌,厌氧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5]甲硝唑
人工流产-刮宫术引产术Ⅱ革兰阴性杆菌,肠球菌属,链球
菌,厌氧菌(如脆弱拟杆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5]甲硝唑,或多西环素
会阴撕裂修补术Ⅱ、Ⅲ革兰阴性杆菌,肠球菌属,链球
菌属,厌氧菌(如脆弱拟杆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5]甲硝唑
皮瓣转移术(游离或带蒂)或植皮术Ⅱ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链球菌属,革兰阴性菌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关节置换成形术、截骨、骨内固定术、腔隙植骨术、脊柱术(应用或不用植入物、内固定物)Ⅰ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链球菌属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MRSA 感
染高发医疗机构的高危患者可用
(去甲)万古霉素
外固定架植入术Ⅱ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链球菌属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截肢术Ⅰ、Ⅱ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链球菌属,革兰阴性菌,
厌氧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5]甲硝唑
开放骨折内固定术Ⅱ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
萄球菌,链球菌属,革兰阴性菌,
厌氧菌第一、二代头孢菌素[3]± [5]甲硝唑
注:[1]所有清洁手术通常不需要预防用药,仅在有前述特定指征时使用。
[2]胃十二指肠手术、肝胆系统手术、结肠和直肠手术、阑尾手术、Ⅱ或Ⅲ类切口的妇产科手术,如果患者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可用克林素霉+氨基糖苷类,或氨基糖苷类+甲硝唑。
[3]有循证医学证据的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为头孢唑啉,第二代头孢菌素主要为头孢呋
辛。
[4]我国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耐药率高,预防应用需严加限制。
[5]表中“±”是指两种及两种以上药物可联合应用,或可不联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