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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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5•【字号】川办发[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川办发〔2001〕97号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省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监督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为了贯彻实施好《监督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监督意识近年来,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我省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等问题屡禁不止,群众反映较大。
如何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如何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提高我省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监督条例》。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监督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把《监督条例》作为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把《监督条例》的宣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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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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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
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
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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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一)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环境监管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于2015年内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群众投诉举报重点案件以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定期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越权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2016年11月30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全面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并将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
(三)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实行“零容忍”,重点严肃查处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
适时开展执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防止其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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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模拟考试(政务服务+综合第十次)
![模拟考试(政务服务+综合第十次)](https://img.taocdn.com/s3/m/ae788c23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b3.png)
模拟考试(政务服务+综合第十次)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 《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指出,要依据2020年《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省政府公布的2019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出的乡镇(街道)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并按照()要求进驻便民服务中心。
[单选题] *A.“应进则进”B.“应进必进”(正确答案)C.“宜进则进”D.“宜进必进”2. 依据群众办事量情况,梳理出高频服务事项,通过优化流程、减少材料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群众在办理相关事项时的获得感满意度而梳理出的事项目录是()。
[单选题] *A.“一件事”目录B.依申请服务事项C.公共服务事项目录D.高频服务事项目录(正确答案)3. 根据《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梳理的主要依据是()。
[单选题] * A.2020年《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B.《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C.省政府公布的2019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以上答案都正确(正确答案)4. 根据《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关于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公布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通过大厅电子显示屏显示屏展示公布②通过大厅展板、展示活页等展示公布③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展示公布④通过大厅自助服务终端展示公布 [单选题] *A.①②④B.①③④C.①②③④(正确答案)D.②③④5. 根据《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关于事项办事指南,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55286d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10.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川府函[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6]107号二○○六年六月七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十五”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初步建立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体制,通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保护有所加强,一些城市环境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城市环境质量得到了初步改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较多,城市生活污染治理步伐缓慢,城市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产业结构布局需要进一步调整,机动车尾气、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控制工作还任重道远,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仍然落后于城市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距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还有很大差距。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推进四川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提高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水平,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抓住突出问题,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城市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综合整治步伐,改变我省城市环境质量普遍超过国家规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状况,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建设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城市、人和自然和谐统一。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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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e94591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19.png)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正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三个一批”(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三个一批”环评管理(一)豁免管理一批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中的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b1f478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ec.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4号2010年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环境保护厅挂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decd15f6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ac.png)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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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川自然资发〔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川自然资发〔2019〕6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执法监管工作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监管职责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坚决贯彻部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厅党组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作为做好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划推进“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的治蜀兴川战略部署。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管,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的机制模式;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格局,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按照好干部标准打造执法监管队伍,持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素质,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坚持严格执法监管。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规范、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坚持法律底线,勇于担当执法,敢于重典问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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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建成科学、统一、高效、权威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准确掌握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核心,以“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为基本要求,以“部门合作、资源共享、测管协同、分工负责”为工作原则,以“完善网络、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精准服务、强化保障”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及时提供客观准确、统一完整、科学权威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报预警能力,为服务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初步建成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责任边界清晰、天地一体、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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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川办发[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9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资源环境面临空前压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我省“十二五”期间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规划背景四川地处长江及黄河上游,跨青藏高原、横断山脉、云贵高原、秦巴山地和四川盆地几大地貌单元,气候地域差异大,垂直变化明显,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温带、亚寒带等几种气候类型。
长江由西向东横贯全省,川江河段长1030公里,支流有雅砻江、岷江、沱江、嘉陵江等。
植被类型多样,是我国乃至世界极其珍贵的生物基因库,为我国三大林区、五大牧区之一。
四川既是全国生态建设的核心地区、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和长江上游重点水源涵养区,也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区,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快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对维护三峡工程和长江流域生书态安全,促进四川乃至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成就一、生态建设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全省着力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湿地保护与恢复、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农业、野生动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川西北防沙治沙和城乡绿化等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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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12施行日期2005.10.12文号川办发[2005]36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
为认真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自1998年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发展不平衡,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在行政执法体制方面还存在部门间职责不清,权力交叉、重复现象;在行政执法机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执法监督还没有形成合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下半年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暨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下半年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暨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745c846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bb.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下半年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暨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川办函〔2023〕83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下半年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暨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川办函〔2023〕8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工作要求,省政府办公厅近期组织对全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运行及年度监管工作进行了检查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下半年检查评估对象为21个市(州)和41个省直部门以及98个县(市、区)政府网站。
结果显示,南充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泸州市、宜宾市以及冕宁县、通江县、巴中市恩阳区等政府门户网站得分靠前,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等省直部门网站总体情况较好。
第四季度,按照单项否决指标,对全省789个政府网站开展了全覆盖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1个,总体合格率99.87%;全覆盖检查政务新媒体账号4660个,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账号1个,合格率99.98%。
监管工作年度考核对象为21个市(州)政府办公厅(室)。
结果显示,广安市、眉山市、巴中市、自贡市、南充市等得分靠前。
二、工作成效(一)信息发布质量持续提升。
全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及时转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布政府组织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建设信息,持续增进群众和企业对政府工作的理解认同。
成都市建设“一件事政策服务”集成专栏,推动政策、办事、互动等资源和服务多元融合,实现跨部门跨层级政策一口归集、申报一键办理。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6e5b4f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84.png)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川环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116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截至6月29日,我省各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与环境保护部联网工作已全部完成。
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加强监控中心规范运行和确保监控数据安全。
一是明确人员,建章立制。
为确保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的要求,建立一支业务和技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工作队伍,按不同标准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公众监督举报接警管理工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市级监控中心要安排24小时值班人员。
同时,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控值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数据存储报送制度等。
二是加强监控数据安全性及传输稳定性。
按照《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联网运行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79号)对数据稳定联网率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控中心不间断运行管理工作,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监控系统安全保护体系,确保系统规范运行、数据安全、传输稳定。
三是落实运维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监控中心日常运行费用保障。
二、继续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的通知》(环函[2007]241号)、《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32号)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完善本级监控中心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38443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05.png)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川环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9〕76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机关“三定”实施方案》有关职责划分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如下:一、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环境监管职责省环保局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联动监管机制。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应依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安全。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受理本级环评审批项目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和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参与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试生产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能,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
每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0e840d0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63.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川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到2019年底,各地各部门基本建立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形成齐抓共建的良好格局。
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规范有效的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互联互通的智慧执法平台,行政执法行为明显规范,探索形成特色鲜明、可复制、能推广的四川经验。
到2023年底,行政执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彰显,为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统一公示平台。
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站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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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5]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5
【实施日期】201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一)加快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狠抓地方立法和政策配
套,推动出台《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保护生态环境。
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目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过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办机构和人员,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厅要制订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指导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监督,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现
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
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2015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
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全面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定期检查调度,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强化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用。
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予以追责。
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被检查企业的一厂一档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加大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因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力度。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越权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
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
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
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防止其恢复生产。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规范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