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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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存在。 (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
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的意思进行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人是否以所以 占有人是否对标的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原因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是否有法律根据或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 的关系
(三)物权的保护
1.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赔偿损失 5.恢复原状或其他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 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内容法定 2.物权的种类法定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限制:时间上有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方式有出让、划拨等 出让
协议 出让
拍卖 出让
招标 出让
挂牌 出让
四、地役权
含义: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 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
第四节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占有构成要件 (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
1、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 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 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 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 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请 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 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 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 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不能有二主
并不排除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 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物权行为。
(四)公示、公信原则
1. 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 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 秩序。
客体: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权利。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地役权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
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 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 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
(一)概念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
涉及一切财产关系 。 (二)特征 1.有用性 2.稀缺性 3.可支配性
(三)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
为标准划分。 2.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而对
物所作的区分
3.主物与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划分。
4.原物与孳息 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
物作的区分。
二、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劳源自文库
国
动
收
家
生
取
强
产
孳
制
取
息
取
得
得
拾
得 遗 失 物 取
无 主 物 取 得
添善 附意 取取 得得
得
(二)继受取得
买卖 赠与
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互易 继承与遗赠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法条: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的意思进行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人是否以所以 占有人是否对标的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原因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是否有法律根据或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 的关系
(三)物权的保护
1.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赔偿损失 5.恢复原状或其他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 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内容法定 2.物权的种类法定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限制:时间上有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方式有出让、划拨等 出让
协议 出让
拍卖 出让
招标 出让
挂牌 出让
四、地役权
含义: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 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
第四节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占有构成要件 (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
1、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 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 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 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 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请 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 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 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 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不能有二主
并不排除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 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物权行为。
(四)公示、公信原则
1. 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 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 秩序。
客体: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权利。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地役权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
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 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 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
(一)概念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
涉及一切财产关系 。 (二)特征 1.有用性 2.稀缺性 3.可支配性
(三)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
为标准划分。 2.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而对
物所作的区分
3.主物与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划分。
4.原物与孳息 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
物作的区分。
二、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劳源自文库
国
动
收
家
生
取
强
产
孳
制
取
息
取
得
得
拾
得 遗 失 物 取
无 主 物 取 得
添善 附意 取取 得得
得
(二)继受取得
买卖 赠与
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互易 继承与遗赠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法条: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