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物权法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物权法律制度
1二、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①物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俗称“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②物权属于支配权;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债权无需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设定。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物(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不能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效力,在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对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不得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只能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设立物权、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一物二卖,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后买者进行了物权的公示,后买者的物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
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
除此之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权,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经济法第5章 物权法课件
物权的概念
• (一)关于物权涵义的学说观点 • 尽管大陆法系诸国民法上均有关于物权制度的系
统规定,但通常并未给物权作出明确的定义。民 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也有着诸 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 (二)物权的概念界定 • 在物权的定义中应表明对物支配的内容,学界已 形成共识,而对于享受物之利益与排除他人干涉 之内容,在物权的定义中应如何体现则有不同认 识。我们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 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 (三)物权的特征 • 物权的特性或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对世性。这是物权在主体上的特性。在权利的
分类上,物权被称为“对世权”。
• 2.支配性。这是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在权利的 分类上,物权又被称为是典型的“支配权”。
• 3.特定性。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性。 • 4.绝对性。这是物权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性。物权
有。
第二节 所有权
•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 (一)所有权的概念 •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
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 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二)所有权的特点
• 所有权除具有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支配性、 效力的绝对性与排他性等物权的一般特点外, 还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物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 • 1.物的占有关系。这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 • 2.物的归属关系。这是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
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 3.物的利用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 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 产关系。
《经济法》:物权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指导:物权法【一】物的法律特征
【二】物的种类
【三】物权的分类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占有的种类
【六】交付的方式
【七】善意取得
【八】拾得遗失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合同法(总则)
合同生效后(三个层次),(1)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解决方法)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5)担保物权
• 甲欠乙1000万,丙以非法建筑抵押。 • 1、乙明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少? • 2、乙不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少?
• 甲、乙搞联营,乙出资1000万给甲,丙乙房 屋抵押保证,乙收回投资。后法院查明甲乙 之间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合同无效。 • 1、丙明知,丙如何承担责任? • 2、丙不知,丙如何承担责任?
•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承担连带责任; • ②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 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 2; •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 3;
• 2001年3月,因五福公司拖欠他人债务, 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写字楼。 2001年4月,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 抵押权。2001年5月,农业银行也要求 优先受偿。2001年6月,该楼被拍卖, 土地的变价款1200万,写字楼的变价款 8000万,对该楼拍卖的价款如何分配? 两个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范围是什么?
• 法院对该写字楼连同其下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土 地使用权和写字楼的所有权应分别估价,但购买人 应为同一人。然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变价款由建 设银行优先受偿,如尚有剩余价款,应连同写字楼 所有权部分的变价款担保农业银行的债权,由农业 银行优先受偿。本案中,如各部分按评估价格卖出, 建设银行从土地的变价款中1200万中受偿1000万元, 农业银行从8200万(写字楼的变价款8000万加上土 地使用权变价清偿建设银行后余下的200万元)中 优先受偿6000万元,最后,余下的2200万元由无担 保的债权人受偿。
经济法第5章
思考题
刘某与王某系邻村村民,因刘某急需饲料, 经人介绍俩人相识,当天,俩人商定,王某以 每斤2角的价格卖给刘某1000斤草料,共计价款 200元。刘某当即交付100元,并言明,待第二 天将余款100元交齐并将草料拉走。不料,从当 天晚上起一连下了几天大雨,将放在王某家院 内准备卖给刘某的草料全部淋透,并有大部分 霉烂。几天后,刘某到王家,准备交款运草料, 见此情况便要求王某将已经给付的100元钱还给 他,王某则说,这些草料卖价200元,买卖已成 交,草料归你了,不同意将钱还给刘某。为此, 刘某诉至乡人民法庭,要求王某返还人民币100 元。 问:该买卖是否已成交?为什么?
(2)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即以确保债务 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物权。我国《物 权法》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 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质押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当 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享有就财产变卖的 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履行债的担保,当 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 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债权人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 此产生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债权人有权将该 项财产留置,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债 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的财物,从其 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如耕作土 地收获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等 。 •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 等。
物的整体及其重要成分 – 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用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 为物的重要成分。例如汽车和发动机 。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2、物权是对世权。所谓对世权,即只有自己是权利人, 除权利人以外的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人。
债权具有相对性,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 对世权是物权的基本特点,表现:
(1)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对世权——对人权
(2)对世权——相对性
“父债子偿是否正确?” 3、物权是排他权。
2021年■6月2思8日考:签订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有何区别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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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对应于公示对抗 要件主义)
(1)含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2)特征:债权意思即足以引起物权变动;
不必进行公示;物权变动的效力取决于债权行
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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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形式主义(对应于公示生 效要件主义)
机正在销毁非法“摩的”。
这192辆摩托车的主人违法在于没有经过许可就去拉客,这样是 行为违法,我们可以制裁他, 比如可以不让他拉客,罚他的款,都 是可以的。但是他的财产——摩托车在我们的法律上是合法取得的 财产。可是我们的公安机关把这192辆摩托车集中起来用压路机一下 就把它压碎……他们分不清楚什么叫行为违法,什么叫财产违法。 行为违法,财产并不一定违法。
(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
(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 、退房吗?
(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怎样处理这个纠纷? 26
◆甲与乙订立了转让A房与B钢 琴的合同,问A房与B钢琴的所 有权在何时发生转移?假设房 屋已经登记,钢琴已经交付, 之后甲以乙胁迫他签订合同为 由撤销了合同,房屋与钢琴的 所有权是否转移?
■ 甲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请求? ■ 甲的请求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物权法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的分类:1、按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自己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自物权:财务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务依法享有的物权。
(自物权人有对财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又叫做所有权。
)他物权:是物之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物之所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自物权是物之所有人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2、自物权是原始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自物权部分权能与自物权分离。
3、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
4、自物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一经创设,即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排斥所有权人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行驶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驶除留置权、质押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以请求担保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这一性质。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后,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1、所有人和经营人订立合同,让与财产的占有、 使用和处分权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和经营者 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的利益;
2、所有权人让与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保留处 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使用和全部收益权, 仅仅保留处分权。
1、地役权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 2、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3、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
2021年12月28日
◆(1)地役权——相邻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 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 地的定限物权。得到便益的土地叫做需役地,提供邻地以 便益的叫做供役地。《物权法》第156条。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浙江某公司
贷款:人民币
国内投资项目
香港汇丰银行
2021年12月28日
用多年留在离 岸地的美元作质押
海外
离岸公司
3、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 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五)典权;
×
(六)准物权: ×
2021年12月28日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情介绍】乔某承包村里发包的水塘养鱼,经营效 果很好。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鱼塘涉及全村利益 为由,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 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乔某无奈,诉请法 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问题】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概述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2)概述第五章物权法(2)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一部份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第二部份物权的分类第三部份物权法的大体原那么第四部份物权的爱惜甲有衡宇一套,于1月1日于乙签定衡宇生意合同,同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约定3月1日搬离乙入住。
2月1日甲又与丙签定该衡宇生意合同,同时办理丙入住。
2月15日甲又将衡宇卖给丁,第二天办理了过户记录。
一、本案中的衡宇所有权归谁?二、本案中三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操纵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空气、空间、电、假牙、雷电、飓风、阳光、空气、光、月球、火星、一粒沙子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的分类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看物通过移动是不是会改变其价值。
(一)动产与不动产所谓的不动产,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这种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说一旦移动就会失去其价值。
一、土地土地的概念,包括土地表脸部份、地面上空及地下部份。
土地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因为若是土地仅仅指地表部份,而不包括上空和地下,就不具有生活上的完整利益。
比如,在土地上建筑衡宇,向下须打建地基,向上须占有必然的土地上空;即便是幼小的植物,根须和枝叶也占据地表、地下和土地上空。
但不管地表或其上空、地壳,须以人力所能支配者为限,不然不组成民法上的物,固然也不能成为土地。
二、定着物罗马法有“地上物属于土地”的思想。
所谓的定着物,是指固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如,衡宇,桥梁等。
定着,表现了“固定”和“附着”两个含义。
土地的出产物,如庄稼、树木,在没有与土地分离以前,也属于固定附着在土地上的物。
“不动产的出产物尚未分离的,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份”。
1)所有权限制、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种类不同、2)物权变更公示方式不同、得丧缘故和效劳等均设有不同规定。
此等区别关于了解物权法极为重要。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而不动产以记录为公示,因此动产物权的取得以交付为为要件。
2019年CPA精讲教程-经济法-5-专题三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
专题三物权法律制度●【考情分析】重要章节,分值近 10 分,综合题。
理解难度较大,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重磅考点提示】1.物的特征与种类;2.物权的分类;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变动;5.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6.所有权;7.善意取得制度;8.建设用地使用权;9.抵押权;10.质权;11.留置权。
【重磅考点】物的特征与种类(二)物的种类(2009 年)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答案】CD【解析】孳息物与原物在物理上是相互独立的,选项 AB:孳息物还未独立于原物,选项 C 属于天然孳息,选项 D 属于法定孳息。
【重磅考点】物权的种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自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①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他物权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三)独立物权与从物权【重磅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意】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约定的。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1.物权属于支配权,物尚不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属于请求权,故不奉行特定物,即使物尚不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人(如共有),但物权(所有权)只有一个;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享有必须为人所知,故须公示;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不特定的第三人,故无公示要求。
(1)一般情形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占有。
(2)公示效力【注意】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2)概述
• 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 有体物。 • 空气、空间、电、假牙 、雷电、飓风、 阳光、空气、光、月球、火星、一粒沙子电、 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 • 物权法 第2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 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 的,依照其规定。
物的分类
•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看物经过移动 是否会改变其价值。 • (一)动产与不动产 • 所谓的不动产,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这类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者说一旦移动就 会失去其价值。
第五章
物权法(2)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保护
• 甲有房屋一套,于1月1日于乙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同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约定3月1日 搬离乙入住。2月1日甲又与丙签订该房屋买 卖合同,同时办理丙入住。2月15日甲又将房 屋卖给丁,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 • 一、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 二、本案中三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三、物权请求权 •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 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 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法
•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 他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物法的保护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 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 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 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 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 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 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 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 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 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 要求酬金。
• 物权法 • 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 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0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 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 公告。 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 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 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 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 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 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一)无主物的先占 • 1.概念: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 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 2.成立条件: • (1)先占之物须是无主物; • (2)先占之物限于动产; •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 (4)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3.先占的效力: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引言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1)引言物权法第五章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关系人物人世界物权债权物物权物权法一、什么是物权法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知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操纵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如:面包、车、屋子、牛、与人体离开的假牙血液肾脏、热力、电力、放射线、电视频道。
物的分类物动产不动产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体系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利用价值互换价值何为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利用权、宅基地利用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占有、利用、收益、处分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爱惜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大体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大体法律。
民法体系图民法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人格权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涉外民法物权法的作用物归其主物尽其用效益最大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
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商鞅慎到的兔子今一兔走,百人一一,非一兔足为百人分,由未定。
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世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已。
分已后,人虽鄙不争。
故治天下及国,在意定分罢了矣。
---《吕氏春秋慎势篇》引慎子云井田今以众地者,公作那么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那么速,无所匿迟也。
------《吕氏春秋审分》物尽其用物权法爱惜财产权的方式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一役抹去了关于这一切成功的经历,但有一样东西是可不能被人忘却的,它是永垂不朽的,那确实是我的法典。
——拿破仑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
假设民,那么无恒产,因无恒心。
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
乃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
第5章物权法律制度资料
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3、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1、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
民所有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
产生孳息的物是原物 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法定孳息是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
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
二、物权的概念、特征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3、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
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错误登记的补正
错误登记的补正——更正登记
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本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章 内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容
一、物的概念与分类 二、物权的概念、特征 三、物权法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五、物权的保护
一、物的概念与分类
物的概念
一般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广义上包括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狭义上仅指有体物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 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规定
经济法基础之物权法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即只有过户登记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况且
D、丁已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丙在甲和乙的关系中,属于善意第三人(与
《物权法》第 106 条:无处分权人将不 丙买卖之前房子在甲名下,并且甲谎称该房
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 屋仅出租给乙,所以丙有理由不知晓甲将房
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买与乙的事实),所以乙不能对抗丙,乙的
公示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
用益物权针对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 权
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2)物权推定效力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定为合法权利人。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
《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
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
交付给受让人(公示)。(善意取得制度) 马某当即决定卖给季某,约定第 5 天交货,
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四:
并收定金若干。冯某听得此事,诱马某 7 岁
甲父去世时留有一套商品房,甲为唯一 儿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他。对该瓷器所有
继承人。甲父去世不久,甲因急需用钱,遂 权归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将该房屋出卖给好友乙,并答应待将房屋过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损失只能找甲赔偿并且应当把房子交付给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 丙。
意的;
案例五: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马某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冯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 某,冯某当场付清价金,约定马某 10 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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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的取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原始取得
劳
国
动
收
家
生
取
强
产
孳
制
取
息
取
得
得
拾
得 遗 失 物 取
无 主 物 取 得
添善 附意 取取 得得
得
(二)继受取得
买卖 赠与
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互易 继承与遗赠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法条: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三)物权的保护
1.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赔偿损失 5.恢复原状或其他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 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内容法定 2.物权的种类法定
为存在。 (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
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的意思进行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人是否以所以 占有人是否对标的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原因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是否有法律根据或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 的关系
1、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 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 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 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 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请 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 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 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 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所作的区分
3.主物与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划分。
4.原物与孳息 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
物作的区分。
二、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客体: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权利。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地役权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
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 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 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
(一)概念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
涉及一切财产关系 。 (二)特征 1.有用性 2.稀缺性 3.可支配性
(三)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
为标准划分。 2.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而对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不能有二主
并不排除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 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物权行为。
(四)公示、公信原则
1. 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 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 秩序。
限制:时间上有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方式有出让、划拨等 出让
协议 出让
拍卖 出让
招标 出让
挂牌 出让
四、地役权
含义: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 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
第四节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占有构成要件 (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