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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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专业知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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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传染性物质包装要求
多个易碎的主容器装入一个单一的辅助 包装时,必须将他们分别包裹或隔离, 以便防止彼此接触。
外 包 装 至 少 有 一 个 大 于 100mm×100mm 的 表面。
完整的包装必须能通过《危险物品航空 安全运输技术细则》6;6.2中规定的跌落 试验,跌落高度不低于1.2m。
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
后尽快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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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运送申请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 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
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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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感染性物质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 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 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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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感染性物质分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 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 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 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
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 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 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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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内运输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说明理由。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准运证申办流程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准运证申办流程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准运证申办流程1、向卫生局科教中医处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准运证.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
①填写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②准备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市疾控中心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单位写一份运输HIV、流感、麻疹、出血热等样本的材料并要疾控中心检验科签字并去疾控盖章)。

④市疾控中心出具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线等的批准文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找疾控中心业务科要复印材料)。

⑤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B类运送箱)2、中医科教处接件后,申请单位再把准备好的全部材料交厦门市临床检验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盖临检中心公章。

3、最后到市卫生局科教中医处领取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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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上海市卫生局印发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时间:2012-09-07查看次数:157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及保存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安全。

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经2012年第15次局务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及保存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及保存。

第三条本规范涉及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微生物。

本规范涉及的病原微生物样本是指医疗卫生、科研和教学等专业机构在从事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测、临床检验、科学研究及生产生物制品等活动所采集的含有病原微生物的人和动物血液、体液、组织、排泄物、培养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本规范所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名录》中要求按A类包装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特定情况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进行运输和保存。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摘要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摘要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申请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 ×××电话: 0571-××××××传真: 0571-××××××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杭州市×路×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2、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

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4、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5、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 下载。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本人确认本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符合以下要求: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运输过程中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正确盛放在主容器内,主容器要求无菌、不透水、防泄漏。

主容器可以采用玻璃、金属或塑料等材料,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

主容器外面要包裹有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一旦有泄漏可以将所有样本完全吸收。

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标明标本类别、编号、名称、样本量等信息。

3、辅助容器是在主容器之外的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第二层容器,它的作用是包装及保护主容器。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相关文件(例如样品数量表格、危险性申明、信件、样品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信息)应该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容器的外面。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简化手续 申请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处理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运输。
需要向国家CDC运输的,直接向其 申请,由其审批。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期限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 相同品种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的,可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 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必须重新提出申 请。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 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 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 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审批要求
及时审核 —符合要求的,当即批准,发给准运证书; —材料不全的,当即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当即出具决定并说明理由。
种或样本运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监督管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申报主体
依法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 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 的单位,可申报运输。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的单位条件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护送
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陆路)。
—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生物安全 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交通工具
飞机 专用车 火车 轮船(无其他交通工具可用时)
禁止使用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接收方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实验活动资格、实验活动批准文件; 5.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检验报告或承诺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精)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精)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申请单位: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2、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

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4、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5、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 下载。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本人确认本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符合以下要求: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运输过程中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正确盛放在主容器内,主容器要求无菌、不透水、防泄漏。

主容器可以采用玻璃、金属或塑料等材料,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

主容器外面要包裹有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一旦有泄漏可以将所有样本完全吸收。

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标明标本类别、编号、名称、样本量等信息。

3、辅助容器是在主容器之外的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第二层容器,它的作用是包装及保护主容器。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相关文件(例如样品数量表格、危险性申明、信件、样品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信息)应该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容器的外面。

4、辅助容器必须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内,在运输过程中使其免受外界影响,如破损、浸水等。

5、在使用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进行冷藏运输时,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内部要有支撑物固定,当冰或干冰消耗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容器固定在原位置上。

如使用冰,外包装必须不透水。

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够排放二氧化碳气体,防止压力增加造成容器破裂。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
附件三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
申请单位
XXX
地址
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三
电话
XXXXXXXX
邮 编
经办人
李四
联系电话
138XXXXXXX
菌(毒)种或样本名称
类型
组织菌(毒)种血清
来源和采集方式
运输病原微生物目的
运输方式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
承运单位
承运时间
运输目的地
Hale Waihona Puke 护送人员(单位盖章)农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XXX
地址
XX区XX街XX号
联系电话
138XXXXXXX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编号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或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或菌(毒)种保藏批准文件]编号
包装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单位盖章)
省级












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0•【文号】农业部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5.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农业部令第52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经2005年5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资格审批第五条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六条实验室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从事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以及菌(毒)种保藏等活动;(二)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三)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四)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具备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受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五)实验室工程质量经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第七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实验室管理手册;(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四)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七)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本单位确认本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符合以下要求: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运输过程中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正确盛放在主容器内,主容器要求无菌、不透水、防泄漏。

主容器可以采用玻璃、金属或塑料等材料,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

主容器外面要包裹有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一旦有泄漏可以将所有样本完全吸收。

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标明标本类别、编号、名称、样本量等信息。

3、辅助容器是在主容器之外的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第二层容器,它的作用是包装及保护主容器。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相关文件(例如样品数量表格、危险性申明、信件、样品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信息)应该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容器的外面。

4、辅助容器必须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内,在运输过程中使其免受外界影响,如破损、浸水等。

5、在使用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进行冷藏运输时,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内部要有支撑物固定,当冰或干冰消耗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容器固定在原位置上。

如使用冰,外包装必须不透水。

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够排放二氧化碳气体,防止压力增加造成容器破裂。

在使用冷冻剂的温度下,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能保持良好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6、当使用液氮对样品进行冷藏时,必须保证主容器和辅助容器能适应极低的温度。

此外,还必须符合其他有关液氮的运输要求。

7、主容器和辅助容器须在使用制冷剂的温度下,以及在失去制冷后可能出现的温度和压力下保持完好无损。

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在无泄漏的情况下能够承受95kPa的内压,并能保证在-40℃到+55℃的温度范围内不被损坏。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制度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制度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制度一、标本运输(一)运输菌(毒)种及样本,统一按国际标准进行包装、标识。

(二)样本运输的审批程序: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2.固定单位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申请多次运输,有效期6个月。

3.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属省直、高校单位的由省卫计委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省辖市、扩权县及驻桂有关单位,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卫计委审批。

4.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由省卫计委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报国家卫计委审批。

5.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要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三)运输高致病性微生物的要求1.运输目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2.容器应当密封:防水、防破损、防泄漏、耐高(低)温、耐高压。

3.容器或包装材料要有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本源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4.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有相关规定的生物危害标识、警告语、提示语。

(四)运输的包装系统1.感染性及潜在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应使用三层包装系统:内层容器,中层包装以及外层包装。

包装符合联合国编号UN2814和UN2900(只导致动物致病)1P620的包装要求,该种包装附加要求:完整包件需通过不低于9米的跌落测试:外层容器的最小尺寸为100毫米。

2.用防水、防漏的内层容器包装并贴上指示内容物的标签后装入中层容器,将感染性物品标记(采用GB190规定的标记)贴在外包装外,并在“感染性物品“标记上标明其生物危害程度,两面有"向上”和"易碎”的标记(采用GB 191规定的标记);将内容物详细清单放在第二层和外包装间;外包装的标签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者姓名、电话和地址运输者姓名、电话和地址。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申请表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申请表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申请须知1.根据《河南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本省内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经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2.申请表中的运输起止点,要详细、准确填写。

3.表格中对申请材料、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承诺书,必须有申请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字,加盖私人印章或其他负责人签字无效。

4.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原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5.现场申请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本人确认本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符合以下要求: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过程中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正确盛放在主容器内,主容器要求无菌、不透水、防泄漏。

主容器可以采用玻璃、金属或塑料等材料,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

主容器外面要包裹有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一旦有泄漏可以将所有样本完全吸收。

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标明标本类别、编号、名称、样本量等信息。

三、辅助容器是在主容器之外的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第二层容器,它的作用是包装及保护主容器。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相关文件(例如样品数量表格、危险性申明、信件、样品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信息)应该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容器的外面。

四、辅助容器必须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内,在运输过程中使其免受外界影响,如破损、浸水等。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年12月28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要求与方法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要求与方法

接收证明
准运证
托运人资质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
➢北京迪捷姆空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接收单位准备的材料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的资格;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 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的批准文件。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 对我国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组成和任务、菌(毒) 种的收集、分类、保藏、供应、使用、领取、邮寄和 国际交流作了相应的规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 2004年实施,2018年修订) 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对标本的采集、检测做了严格规定 。
➢辅助包装必须防泄漏;
➢除装有肢体、器官和整个躯体的包装件之外 ,每个外包装的内装量不得超过4kg。此内 装量不包括冰、干冰、液氮等低温保持材料 ;
➢如果有对运输过程中主容器内残留液体的任 何怀疑,都必须使用适于装运液体的包装和 包装吸附材料。
A类冷藏或冷冻样品包装
➢ 当使用干冰或液氮做低温保持材料时,必须满足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
审批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查不过关者,应当 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或者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样本被盗、被抢、丢失 、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 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 除的处分;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由专人护送,不得少于两人。
护送人员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护送中采取防护措 施。
预防性防护措施: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物、危害 物质溢出紧急处理箱等
(条例第十二条城市铁路运输)
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
第十五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在运输 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 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类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及
微生物样本;
其样本
A、B类感染性物质及包装区别(续)
(续)
区别
A类
B类
次级容器 防水、防穿刺、防泄漏 防水、防破损
外包装
最小边长≥100mm
危险品申报单 标识
需要Βιβλιοθήκη 至少有一个表面≥ 100mm× 100mm
不需要
UN3373
主容器单包装 液体50mL、固体50g
最大运输量
第六条、第七条(小结)
申请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的・运输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 容器或包装材料批准文号、合格证书或承诺 书,
接收单位的・同意接收证明 、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通知书或有关政府主 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等
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 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 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 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 是否符 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 以及标本登记表是 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 向是否正确。
运输前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要符合安全要 求
运输前的包装和送达后的开启,在规定的场 所中进行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壹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壹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能够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壹份,复印件三份):(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doc9)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doc9)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0•【文号】农业部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5.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农业部令第52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经2005年5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资格审批第五条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六条实验室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从事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以及菌(毒)种保藏等活动;(二)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三)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四)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具备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受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五)实验室工程质量经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第七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实验室管理手册;(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四)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七)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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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 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菌(毒)种或样本名称
类型
组织菌(毒)种血清
来源和采集方式
运输病原微生物目的
运输方式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
承运单位
承运时间
××年×月×日
运输目的地
××省××市××区××路××号,××大学××实验室
护送人员
李××,吴××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编号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或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或菌(毒)种保藏批准文件]编号
包装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单位盖章)
省级












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单位盖章)
农业Βιβλιοθήκη 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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