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价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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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委托与受理程序第三章价格认证程序第四章价格认证的基本原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价格进⾏的公证性认定。
第三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产经营、合理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价格认证。
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的价格鉴证机构进⾏价格认证。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价格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价格认证书》。
第五条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
经司法机关、⾏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
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
第七条价格认证机构实⾏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价格认证的机构必须配备⼀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员,并按照规定取得国家计委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没有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准从事价格认证⼯作。
第⼋条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当事⼈⾃愿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进⾏价格认证的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当事⼈接受价格认证。
第⼆章委托与受理程序第九条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公民在委托价格认证的,应当送交《价格认证委托书》。
《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价格认证的理由和要求;(⼆)价格⾏为⼈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三)认证事项的⾏为和情景描述;(四)认证事项涉及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产成本以及购进价格等资料;(五)物品被使⽤、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物品应当附照⽚;(六)认证事项的地域范围和有效⽇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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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是指对药品的定价、调整和监管等工作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费用,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药品市场的价格波动,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患者的用药权益。
二、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公正和合理。
2. 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降低患者的用药费用。
3. 控制药品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药品市场的稳定性。
4. 规范药品价格的管理流程,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药品价格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该透明可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 鼓励创新原则:给予创新药品一定的价格优势,鼓励药品的研发与生产。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疗效评价,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5.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专家和相关机构参与药品价格的讨论和决策。
四、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为了实现药品价格管理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系统,监测和统计药品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
2. 制定药品价格调整机制,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服务的合理衔接。
4. 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5. 鼓励药品价格的竞争,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化。
6.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公众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1. 研究和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2. 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4. 开展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价格政策。
5. 定期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和改进。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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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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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对资产、财产权利等特定对象,采取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方法,进行估价或鉴定,并给予精神和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方法规范,数据准确,结论准确;(二)公正公正,保证评估对象的利益不受侵犯;(三)保密可靠,对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诈、虚假、误导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价格评估业务第五条价格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获得国家授权、认定或登记,在依法设立范围内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六条价格评估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权益评估、商标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矿产评估等评估服务。
第七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二)符合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三)确保资金来源和信用状况良好,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四)具备保密能力,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八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管理规定和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价格评估程序第九条价格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主要程序包括:(一)论证评估对象;(二)确定评估目的、基准日和评估方法;(三)收集和分析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四)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五)编制评估报告;(六)组织评估审查。
第十条价格评估应当采用目前具有公认的科学、规范、适当的评估方法,能够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
物价管理制度范文
![物价管理制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0b5c073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e6.png)
物价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有效控制物价涨幅,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和价格调整。
二、定价原则1.合理定价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合理利润。
2.公开透明原则: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定价的行为。
3.价格公示原则:企业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方便消费者选择和比较。
三、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原则:企业调整产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并保持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价格调整公示:企业在调整价格时,应当提前公示,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3.价格调整期限:价格调整不得频繁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一次。
四、价格违规行为查处1.价格欺诈行为: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价格信息,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价格垄断行为:企业不得进行价格垄断行为,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3.价格不合理行为:企业定价不合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将被要求进行调整,并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五、监督和检查1.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消费者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物价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合法程序进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以上是一份物价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制定物价管理制度还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同时,建议企业在制定物价管理制度时,可以参考外部市场情况和相关企业的经验,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a8185605087632311212b2.png)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78f9b9844769eae109ed64.png)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
![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3c7142702020740bf1e9b0e.png)
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文章标题: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第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要求的,不得成为潜在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应在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派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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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职责分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与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服务价格报告与信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服务价格监督与处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及《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我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我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邮政代理网点的服务价格行为。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第五条我行的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定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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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定价管理办法。
二、定价原则1. 公平原则:定价应公平合理,不得垄断市场,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透明原则:定价应公开透明,消费者应明晰了解产品或服务的定价信息。
3.灵活原则:定价应根据市场需求、成本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保持定价的灵活性。
三、定价程序1. 主体确定:定价主体应根据市场定位、品牌形象等因素,明确定价的责任和权限。
2. 数据收集:定价主体应收集相关数据,包括成本、市场需求、竞争对手价格等信息。
3. 分析判断:定价主体应根据数据分析,判断合理的定价水平,并进行调整。
4. 定价公告:定价主体应公告定价信息,包括定价原因、定价规则、定价范围等内容。
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定价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定价合法合规。
四、价格批准制度1. 政府依法实行价格批准制度,对一些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定价进行审批。
2. 批准程序应公正透明,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意见。
3. 价格批准制度应严格限制滥用,避免成为制约市场竞争的障碍。
五、价格监测和反垄断1.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
2. 相关部门应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及时采取相应的反垄断措施。
3. 价格垄断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六、违法违规处理1. 对于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消费者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对于投诉属实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定价管理的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定价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对相关部门和市场经营者有所参考价值,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采购价格审核管理办法
![采购价格审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19824c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6.png)
采购价格审核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采购成本的控制,规范采购价格审核流程,确保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物资、设备、服务等采购项目的价格审核。
三、职责分工1、采购部门(1)负责收集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并初步筛选和评估。
(2)提供采购项目的详细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相关资料。
(3)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争取更有利的价格和条款。
2、价格审核部门(1)负责对采购部门提交的报价进行审核和分析。
(2)运用市场调研、成本核算等方法,评估报价的合理性。
(3)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与与供应商的谈判。
3、财务部门(1)提供成本核算的相关数据和标准。
(2)从财务角度评估采购价格对公司资金预算和成本控制的影响。
4、管理层(1)对重大采购项目的价格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批。
(2)协调解决价格审核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四、价格审核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审核过程应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受个人情感和利益因素的影响。
2、市场导向原则参考市场价格水平和行业标准,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力。
3、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考虑采购价格、质量、交货期等因素,实现成本与效益的最佳平衡。
4、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和履约能力,降低采购风险。
五、价格审核流程1、采购申请采购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申请,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预计采购时间等信息。
2、供应商报价采购部门向多家合格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详细的报价单。
报价单应包括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交货期、质量保证、付款方式等条款。
3、报价收集与初步筛选采购部门收集供应商的报价单,并根据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因素进行初步筛选,剔除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报价。
4、提交审核采购部门将初步筛选后的报价单及相关资料提交给价格审核部门。
5、价格审核(1)价格审核部门对报价进行详细分析,包括与历史采购价格对比、市场调研、成本核算等。
医院物价管理办法
![医院物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c13b044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09.png)
医院物价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医院物价管理办法是指医院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和医院经济效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合理的物价管理办法对医院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价原则1.1、公平公正原则:医院物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患者,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1.2、成本核算原则:医院物价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确保医院的经济效益。
1.3、市场调节原则:医院物价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调节,保持价格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二、物价管理机制2.1、定期审查: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审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2、价格公示:医院应当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公示,让患者了解到服务价格,提高价格的透明度。
2.3、价格监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管机制,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价格恶意涨价。
三、收费标准3.1、明码标价:医院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设置隐性收费项目,确保患者知情权。
3.2、合理定价:医院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和患者的支付能力进行合理定价,不得滥用价格垄断地位。
3.3、价格优惠:医院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给予价格优惠,提高医疗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及性。
四、费用管理4.1、费用核算:医院应当对医疗服务费用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2、费用控制:医院应当建立费用控制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保障医院的经济效益。
4.3、费用监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费用监督机制,对医疗服务费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费用浪费和滥用。
五、医患沟通5.1、价格解释:医院应当对患者进行价格解释,让患者了解医疗服务的价格构成和费用情况。
5.2、投诉处理: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投诉和意见。
5.3、价格透明:医院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价格的透明度,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和满意度。
结语:医院物价管理办法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医院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价格检测管理制度
![价格检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aa17161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c6.png)
一、总则为规范价格检测工作,提高价格检测效率和质量,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价格检测管理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级价格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价格检测工作范围价格检测工作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范围。
四、价格检测工作对象价格检测工作对象包括价格收费行为、价格欺诈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
五、价格检测工作程序1、排查对象根据市场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价格对象。
2、数据采集收集相关数据,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市场行情等。
3、价格检测通过价格检测设备或人工手段,对检测对象进行价格检测。
4、结果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5、处理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决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六、价格检测设备价格检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七、价格检测人员价格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证书,并遵守职业道德。
价格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依法保管,便于后续审查和核实。
九、价格检测结果公布价格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方便市民监督。
十、价格检测结果使用价格检测结果可以作为价格监管、市场监督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一、价格检测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价格检测宣传,提高市民对价格检测工作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十二、价格检测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价格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三、价格检测奖励和惩罚对价格检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
十四、价格检测工作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价格检测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价格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五、价格检测工作评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价格检测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十六、价格检测附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
十七、价格检测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价格检测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于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定点药店价格信用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价格信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153892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9b.png)
定点药店价格信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定点药店的价格及信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价格管理1. 定点药店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公平竞争和政府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价格由市场决定的,应当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恶意垄断或价格欺诈。
价格由政府控制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 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定价权限、调整程序和责任人。
定点药店应当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定价,不得滥涨滥跌。
3. 定点药店应当公示药品价格,并保证价格公示真实、及时、准确。
对涉及公示的价格进行监督,确保不发生错误。
4. 定点药店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应当加强对价格的监控,及时检查价格情况,确保价格稳定。
5. 定点药店应当合理制定价格优惠政策,对消费者提供价格优惠,确保正常销售价格的合理性。
三、信用管理1. 定点药店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维护社会秩序。
2. 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记录客户购买情况、信用情况等信息。
3. 定点药店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虚假标注。
4. 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药品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得销售非法药品。
5. 定点药店应当对药品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6. 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对于信用较好的客户可以给予适当的信用购买,对信用较差的客户可以采取限制购买或预付款等措施。
7. 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员工健康体检,并严格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
四、监督管理1. 定点药店应当接受国家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定点药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内部失职失责现象。
3. 定点药店应当积极参加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得违反行业规范。
4. 定点药店应当积极响应消费者的投诉,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事宜,不得怠慢、回避或搪塞。
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
![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8b7968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cc.png)
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为了建立价格认定专家制度,加强价格认定专家工作管理,促进价格认定专家的业务质量,推进价格认定项目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一)价格认定专家:指参与全国价格认定活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被授予价格认定资格,能够独立认定价格的专家。
(二)价格认定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价格认定的资质的企业或组织。
三、管理办法(一)申请成为价格认定专家有意申请价格认定专家的,应当在国家定价管理部门网站上提出申请,并同时向所在单位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申请表;(2)原件有效身份证明;(3)原件学历证书;(4)申请人必须具备价格认定经历,并在最近一次价格认定中取得良好成就;(5)提交其他材料。
(二)通知审批价格认定专家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程序后,国家定价管理部门应当签发《价格认定专家资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三)价格认定组织价格认定专家应当组建价格认定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价格认定组织实施计划,并获得审批通过方可正式实施。
(四)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组织举行会议,审核价格认定工作计划,准确确定认定时间,及时组织价格认定工作。
(五)定价认定价格认定组织按照规定的价格认定标准,对项目进行认定,并根据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定价结果,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正。
(六)价格认定专家评价根据价格认定工作的整体实施情况,价格认定组织应当定期对价格认定专家进行业务的考核,并根据价格认定工作的终极目标,向有关部门提出评价建议。
四、规范价格认定专家作为价格认定组织的核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认定工作。
价格认定专家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诚实守信,公正公开,确保价格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及时性。
五、纪律价格认定专家应当守住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审慎的职业准则,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9d51dd89eb172ded63b7d7.png)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订单(合同)评审价格、交期管理办法
![订单(合同)评审价格、交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6ca8d5ca32d7375a5178050.png)
订单(合同)评审价格、交期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订单需求,合理利用公司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客户订单合同的评审。
3、相关部门职责:3.1销售部:负责对客户订单进行审核并评审,并负责跟踪整个订单进度完成情况。
3.2计划物流部:负责订单合同评审全过程跟踪及控制3.3研发部:负责技术资料相关评审工作3.4质保部:负责订单质量信息相关评审工作3.5采购部:负责采购周期确认工作3.6制造部:负责产能交期确认工作4、合同评审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流程4.1国内销售部4.1.1接到销售工程师或客户以邮件、传真、QQ等联系方式提供的订单(合同)后,需在一个小时内对价格进行审核,看是否与协商价格一致,价格有问题的与客户协商至价格无误。
确认价格后,对合同进行分类:4.1.1.1常规合同:4.1.1.1.1对于有/无现货的常规产品需在二个小时内根据销售订单及之前的评审记录编写正确的合同评审表,并录入ERP系统生成销售订单,由销售主管审核后,以销售订单的方式传递给计划物流部。
4.1.1.1.2对于有现货的,但需修整的常规产品,针对客户要求填写合同评审表,组织研发部进行工艺修整评审确认签字后,再通过K3金蝶生成销售订单,由销售主管审核后传递给计划物流部。
4.1.1.2特殊合同:如新产品、改进产品及顾客有特殊要求的非常规产品,需重新出物料的,则需与客户确定产品规格,并需客户签字确认规格书或图纸。
然后根据客户要求编写合同评审表附签字规格书或图纸传递至研发部,研发部应在6个小时内根据评审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文件评审确认签字,并给出对应新物料,填写到合同评审表上传递给相应的客服专员,再由客服专员进行ERP系统录入生成销售订单,并经销售主管审核后传递给计划物流部。
4.1.2得到计划物流部反馈的合同评审交期后,与相关销售工程师或客户沟通确认,如符合客户要求需在2小时内在ERP系统中确认通过;如不符合客户需求,应与计划物流部主管进行协商,调至客户满意,再进行合同评审确认。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b977b176c66137ef06190d.png)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评价管理办法
![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29a6e6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7e.png)
评价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评价是指对某个事物或行为进行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价。
在各个领域中,评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认识事物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针对评价的管理,评价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旨在规范评价的过程和结果,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评价管理办法的意义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确保评价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评价管理办法,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评价的准确性:评价管理办法能够规范评价的过程和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这样可以避免主观偏见和片面性,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2. 促进评价的公正性:评价管理办法能够确保评价的公正性,避免评价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
公正的评价可以保障被评价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其持续改进,提高整体质量水平。
3. 规范评价的程序:评价管理办法制定了评价的具体程序和步骤,使评价过程更加规范和有序。
这有助于提高评价的效率,节约资源。
4. 加强评价的科学性:评价管理办法为评价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支持,使评价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
这有助于提高评价的专业水平,提高评价的质量。
三、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评价管理办法包括评价的目的、原则、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具体如下:1. 评价目的:明确评价的目的和意义,为评价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2. 评价原则:规定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例如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性等,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3. 评价程序:明确评价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评价的计划制定、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价报告的编制等。
4. 评价标准:制定评价的具体标准和指标,如质量标准、绩效指标等,以供评价的参照和衡量。
5. 评价主体和责任:明确评价的主体和责任,包括评价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负责评价的人员等。
6. 评价结果的运用:规定评价结果的反馈和运用方式,例如用于决策制定、改进措施的制定等,确保评价的实际作用。
四、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策略为了确保评价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几个策略:1. 培训和教育:对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评价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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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中文名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国家计委
目的
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目录
1. 1发布信息
2. 2办法全文
发布信息
编辑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
办法全文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
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八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第九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
第三章价格评估人员
第十一条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
第十二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凡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名价格评估人员。
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估价项目及委托估价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价格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
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价格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
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
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经现场勘估后,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
第十九条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
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下列处罚:(一)警告;
(二)罚款;
对以上的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机构资格的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价格评估人员及评估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