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配置 , 求 实 现 实 质 的平 等 和 结 果 的 公 平 。但 是 , 力 “ 虽然 每个 人 都 不 能 伤 害 他 人 , 也 不 是 每个 人 都 但
有义 务去保 护所 有 同时代 的人免 予遭受 一切 可能 的 危 险。不作 为责 任 的扩大 可能会 导致对 自由的过分
由实施 侵权 行 为的第 三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安 全保 障 义务 人有过 错 的 , 当在 能够 防止 或 者 制止 损 害 的 应 范 围 内承担 相应 的补 充赔偿 责任 。安 全保 障义务 人
的损 害 事 实、 经营者 的过错 及 因果 关 系, 确 定违反 安 全 保 障 义务侵 权 责任 的承 担 , 而平 衡社 会 来 从
利益 和 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 关 系。 [ 关键 词 ] 经 营者 ; 全保 障 ; 安 法定 义务
[ 图分类 号 ]D 5 9 [ 中 F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 2—10 (00 0 07 0 50 2 1 )3— 04— 3
全保 障义 务 。它 要 求 行 为人 在 从 事 相关 行 为 时 , 必 须 就其 合 理 限度 范 围 内对 他人 的人身 和财 产利 益 的 安全加 以保 障 , 与此 同时 , 不得 损害 社会利 益 。我 也 国相 关法 律对安 全 保 障 义务 有较 详 细 的规 定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12条 规定 : 因当事 人 一 第 2 “ 方 的违约行 为侵 害对 方人 身 、 产权益 的 , 损 害方 财 受 有权 选择依 照本 法要 求其 承担 违约 责任或 者依 照其
作者简介 : 徐
燕 (9 7一) 女 , 18 , 江苏常州人 , 东南大学法学院 20 0 9级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 生 , 研究方 向为 民商法学。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
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但举证责任、追偿权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还有待继续探讨明确。
本文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对本条文未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归责原则、追偿权问题进行浅诉,以求对司法实践的统一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责任承担1目录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 (1)(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 (1)(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 (1)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2)(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确定 (3)(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对象的确定 (3)(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4)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4)(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 (4)1、归责原则 (5)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6)1、对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 (6)2、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 (7)3、补充责任是否享有追偿权 (8)浅议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个突破。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安全保障义务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照顾义务①。
这一制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
现代立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由民事法庭法官通过判例而创设。
在法国也存在着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此制度与德国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相类似,称为保安义务,在美国法中则强调注意义务,是指某种具有信赖成分的关系,特别是一方信赖另一方会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赖存在。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介绍]2005年9月9日24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颜某(已判刑)与余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夜狼”酒吧(店主王某)喝酒唱歌,在敬酒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和余某用啤酒泼邻桌陈某,并围攻殴打陈某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左前胸受暴力打击损伤致心脏震荡死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45370.67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被害人之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也无经济能力),原告林某等人以被告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死亡为由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685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对经营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1)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经营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比任何人了解,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及防范措施也比其他人强,因此其相对于受害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在规范层面适当加重其责任合乎实质平等的民法理念。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案情】原告:王某被告:重庆A饮⾷⽂化有限公司、陆某2013年2⽉7⽇中午,原告与好友⼀⾏12⼈前往重庆某⽼⽕锅江北店(字号为江北区陆某餐饮店)⽤餐。
在⽕锅店包房⽤餐期间,原告摔倒受伤,共⽤去医疗费26075.21元,出院诊断为右侧股⾻颈⾻折。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能举⽰充分证据证明系陆某所经营的餐馆地⾯积有⽔渍或油污致其滑⾏摔倒,但其在陆某所经营的“重庆知青⽼⽕锅”店内摔倒受伤属实,且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摔倒的主观故意,陆某称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陆某所经营的餐饮店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天穿⾼跟鞋,未尽到⾼度的观察、注意、⾃我保护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定过错,应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重庆A饮⾷公司与陆某并⾮同⼀经营主体,此事故的发⽣与重庆A饮⾷公司⽆关,故对原告请求重庆A饮⾷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持。
因此,法院确认由陆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这是⼀起经营者违反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伤的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这⼀解释的出台,⽆疑将经营者的合理保障义务提⾼到了⼀个标准,这也是为了更好保护在娱乐场所正常活动⼤众的⼈⾝安全。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三个:第⼀,经营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问题。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因契约⽽⽣,甚⾄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活的⼀般常识,但最终都表现为⼀种法律上的负担。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
定 。侵权 责任法与 我 国 《 人 身损 害赔 偿 司法解释》 关于安全 保 障 存在 合 同关 系的双 方当 事人之 间 。因此 , 此 种学 说观点 , 限定 了 义务 的规 定有所 不 同, 其适 用 范围扩 大 , 安全 保障 义务人 的范 围 也得 到一 定程度 的扩 大 。 那 么安全 保障 义务 的性质 是什么 , 规定 安全保 障义 务保护 的法 益范 围, 是 不合理 的 。 针 对“ 法 定义务说 ” , 虽然我 国《 消 费者 权益保 护法》 、 《 娱乐场
一
种保 护 的义务 。
了保障交 易的财产 安全外 , 也要维护 交 易方人 身和财 产利益 的安
2 . 法定 义务 说。该说认 为 , 理 论上 虽然可 以将部 分安 全保 障 全 , 亦 即合 同附 随义务 。 这种 最初维 护人 身和财 产利 益安全 的 内 义务解 释 为合 同法 上 的附 随义务 , 但是 从我 国的立 法实 践来看 , 容便是 安全 保障义 务 。但是 , 随着 各种 利益 的冲突 不断增 加 , 对
安全保 障义务只对 应于过 失间接侵权 , 且 法律 对过 失侵权 已明确
学界对 于安全 保障 义务的性质 因此作 出了诸 多探 讨与研 究 , 主要 类型化 的情 况下 , 往 往也 不适用 安全保 障义 务 。 有 以下 观 点: 总之, 上述 各个观 点从 安全保 障义 务的不 同角 度 出发, 阐述 了安全保 障义务 的法律性质 , 为我们 进一 步分 析研 究安全保 障义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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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号 : l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1 . 2 7 4 0 2
以保护 , 力度更 大 。另一方 面 , 安 全保障 义务 的保护 对象不 限于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问题研究
院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赔 偿 案 件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关 第
6条 第 1 规 定 : 从 事 住 宿 、 饮 、 乐 等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其 他 款 “ 餐 娱 社 会 活 动 的 自然 人 、 人 、 他 组织 未尽 合 理 限度 范 围 内的 安 法 其
关键 词 : 全 保 障 : 错 : 错 推 定 安 过 过
一
、
引 言
本 涵 义 是 指 行 为人 因 行 为 和 物 件 致 他 人 损 害 的事 实 产 生后 .
近 年来 , 随着 我 国 经 济 、 会 的发 展 , 权 人身 损 害 赔 偿 社 侵
应依 何 种 根据 使其 承担 责 任 。有 学 者 认 为 我 国 法 释 (0 3 2 2 o )0 号第 6条 所 确立 的安 全 保 障 义 务 是 采 过 错 责 任 原则 ,过 错 的 内 容 体 现 在 “ 尽 合 理 限 度 内 的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即义 务 人 只 未 . 在 有 过错 的 情 况下 才 承 担 责 任 , 过错 则 不 承担 责 任 。 观点 无 此
法 院 的受 理 数 量 也 逐 年增 多 。 0 3年 1 20 2月 1 日最 高 人 民 法 9
以 张 新 宝 教授 为代 表 。应 该 说 在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 问 题上 采 过
错 责 任原 则 而 非严 格 责 任 原 则 是 具 有 一 定 合 理 性 的 : 1 从 利 益 平 衡 的 角 度 看 。 法 律 制 度 是 社 会 利 益 的 平 衡 . 器 ,任何 权 利 义务 的不 合 理 分 配 带 来 的 将 是 权 利人 对权 利 的
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一)
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一)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日益发展,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如;因行车噪音与公路排水造成的与周边居民之间的矛盾,因高速公路不高速或行驶中的安全损害造成的与公路使用者之间的矛盾。
由此类矛盾形成的诉讼案件在我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却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处理高速公路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及其是否具有过错等诸多要素,是正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处理此类纠纷的基础。
本文拟对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高速公路使用者损害的问题作初步的论述与探讨。
一、高速公路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速公路经营者作为法人单位,在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那天起,其以盈利为目地的经营者地位就已确立。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收费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高速公路使用者为享受安全、畅通的公路服务而缴纳费用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二者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从合同法上讲,因收费与缴费,二者之间形成了“高速公路服务合同”关系。
当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速公路是国家投资、集资,收费只是收取修建公路的成本,故与公路使用者之间不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当的,因为高速公路虽然具有公益性,但该性质对经营高速公路的法人单位与公路使用者之间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无影响。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需缴纳行驶费用,应享有安全、通畅的使用公路的权利。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此负有相应的义务。
比如,医院虽具有公益性,但是在患者到医院就诊时,医院与患者之间仍然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一样,即是否具有公益性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二、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安全管理之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管理之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汇报人:日期:•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评估目录•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监管与执法•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目录01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路安全,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通行服务。
定义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涵盖了公路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以及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
范围定义与范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法律法规要求具体要求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公路安全畅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路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通行服务。
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公路经营者作为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促进经济发展公路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公路通行效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02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设置清晰、醒目的道路标志标线,引导车辆安全行驶。
道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带照明设施建设完善的护栏、隔离带等安全设施,防止车辆冲撞和意外事故。
确保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提供良好的夜间行车条件。
03020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标准。
车辆技术状况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车辆维修保养根据技术发展及时更新换代运营车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
车辆更新换代车辆安全检查与维护驾驶员安全培训与教育驾驶员资格审查严格审查驾驶员的资格,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能力。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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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安全保障义务争议问题研究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争议问题研究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第三人责任。
但在本法颁布前,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上就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拟从几个主要的争议点入手,集中解析《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争议1.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1.1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相关学说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义务还是侵权法上的义务?有学者认为,此种义务所指向的侵害往往具体由第三人而非义务人本人造成,故此种义务的出现,某种意义上被有些学者视为是侵权责任向合同领域渗透的结果。
甚至有日本学者惊呼这一现象”蕴涵着动摇既存契约理论整体的巨大变迁。
”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附随义务,以王泽鉴为代表。
当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对其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此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行为人与当事人之间合同没有确定约定行为人具有该义务是,法官可以扩张解释合同有关的法律,对合同规定的物的保护义务作扩大解释,认为人的保护义务实际上包含在物的保护义务的范围之内。
被告没有履行好此种义务,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的许多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器法》等都直接规定了行为人或经营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确认的带有普遍性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与制定法上所确立的义务一样,也是法定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是合同上的义务,也可能是法定义务。
1.2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理由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应是法定义务。
认为其是合同法上的义务的观点可能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历程发生的错误理解。
该义务最早源于罗马法时代。
当时的罗马法规定旅馆业者应当对客人携带的财产承担保护义务。
如果旅馆业者没有保护好客人的财产,致使第三人盗窃了该客人的财产,应对客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和德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也都首先包涵了旅店主对旅客携带物品的注意义务。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汇报人:2023-12-1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目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抗辩事由•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完善建议•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案例分析目录0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其他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必须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提供者,对消费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
预防和减少损害通过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预防和减少因经营场所或活动管理不善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经营者应当承担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责任,通过承担补充责任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02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其控制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这种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能够防止或者减轻安全事件发生的能力,以及其能够控制危险源或者危险区域的能力来认定的。
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时,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行业特点等因素,以合理确定其补充责任的承担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不要求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实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只要他们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违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
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超出了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赔偿能力,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及实证分析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及实证分析【摘要】安全保障义务突破了侵权法与契约法的界限,体现了二者相互间的交融渗透。
安全保障义务既是侵权法的主要义务,也是合同法中的主要义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剖析“旅馆对消费者”、“旅游营业者对旅客”、“公共承运人对乘客”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类型化;实证一、旅馆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所说的旅馆,从广义上包括:宾馆、饭店、度假村等不同业态的服务场所,而消费者不仅包含实际消费者,还包括有意与旅馆订约的潜在消费者和与旅馆无任何契约的访客。
旅馆对这三种类型的消费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近年来,经常会出现旅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旅馆到底应当承担哪些安全保障义务呢?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两方面:(一)硬件方面首先是旅馆的主体建筑物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法律规定的要求修建,只有先通过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次,旅馆要有完备的消防措施。
例如,旅馆应具有畅通疏散通道和疏散通道标示,保证拥有数量充足和性能完好的灭火器具,报警设备安装的位置合理等。
(二)软件方面旅馆还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数量充足的、负有责任心的营业人员,营业人员还有说明、警示、劝告、协助以及救助的义务。
当旅馆的某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他们应及时设置警示标语来提醒消费者注意;当营业人员发现消费者的某些行为可能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损害时,他们应及时劝告以免危害真的发生;当营业人员发现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正在遭受损害时,他们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并对消费者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
笔者试举一个旅馆应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进行阐释。
“房客因旅店玻璃门断裂致残获赔偿案”。
张某经营的旅店,某日他约朋友几人在外小饮,但回来时正赶上下雨。
他没带雨具情急之下,以手遮头挡雨奔至旅店门口,可能是因雨天地面湿滑郝某推门用力过度,玻璃门突然断裂,郝某左腋下肌肉组织割伤,并且筋脉神经被割断,现郝某左臂已截肢。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
其次,从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来看,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安全保障要求。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安全风险和风险控制要求,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例如,餐饮行业可以参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旅游行业可以参考旅游景区的安全标准,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等。
再次,从常识和合理预期来看,可以从一般人的视角来判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可以根据常识和合理预期,判断其中一种行为或情况是否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伤害或损失,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
例如,商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做好人员管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人群踩踏事故的发生;医院在进行手术等高风险操作时,应当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保证患者的手术安全等。
最后,从经验和案例来看,可以参考过去的安全事故和纠纷案件,总结出常见的安全风险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考过去的学生跳楼自杀事件,总结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在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常识和合理预期以及经验和案例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特点进行判断和界定,以确保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最重要的是,在制定和执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时,经营者应当以消费者的安全为重,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
现在学界讨论 比较 多 的安 全保障义 务多数是 经 营者 的 安全保障义务 , 这是由于近年来 经营场所不安全所 导致的消 费者人身 、 财产损害的案件 屡有发生 , 但是 , 安全保 障义务 的 范围却远不止于此 , 出租人 、 医生 、 共服务者 以及 物的所有 公 人等等都应承担相应 的安全保障义务 , 这些义务人 的安全保 障义务 内容虽然各有不 同 , 总 的来说 , 可 以抽象 出两个 但 都 层 面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一层 的安全保障义务是 对 自己所 第 拥有或使用 的物进 行妥 善 的管理 , 除物 上存 在 的潜 在危 排 险, 以防由于 自己的物 ( 或硬件设 施 ) 而使他人 的人身 、 财产 遭受损害 ; 第二层 的安全保 障义务 就是在 特定 的环境 中 , 在 义务人可以 预见 的范 围内 , 义务 人负 有警 示他 人 危险 的存 在,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范危 险 的发 生 , 在危 险发生 时协 助 并 他人 , 以防止他人在此特定环境 中受到第三人 的侵权行为 伤 害的义务 。张 民安教授将这两个层面上 的义务 分别 称为“ 物 的安全保障义务” 人 的安全保障义务” 和“ 。
摘要 : 社会 的发展不断带来 巨大利益的同时, 也带了更多的危险, 于一些比较特殊 而法律 又 对 没有进行特别规定的危险, 主要 由安全保 障义务来调整 , 但是 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在我 国的确立相对 较晚, 其理论发展不十分完备 , 在许 多关键 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 , 因此 , 有必要对安全保障义务的 几个重要 问题进行横向的观察。 从而总结出适合我 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 。 关键词 : 安全保 障义务 ; 附随义务 ; 违约责任 ; 补充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 :F 2 D 5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 6 3 20 )4 00 — 3 1 2 2 6 (06 0 ~ 13 0 6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 的影 响 ,对于 此司 法解释 ,黄 松有 明确 指 出 6 :安 全保障 义务 是借 鉴 民法 理论 上 的社 会活动 安全 注意义 务理 论的产 物 ,它体 现 的是通 过注 意义 务理论 的灵活性 来 更新作 为义 务的确 定方 法 ,因为传统 的作 为义 务的 源泉限于 法律 的明确 规 定 、先危险 行 为和合 同 约定 ,但 法律 的明 确规 定难 免有 遗漏 万千 , 而 合 同约 定 依 赖 于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 难 以 体 现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求 。 实 践 中 许 多 受 害人在 经营 场所所 受到 的伤害 要求 经营者 承担 责任 ,但是经 营者 多认 为 自己 没有保 护义 务 ,为 了保护 受害人 就迫 切需 要确定 经营 者的保 护义 务 ,而注 意 义务理 论能 满 足这种 需要 ,它 产 生的社 会 背景就 是社 会 日益 密切 ,社会 活 动对他 人的 影响无 处不 在 ,为保 护无 辜 的受害人 ,维 护社会 秩序 ,社会成 员 的行 为标准 不得不 更 高些 ,其避 免 他人 因 自己受到损 害的 注意 义务也 应更 广 泛 的存在 。 我 认 为 ,应该 将 安全 保 障义 务 定性 为 法定 义务 更 为妥 当 ,这样 较 符 合 我国 的实 际情况 ,而且 能促使 经营 者更 好的履 行此 项义 务 ,更全 面的维 护 消 费者 的权 益。但是 也 不排除在 特殊 情况 下安 全保障 义务 作为 约定义 务 ,也就 是在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而 当事人 在合 同中 有约定 或者 虽然法 律有规 定但 当事 人 的约 定标 准 高于 法 定标 准 的情 况下 ,这时 应 该将其 定性 为约 定义 务 。 3 安全保 障 义务 的责任 承担 经营 者 违反 安 全保 障义 务 ,对 受 害人 的人 身 和 财产 安全 造 成损 害 ,应 当承担相 应 的责任 。根据 关 于审 理人身 损 害赔偿 案件适 用法 律若 干问题 的 解 释》 可 以将 经营 者 的责 任 分为 : 3 1 直接 责任 经营 者或组 织者 、管理 者违反 安全保 障义 务 ,导 致他人 遭受损 害的 ,且 经营者 或组 织者 、管理者 的行 为是导 致受 害人遭 受损 害的 唯一 原因时 ,由经 营 者或 组 织者 、管理 者对 受 害人承 担 直接 的赔 偿责 任 。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害 赔偿案 件适 用法 律若 干问 题的解 释* 第 6条第 1 明确 规定 了经营 者 的直接 款 责任 :“ 从事 住 宿 、餐 饮 、娱乐 等经 营活 动 或者其 他 社会 活动 的 自然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未尽 合理 限 度范 围内 的安 全保 障 义 务致 使他 人 遭受 人 身损 害 ,赔偿 权 利人请 求 其 承担 相应 责 任 的,人 民法 院 应予 支持 ”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一家企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
具体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1. 保障员工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例如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等。
2. 保障客户安全:若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对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标示风险、提醒客户注意事项、加强质量检查等。
3. 保障企业安全:经营者应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火灾、盗窃、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
4. 保障信息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企业和客户的信息安全,防范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风险。
总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其应该时刻关注同事和客户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让企业更加稳健、安全地运营。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范文(三篇)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范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公路建设也得到了极大的推动和发展。
然而,公路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各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共同努力。
本文将从政府、施工方、监理方、供应商和员工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各方在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一、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政府是公路建设的主导者和监管者,应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的规划和监管,确保所有的公路工程项目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其次,政府应加大对公路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狠抓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制。
同时,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公路工程安全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以保证公路工程安全的具体实施。
二、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公路工程建设的主体,施工方首先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方应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如组织安全培训、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整洁等。
施工方还应及时报告和应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确保及时消除可能的风险。
三、监理方的责任和义务监理方作为对施工方的监管者,在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监理方应严格把关施工质量和工期,确保施工方按照规定进行工作。
同时,监理方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其有效落实。
监理方还应对施工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四、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供应商作为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配套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首先应保证所供应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供应商还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使用方正确使用材料和设备。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怎样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怎样的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对酒店、商场等场所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就势必要承担责任。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对该安全保障义务不明确⽽产⽣了许多的争议,那么宾馆、商场、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之⼈⾝、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的公民、法⼈或其他社会组织。
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该服务场所的任何⼈。
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的⼈⾝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应当对这种⼈⾝和财产安全履⾏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原则派⽣⽽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
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免于危险”的义务。
其主要有三种情形:⼀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如挖掘⽔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的义务。
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心得标准版本(五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心得标准版本学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心得在学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公路安全对社会发展、人民生活以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公路是连接城乡的重要交通通道,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地区间联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公路交通事故也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因素。
因此,学习和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学习这一条例时,我认为要确保公路安全,首先必须要加强公路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公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他们要对公路设施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维护,确保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信号灯等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维护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防止道路出现安全隐患。
其次,公路交通的安全也需要公民的共同努力。
作为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始终保持安全驾驶的意识,合理规划出行路线,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不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作为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道,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或者天桥,不在道路中间横穿。
此外,学习这一条例还让我深刻认识到公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性和必要性。
公路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会导致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
因此,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非常重要。
学习这一条例的目的,就是通过加强交通管理和引导,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交通素养,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未来,我将坚决遵守交通法规,不违法乱纪。
在驾驶车辆时,我将时刻保持安全驾驶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对前方、后方和两侧的观察能力,保持足够的车距,谨慎超车等,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我也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宣传活动,传播交通安全知识,帮助更多的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创建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通过学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我认识到公路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守护公路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公路安全的重视,从自我做起,不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也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共同促进公路交通事故的减少,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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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
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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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一、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及性质
根据民法上的通说,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大多数违反法定义务的侵害行为通常构成侵权。
这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的尤为突出,也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
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一般都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这种法定义务存在于侵权法上。
显然,关于公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大多数来源于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并不排除也有来源于约定义务。
二、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和立法思考
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表现为交易安全义务,在法国法上为保安义务,日本法上为安全顾虑义务,英美法系为注意义务。
很多国家都尚未对其明确规定,但是并不代表他不曾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问题比比皆是。
我国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是比较迟缓的,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被我们重视。
我国民事立法最早提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在由陈现杰主笔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此外,我国《合同法》里也有其相补充性的规定。
虽然为未明确提出安全保障义务,但它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公路经营者应该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原理,这里的侵权责任,根据内容的分别,主要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种:首先,是防止使用者遭受经营者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不为侵害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这是针对经营者自身可能对使用者造成的损害加以避免。
其次,是防止第三人侵害受害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是指经营者应该负有不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使被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自身以外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应该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以及设备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从事此等经营所必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公路的路面、护栏、设施的安全保障)。
四、公路经营者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及解决
(一)对侵权和违约的认识
侵权责任。
如前所述,侵权行为无非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
在公路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图像识别算法更多的则表现为他的不作为侵权。
也就是说公路经营者,本来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在公路设施等硬件配置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然而它的经营者并未按照标准严格执行的不作为,并因此导致了公路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损害,
这些情形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
这里就不再多说。
违约责任。
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各种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准合同行为的默示所产生的有效合同中的责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害经营者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尤其是在经营者承诺的情况下,就应按照经营者承诺的范围赔偿消费者。
在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经营者应该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二)侵权和违约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
从管辖范围上看。
违约之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选择了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举证责任上看。
如果选择了违约之诉,被害人除了主张经营者确实有实施了侵害行为;然后提出其所遭受的损失的证明,这是违约之诉
举证部分的重点也是难点之处;再次,证明经营者违约行为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及约定免责的范畴。
从时效上看。
一般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
若选侵权之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从赔偿范围上看。
如果选择违约之诉,被害者只可以就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提出赔偿,如果选择了侵权之诉,被害者不但可以就遭受的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对于公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建议
(一)以下是本人对于如何选择适用侵权和违约的一些认识:
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可能侵害受害人精神的因素,应该考虑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更为妥当。
行为人之间存在先合同关系的,且违法行为仅侵害了被侵害人的财产关系的,应该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不管适用违约还是适用侵权都应该根据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综合考虑。
找到适合的方式进行诉讼。
(二)公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是否应该采取举证倒置。
虽然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但我觉得在有某些特殊的空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举证上,可以考虑采取举证倒置(如公路运营中)。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觉得有两方面:首先,对于公路经营者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因为受害者举证经营者的时候,举证的是对象的不作为,具有很大的难度。
其次,是由类似公路经营者本身性质决定,我觉得还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说法也就是说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