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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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财产的责任心,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职业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保卫部门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

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五条学校对于一贯严格执行和遵守规定制度,爱护学校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并有显著成绩的;对能与损坏、浪费、盗窃学校固定资产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其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和推广。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予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五)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七)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单位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四)经学校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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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_规章制度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赔偿界限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

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以下是关于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赔偿界限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

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企业、学校、单位适用)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企业、学校、单位适用)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学校资产。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三条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视具体情节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四条因个人原因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包括无人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打印机等设备,一律按其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第五条因个人原因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的轻重及个人认识态度等,按赔偿标准赔偿。

第六条因个人原因丢失的贵重固定资产(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如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高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第七条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直接管理人与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与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90%,其所在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偿额的10%;如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个人全额赔偿;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应视具体情节,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需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要对事故经过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属于重大事故的还须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大型、精密、贵重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一、前言学院作为一个公共机构,管理和维护固定资产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这些资产包括教室、实验室、机房、设备、器材等等,都是学院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资。

然而,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资产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如何妥善地处理这些问题,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制定相应规定的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学院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赔偿处理方法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二、资产丢失的处理方法1.调查与核实一旦发现资产丢失的情况,首先需要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要求相关部门的人员核实丢失的资产名称、品牌、型号、数量、使用时间、价值等各项情况,并与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比对,以确定资产是否真的丢失。

2.报告若确实确认丢失,则需第一时间向学院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资产名称、价值、损失原因、调查过程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学院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材料和相关资料。

3.寻找原因在确定资产确实丢失后,需要展开寻找原因的过程。

此过程需安排本职工作人员或者外来专业人员进行。

通过利用摄像监控、门卡记录、侦查等措施寻找丢失资产的相关线索。

4.赔偿责任的确定对于丢失的资产的损失,需按照资产的真实价值进行赔偿。

在赔偿责任的确定方面,首先要确定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责任人可能是操作人、保管人、领用人等,需要通过对资产使用记录、使用规定等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

在责任程度方面,应考虑到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是否存在过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做出赔偿方案。

5.修复或重新购买一旦确定了该资产的丢失责任,需摸索规定好的赔偿办法所需的时间和金额,在一般情况下,要考虑到有效地保障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修复资产或者重新购买一件相同的。

三、资产损坏的处理方法1.申请保修当资产出现损坏时,首先需要考虑是否有保修期内。

若有,需及时向出售商或生产厂家申请保修。

保修工作应包括保修申请,报修机构的联系,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检修,维修产品的问题确认,维修维护费用的核算,维修结果的记录等内容。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在学院日常运作中,经常有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建筑等)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

因此学院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产损失赔偿办法,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运转。

资产损坏、丢失分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可以分为下列几类: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地震、洪涝、火灾等;2.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如故意破坏、盗窃、过度使用等;3.非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如设备老化、磨损、自然衰退等;4.未知因素造成的损失,如未经发现的故障、失窃等。

无论资产损失是由何种原因造成的,都必须进行资产损失赔偿处理。

接下来,我们将就资产损失赔偿办法进行针对性讲解。

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是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且经常会造成较为严重的资产损失。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学院应及时联系相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的处理流程进行损失赔偿。

如果损失超出了保险责任范围,学院应该立即上报相关负责人,并启动内部备用资金进行赔偿。

2.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由学院内部员工或者外部人员造成,比如盗窃、破坏等。

针对这种情况,学院需要先判断责任主体,确认责任人,并进行调查取证。

如果责任方是学院内部员工,学院应当按照相关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并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是外部人员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进行处理。

3.非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非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需要学院及时进行检测和维护。

如果是由于设备老化、磨损等原因造成的,可以进行人员培训、设备更换等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损失的产生。

如果距离设备更换时间尚有一定的余额,也可以启动备用资金进行赔偿。

4.未知因素造成的损失在日常操作中,可能会发生未知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

学院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测、检验机制,对资产进行日常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隐患和故障。

如果发现损失,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赔偿处理。

资产损失赔偿的程序学院需要建立完整的资产损失赔偿程序,确保赔偿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

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

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或直接当事人应予赔偿: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2.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保管不当,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3.因公物私用或未经批准擅自携出校外造成损失;4.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1.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因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四、在发生责任事故时,有下列因素的,可酌情减轻赔偿: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固定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五、赔偿标准(一)固定资产的损坏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价值;2.因责任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坏且经过修复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经过修理达不到原有性能但尚能使用的,应加重赔偿。

(二)固定资产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赔偿金额=购置时原值X折旧比例折旧比例=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时间差,按月计算学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资产类别折旧年限电子设备类6年可两用物品(电视、数码相机、冰箱等)6年仪器仪表类10年机械设备类15年家具类15年其他类10年六、处理程序(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告,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固定资产。

各部门应该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一旦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当事者应予赔偿。

(一)凡丢失(下落不明或携带外出丢失)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原价赔偿,并追究使用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凡在本单位室内丢失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告治安保卫处,由治安保卫处根据案件情况处理,并出具鉴定报告。

根据鉴定报告追究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并列入目标考核。

(三)丢失稀缺珍贵物品,按原价的2~3倍赔偿。

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按现行市场价格的2~3倍赔偿。

第四条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利用导致固定资产损坏,按其时市价合理议价后计算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但能修复利用,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视当事人的态度,责其酌情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的。

(三)还没有相识性能及利用办法或未掌握操作手艺,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提运不当的。

第五条损坏设备器材原因同第四条情形,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缮调制,其性能、质量较原物仍降低甚多者,除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件的10~30%赔偿损失。

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免于赔偿:(一)因固定资产使用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教育、后勤等重要物质条件。

为加强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使用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和保养,对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澄清责任,严肃处理。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界限,对造成事故的管理、使用责任者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行政处分等处理。

1.属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少或免予赔偿(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使用时发生属正常损耗的损坏,虽经主观努力防止可能的事故发生,但仍未能避免损失,能及时处理呈报者;(2)一贯遵守制度和操作规程,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但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能及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3)由于不可抗拒或特别意外的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者。

2.属下列情况应予全额赔偿(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挪用、拆改设备器材造成损坏者;(2)尚未掌握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下,轻率盲目动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失者;(3)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损失者;(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利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

3.属下列情况要加重处罚和赔偿(1)一贯不遵守制度,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2)屡教不改,明知故犯,多次因同一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者;(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有意制造谎情、态度恶劣者;(4)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将设备器材借出而造成损坏丢失者。

三、损坏丢失责任认定后的经济赔偿,按设备器材或零配件的新旧程序合理折旧、减除残值及当时市价议价等方式核算。

1.对于责令赔偿一部分者,按扣除折旧或残值的50%—80%计价赔偿;因责任事故被责令全额赔偿者,按损失设备器材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价赔偿;对于责令加重赔偿者,要以当时市价的1—2倍计价赔偿。

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保卫处、业务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处报告,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者要追究责任。

对损坏或丢失事故可作内部处理的,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

第四条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填写《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日内报相关部门审批。

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业务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

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事故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六条对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八条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二)不遵守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固定资产;(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设备管理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六)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或丢失;(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大学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减少资产流失,确保办公、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自觉地爱护学校资产。

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学校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资产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事故的经过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初步意见,应及时写成书而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各部门和单位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事故的经过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初步意见未形成书而材料的,暂缓对该仪器设备的补充及维修。

第四条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等原因造成损失的;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在正常使用肘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设备,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的;(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三)由于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职,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坏,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坏的;(四)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损坏的;(五)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二)因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久远,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来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四)已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资产的被盗,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被盗的;(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的。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避免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单位资产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四)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五)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六)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单位管理混乱或个人保管不善(如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离职退休时资产未移交)等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二)因公物私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经审批后,可免予赔偿:(一)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损坏具有不可预见性;(-)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 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固定资产意外损坏;(五)经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被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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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1/ 18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赔偿界限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

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范文最新推荐------------------------------------------------------ 第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3/ 18次造成损坏的;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

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七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范文最新推荐------------------------------------------------------(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赔偿处理权限第九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和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5/ 18第十一条损坏、丢失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赔偿处理程序第十二条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

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范文最新推荐------------------------------------------------------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7/ 18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第三条从使用年限上划分:(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范文最新推荐------------------------------------------------------ 第四条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第五条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9/ 18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四章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第十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范文最新推荐------------------------------------------------------第十二条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11/ 18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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