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职业价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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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职业价值(一)

〔内容提要〕律师的职业价值应是在法治社会“服务法治,守护人权”。中国律师职业价值没有实现。从律师制度发展史看,晚清政府司法改革在西方引进时没有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条件。自民国至1999年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世纪百年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发展虽历经坎坷崎岖波折,但不算是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律师有史以来平稳快速发展,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28年。这个发展时期,仍然由于中国先天缺乏法治传统,律师后天匮乏理论积累,刚刚起步的律师和律师制度就被推向市场;又遇国家加入WTO承诺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影响,律师职业存在理由出现了三大问题:政治地位不高;社会形象不好;群体力量不大。这些问题制约律师职业的价值发挥。

〔关键词〕律师律师职业价值

引论

2004年1月16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签发报告,送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司法部在该报告中指出,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少数律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追逐商业利润倾向严重。于是从2004年4月开始,在全国律师界掀起了有史以来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紧接着司法部又在将2005年确定为全国“合伙所规范化建设年”。现在看来,显然司法部通过“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和“合伙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目的要解决律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和律师执业活动过分追逐商业利润之严重倾向【1】。事实表明,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失范及其执业活动的泛商业化倾向出现,是由于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和律师制度安排等原因所致。

本文试从中国律师职业价值现状切入,希能够探讨到使律师职业价值回归到实现“服务法治、守护人权”的设立律师制度之目标的途径。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

众所周知,我们自己原本没有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古代存在了千年的讼师,在政治上历代受到封建专制政权的打击或排斥,没有政治地位。在民间,由于讼师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一己私利,混淆黑白,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坏人逍遥法外”【2】之劣术,落得被世人贬称为“讼棍”的恶名。虽然现代律师与古代讼师有本质的不同,但是讼师的“讼棍”之恶名文化,至今还深深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历史传统的观念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排除。

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是现代律师制度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晚清封建政府在20世纪初从西方引进的。民国初期,律师制度建立。因为当时社会动荡,政治黑暗,虽律师有所发展(到1933年,全国注册律师7651名),并且也出现过一批著名律师(如施洋、史良、章士钊等),但不可能真正起到“守护人权”的制衡公权的法治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建立了新中国律师制度,因1957年反右斗争、大批律师打成“右派”,新中国律师制度昙花一现消失了。从此社会主义中国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长达22年,直到1979年才恢复律师制度。由此可见,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从引进到建立,是在国家没有民主、法治的条件下,因此其必然在中国社会不能生存与发展。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从事法律服务的讼师,在历代均遭到封建统治阶级打击,因此在政治上没有地位。从晚清政府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从英、美等西方列强引进现代律师制度后,中国律师的发展道路曲折崎岖,一波三折。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并非基于国家已经实现民主政治、法治社会。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虽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但它被当作国家专政工具:当时律师着警服,协助公安抓罪犯,只在法庭才为罪犯辩护。律师不能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自由表达律师行业政治诉求。

1988年3月,国家对律师制度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自此之后,律师事务所不再只有“官办”的了。开始有民间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了。律师的国家公务员身份,

渐渐地发生着“量变”。1992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把法律服务归类为第三产业中现代服务业的咨询业。1993年,司法部在《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中,把律师业作为第三产业看待,表明要促进律师非诉讼业务发展和律师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意向。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直接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从此,律师正式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2000年8月,国务院在要求国资所脱钩改制的文件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法律工作者”。2004年,司法部允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业务广告。在近十年来,国家法律和司法部管理文件,在对律师职业定位上,并未明确律师职业具有“服务法治,守护人权”的职责(例如,《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反之,却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上营利赚钱。目前,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浓厚的追逐商业利润之动机。律师事务所好像是“法律个体户摊点柜台”,律师好像是贩卖法律的“法律商人”或“法律销售员”。

当今中国律师,由于律师制度按排,成了实实在在的“法律商人”。中国律师更加远离了政治,整个律师群体的政治地位都被边缘化了。因此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几乎难得听见到律师声音和看见律师身影。例如,在当今尚具有强烈的“统战”意义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本届3000余名,律师只有区区8名,仅占0.3%!“中国各级政府,没有雇佣律师工作的传统。有的即便请了律师,律师‘顾’而不‘问’。有些政府官员,甚至轻视律师,害怕律师,不愿与律师打交道……”【3】。在政治上,中国律师没有地位,当然也不享有政治话语权。整个律师业界在政治上是“失语”的。因此在中国这个当今仍然是由政府主导的法治环境下,律师要参与政治,或者“走向政治”,恐怕更重要在于,国家应当在政治制度中作出安排,畅通律师参与渠道。时下,中国律师由于没有政治地位,或者说政治地位被边缘化了,其职业价值当然不完全可能体现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

二、律师的社会形象

相对律师职业来说,中国律师社会形象已经下降到了民众颇有不满程度。

(一)社会民众道德对律师社会形象扭曲

田文昌律师在为刘涌案辩护之后,在网上收到一个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提出的质疑:“尊敬的田律师田老师,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我听过你的课你的讲座。10年前我看到你办禹作敏案子,你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是平民的律师,正义的化身,我对你充满崇敬。万万没有想到今天,我发现你却为大贪官、黑社会辩护,你在我心目中是个十足的伪君子,你的一切正义都是虚伪的!”【4】

这个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对田文昌律师“质疑”,其实质体现了普通民众的一般道德观念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发生冲突。

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社会民众道德观,体现平民大众的意志、利益和感情为评判标准的民粹主义,朴素地表达善恶、好坏、美丑等伦理要求。社会民众对律师执业活动,往往从自己感情出发,简单要求律师按照他们的道德观念对自己客户作出评价。据此,社会民众的要求“律师努力去做好人,无非是要让其对客户进行道德上的评价,对客户的具体行为作出道德上的判断”,“律师便成了道德上的裁判者”【5】。社会民主的要求与律师的特有职业本质严重不相符合。其实,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工具性,而非目的性。它被要求律师遵守,是保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尽力尽善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律师无必要也无义务知道或者了解客户接受法律服务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社会民众的普通道德观念,表现注重对律师客户作道德上评价。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督促律师完成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精神规制。二者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那位自称“政法大学学生”的质疑,很有普遍性,说明律师职业一旦被社会民众误解误读,对律师社会形象也会造成贬损,并且短时期内还难以消除。

(二)追逐商业利润使律师社会形象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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