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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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教育合作协议
甲方:华东师范大学
乙方:
为保障良好合作、有序办学,充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关于非学历教育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学单位实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举办(以下简称“培训项目”)。
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应遵守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培训项目的授课时间为年月日到年月日。具体上课时间以课程表安排为准,授课方式为(远程/面授),授课地点为________。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在有效期内,合作的培训项目只实施一期。若一期合作后双方希望继续合作,须另行签订协议,不得以延长本协议有效期形式进行下一期培训项目的合作。
第三条本培训项目接受学员人数为人,招生人数低于人的,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者,由甲方负责颁发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开发设计培训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确定培训教材,并监管教学质量;
(二)甲方负责审查学员的报名材料,确定录取名单;
(三)在招生过程中,凡需公开宣传和邮寄的招生简章、对外宣传和咨询所需的招生资料及其它宣传材料,必须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甲方负责本培训项目的师资的遴选与选派,所聘请的授课教师均应具有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学术背景和专业水准;
(五)甲方负责在上海授课期间的教务工作,包括教学场地和设备的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根据甲方审定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安排开展招生工作,落实招生的相关事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须及时向甲方通报招生进展情况,如果乙方招收学员人数少于人,则甲方有权不开班,乙方负责已招收学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根据市场需求提出课程设置意见和要求,参与制订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必要时协助聘请师资,参与前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人员参与培训服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报酬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负责承担招生工作的宣传费用。除本协议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许可,乙方不得在其单位名称、商号、广告和宣传资料、产品目录、办公用品、工作人员的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装饰中使用华东师范大学的名称和简称,以及注册商标和标志、标识等;
(五)在招生过程中,乙方不得超出甲方同意的宣传范围,不得虚假宣传误导他人,不得损害华东师范大学的声誉;
(六)如在异地授课,乙方负责在当地的教务工作,包括教学场地和设备的提供与租用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甲方派出人员及师资在当地的住宿等相关费用,并负担授课教师从上海往返该地的交通费用和保险费用;
(七)乙方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本培训项目名义擅自收取双方约定以外的费用;
(八)乙方不得以甲方或双方合作的名义从事与本培训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
(九)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把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本培训项目的费用元/人,包含授课费、资料费、考察费,不包含学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所有培训费用由甲方统一收取并及时开具甲方财务部门核定的统一票据。
第八条收入费用的分配及支付:
(一)经甲乙双方核实的培训项目学费进入甲方帐户后,按照总收入的比例分配,甲方为 %,乙方为 %;
(二)合作费由甲方分两次支付给乙方,第一次在培训开学后,经甲乙双方核实所有学员培训费全部到账的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合作费总额的 %划至乙方指定账号,第二次在培训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合作费用总额的其余______%划至乙方指定账号。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的规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变更。
如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给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一方延迟履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延迟履行不影响协议根本目的实现的,该协议可继续履行。
第十条关于本协议解除及终止的约定:
(一)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出现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另一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自通知送达的5个工作日内未给予合理答复或未采取改正措施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
(二)任何一方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出现不能履行协议的事由时,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协议,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培训项目预定于年月日启动(指第一次授课时间)。截止年月日仍未启动,则本协议终止;若双方均无过错,各自承担损失;若因一方有过错的,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元。
(五)本培训项目结束后协议即终止,在协议终止之前双方应及时结清相关费用。
(六)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双方应处理好学员的未尽事宜。
第十一条“”为研发的培训项目,知识产权归方所有。协议生效后年内,未经所有方允许,对方不得擅自使用本知识产权。培训期间所使用的课程教材,讲义及其他教学资料仅限于课堂使用,未经所有方允许,对方不得擅自复制,复印及传播。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及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态度友好合作;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协议签订地为华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