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函[2011]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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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公司,各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行为(一)凡在我省承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不得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合理确定投标人报价范围。
项目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签订阴阳合同。
(三)禁止任何监理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拟定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投标人员必须是已在该企业进行了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监理企业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之一纳入招标文件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一)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厅质监局要对我省监理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企业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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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川建造价发[2011]377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1]37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造价计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行为,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第4.1.5条和4.1.8条的规定,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造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应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基础: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规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等内容套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的定额项目确定。
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计价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凡“计价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三、在投标报价评审时,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未按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正,并按照更正结果重新计取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
评标专家依据重新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进行修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后送投标人确认。
投标人拒绝或不按规定更正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迁改类工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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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定额》第四册《 [2006]478号文,《高危 息》材料价格平均价, 工机械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通信线路工程》;第 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 若信息价没有的,采用 》等两个定额标准的通知
五册《通信管道工程 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市场询价;
。
》;
知: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
2
通讯
2、工信部规
装工程费的1.0%计取
迁改类工程
序号
1
建设费
迁改类别 建设费用计费依
据
安全文明施工费
材料
人工
机械
勘察、设 计费
监理费
电力
1、35kV及以上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 1、材料价格采用项目实 1、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 1、按施工期间, 按国家计委 按国家发改
建设费用按《电网工 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 施期《成都市工程造价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 按照成都市市级 、建设部联 委和建设部
询费
务费
按四川省物价 按《招标代理服 局、四川省建 务收费管理暂行 设厅2008年7月 办法》(计价格 24日发布的《 【2002】1980 关于<工程造价 号)文件及《关 咨询服务收费 于招标代理服务 标准>的通知》 收费有关问题的 (川价发【 通知》(发改办 2008】141号) 价格【2003】 标准费率计取 857号)规定执
行,以中标金额 为计费基数,由 中标单位支付
其他
行业特殊费用
物流服务费:按 《关于贯彻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输 变电工程物资供 应服务费用标准 (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 建【2009】1386 号)规定标准计 取。
备注
按四川省物价 按《招标代理服 局、四川省建 务收费管理暂行 设厅2008年7月 办法》(计价格 24日发布的《 【2002】1980 关于<工程造价 号)文件及《关 咨询服务收费 于招标代理服务 标准>的通知》 收费有关问题的 (川价发【 通知》(发改办 2008】141号) 价格【2003】 标准费率计取 857号)规定执
四川省概算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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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发布时间:2005-6-23 15:29:23四川省交通厅(通知)川交函[2005]180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更好的适应我省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在总结全省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厅对《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四川省补充规定》([97]川交函建字第891号,以下简称原《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根据《厅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一期)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补充规定》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补充规定》中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二、在2005年3月1日前上报的公路工程项目仍按原《补充规定》执行,不再进行调整。
在2005年3月1日后上报的项目,按新《补充规定》执行。
三、新《补充规定》由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各单位在施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厅造价管理站反馈,以便在修编时参考。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为适应公路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造价编制原则,在执行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调整(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组成。
取消施工技术装备费,将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各项费率标准按不同公路等级分别计取。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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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
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日期:2008年7月9日| 浏览1474次] 【大中小】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以下简称“部颁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的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现将贯彻执行2007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前已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其预算文件的编制执行96编制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配套定额;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部颁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的过渡期,此间上报的项目原则上采用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
2008年7月1日后上报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其概(预)算文件的编制执行2007。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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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预留费用的总和。
对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项目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四川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厅设置由其直接领导的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据本地条件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的专职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国家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件的考核。
(完整word版)川交函[]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川交函[]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d83af6e87101f69f31958a.png)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川交函〔2011〕270号2011年5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审查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按照编制办法应当计入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造价文件审查、造价监督、考核评价及造价文件备案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和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省造价管理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
(四)负责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设计造价审查、造价执行情况与工程结算情况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六)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6.27-川建价发〔2011〕19号
![6.27-川建价发〔201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5d6c1d650e52ea55189824.png)
关于成都市等10个市、州“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11〕19号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你们关于四川省“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规定,现批准成都市等10个市、州“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见附件)。
一、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此次人工费调整适用于2010年4月2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但至2011年7月1日仍未竣工的工程。
三、此次人工费调整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0个市、州“二000”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工程造价计价定额管理批复抄送: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印附件:成都市等10个市、州“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表序号地区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备注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1 成都市成都市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141.00 149.00 141.00 180.00 141.00 141.00 11 13 11 15 11 11近郊区(龙泉、新都、双流、郫县、温江)133.00 141.00 133.00 169.00 133.00 133.00 11 13 11 14 11 11成都市的其他区(市、县)127.00 134.00 127.00 162.00 127.00 127.00 10 12 10 13 10 102 德阳市德阳市91.88 88.40 91.88 88.00 91.88 91.88 21.88 20.40 21.88 21.50 21.88 21.88 不含广汉市旌阳区89.96 86.52 89.96 86.12 89.96 89.96 19.96 18.52 19.96 19.62 19.96 19.96绵竹市87.08 83.69 87.08 83.30 87.08 87.08 17.08 15.69 17.08 16.80 17.08 17.08什邡市87.08 83.69 87.08 83.30 87.08 87.08 17.08 15.69 17.08 16.80 17.08 17.08中江县82.29 78.98 82.29 78.60 82.29 82.29 12.29 10.98 12.29 12.10 12.29 12.29罗江县81.33 78.04 81.33 77.66 81.33 81.33 11.33 10.04 11.33 11.16 11.33 11.33序号地区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备注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3 绵阳市市区78.00 77.30 68.00 78.60 78.00 64.00 19.20 16.60 19.09 16.92 19.90 17.07 江油73.78 71.00 63.78 72.76 63.78 58.78 18.80 16.66 19.98 16.96 14.05 16.10 三台62.90 51.94 62.90 64.40 55.40 52.90 17.84 19.78 19.02 18.10 17.75 17.05 盐亭57.35 49.18 57.35 54.88 55.35 50.35 15.35 17.18 19.15 19.98 18.85 19.80 安县62.10 49.39 58.10 55.12 55.00 50.00 16.35 18.19 18.44 18.08 17.50 19.88 梓潼58.47 48.67 58.47 52.00 54.00 50.00 16.19 17.17 19.81 19.27 18.00 19.60 平武64.55 64.00 59.00 68.00 59.00 54.00 15.02 16.26 19.09 18.02 18.70 17.98 北川66.92 56.72 66.92 62.80 66.92 66.92 20.17 19.68 19.72 19.75 17.26 18.694 广元市(含四县三区)99.9095.7499.90100.4499.9099.9011.6511.34 11.6510.69 11.6511.65适用于全市序号地区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备注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5 南充市顺庆区80.00 82.00 80.00 82.00 82.00 80.00 15.40 14.70 15.40 14.70 14.70 15.40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高坪、嘉陵区79.00 81.00 79.00 81.00 81.00 79.00 14.40 15.40 14.40 15.40 15.40 14.40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阆中市77.00 78.00 77.00 79.00 79.00 77.00 14.00 14.30 14.00 14.30 14.30 14.00仅适用于保宁镇南部县77.00 78.00 77.00 78.00 79.00 77.00 14.00 14.30 14.00 14.30 14.30 14.00仅适用于南隆镇西充县77.00 78.00 77.00 78.00 79.00 77.00 14.00 14.30 14.00 14.30 14.30 14.00仅适用于晋城镇仪陇县77.00 78.00 77.00 78.00 79.00 77.00 14.00 14.30 14.00 14.30 14.30 14.00仅适用于新政镇蓬安县77.00 78.00 77.00 78.00 79.00 77.00 14.00 14.30 14.00 14.30 14.30 14.00仅适用于周口镇营山县77.00 78.00 77.00 78.00 79.00 77.00 14.00 14.30 14.00 14.30 14.30 14.00仅适用于朗池镇其余乡镇74.00 75.00 74.00 75.00 75.00 74.00 14.80 14.90 14.80 14.90 14.90 14.80除上述区域以外的所有乡镇序号地区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备注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6 广安广安70.20 71.91 70.2 72.79 71.08 70.20 20.00 20.00 20.00 18.00 20.00 20.00 武胜66.80 69.07 66.80 72.00 66.08 66.80 20.00 20.00 20.00 18.00 20.00 20.00 岳池66.80 69.07 66.80 72.00 66.08 66.80 20.00 20.00 20.00 18.00 20.00 20.00 华蓥71.70 70.62 71.70 73.00 72.70 71.70 15.00 20.00 20.00 14.00 20.00 13.00 邻水71.70 70.62 71.70 73.00 72.70 71.70 15.00 20.00 20.00 14.00 20.00 13.007 达州市通川区(达县)139.73 128.51 139.73 142.67 139.73 139.73 6.65 6.12 8.06 6.79 6.65 24.65 大竹县134.56 124.07 134.56 137.76 134.56 134.56 6.41 5.91 7.50 6.56 6.41 27.41 渠县129.40 120.13 129.40 137.76 129.40 129.40 6.16 5.72 7.37 6.56 6.16 23.16 宣汉县134.56 124.07 134.56 137.76 134.56 134.56 6.41 5.91 7.50 6.56 6.41 27.41 开江县129.40 120.13 129.40 137.76 129.4 129.40 6.16 5.72 7.37 6.56 6.16 24.16 万源市129.40 120.13 129.40 137.76 129.4 129.40 6.16 5.72 7.37 6.56 6.16 24.16序号地区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备注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程仿古园林工程8 宜宾市101.20 83.30 101.20 97.60 101.20 104.80 9.67 14.27 9.67 18.00 9.67 8.489 泸州市89.6473.3889.6481.689.64103.328.498.558.497.98.499.8510 凉山州83.84 71.60 83.84 84.00 83.84 83.84 14.44 14.26 14.44 14.50 14.44 14.44 注: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四川省造价文件汇编
![四川省造价文件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2074b7db52ea551811a68745.png)
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附件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81a90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c5.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川价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川价发〔2008〕19号)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原)、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经研究,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情况确定当地的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由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对国家全额投资的项目或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五、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两年。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成都、泸州、遂宁、广安、资阳、德阳、眉山等市的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补充规定(川交函[2005]180)
![四川补充规定(川交函[2005]180)](https://img.taocdn.com/s3/m/7234c4a784868762caaed578.png)
四川省交通厅(通知)川交函[2005]180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更好的适应我省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在总结全省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厅对《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四川省补充规定》([97]川交函建字第891号,以下简称原《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根据《厅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一期)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补充规定》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补充规定》中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二、在2005年3月1日前上报的公路工程项目仍按原《补充规定》执行,不再进行调整。
在2005年3月1日后上报的项目,按新《补充规定》执行。
三、新《补充规定》由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各单位在施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厅造价管理站反馈,以便在修编时参考。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交通概预算编制规定通知抄送:交通部四川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5年3月25日印发(共印40份)目录一、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二、附表一四川省公路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表三、附表二四川省冬季施工气温区划分表四、附表三四川省雨季施工雨量区及雨季期划分表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为适应公路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造价编制原则,在执行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00d6faa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25.png)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价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和运输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和运输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d0af7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a7.pn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和运输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766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和运输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委)、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一)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定价管理权,调整由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按照分级管理职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定价管理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定价管理由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县内道路班车客运由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道路班车客运包含农村道路客运。
(二)公路客运站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三)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和燃油(气)附加费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指导,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四)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指导,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行使。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https://img.taocdn.com/s3/m/fa343435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1a.png)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概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
初步设计概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造价的控制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对于在初步设计阶段之后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相应的修正概算,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建设阶段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之内。
第十五条对于招投标项目,若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制定施工方案,确定报价。
施工企业需编制本企业的工程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合同价的确定。
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及清单单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由承发包双方依约确定合同价;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依据,依照现行政策法律,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及合同价。
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文件均应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应按省交通厅规定的有关程序和内容严格执行。
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相应项目中列支,相应项目无法列入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预留费用中列支。
预留费用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竣工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作为依据,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合理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及有关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移交。
川建发(2011)7号(四川造价备案)
![川建发(2011)7号(四川造价备案)](https://img.taocdn.com/s3/m/da75df340b4c2e3f57276369.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11]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工作,废止和纠正“借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管理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需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
分支机构在川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申请入川备案时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川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职专业人员,出示备案要求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三、对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核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一年。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备案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其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四、在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需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五、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应在7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六、未取得《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四川省境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四川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四川省的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8d0a659f84868762caaed58e.png)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合同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全寿命周期工程造价还包括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运营、维护费用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编制全省建设工程定额,拟定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二)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社会服务平台,采集市场信息,测算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三)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四)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本省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五)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六)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执(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七)省建设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c55c8665a8114431b90dd8d5.png)
19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川交函〔2018〕631号 川交建便〔2018〕46号
成办发〔2018〕38号 成办函〔2016〕169号
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办函〔2019〕4号
21 关于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承诺制后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发改招投标〔2017〕732号
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2页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单位(起草单位)
30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在高新区范围内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高经发〔2018〕84号
原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 监管局
31 关于加强武侯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成武发改〔2019〕55号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4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 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 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26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 项目执行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的通知
成建委〔2018〕12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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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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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川交函〔2011〕270号2011年5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审查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按照编制办法应当计入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造价文件审查、造价监督、考核评价及造价文件备案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和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省造价管理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
(四)负责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设计造价审查、造价执行情况与工程结算情况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六)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和年检工作。
(八)承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定额的业务咨询。
第七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市(州)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编制交通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审查市、州交通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算。
(三)负责对本辖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参与本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参与本辖区内部、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辖区材料价格信息网的建立与管理,定期调查、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政务信息。
(五)协助开展本辖区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造价管理岗位,落实造价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材料价格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第九条项目法人是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过程、全方位投资控制,制定项目投资控制有关制度,严格按各阶段投资控制目标做好项目投资控制、节约建设成本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设计单位是设计阶段、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提高勘察设计精度和设计质量,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控制工程规模,强化设计创新,加强设计管理,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投资控制,注重设计优化,加强造价比较,确保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十一条设计咨询审查单位,在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对方案比选、工程造价等经济指标进行详细审查,确保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十二条监理监控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重点监控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计量支付,严格执行部、省有关设计变更、材料调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自控是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必须诚实履约、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程序和施工合同,建立健全内部造价控制管理制度,严控工程造价,并对其提交的造价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造价专业知识的持有交通运输部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
项目法人、设计、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应设置造价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交通行业造价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包括投资估算、初设概算(含调整概算)、施工图预算(含追加预算)、招标限价、合同价、工程变更预算以及工程决算等,是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实施结算及竣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按阶段分为: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合同价、工程变更及材料调差、竣工决算等。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投资估算编制依据,以估算时期的价格进行编制。
(二)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
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按照现行概算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价格及现行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经批准后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预算。
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应根据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及现行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
(四)招标阶段编制招标限价。
招标文件中的造价条款及招标限价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及部、省有关规定,招标限价应控制在批复的同口径预算范围内。
(五)合同价。
合同价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依法确定合同价,合同价不能超过招标限价。
(六)工程变更及材料调差。
工程变更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设计变更规定和程序确定。
材料调差应按指数法、年度调差原则进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行业有关规定。
(七)竣工决算。
竣工决算应严格按交通运输部竣工决算编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如因国家政策性因素、物价上涨因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及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工程总投资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时,应编制调整概算文件,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估算、概算、预算主要材料价格的计取主要应参考厅造价站同期发布的《四川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造价文件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概算),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由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批的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造价文件的备案: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限价及合同清单单价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州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合同清单单价文件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监督检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实施阶段: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文件的执行情况,项目法人、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投资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内部投资控制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投资控制台账建立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计量支付、设计变更及价差调整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等。
(三)竣工决算阶段:监督检查项目工程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是否超出概算或预算。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监督方式:(一)组织开展造价管理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
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法人的制度建设、工程变更、计量支付及合同履约等投资控制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通报。
(二)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对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从业单位与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凡我省境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等均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当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主体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原则和依据、工程设备与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等的协调统一,汇编总概(预)算,并对全部概(预)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严格禁止无证从业行为。
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均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从业单位或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在造价编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违背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记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或取消从业资格,并与信用考核挂钩。
第二十五条对履行合同、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计价行为中的违规现象或事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川交造价﹝2003﹞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