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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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川财农〔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11号有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和《四川省财政金融扶贫专项方案》,加强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2月23日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提供启动、周转用无息借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筹集,会同有关农口部门根据贫困村贫困户数量确定到村周转金规模;县级有关农口部门负责周转金扶持产业的指导。

第四条周转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周转金筹集第五条资金来源。

周转金来源包括:省级农口部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以及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等。

第六条资金筹集。

有关县(市、区)对不同来源的周转金,要集中管理。

第七条资金安排。

县(市、区)根据筹集的周转金规模,确定安排到村资金的额度。

其中,省级补助标准为每村10—20万元。

第三章周转金使用第八条使用对象。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9•【字号】川府发〔1998〕87号•【施行日期】199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9日川府发〔1998〕87号)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决定设立四川省省级政府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副省长张中伟任主任,下设工业、农业、财源、投资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由副省长王金祥、敬正书、张中伟、邹广严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财政厅为各专业委员会成员,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不新增机构和编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省政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各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改革地方政府预算编制方法,强化财政监管,集中财力保重点,全面提高省级政府支持经济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已势在必行。

为此,建议从1999年1月1日起,将省级政府财政用于生产建设等支持经济发展方面的资金,统一纳入省级政府经济发展资金预算管理,以更好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其性质和管理方式分为政策性扶持资金、政府投资(含高科技风险投资)、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

——政策性扶持资金是根据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相关领域提供政策性扶持的资金。

——政府投资主要是指政府通过中介机构对于政府独资、控股或参股公司、企业股本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一些基础设施、生态工程、公用事业和高科技、高风险行业等方面的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新经济增长点的形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以下简称“两个加快”)的基本任务,以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省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

第三条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结合起来,在评估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

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实行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

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把省政府办公厅归类到省政府组成部门。

第二章绩效管理的内容第五条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

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川价费[2004]202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条例》规定从事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现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书,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检验检测业务范围,必须获得相应资格审查认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并收费。

受检单位应配合检验机构作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检验过程中的辅助、配合工作(如辅助人员、场地、砝码、搬运、拆卸、恢复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业务时,不得收费。

否则,受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抽检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任务;2、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3、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

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应实行减半收费。

四、检验检测费用由受检单位支付,其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单程200公里以外检验时发生的差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现行差旅费标准由受检单位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财监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现将我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财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目前财税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搞假凭证、假报表、假决算、虚增成本、隐瞒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乃至转移公有资金,化公为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乱花预算外资金的问题,以及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财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督导要求
(一)各地区要重视督导工作,根据财库[2008]3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市)、县和部分采购单位作为督导对象,认真组织好督导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全面反映本地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工作成效要实事求是,问题和原因分析要准确深刻,政策建议要符合实际,切实通过督导促进本地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全国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6个督导组,每组负责1个大区的督导工作。每个督导组共4人,由1位司级领导任组长。各督导组具体督导地区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导方法
督导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由督导组召集大区所属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听取汇报并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导。同时,选择一些地(市、县)深入了解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实地听取当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被查单位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点面结合。
(三)督导工作结束后,各督导小组要根据所到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督导内容,向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提交督导报告,报告应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财政部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四、督导要求
(一)各地区要重视督导工作,根据财库[2008]3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市)、县和部分采购单位作为督导对象,认真组织好督导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全面反映本地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工作成效要实事求是,问题和原因分析要准确深刻,政策建议要符合实际,切实通过督导促进本地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5•【文号】财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监〔2020〕9号部机关有关司局,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优化资金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称扶贫资金)投入的同时,强化监管,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没有形成监管“一盘棋”工作格局等问题。

当前,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紧要关头,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巩固脱贫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人民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总体原则(一)分工协作,增强合力。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扶贫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

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内部各方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监管“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在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同时,聚焦挂牌督战地区,问题高发多发领域和环节,开展重点监管。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综合利用约谈、审核、监控、核查、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强扶贫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范文(一)为仔细贯彻落实培训实践活动,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

我局依据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财预〔20XX〕7号)文件精神,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 年6月30日止是否存在乱发钱物问题,仔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状况报告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熟识正风肃纪"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充分熟识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培训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

准时成立乱发钱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本着"清理、整改、完善、提高'的工作目标,逐一查找问题,逐项逐条梳理,仔细清理整改。

二、细心预备,检查到位我局结合部门实际,细心组织,快速启动,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乱发钱物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自查。

在清理自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仔细负责的态度,全面深化、突出重点,杜绝"走形式',确保扎实有效。

(一)严禁巧立名目乱发钱物。

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乱发钱物现象,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

没有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没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没有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二)规范工资性支动身放方式。

加强工资发放管理,完善工资发放相关规定。

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

按要求设立津贴补贴特地科目,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全部津贴补贴。

(三)严格经费预算约束。

加强预算编制与执行,完善预算与经费支出管理方法。

没有挤占或挪用公用经费、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其他专项经费,没有报销违规发放物品产生的费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川办函[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一)全面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是基础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承担起领导责任,充分依靠基层群众和专业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我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深入、全面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充分运用好历年来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排查、汛前检查、汛期督导等已有工作成果。

以县为单元在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以及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

加大对城镇、学校、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川财社〔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9日川办函[2009]2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较快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

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为协调配合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市(州)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管理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

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

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

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财规[2022]5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0
【摘要】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
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关于科研项目(课题)有关管理规定,我
厅对《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四川省财政
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总页数】5页(P26-3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音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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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川财综〔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财综〔2021〕28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部署,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升基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的部署要求,围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机制,探索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着力提升基层政府治理效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权责明确,整合各方资源。

健全管理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厘清部门与乡镇的职责边界,明确基层公共服务事项责任主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

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整合现有各级各类资源,形成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坚持依法行政,鼓励改革创新。

坚持以法治思维推动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确保乡镇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历年政府购买服务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乡镇特点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机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职能部门配合)(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加强政策衔接,协调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产业全链条发展,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产业发展的最大效应。

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为中医药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落实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级财政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产品、基地探索产业链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引入金融创新服务。

(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扶贫开发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四川银保监局配合)(三)推进统计体系建设。

贯彻国家统计标准,制定中医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方法体系、核算体系和统计制度,依法审批后组织实施。

依托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构建中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不断夯实统计基础,加强统计工作领导和队伍建设,推动统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规范公布统计数据,推进统计信息共享。

(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开发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配合)(四)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中医药产业链人才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产业链涉及到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制造、产品研发、健康服务等各环节各层级人员就业素质。

加强对中药材生产种植和精深加工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

加强产品研发创新人员培养。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校企、院企等多种方式合作培养。

(省中医药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药监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推进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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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

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

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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