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图标准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NJGBBC 03-2005)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005年9月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目录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 (1)一、设计标准二、支撑系统三、制图精度四、坐标系…………………………………………………………………………………………………………………………………………………………………………………………………………………………………………………………………………………………………………………………………………………………………………………………………………………………………………………………………………………………………………………………………………………………………………………………………………………………………………………………………………………………………………1111五、地形图1六、图层管理2七、配套设施标注符号管理八、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格式九、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格式十、文字标注39333335353737383840十一、图形规则十二、图纸版式十三、出图设置第二章:规划成果数据归档标准一、文件存储标准二、图纸数据归档标准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一、设计标准计算机辅助城市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标准与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5年)《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005年)二、支撑系统硬件要求:Pentium450及其以上等价处理器;内存64MB以上。
软件平台:Windows2000及其以上;AutoCAD R14及其以上;Microsoft Office 2000及其以上。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南京市规划局2013年12月总则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对《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宁规字〔2013〕431号)明确的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
在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城市设计)阶段,以及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已编制的上位规划中尚未明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遵守本规定。
3、本技术标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强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简明有效、便于操作,并能确保建筑设计的灵活性。
本图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秩序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因地制宜,图则内容和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各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以控制城市空间秩序中不利情况的发生为基本目的,同时为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留出空间。
4、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及其他一般地区的地块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内容与要求1、地块城市设计及其图则是对各层次上位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落实和表达,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在地块层面对“ 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具体地块编制本图则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本技术标准所列的地块城市设计内容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补表述内容。
2、图则的具体要求在“ 图则说明”中以文字形式归类表述,包含对各大类问题进行综述的“ 控制引导意图”和对各分项提出要求的具体“ 说明”两个部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宁政发[2013]28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年7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市、县规划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第十二条列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二)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上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五)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六)其他需编制可行性报告的。
三、第十五条例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用地性质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宁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6日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地下空间是转型时期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十三五”期间,南京市高度重视地下空间有关工作,取得了多项突破。
其中,地下空间开发容量达国内领先水平,新街口地下城雏形初显,江北新区核心区启动建设,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已下探至地下68米,综合管理和规划编制等多个体系已初步建成,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等多项工作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地下空间发展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第三,地下空间已成为展示南京城市发展的名片。
(一)开发利用情况1.地下空间规模快速增长。
规模总量处全省第一、国内领先水平,截至“十三五”期末,南京全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为7190万平方米,人均地下空间开发面积达7.7平方米,规模总量居全国前列。
“十三五”期间,南京市新增地下空间规模总量约3400万平方米,年均新增地下空间开发规模达6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增长迅速。
2.地下空间格局初步显现。
“十三五”期间,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升了新街口、河西中部、南京南站及江北新区核心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强度,成为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区域。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2021年3月前言为深化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加强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制图表达,制定《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明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纸表达的要素、色彩、符号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纸表达要素内容。
本规范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调查型图件制图要求、管控型图件制图要求、图件色彩和符号表达、附录。
本规范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中国地图出版社。
目录1总则 (1)2一般规定 (2)2.1空间参照系统和比例尺 (2)2.2图件种类 (2)2.3图件的合并与拆分 (3)2.4基础地理要素 (3)2.5注记 (4)2.6图幅配置 (5)2.7图纸要素 (6)3调查型图件制图要求 (8)3.1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 (8)3.2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 (9)3.3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 (11)3.4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 (12)3.5市域自然灾害风险分布图 (12)4管控型图件制图要求 (13)4.1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 (13)4.2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 (13)4.3市域农(牧)业空间规划图 (14)—I—4.4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14)4.5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15)4.6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 (15)4.7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16)4.8市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规划图 (17)4.9市域矿产资源规划图 (17)4.10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 (17)4.11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19)4.12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分区规划图 (20)4.13中心城区控制线规划图 (20)4.14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规划图 (21)4.15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规划图 (21)4.16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21)4.17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22)4.18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 (23)4.19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 (23)4.20中心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图 (24)5图件色彩和符号表达 (25)5.1底图色彩引导 (25)5.2用地用海色彩引导 (25)5.3规划分区色彩引导 (25)—II—5.4各类控制线和符号引导 (25)5.5样图示意 (26)附录A图幅配置示意 (27)附录B用地用海分类配色指引表 (29)附录C规划分区配色指引表 (31)附录D各类控制线配色及表达指引表 (32)附录E其他符号 (33)—III—1总则1.1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市级行政区域(市、地、州、盟,下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的制作。
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南京市规划局2005年9月前言为实现城市规划在南京市域的覆盖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都市发展区内的全覆盖,须合理地划分城市规划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本规定确定了“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图则单元-地块”五级体系的城市规划地域划分,通过合理的编码,确保每一地块的唯一性。
为建立规划成果信息系统做好基础。
上述五级体系中,规划编制单元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元。
在都市发展区内,规划的城镇发展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之间规划基础不一,一般地说,都市发展区内的新市区、新城总体规划已经确定,可以根据规划结构比较容易划分规划编制单元。
为实现都市发展区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本次原则上划定了新市区、新城城镇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单元;远郊城镇规划编制单元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原则上暂不划定,而仅划分至“分区”。
未来工作深化以后,可以根据编码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编制单元。
生态用地上的规划编制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分。
1.总则1.1地域划分根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图则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其中,规划编制单元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也可根据需要合并若干个规划编制单元一同编制,也可将规划编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编制次单元进行编制组织。
1.2地域边界及调整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调整。
边界调整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
1.3地域划分的原则1.3.1“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三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图则单元-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1.3.2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市区、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可根据城市规划结构先行确定规划编制单元;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用地、远景城镇以及远郊城镇的规划编制单元可以视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另行确定。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口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第八条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査,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艮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精选文档】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南京市规划局2013年12月一、总则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对《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宁规字〔2013〕431号)明确的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
在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城市设计)阶段,以及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已编制的上位规划中尚未明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遵守本规定.3、本技术标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强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简明有效、便于操作,并能确保建筑设计的灵活性.本图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秩序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因地制宜,图则内容和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各环节的操作.(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以控制城市空间秩序中不利情况的发生为基本目的,同时为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留出空间。
4、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及其他一般地区的地块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内容与要求1、地块城市设计及其图则是对各层次上位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落实和表达,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具体地块编制本图则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本技术标准所列的地块城市设计内容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补表述内容.2、图则的具体要求在“图则说明”中以文字形式归类表述,包含对各大类问题进行综述的“控制引导意图”和对各分项提出要求的具体“说明”两个部分.3、为体现执行操作中严格程度的差异,图则说明应区分“控制性要求”与“引导性要求”的用词与表述方式。
南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一)建筑标注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南京市建设项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制定标准(试行)》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制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3.11.25)南京市规划局2013年11月日一、总则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在规划编制(一般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层面城市设计编制)阶段对重要地块提出城市设计要求,以及在出让和规划条件提出时以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形式明确的城市设计要求。
3、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制定的基本原则(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能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形态、空间环境、街道街墙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的各项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兼顾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的灵活性,控制城市形态塑造中不利情况的发生。
二、内容与要求1、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深化,主要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编制具体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上述城市设计控制引导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2、具体内容要求以图则说明的形式归类表述。
图则说明包含“原则和意图”以及“说明”两部分内容。
“原则和意图”是对各大类问题的综述,图则说明对各分项提出具体要求。
3、为体现执行操作中严格程度的差异,图则说明应区分“控制性要求”与“引导性要求”的用词与表述方式。
其中,“控制性要求”的表述相对严格,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引导性要求”的表述具有一定弹性,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或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控制与引导的分类、分项内容、级别、图件形式以及相关要求如表1所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0.19
•【字号】苏建规〔2017〕499号
•【施行日期】2017.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2017〕499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赵雷
联系电话:025-51868853,51868542(传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9日。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2年10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第三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四章特定空间规划管理第五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
第四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
建立分级分类、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的基本依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中的重大事项。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示范图集》(2020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示范图集 Demonstration Atlas of enclosure on construction site in N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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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GENERAL DESCRIPTION
8.1.4 根据施工方案对绿色施工围挡进行试安装,经试安装验收合格 后,方可正式安装施工。
(八)施工要求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围挡相关设计图纸、 地基处理、基础施工、围挡的安装及拆除、防台风措施、交通疏导方案、应 急救援预案等。 8.1.2 施工全过程应采取防止围挡受到损坏或污染的防护措施。 8.1.3 围挡安装的位置需符合交通、消防等安全要求。
城市设计技术导则(报批稿)
城市设计技术导则(报批稿)1.总则1.1导则目的为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内容深度,促进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保障城市设计的管理和实施,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1.2适用范围本技术导则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开展的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工作,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生产建设兵团及农场场部等编制城市设计可参照执行。
1.3编制原则以人为本。
从使用者角度,满足其对于城市空间的基本认知、审美、体验和使用需求。
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城市设计范围及周边的自然条件、历史人文和建设现状等,体现地域特征。
经济可行。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经济可行性评估,提高可实施性。
整体统筹。
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传承发展。
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针对新老城区的不同特点,提出相应的设计策略与控制要求。
绿色低碳。
坚持生态优先,推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1.4编制类型城市设计编制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对应。
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具体地块编制的实施性城市设计,是在建设项目中对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具体落实和深化。
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区域城市形象定位、山水格局,城市空间特色、天际线、色彩、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城市雕塑等特定系统、要素或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可采用城市设计纲要及各分区总体城市设计的形式。
1.5编制要求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应充分了解公众需求,践行公众参与,体现公众意愿。
应明确城市设计的意图与管控要求,表述简洁明了,便于规划管理和具体实施。
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 gov
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 gov南京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建筑设计在城市发展和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档旨在指导建筑设计过程中的相关要点和规范,提升南京市建筑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二、城市特色与文化保护1.1 南京市拥有悠久而独特的历史文化,建筑设计应充分尊重和融入城市的历史和文化特色。
1.2 在建筑设计中,应注重保护和传承南京市独特的文化遗产,如明清建筑风格、长江文化等,同时融入现代设计理念。
三、建筑规划与设计原则2.1 建筑规划应考虑城市整体发展和可持续性,注重生态环境和空间利用效率。
2.2 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人文环境,创造宜居、宜人的城市空间与社区。
2.3 建筑设计应注重多功能性和灵活性,以满足城市发展的变化需求。
四、建筑外观与景观设计3.1 建筑外观设计应与城市整体形象相协调,同时注重建筑的独特性。
3.2 建筑景观设计应融入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打造和谐的城市景观。
五、建筑结构与材料选择4.1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的安全和稳定。
4.2 建筑材料选择应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尽量采用绿色、节能的材料。
六、室内设计与功能布局5.1 室内设计应注重空间功能和人性化,满足人们的需求和舒适感。
5.2 室内装饰设计应充分考虑文化特色和时代风尚,创造具有个性和品位的室内环境。
七、建筑施工与监管要求6.1 建筑施工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
6.2 建筑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把关建筑质量和安全。
八、建筑设计评审与验收7.1 建筑设计评审应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7.2 建筑设计验收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规定要求进行,确保建筑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九、建筑设计与城市更新8.1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建筑设计应与城市整体规划相衔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8.2 建筑设计应注重创新和突破,为城市注入新的活力和魅力。
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gov旨在规范和指导南京市建筑设计的过程和要点,提升城市建筑的质量和水平。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NJGBBB 01-2005)南京市规划局2005年9月1.总则1.0.1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2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1.0.3为保障规划可操作性,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强制性执行规定、执行细则及附件三部分。
强制性执行规定是重要的、需要特别予以强制性控制的内容;执行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附件包括现状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及交通影响评价等技术资料。
依据本规定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应严格遵循。
规划调整采用分级审批的办法,调整强制性执行规定的,需报市政府审批;调整执行细则的,其中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一般地区由市规划局审批。
1.0.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六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高度控制、特色意图区控制引导。
1.0.5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
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
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在南京市进行规划编制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备注:1、在国家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南京地方的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对国标细化调整的部分其代码以小写的英文字母结尾)1)增加了部分类别:——大类增加K预留地,并细分了Kc公共设施预留地和Ku公共设施预留地,主要在规划编制中控制部分用地,预留将来使用的多种可能,一旦明确了建设内容,应将此类用地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增加了混合用地,在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中分别增加了Rb住宅混合用地、Cb商办混合用地等两个中类——R居住用地中对独立占地的公寓、各类教育用地、集中设置的基层社区中心等需要特别进行统计分析的用地功能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相应增加了Rx其它居住用地(细分为Rxa学生公寓、Rxb单身职工宿舍、Rxc 老年公寓)、Re托幼中小学用地(细分为 Rea幼托用地、Reb小学用地、Rec中学用地、Red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c基层社区中心等三个中类——C公共设施用地中对集中设置的居住社区中心进行了归纳,相应增加了中类Cc居住社区中心用地——W仓储用地中对近来出现的配载市场增加了中类Wa货运配载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的S1道路用地中增加了小类S1a快速路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U2交通设施用地中增加了小类U2a轨道交通用地、U2b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E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中增加了Eg郊野绿地一个中类,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2)细分了部分类别:——C51医院用地细分为C51a综合医院、C51b社区医院、C51c专科医院等三个小小类——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细分为C9a社会福利用地、C9b宗教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U3邮电设施用地细分为C9a社会福利用地、U3b电信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了U9a消防设施用地一个小类2、居住区及小区级公共设施,参照《新区规划标准与准则》划分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其中居住社区中心归到公共设施大类,基层社区中心归到居住用地大类。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报审稿)南京市规划局2005年5月1.总则1.0.1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该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2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1.0.3为保障规划可操作性,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为重要强制性控制内容;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
规划采取分级审批和分级调整的办法,由市政府负责总则的审批,市规划局负责分则的审批,规划调整也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在相应的权限内进行。
1.0.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六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高度控制、特色塑造特定意图区范围及控制引导。
1.0.5为突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
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了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
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规划编制单元的划分详见《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1.0.6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提高规划可操作性,除专家参与规划的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1.0.7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南京城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指引》、《南京城市新建地区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指引》、《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地方标准的要求。
(整理)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南京市规划局2013年12月一、总则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对《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宁规字〔2013〕431号)明确的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
在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城市设计)阶段,以及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已编制的上位规划中尚未明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遵守本规定。
3、本技术标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强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简明有效、便于操作,并能确保建筑设计的灵活性。
本图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秩序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因地制宜,图则内容和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各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以控制城市空间秩序中不利情况的发生为基本目的,同时为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留出空间。
4、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及其他一般地区的地块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内容与要求1、地块城市设计及其图则是对各层次上位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落实和表达,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具体地块编制本图则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本技术标准所列的地块城市设计内容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补表述内容。
2、图则的具体要求在“图则说明”中以文字形式归类表述,包含对各大类问题进行综述的“控制引导意图”和对各分项提出要求的具体“说明”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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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技术标准
(试行)
南京市规划局
2013年12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对《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宁规字〔2013〕431号)明确的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
在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城市设计)阶段,以及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已编制的上位规划中尚未明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遵守本规定。
3、本技术标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强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简明有效、便于操作,并能确保建筑设计的灵活性。
本图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秩序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因地制宜,图则内容和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各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以控制城市空间秩序中不利情况的发生为基本目的,同时为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留出空间。
4、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及其他一般地区的地块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内容与要求
1、地块城市设计及其图则是对各层次上位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落实和表达,是对
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具体地块编制本图则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本技术标准所列的地块城市设计内容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补表述内容。
2、图则的具体要求在“图则说明”中以文字形式归类表述,包含对各大类问题进行综述的“控制引导意图”和对各分项提出要求的具体“说明”两个部分。
3、为体现执行操作中严格程度的差异,图则说明应区分“控制性要求”与“引导性要求”的用词与表述方式。
其中,“控制性要求”的表述相对严格,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引导性要求”的表述具有一定弹性,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或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图则内容的分类、图则说明的要求、图件的内容与形式等,如表1所示。
表1: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三、图则形式表达
1、基本版式
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基本版式以单张图幅表达。
具体要素需包含:1)图则基本信息:图纸名称、区位、图例、相关信息等;2)控制图(附风玫瑰和比例尺);3)引导图及其他;4)图则说明:控制引导意图和说明。
各要素的具体位置如图1所示。
图1: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基本版式示意
2、控制图
在规划六线和地块范围基础上,对地块范围内城市设计进行表达,也可对相邻的代征绿地、城市广场等提出控制要求。
控制的内容通常包括对塑造城市空间形态、组织车行交通等有重大影响并需准确定位的要素(如建筑后退、街墙控制、高度分区、机动车出入口等)。
控制图位于版面中部,整合表达需要控制的内容,建议采用的比例为1:1000,1:1500,最小不得低于1:2000。
3、引导图及其他
一般是对城市中需要系统引导的内容提出要求。
引导的内容通常包括对优化地段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使用具有影响的内容,如公共步行、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形体等。
引导图若干张,位于控制图下部等分排列,分类表达需要引导的内容,不对比例作具体要求,可根据地块情况对引导图数量做增减。
根据需要,可将地段城市设计方案一并纳入图则,说明地块与周边空间关系。
四、制图规范
1、通用规范
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制图应满足《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对支撑系统、制图精度、坐标系、地形图、图层管理、文字标注、图形规则、出图设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出图尺寸
基本版面为A3或A2尺寸,地块形状特殊或图件数量较多的情况,可沿图则长度方向的1/2整数倍加长;
3、图件排版
各图件宜正南北排放。
形状特殊的用地如需对控制图和引导图作旋转的,应保持模型空间数据的坐标系,在图纸空间内对取图框按45°的整数倍进行旋转。
4、图层命名标准
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序号”+“英文代码”+“中文注释”
其中,序号采用两位数字;
英文代码采用两位英文字母表示。
在空间形态中,建筑后退、街墙控制线和高度
分区的代码分别用“FB、FW和FH”表示;在交通流线中,允许/禁止机动车开口范围的代码用“TE/TF”表示,地面开敞空间、步行系统和空中通道的代码分别用“TP、TG和TA”表示;在地下空间中,地下公共空间的类型和联系通道分别用代码“UA 和UP”表示;在界面类型中用“JS”表示。
中文注释以汉语拼音为序。
例如,“21FB多层退让”代表多层建筑退让线,“22TE 机动车出入口”代表允许机动车开口范围。
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基本图层和图例的设计标准,参见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编制图层规定(表2)、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图例设计(表3),特殊情况需对图例进行补充的,可依据地块城市设计的控制框架,并入相对应或类似的图层类别中归档管理。
表2: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编制图层规定
表3: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图例规定
图层名名称示例线型色号21FB多层退让多层建筑退让线HIDDEN2 40 21FB高层退让高层建筑退让线DASHED 1 21FW低多层街墙低多层建筑街墙控制线ACAD_ISO08W100 6 21FW高层街墙高层建筑街墙控制线ACAD_ISO08W100 4 21FH低层控制低层控制区hatch8 21FH多层控制多层控制区hatch8 21FH高层控制高层控制区hatch8 22TE机动车允许允许机动车开口范围Continuous 1 22TF机动车禁止禁止机动车开口范围Continuous 18 22TG地面公共步行
主要地面公共步行DASH 30
次要地面公共步行DASH_300 30 22TP绿地
绿地hatch 96
广场型绿地hatch 96 22TP广场广场hatch34 22TA空中公共通道空中公共通道Continuous 2 23UA地下空间类型地下空间类型Continuous 150
23UP地下空间联系地下空间与相邻地块的联
系
Continuous 34 地下空间与地铁站的联系DASH 34
24JS界面类型
商业店铺界面引导线CENTER 200
其他界面引导线BORDER 200 27S方案示意方案示意线Continuous8 28H地块范围地块范围DASHED2 7
五、名词解释
1、建筑后退控制线(简称建筑退让线):建筑物不得超出的界线。
一般分为“多层建筑退让线”和“高层建筑退让线”两类。
2、街墙控制线:建筑物裙房或塔楼的沿街沿路外墙应遵守(不得超出或后退)的位置线,一般为与道路或广场边界平行的直线段或曲线段,通常与该方向的建筑后退控制线重合。
3、建筑外轮廓线:是指建筑外墙面水平投影的外轮廓线。
4、建筑对位率:是指建筑物贴建筑控制线的界面长度与建筑沿道路投影面总长度的比值。
建筑对位率P1=建筑外轮廓线与街墙控制线重合部分的总长度(B1+B2+…)/建筑沿道路投影面总长度L*100%。
图2:建筑对位率示意
5、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6、敞廊:建筑底层室外连续的柱廊开敞空间。
7、商业通透界面:指出入口、店铺和橱窗等能够形成商业建筑室内外行为交互或视觉交互的界面类型。
.
. 8、绿化覆盖率:城市用地范围内全部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六、其他规定
1、特殊用地的重点控制引导内容(如地下空间、交通流线、建筑形体等),可另附
相应的地块城市设计图件作为补充内容,深化表达。
2、与整体街区关联密切的地块,为说明控制引导要求,可补充提供地段层面的城市
设计图件,如体块示意等。
3、特殊条件下,建设项目如需突破城市设计图则要求的,其方案必须满足城市设
计的原则和意图,并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4、图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南京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