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普通2016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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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要求规范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要求规范
《普通混凝土型空 心砌块》
GB8239-1997
5、蒸汽加气混凝土砌块:以同品种、规 格、等级的砌块,以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仍按照一批计算。每批各抽样3组9块(试验规格100×100×100mm)做强度试验和干密度试验。
《蒸汽加气混凝 土砌块》
GB/T11968-2006
砂 石
1、 砂: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分批验 收,以400立方或600T为一检验批。
2、 每一批取样1组做筛分析含泥量、 泥块含量、堆积密度、表观密度、 孔隙率。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 料堆上从8个不同的部位抽取等量 试样混合后用四分法缩分至20Kg送 样。
《普通混凝土用 砂、石质量标准及 检验方法》JGJ52-2006
3、 卵石或碎石:一同一产地、同一规 格分批验收, 以400立方或600T为
《钢筋焊接机验 收规范》JGJ18-2012
钢筋 机械 连接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同等 级、同型号、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 验收批,不足500个接头的仍按照一批计 算。每批随机去1组试件3根做拉伸试验, 成都50-60cm
《钢筋机械连接
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10


1、散装水泥:对于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 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 检验批。
2、预拌混泥土抗压强度:
(1)混凝土连续供应量少于1000m3时取样同普通混泥土。
(2)混泥土连续供应量大于1000m3时,可每200m3混泥土取一组样。
备注:混凝土抗压试块一组为3个试件。 根据混泥土的石子粒径的大小选择试模:石子最大粒径≤31.5mm时,选用100×100×100mm的试模。
石子最大粒径>31.5时选用150×150×150mm的试模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将材料进场报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职责、取样方法等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并可召开见证取样专题会议,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制度的工作程序执行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4、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全面、妥善、真实记录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台帐以及材料监督台帐(无需见证取样的材料、设备等)。

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4、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要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5、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由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字,然后送往试验室.三、试验室检查的内容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试验室报审表(表B.0.7)及有关资料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试验室进行审查。

2016年最新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方案

2016年最新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方案

.WORD.格式.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总结.WORD.格式.1、水泥2、掺合料3、砂4、碎石及卵石5、混凝土拌合用水6、轻集料7、石灰8、建筑石膏9、砌墙砖和砌块10、钢材11、钢筋连接12、防水材料13、混凝土外加剂14、普通混凝土15、抗渗混凝土16、高强混凝土17、轻骨料混凝土18、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19、砂浆2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21、陶瓷砖22、玻璃马赛克23、陶瓷墙地砖胶粘剂24、外墙饰面粘结25、石材26、建筑水磨石27、铝塑复合板28、纸面石膏板29、矿棉装饰吸声板30、建筑用轻钢龙骨31、铝合金建筑型材32、建筑门窗33、木材34、建筑涂料35、耐热材料36、耐酸砖37、耐火砖(标形)38、不发火集料及混凝土39、聚氯乙烯卷材地板40、半硬质聚氯乙烯块状塑料地板41、管材42、卫生陶瓷43、幕墙44、回填土材料试验及检验规则表3-1.WORD.格式.丝(GB/T 343-94 ) (GB/T 2103-2008 )弯曲试验次数、伸长率(标距100mm )其他:一层级别、同一交货状态的钢丝组成(2)从每批中抽查5%,但不少于5 盘进行形状、尺寸和表面检查(3 )从上述检查合格的钢丝中抽取5%,优质钢抽取10%,不少于3盘,拉伸试验、反复弯曲试验每盘各一个(任意端)班前焊(可焊性能试验)在工程开工或每批钢筋正式焊接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性能试验。

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试件数量及要求见以下:(1)电阻点焊制品1)钢筋焊接骨架:①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骨架应视为同一类制品,且每200件为一验收批,一周内不足200件的也按一批计②试件应从成品中切取,当所切取试件的尺寸小于规定的试件尺寸时,或受力钢筋大于8mm时,可在生产过程中焊接试验网片,从中切取试件试件尺寸见图:钢筋焊接试验网片与试件(a)焊接试验网片简图;(b )钢筋焊点抗剪试件;(c)钢筋焊点拉伸试件③由几种钢筋直径组合的焊接骨架,应对每种组合做力学性能检验;热轧钢筋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数量3件;冷拔低碳钢丝焊点,应作抗剪试验及对较小的钢筋作拉伸试验,试件数量3件焊接:GB 50204-2002 ) (JGJ/T 27-2001 ) (JGJ 18-96 )11 钢筋连接(1)钢筋电阻点焊必试:抗拉强度抗剪强度弯曲试验.WORD.格式.14普通混凝土(GB 50204-2002 )GB 50209-2010(GB 50010-2010 )(GBT50080-2002)(GBJ 81-85 )(JGJ 55-2011 )(GBJ 107-87 )必试:稠度抗压强度其他:轴心抗压静力受压弹性模量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碱含量氯化物总量试块的留置:①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 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③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 3时,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每200m 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④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⑤冬期施工还应留置负温转常温试块和临界强度块⑥对预拌混凝土,当一个分项工程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 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 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⑦建筑地面的混凝土,以同一配合比,冋一强度等级,每一层或每1000m 2为一检验批,不足1000m 2也按一批计。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证取样管理工作,保障取样的真实、准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证取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食品、医药等领域。

第三条见证取样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取样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见证取样管理应注重取样人员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强化对取样设备和取样现场的监督,确保取样工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对取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取样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过程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二章取样方法第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具体的取样对象确定取样方法,确保取样的全面、公正、准确。

第十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取样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应根据不同的取样场所和条件,选择适合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控制,确保取样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取样流程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计划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取样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取样点和取样量。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进行取样设备的准备和校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取样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现场进行布置和操作,确保取样的实时监控和记录。

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样品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取样记录第二十条见证取样应建立完善的取样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的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

见证取样规范

见证取样规范

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 对违反见证取样 规范的行为进行 惩罚,对表现优 秀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奖励。
加强培训与教育
加强见证取样操作技能的培 训
提高见证取样人员的专业素 质
普及见证取样规范知识
定期组织见证取样规范培训 与交流活动
定期检查与评估
定期检查:对见证 取样工作进行定期 检查,确保其符合 规范要求
见证取样试件数 量及要求
见证取样试件标 识及封样要求
05
见证取样的要求
取样人员资质要求
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熟悉见证取样的程序和规范
具备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 职业道德
取样设备与工具要求
取样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并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取样工具: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并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取样设备与工具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台账 取样设备与工具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06
见证取样的记录与 报告
取样记录的填写与保存
取样记录的填写要 求:内容完整、准 确、清晰,包括取 样时间、地点、取 样人员、取样数量 等信息
取样记录的保存方 式:采用纸质或电 子版形式进行保存, 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和可追溯性
取样记录的审核与 签字:取样记录需 经过相关人员审核 并签字确认,确保 记录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
现场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人员: 应由建设单位或 监理单位具备资
格的人员担任
取样方法:在监 理单位或建设单 位见证下,由施 工单位的现场试 验人员对涉及结 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在现
场取样
取样数量:按有 关规范、标准确

取样部位:在施 工部位或搅拌机

见证取样送检办法[全]

见证取样送检办法[全]

见证取样送检办法1目的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材料试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对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做如下规定。

2见证取样实施办法2.1、项目部应将检测工作负责人的名单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并在对有见证取样要求的建筑材料抽取试样前通知监理单位对其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项目部取样人员在试样的抽取、封样、送检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

2.2、试样取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取样或更换已取定的试样,取样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附表)2.3、项目部取样人员在从试样抽取到试样与检测机构交接完毕的全过程中,应与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共同对试样进行监控,以保证试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其所取试样的代表性和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3检验批及取样要求3.1钢材一般按每一规格、每一炉批号的60吨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检验批论。

每检验批取一组试件,每组试件取3根长度大于400mm的钢筋,并且从不同件数的钢筋中部取样;3.2钢筋焊接①钢筋闪光对焊接头一般每规格每3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检验批论。

每检验批随机取6个试件送检;②钢筋电弧焊接头一般每规格每3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检验批论。

每检验批随机取3个试件送检;3.3砂一般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检验项目。

一般工程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3个项目的检测。

对重要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如: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水率、吸水率、坚固性、碱活性、有机质含量等项目。

取样。

每验收批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一组样品。

取样时要有见证人在场。

取样的量(kg)o一般项目的检验每批最少取样20kg o如需增加检验项目,还应按照规范要求增加样品的取样量。

建筑材料取样标准 新版2016年

建筑材料取样标准 新版2016年
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验收批,不足60t也按一批计
3
4
冷轧带肋钢筋
《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
只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
弯曲
4根
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验收批,不足60t也按一批计。
3
5
冷轧扭钢筋
《冷轧扭钢筋》JG3046—1998
5/32
26
粉煤灰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只测: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活性指数、含水量
3kg
200t
10
27
粒化高炉矿渣粉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08
只测: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比表面积
12kg
矿渣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矿渣粉出厂编号按矿渣粉单线年生产能力规定为:60×104t,不超过2000t为一编号;30×104t~6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10×104t~3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当散装运输工具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数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
10t
12
19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
JC/T864-2008
只测:拉伸强度
断裂延伸率
低温柔性
不透水性
固体含量
4kg
10t
12
20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
JC/T 408-2005
只测:固体含量

(完整版)见证取样规范

(完整版)见证取样规范

现场原材料见证取样相关规定1、水泥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2条、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⑴检测参数: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选择性指标)⑵频率:按同一生产厂家、同期出厂、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⑶取样方法: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用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总量不少于12kg。

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2.1 钢筋原材料⑴频率:一般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⑵取样方法:①热轧带肋、热轧光圆钢筋GB1499-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第二部分。

序号检测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1 拉伸(必试)2 任选2根钢筋切取,长度约450mm2 冷弯(必试) 2 任选2根钢筋切取,长度约350mm3 尺寸偏差逐支一般就用力学性能试件做4 重量偏差不少于5 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长度不小于500mm②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0《冷轧带肋钢筋》序号检测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1 拉伸(必试) 1 在每(任)盘中随机切取,拉伸长约450mm,弯曲长约350mm2 弯曲(必试) 2③冷轧扭钢筋JG190-2006《冷轧扭钢筋》每批由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尺寸、同一台(套)轧机生产的钢筋组成,且每批不大于20t。

序号检测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1 拉伸2 随机抽取,每根钢筋只能截取1根拉伸,1根弯曲试样。

先去掉钢筋端部500mm后,再截取试样。

试样长度:取偶数倍节距,且不应小于4倍节距,同时不小于500mm。

见证取样规范最新(精)

见证取样规范最新(精)

见证取样规范最新龄期相近的同种类构件为同一检测批。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单位工程内同一类型的结构构件同规格、同型号、基本相同部位的锚栓为同一检验批植筋拉拔力检测原则上以 300 个接头为一批。

锚栓抗拔承载力植筋抗拔承载力件的检测,同一检测批构件总数不应少于 9 个,否则应按单个构件检测。

对梁、板类构件,应抽取构件数量的 2%且不少于 5 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 50%。

抽样数量按每批锚栓总数的1‰检验且每种锚栓不得少于 5 个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指定或随机抽检随机抽检 GB50204-2002 GB50204-2002 JGJ145-2004 JGJ145-2004 每批抽取一组(3 个点) JGJ145-2004 JGJ145-2004 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低应变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且不少于 20 根;预制桩或其他桩基工程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且不得少于 10 根,每个柱承台下抽检不得少于 1 根。

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高应变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桩基总数的 5%且不少于 5 根。

检测数量在同条件不少于 3 根,且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当总桩数少于 50 根时,不应少于 2 根。

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同类型桩应均匀随机分布。

随机抽检 JGJ106-2003 DBJ14-020-2002 JGJ106-2003 DBJ14-0202002 JGJ106-2003 DBJ14-020-2002 JGJ106-2003 DBJ14-020-2002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单位工程内采用同一地基处理方法的复合地基检测数量在同条件不少于 3 根,且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 2 根。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一、见证人员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

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权文件。

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验检测。

3、为方便对见证人员身份的识别,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指派见证人员时应为其制作见证人员胸卡(规格、材质和内容见附件一),供行使见证、送检权限时的身份识别,且在向有关单位递送授权文件时应附有见证人员胸卡的复印件。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1、见证取样和送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见证人员必须在取样和送检全过程中实施见证,并对其所见证建筑材料取样的代表性和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试样取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取样或更换已取定的试样。

2、施工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的检测工作负责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并在对有见证取样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抽取试样前通知见证人员对其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试样的抽取、封样、送检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见证人员的监督。

3、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从试样抽取到试样与检测机构交接完毕的全过程中,应与见证人员共同对试样进行监控,以保证试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其所取试样的代表性和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三、检测试验1、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检测试样的接受、登记工作,并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见证取样规范最新

见证取样规范最新

见证取样规范最新见证取样是一种质量控制的方法,它用于确保取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见证取样规范是关于见证取样的一套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见证取样的步骤、要求和程序。

下面是关于见证取样规范的最新1000字。

见证取样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取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首先,见证取样的步骤应当尽可能简单明确,并且能够准确反映所见证的样品的品质和特征。

其次,见证取样的要求应当符合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并且能够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

最后,见证取样的程序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确保取样的过程符合客观、公正和可靠的要求。

见证取样的步骤分为准备、执行和记录三个阶段。

在准备阶段,见证取样人员需要对取样器具和采样区域进行检查和清洁,确保取样的条件良好。

在执行阶段,见证取样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取样,并在取样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观察和检测。

在记录阶段,见证取样人员需要书写取样记录,并将取样样品标识,以便后续的分析和比对。

见证取样的要求包括取样器具的选择和使用、取样点的确定和标识、取样过程的控制和监督等。

取样器具应当选择合适的规格和材质,并保持清洁和干燥。

取样点应当在需要取样的区域中随机选择,并在取样过程中进行标识。

取样过程应当在取样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并且应当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和规范。

见证取样的程序包括见证取样的申请、见证取样人员的派遣和安排、见证取样的执行和监督、见证取样的报告等。

见证取样的申请应当包括取样的目的、取样的对象和取样的地点等信息,并且需要提前提交给相关的部门或人员。

见证取样人员的派遣和安排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见证取样的执行和监督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确保取样过程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见证取样的报告应当详细记录取样的结果和过程,并且应当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人员。

综上所述,见证取样规范是一套关于见证取样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见证取样的步骤、要求和程序。

见证取样规范的实施能够保证取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从而提高取样过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建筑质量见证取样规则

建筑质量见证取样规则

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和备案必要条件
本附件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部令)、《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鲁建发[2006]26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6]25号)以及《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资质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

本附件分为: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A表)
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B表)
主体结构工程(专项)现场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C表)
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D表)
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E表)
备案检测机构(建筑节能)的必要条件(F表)
备案检测机构(智能建筑)的必要条件(G表)
备案检测机构(室内环境)必要条件(H表)
备案检测机构(水电暖检测)的必要条件(J表)
备案检测机构(墙体/饰面砖板/门窗/化学分析/水质分析/防水材料检测)的必要条件(K表)
备案检测机构(空调系统检测)的必要条件(L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A表)
注:同时具备“编号/项目”栏1-6项的可申报见证检测机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B表)
主体结构工程(专项)现场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C表)
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D表)
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E表)
备案检测机构(建筑节能)的必要条件(F表)
备案检测机构(智能建筑)的必要条件(G表)
备案检测机构(室内环境)必要条件(H表)
备案检测机构(水电暖检测)的必要条件(J表)
备案检测机构(墙体/饰面砖板/门窗/化学分析/水质分析/防水材料检测)的必要条件(K表)。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

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附件);(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及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

自从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以来,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石化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预制构件及现场加工件等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或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二、取样送检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

取样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制定取样工作计划,并应将其计划预先通知见证人员。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即必须参加中石化工程质监督总站举办的见证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证书内容类同《见证人员证书》,详见表1。

2、取样人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或对试样加以有效标记.3、封样的试样应及时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未封样的试样应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监送.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应设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派常驻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施工专业知识,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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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2015.03修订版)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二、砂、石的取样规定:依据标准: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1)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

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

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石子:100Kg,砂子:50Kg)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三、基础回填取样规定:依据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GB/T 50123-1999(2007版)(现行有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04(现行有效)1.在回填前应在现场取回填材料做击实试验,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粘土:30kg;砂砾土及级配砂石:50kg)2.密实度取样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地平整:每层100m2~400 m2取1组;B、单独基坑:20 m2~50 m2取1组,且不得少于1组;C、室内回填:沟道及基础,每层20 m2~50 m2取1组;D、其他50 m2~200 m2取1组。

四、钢筋原材取样规定:依据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现行有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现行有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08/XG1-2012(2013.01.01实施,现行有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1499.2-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原材料取样规则:1)热轧光圆钢、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5)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2.原材料取样数量(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贷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用《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2)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做1 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4)型钢: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GB/T 700-2006)3.取样方法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

注:取样数量及长度详见表一另:原材重量偏差取样要求从不同钢筋上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精确到1mm。

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五.钢筋焊接件取样规定依据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2002(现行有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2012.08.01实施,现行有效);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14(2014.12.01实施,现行有效)1)1.闪光对焊2)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

3)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4)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试验5)2.电弧焊6)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7)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

3.电渣压力焊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4.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1)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

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

当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计算。

2)应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单边200mm,双边即40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或等于60mm。

注:具体试样长度详见表一表一:六、机械连接接头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107-2010(现行有效);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2013(2013.10.01实施,现行有效)1、钢筋连接接头的现场检验按检验批进行。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连续生产的500个为一检验批进行检验和验收,不足500个的也按一个检验批计算。

取3根做拉伸试验。

2、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检验批,当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均一次抽样合格时,检验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

注:委托时,需提供相应的《型式检测报告》及注明接头级别(具体取样长度详见表一)七、普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2013.09.01实施,现行有效);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2002(2013.10.01实施,现行有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现行有效)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现行有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现行有效)1.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b)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c)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d)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规定取样: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2002)规定在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2)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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