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小说商业化的著作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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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说商业化的著作权规制

摘要:在网络IP时代背景下,同人小说的商业化趋势已锐不可当,为了缓解原

作者与同人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势必要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论证

原作者获得利益的正当性。基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引入法定许可制度,确立

同人作品商业化的合法性,并参考集体管理模式,简化市场,平衡双方利益,为

引导同人作品与原作的良性发展,以促进文化传播。

关键词:同人小说商业化;著作权规制;劳动理论;利益平衡理论;法定许可金庸诉江南案将“同人”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现行的著作权法的框架之下,因同人作品

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同人小说面临着一个尴尬处境:同人小说的创作,也就是对原作的二次

创作,无法依据现有著作权法直接判定侵权,但是简单判定不侵权,明显对原创作品不公平。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同人作品定义、性质等内容的明确规定,使得其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并因此不断与原作品权利发生冲突。

一、同人小说的法律规制现状

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

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同人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同人创作者一般是

原作的爱好者,创作多是因为对原作的热爱和对原则作者的崇拜。在网络信息时代,新媒体

传播和旧媒体保护的冲突下,同人小说这种具有衍生性的创作形式,既丰富了文化市场和促

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又存在并不断涌现出同人作者和原作作者之间的权利冲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同人作品是作者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成果,具有一定

相当的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同人作品所借用的相关元素,如人物,故事背

景等都源于原作,因此未经授权的同人作品又可能与原作在著作权上发生冲突。因此同人小

说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取得著作权,同人作者取得著作权是基于作品创作,但其著作权的行

使是否受到原作作者著作权的限制则存在争议。

二、同人小说的商业化趋势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同人小说被商业化。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同人本义是一种不以盈利为

目的的志同道合的创作行为。同人小说一开始主要是为了分享自己的思想与快乐,然而部分

大获成功的作品,有商机可图,即出现作品存在意义的转变。网络文学越来越走向大众,影

响力越来越大,在IP时代大量作品影视化的当前,此间的消费市场和利益空间将是巨大的,

同人小说的商业化就是同人小说出让版权来吸引投资,从而让投资商进行的全方位开发,进

入IP运营或版权运营的情形。在IP时代这种将作品进行影视化这种商业方式日益红火,同

人小说商业化不可避免。

同人小说之所以能够大受欢迎走向市场、进入商业化阶段,是由于同人小说本身的市场

价值和原作的市场影响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同人小说是同人作者出于对原作的喜爱,通过个

人想象力的延伸所创造的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学价值;同人小说拥有广大受众,其内容

中对原作的另行解读或是全新阐述,能够满足同人作者和读者对原作的意犹未尽之感,因此

拥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同人小说的兴起也有原作的功劳,许多读者是出于喜爱原作才对同人

小说产生兴趣而予以关注。同时,不是所有的原作作者都如金庸先生一样具有深厚的影响力

和稳固的市场,同人作品的传播会对原作的宣传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使原作的潜在消费群

体进一步扩大,直接提升了原作的市场影响力,同时,同人小说的商业化又使原作的权利人

担心原先的消费市场会因此萎缩,而影响到自己的商业利益,这就使原作作者处于两难的境地。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1998年开始创作的作品,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此间的少年》前后四次出版,并曾经先后改编成南京大学版和北京大学版两个电影。金庸先生在2016

年才对江南提起诉讼,这此间是否包含了一个原作作者对同人作者的“容忍度”的问题,即超

出一条界线就采取措施对同人作者进行限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条界限,就是同人小说的

商业化与否。同人小说越过商业化这条线,突破“容忍度”,就进入了法律规制的领域。

在这里我们可以对同人小说借用原作元素的这一使用,作出对于“使用”和“获益”的区别

定义。在非商用阶段,同人小说只是作者和读者之间单纯的感性分享或是兴趣交流,这种使

用通常是无盈利无报酬的,即便是点击量带来的收益,稿费等获益也与商业化的获益有着性

质上不同;进入商用阶段,一旦投入市场,其中的影响力和利益空间就变得难以估量,这时

候的这种“获益”,超出了自由创作的范畴,而进入商业操作的领域,由于同人作者对原作元

素的使用这一“搭便车”行为,所以应当支付原作作者一定比例的报酬。

三、同人小说商业化的版权处理——理论基础

原作者对于同人因其作品而获得的利益,有权主张利益分享。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基

本要点是“智力创造的所有权由创造者享有,正如每个人对于自己种植的东西有权收获一样”。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他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自然权利。原

作作者因劳动而获得了财产权,小说是大多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共同的产物,劳动产

生了作品,而劳动又是人身的自然外在延伸,人的天赋权利中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所以

人也理所当然地对作品享有财产权。

法律需要为同人小说的发展提供更细腻的规范,通过细化制度设计,保护原作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对原作者保留的权利加以强调,又能保证满足公众对于自由表达的需求和市场对

文化领域投资的需求。平衡权利人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利益,对于同人小说商业化后的利益分

配有着相当大的作用。

四、同人小说商业化的版权处理——法定许可的扩张

从同人作者和市场角度看,为了排除同人小说进行商业化的阻碍,同人作者最好不需要

经过原作作者许可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著作权,这样,投资方不需要与原权利人接触,从而可

以较大地节约人力和资源成本,避免二度纷争,只需要在市场获益以后按照法定按比例或是

双方约定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方案,既无需限制同人作

者的权利行使,又可以使原作作者获取自己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带来的商业利益。从原作作

者的角度来看,“法定许可制度针对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品一经发表,除非作者有特殊目的,网络的非中心化、全球化,使得其传播作品的能力较之传统媒体大大加强,只要不侵犯权

利人的应有权益,权利人是赞同特殊情况下的未经授权但付费的作品使用方式的。”原作作者不用对大量的同人作品进行反复授权,又可以收取同人作品借用自身作品的元素和影响带来

的商业利益,这需要法定许可制度发挥作用。

五、结语

同人小说借助原作的元素进行创作,其商业化必然涉及到原作的利益,两者间利益应如

何协调,是解决此问题的核心。法定许可制度的扩张仅是一种以现有制度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式。亦如吴伟光所说,版权制度是深受技术与时代发展影响的一种制度。究竟以何种方式来

解决此问题,平衡原作与同人之间的利益,引导原作与同人作品的良好发展,促进文化传播,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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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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