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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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以下简称监察专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监察专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察、文明执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监察专员设置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条监察专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三)对煤矿企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察,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公开;(四)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五)对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六)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八)完成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三章监察专员资格与选拔第七条监察专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三年;(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监察专员的选拔程序:(一)煤矿企业根据监察专员的基本条件,推荐合适人员;(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组织考试;(三)考试合格人员,经培训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担任监察专员。

第四章监察专员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监察专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监察专员应当接受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马龙煤矿安全监察员巡回检查制度

马龙煤矿安全监察员巡回检查制度

马龙煤矿安全监察员巡回检查制度一、前言煤矿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工业生产单位,安全是其最为重要的任务。

为了提高马龙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了本《马龙煤矿安全监察员巡回检查制度》。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为了保证检查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必须按照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分为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安全技术管理检查等方面,检查标准是按照煤矿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监察员应该按照煤矿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监管要求,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引起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

2.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检查生产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章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

3. 安全技术管理检查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加以评价,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三、检查频次和方法为了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安全监察员需按照制定好的巡查计划进行巡查,并建立制度保证定期巡查的频次与次数。

巡查的方法以现场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通过巡查记录和工作检查表进行记录并进行管理。

具体方法:1. 巡查计划制定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巡查区域、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巡查人员等。

2. 巡查安排安排巡查人员,对巡查范围进行明确、详细的说明。

在巡查期间,工作人员必须要符合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要求。

3. 巡查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督促整改。

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4. 巡查结果汇报对巡查记录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及时向公司、政府等领导报告巡查结果,建议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

四、巡查结果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和紧急的安全事故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其他问题,安全监察员应制定整改方案,设定整改期限,定期检查整改情况。

三、结论《马龙煤矿安全监察员巡回检查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马龙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山西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山西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
1、根据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为矿副总以上领导。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称必须为煤矿相关专业职称中级以上,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证。

3、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
1、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总以上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2、每月制定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表,由矿长签字以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

3、如需要调班,由调班的两位领导在调班表上签字,确定调换的班次,确认后由矿长签字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每月制定带班跟班表,必须明现场交接班地点,在交接班地点现场交接班,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电话通知调度室交接班人员,在井下交接班镜头线握手交接班,调度员在监控视频上截屏交接班画。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煤矿安全监察的相关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必须合理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在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中,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人员。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且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1. 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煤矿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2. 审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证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证照进行审查,确保煤矿企业具备从事煤炭生产的相应资质和条件。

3. 进行煤矿安全事故调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4. 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信息。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向社会公开煤矿安全监察的情况和结果,增加社会对煤矿安全的知晓度和监督力度。

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程序1. 定期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查验煤矿企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2. 接受举报和投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对涉及煤矿安全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和处理。

3. 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邀请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和研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措施和要求1. 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升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采煤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指采煤安全监察员在采煤企业中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采煤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和排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2. 监督煤矿的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3. 监督煤矿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组织煤矿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改进意见;
6.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采煤安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果断处理,确保煤矿的安全稳定运营,同时也要确保自己的安全。

他们的工作对于防止矿难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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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员和安检科科室人员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良好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脂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特制如下管理制度: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实行几小时制,不得迟到早退,井下跟班安检员上下班时间:早班:7:30(入井)—16:00;中班15:30(入井)—24:00;零班23:30(入井)—8:00(第二日早出井)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迟到或早退一次(____分钟)每次罚款____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班后)写《三定表》下发对组,先期处理,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除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外)罚当班安检员____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本人现场下罚款单送交被罚款手里,确认事实,无可争议,方可生效。

五、安检员。

“反三违”罚款金额,根据安全。

管理绩效考核细则而定,缺额部分工资额扣除,超出部分予以____%奖励。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对安监科交办的,上级、公司。

本矿检查的问题及隐患,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____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站报告,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报告罚款____元。

酿成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发生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按煤矿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每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____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除上班外)。

无故一次不参加,罚款____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尽责尽职。

如果,其他人员检举、____安检员班中睡觉,不负责任,失职,事实属实,根据情节轻重,罚款____元—____元。

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安全检查员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矿井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井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并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漠视职守,不得私自放水放煤等行为。

第五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对矿井生产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二章矿井安全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矿井安全检查员有权进入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对矿井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矿井安全检查员有权要求矿主、矿长等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以便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矿井安全检查员有义务保守矿井生产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不能因私情影响工作。

第三章矿井安全检查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安全检查员的任命应经过相关程序,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按照矿主或矿长的安排,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在安全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不得造假。

第十四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十五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仪器和工具,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矿井安全检查员的奖罚机制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其为矿井安全工作做出的贡献。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放任安全隐患的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积极参与矿井安全工作的讨论和决策,为矿井生产安全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矿主或矿长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五)高中以上文化;(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一、监察专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1.监察专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工程、安全工程等。

2.监察专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推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3.监察专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二、监察专员的职责和权力1.监察专员应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2.监察专员应协助相关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3.监察专员应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安全改进建议。

4.监察专员应承担煤矿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监察专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1.监察专员的工作绩效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2.监察专员的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结果挂钩,对考核优秀的监察专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监察专员进行培训和警告。

3.为了激励监察专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可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绩效奖金、晋升机会等。

四、监察专员的培训和发展机制1.对于新担任监察专员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包括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2.对于长期从事监察工作的专员,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学习,使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3.监察专员的发展路径应明确,对于优秀的监察专员,可提供晋升和岗位轮岗的机会,以充分发挥其才能和能力。

五、监察专员的法律保护机制为了保护监察专员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健全监察专员的法律保护机制,包括:1.监察专员的权力和职责应明确,对于因履职遭受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2.对于打击和侵害监察专员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群监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群监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群监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群监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安全群监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群监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群监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群监员职责第四条安全群监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3.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协助做好事故预防工作;5. 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6. 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群监员选拔与培训第五条群监员选拔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3. 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群监员选拔程序:1. 报名:员工自愿报名,填写报名表;2. 考核: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业务技能、工作态度等;3. 选拔:根据考核结果,选拔合格人员担任安全群监员。

第七条群监员培训:1. 新任群监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 群监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群监员管理与考核第八条群监员管理:1. 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群监员进行日常管理;2. 群监员应定期向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3. 群监员应接受矿领导和同事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九条群监员考核: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业务技能、工作态度、履职情况等;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3. 对考核不合格的群监员,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进行培训和整改,直至合格。

煤矿煤业公司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煤矿煤业公司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第十条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第4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监察专员要严格落实本制度,压实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发挥自身专业效能,强化对井下现场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检查、确认把关。
第十四条调度室负责每月月底前排出次月安全监察专员下井带班表,并落实安全监察专员下井带班活动时间、活动区域、现场交接班执行情况,将现场交接班表整理存档。同时负责下井定位卡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 安全监察专员工作内容
第八条安全监察专员对当班井下现场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第四条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
第五条在下井带班期间,负责对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
第六条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安全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交接,并且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班地点设在中央变电所或四采区变电所。
第七条安全监察专员严禁空岗、脱岗、离岗。
第十五条安全科负责落实安全监察专员下井带班的出入井签字记录及下井带班信息表的整理存档。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专员未按照要求执行制度,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一、背景介绍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风险性质,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煤矿业务的重中之重。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治制度得到了广泛重视。

二、角色和职责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1. 安全巡查和监测:监察员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巡查和监测,发现和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2. 安全培训和教育:监察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和整改: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

4. 安全评估和报告:监察员进行煤矿的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5. 安全应急和处置:监察员参与煤矿的安全应急和处置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影响。

三、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治,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1. 监察员选拔和培养制度: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监察员选拔和培养制度,从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和培养具有安全监察能力的人才。

2. 工作规范和程序制度:明确监察员的工作规范和程序,确保他们在开展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严谨,不偏不倚地履行监察职责。

3. 安全巡查和监测制度:建立定期、有计划的安全巡查和监测制度,确保监察员对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和监测。

4. 整改措施和督查制度:建立健全整改措施和督查制度,对于监察员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指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严格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5. 安全评估和报告制度:建立科学、客观的安全评估和报告制度,要求监察员进行全面、准确的安全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果和相关情况。

四、监察员的权力和义务监察员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者,拥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要正确行使和履行。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专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监察专员职责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对所监管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4. 对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向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反映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6. 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监察专员选派与管理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应急管理部门、能源部门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中选派,实行“两人一矿”常态化监管。

第六条监察专员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2.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监察专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八条监察专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察专员每月至少深入煤矿督查两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察专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 煤矿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5.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监察专员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产停工、撤出人员,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范文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监察员管治制度是指为监察员提供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职责范围,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

一、监察员的职责监察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者和监督者,他们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的巡查制度:监察员应按照制定的巡查计划,定期对煤矿的各个区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准确把握煤矿生产运行情况。

2. 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在巡查过程中,监察员应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问题,包括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设备故障等,立即向煤矿企业报告,并协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 定期检查:监察员需要定期对煤矿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存在安全隐患。

4. 培训与宣传:监察员应定期组织煤矿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处理违规行为:监察员应及时处置煤矿中的违规行为,包括安全操作不当、个人防护意识淡薄等,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监察员管治制度的要求为确保监察员履行职责的规范化和高效性,监察员管治制度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权责明确:制定了明确的监察员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明确了监察员的法律地位和行使职权的方式。

2. 工作规范:制定了监察员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监察员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准确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 岗位职责:明确监察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监察员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监察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

4. 制度完善:制定了健全的监察员管理制度,包括考核办法、激励措施等,鼓励监察员做好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监察员管治制度的实施和推广为保证监察员管治制度能够有效地落地和执行,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实施和推广:1. 培训和教育:对监察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第一条管理原则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安全监查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煤矿安全监查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条任职条件1.煤矿安全监查员应具备煤矿工程或相关专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监察资格证书;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4.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5.无违法犯罪记录;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时间的户外工作。

第三条岗位职责1.负责依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和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并定期巡查煤矿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供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3.尽职履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和记录,行文规范,供应安全监察报告;4.帮助与本地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5.搭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供应相关数据和资料;6.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绝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条工作流程1.定期巡查:安全监查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依据巡查记录,订立整改计划,并跟进整改情况;2.不定期专项检查:在煤矿存在安全风险或工作重点区域,安全监查员可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出;3.安全监察报告:每月末前,安全监查员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巡查情况、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教育宣传工作情况等;4.安全事故调查:如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安全监查员需及时搭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供应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乐观参加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权力与责任1.安全监查员拥有对煤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权力;2.安全监查员有权要求煤矿单位搭配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必需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3.安全监查员有权监督煤矿单位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对安全管理不力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4.安全监查员对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有权要求煤矿单位立刻整改,并订立整改计划,跟踪整改情况;5.安全监查员有责任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煤矿安全情况,特别是发现的重点安全隐患或生产事故。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员队伍建设,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监察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勇于担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权限:(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二)要求煤矿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三)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四)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五)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选拔与培训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煤矿安全监察业务技能;(三)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二)廉洁自律,不接受煤矿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宴请;(三)公正执法,不徇私舞弊,不偏袒任何一方;(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煤矿企业商业秘密;(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1、根据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为矿副总以上领导。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称必须为煤矿相关专业职称中级以上,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证。

3、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1、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总以上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2、每月制定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表,由矿长签字以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

3、如需要调班,由调班的两位领导在调班表上签字,确定调换的班次,确认后由矿长签字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每月制定带班跟班表,必须明现场交接班地点,在交接班地点现场交接班,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电话通知调度室交接班人员,在井下交接班镜头线握手交接班,调度员在监控视频上截屏交接班画面(必须包含交接班时间)。

5、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旅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6、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严格遵守入井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整齐。

7、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主要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井下电氧焊、火区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8、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井下的作业,严格执行“一规程一措施”,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不得进行作业。

9、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负责落实作业区域,队组跟班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是否到位,否则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10、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监督作业区域,是否按照定员管理制度上岗作业,严禁超定员作业。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高中以上文化;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

一、制度背景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其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工作行为。

2.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其执法能力。

3.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减少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4.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制度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责1. 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 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

4. 参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措施。

5.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煤矿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6. 收集、整理、分析煤矿安全生产信息,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7.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权限1. 要求煤矿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数据等。

2.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 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4. 对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

5.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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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和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提高监察执法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执法效能,为实施精准执法提供准确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是指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除局长、总支书记和非专业人员外的所有监察人员。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针对辖区每一处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至少明确一名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负责收集煤矿有关安全信息和参与煤矿事故调查、举报核查。

第三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保持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相对固定,并定期交流。

因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负责收集煤矿以下安全信息:
(一)相关证照及“五长”培训考核及变化情况;
(二)采掘部署、采掘工作面接替和石门揭煤情况;
(三)矿井通风、安全监控和瓦斯抽采系统变化情况;
(四)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
(五)更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和煤矿事故风险分析平台有关数据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七)收集整理、归档矿井监察执法档案。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应通过实施监察执法计划、登录事故风险分析平台等方式收集煤矿安全信息。

根据情况,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可到煤矿现场收集相关信息。

煤矿有关安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监察分局报告。

第六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开展计划监察执法前,应当听取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对受检煤矿的安全现状分析,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原则上由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制作监察执法文书。

第七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关于煤矿安全信息的报告,并对其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局安全监察处每季度组织对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落实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纳入对监察分局的年度考核。

第九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和辖区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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