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诉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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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复习总结
刑事诉讼法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
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3.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
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具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刑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
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案例分析)
6.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
迹。
8.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9.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
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10.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
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1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其严厉性变现为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
12.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3.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
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的重演该行为的一种侦查活动。
14.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
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15.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其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
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6.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案
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决刑罚的审判原则。
17.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
程序。
二、简答和论述
1.外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各自特点
答:(1)弹劾式诉讼。特点:
○1没有独立的审判体系,行政司法合一;○2私人告诉制,不告不理;○3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4案件审理者地位消极被动;○5审判公平,允许旁听,审理通过言辞方式进行;○6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2)纠问式诉讼。特点:
○1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长官控制司法权;○2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3被告人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实行有罪推定;○4对犯罪的侦查控诉审判权利合一,司法官员权利极度膨胀;○5一切诉讼活动不向被告人公开;○6广泛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3)辩论式诉讼制度。特点: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4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2.刑事诉讼结构的各种学说
答:(1)职权主义结构:○1国家机关独享侦查权;○2控辩双方不平等;○3庭审过程中法官主导审判进程。○4重视事实真相。(2)当事人主义结构:○1控辩双方地位平等;○2控辩双方地位平等;○3庭审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4重视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
我国:(1)“正三角结构”特征:作为当事人的原、被告平等对立,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解决纠纷。(2)“倒三角结构”特征:控诉、裁判职能居于倒三角形的两个顶端,被告人居于倒三角形的低端,处于被控诉、被裁判的地位。(3)“线性结构”特征:将诉讼视为一种“双方组合”,一方为作为整体的国家专门机关,另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积极推动进行。在线性结构下,侦、诉、审三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目标一致,彼此协作,使整个刑事诉讼呈工厂流水作业的状态,而呈现为“线性”。(4)“双重结构”特征: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组合,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支点。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一个正三角结构。同时,刑事案件按特定程序由侦查、起诉到审判传递,在三机关之间实际存在着一种“工序关系”,即线性关系。
3.专门机关权力行使原则以及分工负责
答:专门机关权力行使的原则具体含义为(1)只有公检法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未经依法特别授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法行使这些权力。(2)公检法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3)公检法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相互混淆或者相互取代。(4)三机关在诉讼居于主导的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侦查、检察、审判,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