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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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法第四十

劳务合同法第四十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是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劳务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详细解析:一、第四十条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第四十条的适用范围第四十条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三、第四十条的法律意义1. 保护劳动者权益:第四十条的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遭受疾病、能力不足或客观情况变化等不利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通过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助于避免因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而导致的劳动关系不稳定。

3. 保障用人单位利益:第四十条的规定,也使得用人单位在面临劳动者患病、能力不足或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况下,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第四十条的注意事项1.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 协商变更:在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协商不成,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 依法解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劳动合同协议法40条解读

劳动合同协议法40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40条解读篇一: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中“培训”的理解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中“培训”的理解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2)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64—0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款,经过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先进行培训或调岗,即用人单位负有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照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培训或调岗。

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看,先进行培训或调岗,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调岗的涵义非常好理解,即用人单位为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员工安排其他岗位,此岗位能够符合该员工现有的能力和技能,如果该员工在新的岗位上通过考核可以胜任工作,则继续在此岗位工作即可。

但对于培训来说,《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只是规定了需要先进行培训这样一个原则。

而培训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培训的时间、次数是否有限制,培训的内容等等,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研究及其适用性的探讨——之兼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此条款中的运用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尤其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做了更为细化的限制,在提高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同时,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但立法上愈加严格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导致一部法律规范在现实中就能实施的很好。

因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规定,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篇1一、前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重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劳动者患病案例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

某日,张某因病住院治疗,医疗期为六个月。

医疗期满后,张某的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公司经过评估,也无法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

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案例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由于其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经过多次培训和岗位调整,仍无法改善。

公司认为李某无法胜任销售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李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案例王某与一家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技术升级,该公司的生产线进行了重大调整,导致王某的原有岗位被取消。

经过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总结1.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 劳动者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与用人单位合理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引言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义务。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解析1.用人单位提前通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劳动者充分的时间来应对合同解除或终止所带来的影响,如寻找新的就业机会等。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维持基本生活。

3.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时,同样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任务完成后,如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承担拖欠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2020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旨在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出差和加班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解读,详细阐述其含义和应用。

首先,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出差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进行出差。

出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发生在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内。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出差时,需要确保出差的事由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并且不得扩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其次,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加班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

加班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发生在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需要确保加班的事由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并且不得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因出差或加班所产生的费用和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因出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食宿等费用。

对于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

此外,该条对加班的强制性加班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强制性加班,但应当给予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其他补偿。

强制性加班的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50%。

最后,该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未承担出差费用、加班费用或者强制性加班补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出差和加班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出差和加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补偿。

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

员工合同法第四十条

员工合同法第四十条

员工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

2. 劳动者过错: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依据。

2. 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引言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第四十条是劳动法中一个关键的条款,涉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2.解除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事由发生;3.解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解雇劳动者;4.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终止合同;5.单方终止:一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第二节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等。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

结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法律适用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劳动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该法条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落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实务解析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合同续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案例:小王20XX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1月4日。

小王在20XX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XX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案例:张某20X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1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即在列举的三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过失,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辞退。

辞退的方式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确定?这个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这三种情况,分别如下:第一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什么叫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也就是说,劳动者患病的原因与工作无关,不是职业病,不构成工伤;因为如果构成工伤,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非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医疗期的工资怎么发?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医疗期的工资,红线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再低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另外若是有地方性规定的,还需依照地方性规定发放。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凡事都事先签好合同,划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

每一条款都清楚地列在合同里,简单说就是“事前说好,事后不恼”。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更多合同范本点击“劳动合同”查看!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如果员工非因工患病,且经治疗后也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的,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且经过就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所在企业也可以解雇该员工。

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都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补偿费用,且不低于该员工的一个月的工资。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原文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文本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固话)(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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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通过详细解析该条款内容,结合实例分析,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

1. 条款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解读(1)关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需确保劳动者享有法定医疗期,如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或支付额外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如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若劳动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如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依据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李某因病休假三个月,医疗期满仍无法从事原工作。

公司另行安排岗位,但李某仍无法胜任。

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况下,公司行为合法。

实例二:张某在公司表现不佳,经过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工作。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况下,公司行为合法。

实例三:因政策调整导致公司生产线调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果。

公司提前通知并支付额外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况下,公司行为合法。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享有法定权利,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应努力提高工作能力,适应岗位需求,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劳务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务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一)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关于劳务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详细解读:一、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里的“明确表示”包括口头或书面声明等,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实际行动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该当事人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里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适当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总结:劳务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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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
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 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
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2007 年7 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07年12 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

2008 年 6 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

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

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
精品文档除劳动关系。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2007 年7 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

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同年12 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 ,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
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 3 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 1 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解答:根据《劳动法》第25 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利;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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