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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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6号
佚名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11-14,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J],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实施 [J],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J],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颁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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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四、责任单位生产与物料控制部、规划发展部五、环境影响评价分类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六、流程1、规划发展部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营业执照。

1。

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

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3、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钱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的书面通知后,填写《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报环保局备案。

3、在征得环保局认可后,规划发展部持立项和规划文件,交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完成)。

4、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

由环保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进行审查。

由环评单位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产与物料控制部修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通过后,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批申请报环保局。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0.2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15.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67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的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
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颁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颁布
水 回用 尚处于初 级 阶
段, 取得成功的工程只占极少数 , 许多工程还存在各 种问题 , 没有达到既定 的设计指标。采用单纯的膜 材料使化工废水轻而易举地同用于各个用水单元足 现实的, 是违反科学的客观规律的。
我 国化 学工业 的 节水 减 污 、 水 凹用 的 目标 不 废
维普资讯




E VI O ME A R T C I N O H MI A DU T Y N R N NT L P O E TO FC E C LI N SR
20 0 6年第 2 6卷
水深度处理后 回用于生产工艺具有美好的前景 。但 是, 前还没有膜材料对废水 的适用指标, 目 膜材料的 使用标准 尚未制定 , 废水继续深度处理中的术语没有 统一, 阻碍了该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科技开发的主管 部门或行业协会应组织力量尽快完成基础性工作。
1 张建 民.为何 8 % 的装 置 “ 0 水土 不 服 ” ——关 于化 工企 业水处 理装 置 运 行 状 况 的 调 查. 国化 工 报 ,20 中 0 5一
O 6—2 ( 7 6)
2 中共 中央 毛泽东 选 集 出版委 员会 .毛泽东 选集 .北 京 :
国 防 版社 ,16 . 6 , 6 9 9 2 1 24
中国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局环保处 最近明确指 出: 废水 同用技 术必须稳妥可靠。要 “ 根据 目前生产装置运 行的需要 , 考虑废水 回用后对 系统排水和生产 长周期的影响。要对拟采用流程 中 的各单元工艺和设 备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 最好有 在同类水质工业成功应用 的实绩 , 或是有 中试或小 试成果为设计提供技术支撑。膜法脱盐工艺具有一 定的先进性 , 但是 目 前尚不具备在废水深度处理上大 规模推广应用的条件 , 从可靠性和经济I方面还有待 生 考察研究 , 可选择试点, 积累工程和运行经验。这段 ” 论述指明丁膜材料应用于化工废水同用的方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5•【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do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do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一、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管理办法概况:甲级资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评价机构资质评价机构范围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甲级资质评价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建筑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建筑施工企业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建筑企业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乙级资质评价机构相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甲级评价资质标准管理办法而言,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管理办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9-28【生效时间】2015-11-01【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四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六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4—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重要考点,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我国《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均有规定。

1、《环评法》规定:《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上述规定表明:(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害关系);(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选择——建设单位自主决定【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A.评价范围B.等级和评价性质C.等级D.等级和评价范围答案:D解析:注意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的.规定2、《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第6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英文译本】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ppraising of Environment Impacts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2.10.28 【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唯一标志】42879【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4287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相关资料: 法律6篇行政法规9篇部门规章120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地方法规658篇裁判文书1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3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一个日益受到重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管理措施,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及具体实施细则。

一、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估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以确保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性和生态平衡。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评估,促进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二、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项目,包括工业、城市建设、农业、能源等各个领域的项目。

无论项目的规模大小,只要其建设过程与环境之间存在潜在的影响关系,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三、程序1. 环境影响评价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启动建设项目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划方案、环境影响预测等信息。

2. 环境评价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环境评价机构,编制环境评价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结果、环境管理措施等。

3. 环境评价公示:环境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通常为30天,公示结果将作为最终评价报告的一部分。

4. 环境管理措施实施: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并确保其在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执行。

5. 环境监测与监督: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进行环境监测和监督,以确保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四、具体实施细则1. 评价机构的选择和资质要求: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通过相关机构的认可。

2. 环境评价报告格式和内容:环境评价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试行)

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乐山市辖区范围内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乐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并上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在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引导环评技术服务市场良性竞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评机构。

环评机构接受国家、省、市责令限期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市承担环评工作。

第五条环评机构应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六条环评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禁止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办事处等非法人代表签订工作合同,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环评分类管理类别。

第七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评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第八条环评机构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和主要编制人员须踏勘现场,采取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工作过程。

项目负责人须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并汇报项目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汇报。

被委托人应为本环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的环评工程师,并作为主要编制人员共同参与环评文件的编制。

第九条环评机构在建设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及时完成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

环评文件经专家评审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环评机构应按时(报告书5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保质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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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

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

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

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二)法人资格终止的;(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

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

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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