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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的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被动变动情况例析

下面以C公司为例研究被动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变动的会计问题。

(一)C公司简介C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大型国有集团公司,C公司拥有30多家子企业,营业范围包括水电、风电、物业、风机制造业等。C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事的是投资业务,在C公司本部(母公司)报表中2010年底长期股权投资已经占到总资产的70%,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质量,直接决定了C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具有极大的挑战性。C公司本部的利润来源主要来自投资收益,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10.9亿元,而投资收益已经占了15.5亿元,其中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13.1亿元,占总投资收益的85%,这部分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时是无法抵消的,2010年C公司合并报表中投资收益是13.7亿元,几乎都来自母公司的投资收益。

(二)C公司持股比例被动变化情形(1)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地位的股权变动。2006年C公司与一小股东共同投资设立C1公司,C公司投资2000万元,拥有C1公司80%股权,小股东投资500万元,持有C1公司另20%股权。C1公司成立后依托当地探明的硅矿资源,主要从事晶体硅的冶炼。公司设立时C公司和小股东签署协议,若C1公司三年之内不分红,小股东可收回500万元投资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C公司对C1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能够控制C1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例1]C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所采用原材料硅矿材质较差,冶炼成本较高,与预期出现了偏差,C1公司连年亏损,且C1经营的业务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可能存在被当地政府强制关闭的风险,所以不被市场看好,2011年小股东提出要退出对C1公司的投资,C公司和小股东寻找了很久其他投资者,均以失败而告终。这种情况下,C公司只得全部购买小股东20%的股权,向小股东支付了共510万元。上例中,C公司对C1公司的股权投资比例由80%上升到了100%,股权变动后仍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所以核算方法不用发生变化,只需确认新增510万元投资款即可,不必进行损益调整。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510贷:银行存款510假设其他原因,C公司对C1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被迫由80%降低到60%,这时候C公司仍然对C1公司具有控制作用,仍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不涉及损益确认问题。[例2]C公司2008年投资建立C2公司,投资金额10000万元,持股比例100%,C2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都是10000万元。C2公司成立后主要负责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开发、研究。经过两年的运营,C2公司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从成立到2010年底累计亏损10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银行借款10000万元快到期预计无法偿还。董事会分析经营不佳主要原因是技术水平落后,在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由于债务快到期,C2公司只得与银行协商,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挽救C2公司,同时引进一家拥有太阳能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合作,构建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谈判结果,银行豁免C2公司借款利息,将10000万元借款转为对C2公司投资,外资公司用技术出资,三方各持有C2公司1/3股权,共同控制C2公司。C公司对C2公司的

持股比例从100%下降到33%,是在被迫条件下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完成的,对C2公司由控制变成了共同控制,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变成权益法。C公司会计处理如下:2008年成立之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并按成本法进行核算。借:长期股权投资―――C210000贷:银行存款100002010年底进行债务重整并引进外资时时,持股比例下降到33.33%,核算方法转变为权益法。(1)初始投资的调整。剩余股权比例在初始投资时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0×33.33%=3333万元,小于原初始投资成本100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不需要调整,只需进行明细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C210000(2)持有期间的追溯调整。持有期间C2公司亏损1000万元,C公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1000×33.33%=333万元,其他原因引起C2公司净资产减少2000万元,C公司享有份额为2000×33.33%=667万元,应调减资本公积。借:未分配利润299.7盈余公积33.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67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33―――其他权益变动667(2)投资企业处于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下股权变动。投资企业处于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下,被动条件下股权变动情况比较常见,例如上市公司H股增发导致股权被稀释,引进战略投资者,股票回购等常在此种情况下发生。[例3]C公司于2001年3月与风能公司等其他4家公司和若干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了C3公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的总股本为323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C3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机组研发、制造及销售,风电服务及风电场投资、开发及销售业务。

C3经历三次增资扩股及一次增发股份,截至2007年12月,股本总额变更为人民币50000万元,同时2007年成功实现在A股上市。2008年-2010年通过增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股本总额变更为224000万股。风能公司持有18.27%股权成为C3公司最大股东,C公司持有C3公司15.75%股权为第二大股东。C3公司采取董事会制度,按照章程规定C3公司的副总裁由C公司委派,并在C3公司董事会占有一个席位。由于C公司对C3公司有重大影响,一直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9月27日至9月30日期间,通过香港联交所发行了45458.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H股,发行价为每股17.98港元,完成本次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后,C3公司累计实收股本和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69458.8万元。本次增发是在境外发行的,稀释了C公司持有C3公司所持股份,对于C公司是利坏消息。股权稀释后C3公司的股价可能会下跌,且C公司对C3公司的控制力受到了损害。本次增发后,C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到了12.38%,但由于仍未改变C 公司的重大影响地位,仍然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稀释问题在会计准则中没有做特别说明,无法依据准则进行会计处理。2011年证监会针对此问题发表操作规范,上市公司持有的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减少投资、被投资企业增发股份等原因引起上市公司在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下降的,但对被投资企业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证监会做了如下处理规定:对于原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持股比例下降后对被投资企业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投资仍应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中,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实际取得价款与按出售股权比例计算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企业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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